婚内出轨精神赔偿标准?
在婚姻生活中,如果遇到另一半出轨时我想所有人都会很难过,但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有的人选择忍气吞声,有的人选择离婚,有的人选择索要赔偿,那么今天我来给大家说一说对方婚内出轨的赔偿标准。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以对于婚内出轨这种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法律是难以容忍的。它不仅破坏了夫妻关系,影响了家庭和谐,也伤及了无辜的子女,败坏了社会风气。所以如发现一方婚内出轨,无过错的一方是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可参照《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遇到一起离婚纠纷,一方上诉状中称对方出轨导致离婚,存在过错,要求对方赔偿自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上诉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在当前适用《婚姻法》的情况下,显然是不能的;但是,不久适用《民法典》后,就不一定了。
很多人认为婚姻中一方出轨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是有过错的,为什么不可以要求赔偿?然而,是否能够支持你的赔偿请求,必须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两条规定了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二款: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所以,仅在存在这两条规定的情形下,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那么,无效的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又是指哪些情形呢?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对于可撤销婚姻,《民法典》增加了1053条的重大疾病如实告知义务,之前《婚姻法》对此是没有规定的。
其实,这一条可以说是从婚姻无效情形中转化过来的。
《民法典》的婚姻无效情形中正好删除了原《婚姻法》规定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情形。
这一改变可以说是比较人性化了,因为即便患有重大疾病,但是如果配偶一方不介意的话,那么,法律最好不要调整。之前将之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中,就属于法律必须调整的范畴了,无效婚姻当事人不能申请撤诉、不能自由处分。而规定在可撤销婚姻中,则将选择权交由当事人,受害一方如果不申请撤销,则法律也不去干涉,更多地体现了婚姻的自主性。
感觉有点跑题了,本来要写损害赔偿的,扯了好多婚姻无效和可撤销。
在离婚情形中,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情形除了上文提到的离婚,还有“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重要的就是最后一点“有其他重大过错”,这在之前的《婚姻法》中是没有规定的,所以导致很多案件中,一方出轨甚至在外与他人生育子女了,因为没有办法认定为同居或者重婚,导致无法适用该条赔偿规定。
《民法典》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实在是对无过错方的一个极大保护。虽然法律没有对“其他重大过错”作出列举式的规定,但是,出轨、婚外生子等这些情形无疑是对婚姻关系的重大破坏,而且很多婚姻关系走到尽头也是基于此,所以,是否能够适用就有考量的余地,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无能为力了。
在婚姻咨询中,感情不和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它包含的内容可以有很多。离婚纠纷的理由也层出不穷,离婚后发现前夫婚内出轨,女方有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补偿吗?
马先生长期和妻子何女士吵架,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何女士离婚后不久,意外得知前夫迅速再婚,且生育一子。何女士启用福尔摩斯般的侦查能力,由生子时间推算出前夫是婚内出轨,后来通过多方途径,拿到前夫婚内和别人同居的证据。何女士觉得每一次吵架都是带有目的,为的就是早日和自己离婚。何女士很是委屈,于是向前夫提出精神损失赔偿要求。
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定义务。面对前妻的质问,马先生也承认了自己的行为,不过他说离婚后便两清,精神损失赔偿拒绝承担。我国《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何女士在离婚后,发现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出轨行为,前夫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何女士的个人感情,导致双方婚姻关系破裂,作为无过错方的何女士,即便已经离婚,也有权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有更多问题需要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离婚纠纷相关领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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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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