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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什么情况可以要求赔偿(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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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6 10: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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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上海闵行法院七宝法庭


三级法官助理 黄慧敏


本期法律讲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三级法官助理黄慧敏和大家一起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相关要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本次《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部分调整,影响较大的是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0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02 何种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03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赔偿金的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赔偿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考虑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具体情节,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准,同时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1.1)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04 谁可以主张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谁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在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遭受直接损害的虽有可能是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但对他们而言并不存在离婚的后果,因而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其损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但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 何时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情形:


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6 谁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


需注意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收集证据,诸如: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遗弃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责任编辑| 邱悦


出现哪些情况可以索要离婚损害赔偿?

以下情形下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婚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其他重大过错,有以上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解答: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有:


1.重婚的;


2.与他人同居的;


3.实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5.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法律解析:


下列情形属于婚姻关系中的“重大过错”:


1.重婚:过错方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长期生活,甚至办了酒席,拍了婚纱照,领取结婚证。


2.与他人同居:与第三者居住生活在一起。


3.实施家庭暴力:对另一半长期用暴力解决问题,语言与身体上的伤害。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比如不给饭吃、辱骂体罚、长期不给治病等等。


5.其他重大过错。


其他重大过错是一个兜底条款,重婚、与他人同居是出轨的形式,其他方式的出轨会视情节轻重而有可能被纳入重大过错,其他的吸毒、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行为,还有婚姻无效或婚姻撤销、夫妻一方失踪、夫妻因感情长期分居、婆媳关系长期紧张等都有可能涉嫌婚姻的重大过错。


在婚姻中以下几种重大过错,很可能构成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重婚或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对另一半长期使用家庭暴力,造成一定损伤;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还有一些其他重大过错行为,比如婚姻关系内赌博、吸毒、杀人等等,这些行为就算双方不存在夫妻关系,也可能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时有哪些情形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一、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赔偿,其赔偿数额的确定,以过错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认。


二、法律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三、可以主张离婚损害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


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符合重婚的构成,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认定重婚,关键是看是否构成另外一种夫妻关系。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之间承认、日常生活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名义在医院签字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二)同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限定在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与事实婚姻、重婚等区别。对于同居的认定,该解释从双方关系的稳定性、持续性及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实践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同居双方有固定住所;


第二,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性关系;


第三,双方持续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


第四,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家庭暴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明确定义了所谓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范围。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单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


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暴力行为具有复杂多样性。


第三,行为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并且达到一定程度。伤害后果既有受害人身体上显而易见的伤痕等,也包括了长期遭受精神折磨造成的心理健康损害。




(四)虐待、遗弃


虐待:不同于家庭暴力,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为严重。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虐待等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是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的行为。


四、主张损害赔偿的司法应用及相关案例展示


夫或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二)请求方无过错;


(三)相对方因该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相关案例展示:


1、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姚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原告姚某某有重婚犯罪嫌疑,遂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暂停民事审判程序。后经刑事判决,姚某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第三者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民事程序又重新启动,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姚某某向蒋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2、(2014)二中民终字第04725号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有一女,其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尹某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存在过错,亦对康某造成精神伤害,故康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伤害抚慰金3万元。




3、(2014)一中民终字第03220号判决中,原审法院认为:考虑到闫某婚内和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存在过错,武某为了生育子女,身体、精神均带来较大伤害,并考虑到武某现在的身体状况,照顾妇女权益原则,酌定离婚后由闫某另行给付武某经济补偿款1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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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9年,现有自购办公面积1600平方米,拥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50余位,专业律师团队5个,各合伙人及执业律师不仅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及丰富的实务经验,还具有不断进取的开拓精神和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凭借细致、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尚所得到客户的充分肯定,在业界获得广泛关注和高度认可。






贵州秉尚律师事务业务范围涵盖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重点工程项目法律顾问以及专项事务法律顾问;建设施工、房地产开发,转让及其他重大经济合作项目全过程法律服务;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清算等;不良资产处置,整体债务追偿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和执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民交叉等各类刑事案件辩护等。




一、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


所谓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赔偿主要是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关于精神赔偿,其赔偿数额的确定,以过错人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重因素来予以确认。


二、法律依据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所确立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规定在《婚姻法》第4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三、可以主张离婚损害的法定情形


(一)重婚


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情形。


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前婚尚未解除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符合重婚的构成,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认定重婚,关键是看是否构成另外一种夫妻关系。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与他人举行结婚仪式,但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之间承认、日常生活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生病时另一方以配偶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名义在医院签字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




(二)同居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将有配偶与他人同居限定在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与事实婚姻、重婚等区别。对于同居的认定,该解释从双方关系的稳定性、持续性及共同居住生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实践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同居双方有固定住所;


第二,双方保持较为稳定的性关系;


第三,双方持续较长时间在一起共同生活;


第四,双方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三)家庭暴力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明确定义了所谓的“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家庭暴力行为的主体范围。对家庭暴力的认定并不单指夫妻之间的暴力,还包括对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实施的暴力。


第二,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暴力行为具有复杂多样性。


第三,行为人实施的家庭暴力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并且达到一定程度。伤害后果既有受害人身体上显而易见的伤痕等,也包括了长期遭受精神折磨造成的心理健康损害。




(四)虐待、遗弃


虐待:不同于家庭暴力,虐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要比一般的家庭暴力更为严重。虐待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身体、禁闭、凌辱人格、精神恐吓、性虐待等情节恶劣的行为。


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是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的行为。


四、主张损害赔偿的司法应用及相关案例展示


夫或妻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一)相对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严重过错行为;


(二)请求方无过错;


(三)相对方因该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




相关案例展示:


1、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姚某某诉蒋某某离婚纠纷案”中,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认为,原告姚某某有重婚犯罪嫌疑,遂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暂停民事审判程序。后经刑事判决,姚某某构成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第三者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民事程序又重新启动,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决姚某某向蒋某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2、(2014)二中民终字第04725号判决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尹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有一女,其对夫妻感情破裂存在重大过错,尹某违背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义务,存在过错,亦对康某造成精神伤害,故康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伤害抚慰金3万元。




3、(2014)一中民终字第03220号判决中,原审法院认为:考虑到闫某婚内和其他女性有暧昧关系、存在过错,武某为了生育子女,身体、精神均带来较大伤害,并考虑到武某现在的身体状况,照顾妇女权益原则,酌定离婚后由闫某另行给付武某经济补偿款1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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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5月08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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