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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需要赔偿哪些费用呢(一方出轨离婚赔偿标准)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06 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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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前提条件、主体、赔偿范围及时间要求

01对哪些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①重婚;


②与他人同居;


③实施家庭暴力;


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⑤有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新增兜底条款,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




相关链接: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1条: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2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32页:


5.有其他重大过错。本项规定系本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新增,《婚姻法》第46条规定将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限制在以上四种,该四种情形以外的违反婚姻义务、家庭义务等的行为,均不能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导致实践中适用的很少。实际上,婚姻中的过错行为远不止这些,当一方存在如通奸、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其他过错行为时,非过错方不能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和救济,有失公平。本条通过概括式规定作为兜底,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过错情节、伤害后果等因素,对过错方是否存在重大过错进行认定




02夫妻双方均有过错情形,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不能。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条件是: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而另一方没有过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0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3离婚损害赔偿是否以离婚为前提?

是的。


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04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分别有哪些?

①权利主体: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


②责任主体:夫妻双方中存在过错的一方;


③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但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7页第1版)第333-334页:


在过错方实施的是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损害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既可能是配偶,也可能是老人、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需要注意的是,此时,受到侵害的其他家庭成员无权向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其原因在于,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给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后果而受到的损害以救济而设立的制度,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享有,其他家庭成员不存在离婚导致的损害结果,因而不能成为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其损害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救济。




05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如何?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86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06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有无时间要求?

诉讼离婚的情形下:


①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②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离婚损害赔偿单独提起诉讼;


③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无故错方可以另行起诉;


登记离婚的情形下:


④无过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3年;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通常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但实践中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等事实,则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88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89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1.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问题


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均涉及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并以离婚之日作为期间起算点。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范畴,因此,应当受诉讼时效制度的规范。由于婚姻家庭编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作出特别规定,根据体系解释原则,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该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以无过错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当然,由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以离婚为前提,故即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知道对方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宜以此计算诉讼时效。为尽量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尊重当事人对婚姻家庭的选择,同时最大限度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以离婚之日作为起算点较为合适


但实践中也存在比如离婚之后才发现对方与他人同居的事实,则不以离婚之日,而以无过错方知道其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能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此外,为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该权利的行使原则上也应受20年最长时效的限制。当然,有特殊情况的,根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予以延长


关于“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损害赔偿”您了解多少

(图片来自网络)


为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 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三·八妇女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将集中推出一批婚姻家庭典型案例,敬请期待!




原告杨某诉请: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价值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原、被告经常吵架。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作风有问题,双方为此曾吵闹多次。另外,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父母恶意辱骂;要求原告与原告姐姐断绝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被告不仅不关心孩子和家庭,而且与其弟弟恶意串通,编织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偿还4万元借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两人经4年的美好青春时光从相识到婚配;婚庆之前即喜得贵子,结婚大喜之后,又再添女婴,可谓喜庆连连,儿女双全,家庭幸福!婚后二人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通过共同努力购买了两台挖掘机,购买第二台挖掘机时因钱不够,被告弟弟借给了4万元。原本幸福的生活,却因原告与异性纠缠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情分已尽。女儿一岁多,由被告来抚养;共同财产“吉利轿车”如原告所说作价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结婚多年,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离婚补偿4万元;原告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 000元;


四、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 000元;


五、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离婚损害赔偿分别应该怎么主张?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除了财产分割之外,都会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的理由也五花八门,比如:“他有两套房子,离婚后我跟孩子没有房子,他应该给我提供住处”、“他是某某企业高管,我是全职太太,离婚了我没有收入


针对上述情况能否主张到经济上的补偿,要看我国法律有没有相应的规定,且不同的情况要适用不同的主张,我们一起来看一下题述三种不同的补偿的适用情形:


一、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这个经济补偿制度确立的意义在于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目的是给予对家庭负担了较多义务的一方以物质上的补偿。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离婚经济补偿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分别制(分别财产制)的情况,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删除了该适用要件,目前来说,离婚经济补偿也可以适用于法定财产制情形,即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做出任何约定的情形,更大范围地肯定了全职太太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因此,只需要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义务,且在离婚时提出,就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要注意,该制度仅适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不适用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导致一方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更多义务的情况。


二、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实践中,因担心离婚后生活困难而不敢离婚、委曲求全的情况也大量存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确立的意义就在于消除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使他们能够充分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


但要注意,夫妻双方只要离了婚,就不存在法律上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故而离婚经济帮助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救助手段,是法律对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救济,不属于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也不是对一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付出进行补偿。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对方经济条件更加优越或者己方离婚后没有经济


支持经济帮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这个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或者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第二,对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并存,缺一不可。另外,离婚经济帮助需要提出的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如果离婚时自己的财产或者分得的财产能够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但离婚后经济能力慢慢下降,导致生活困难的,也不能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于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平正义,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过错方的功能。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比较广,只需要在一方存在过错时,无过错方即可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法定过错情形包括: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时,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以离婚为条件,需要在请求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果一方不提出离婚,或者由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则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则双方都不可主张赔偿。


可见,题述三种关于离婚的救济制度分别对应的是不同的情况,若适用错误则无法支持相应的请求。如果看完还不了解自己的情况应当主张何种请求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情况,提供建议。



很多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除了财产分割之外,都会要求对方给予经济补偿、经济帮助和精神损害赔偿,提出的理由也五花八门,比如:“他有两套房子,离婚后我跟孩子没有房子,他应该给我提供住处”、“他是某某企业高管,我是全职太太,离婚了我没有收入


针对上述情况能否主张到经济上的补偿,要看我国法律有没有相应的规定,且不同的情况要适用不同的主张,我们一起来看一下题述三种不同的补偿的适用情形:


一、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


这个经济补偿制度确立的意义在于肯定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目的是给予对家庭负担了较多义务的一方以物质上的补偿。在我国《民法典》出台之前,离婚经济补偿只适用于夫妻双方实行财产分别制(分别财产制)的情况,2021年起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已经删除了该适用要件,目前来说,离婚经济补偿也可以适用于法定财产制情形,即双方对共同财产没有做出任何约定的情形,更大范围地肯定了全职太太对家庭付出的价值。


因此,只需要一方在共同生活中对家庭承担了更多义务,且在离婚时提出,就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但要注意,该制度仅适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而不适用于双方因感情破裂分居,导致一方对抚育子女、照顾老人付出更多义务的情况。


二、离婚经济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是指离婚时,生活确有困难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实践中,因担心离婚后生活困难而不敢离婚、委曲求全的情况也大量存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确立的意义就在于消除生活困难一方在离婚问题上的经济顾虑,使他们能够充分行使离婚自由的权利。


但要注意,夫妻双方只要离了婚,就不存在法律上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故而离婚经济帮助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救助手段,是法律对经济上处于弱势一方的救济,不属于夫妻之间扶养义务的延续,也不是对一方在共同生活中的付出进行补偿。因此,不能仅仅因为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且对方经济条件更加优越或者己方离婚后没有经济


支持经济帮助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要求帮助的一方确实有生活困难。这个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的生活水平,或者在离婚后没有住处;第二,对方有经济负担能力。


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并存,缺一不可。另外,离婚经济帮助需要提出的一方在离婚时生活困难,如果离婚时自己的财产或者分得的财产能够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但离婚后经济能力慢慢下降,导致生活困难的,也不能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三、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向有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于保障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平正义,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和制裁过错方的功能。因此,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比较广,只需要在一方存在过错时,无过错方即可提出赔偿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法定过错情形包括:①重婚;②与他人同居;③实施家庭暴力;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⑤有其他重大过错。同时,离婚损害赔偿需要以离婚为条件,需要在请求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如果一方不提出离婚,或者由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的,则不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如果双方都存在过错,则双方都不可主张赔偿。


可见,题述三种关于离婚的救济制度分别对应的是不同的情况,若适用错误则无法支持相应的请求。如果看完还不了解自己的情况应当主张何种请求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情况,提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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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30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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