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然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针对符合条件的以下犯罪人,宣告缓刑;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
缓刑具有考验期。缓刑考验期是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在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违规违法情形的,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开宣告。如果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该撤销缓刑,对最新犯的罪或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或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假释是指对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需要执行13年以上。
缓刑也有考验期。有期徒刑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无期徒刑的考验期为10年。
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在考验期内发现有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在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区别:1.假释属于刑罚的消灭制度,缓刑属于刑罚的裁量制度
2.假释的对象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缓刑的对象包括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特定的人群(仍需符合有期徒刑、拘役条件),但是缓刑的有期徒刑必须是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缓刑不需要执行原判刑期,即可实施;而假释需要执行原判刑期达到一定的年限才可适用。
4.假释和缓刑都有考验期,但是考验期的时间长度不一样,假释的考验期由所判刑罚来决定,而缓刑的考验期有具体的时长限制。
5.对于假释来说,在存在漏罪和新罪的时候,要适用刑法第70条和71条决定执行的刑罚。对于缓刑来说,在犯漏罪和新罪的情况下要适用刑法69条实行数罪并罚。虽然援引的法条不一样,但70条和71条所再援引的也是69条,在实际计算上并无区别。
相同点:1.都适用于有期徒刑
2.假释和缓刑在考验期内都需要保证不犯新罪,没有漏罪以及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否则要撤销假释或缓刑。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体现了国家对经过一定期限服刑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所实行的宽大处理政策,对于激励犯罪分子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具有重要的作用。
减刑,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把原判较重的刑种减轻为较轻的刑种;二是把原判较长的刑期减轻为较短的刑期。
(一)二者的适用条件,在实质上是相同的
按照刑法的规定,对服刑人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服刑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分析一下减刑和假释的实质条件,可以发现,尽管二者在用语上不完全相同,但二者的基本含义都包括以下几点内容: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督,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所不同的仅仅在于,假释的条件比减刑多了个"不致再危害社会",减刑的条件比假释多了个立功.但事实上,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和"不致再危害社会"都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违法重新犯罪.因此,应该说,二者的适用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退一步讲,即使有些微小的差别,也不是本质问题,更何况二者对受刑人所提供的实际利益是一致的.
(二)二者对于减少受刑人在监狱服刑的时间,在效果上是完全相同的
关于这一点,比较一下二者的适用条件,即可一目了然.减刑的条件之一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不能少于1/2,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0年.假释的一个条件是,有期徒刑必须执行1/2以上,无期徒刑必须执行10年以上.这样一来,不论适用减刑或假释,受刑人在监狱实际服刑的最低刑期是完全相同的.
减刑与假释的区别主要有: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陈健律师
我在日常接受法律咨询时发现,很多人会混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区别,往往案子还没判决就问我能不能假释、能不能监外执行。今天在此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概念做梳理,并对缓刑适用条件、如何去争取判缓刑等做介绍。
缓刑就是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法院认定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由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表现来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刑罚就不再执行。
以“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为例:两年是需要执行的刑罚,三年是考验期。罪犯在三年内没有新罪漏罪、符合缓刑执行规定的话,就不用服刑了;但如果三年考验期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符合缓刑期间相关规定则立即收监,执行两年的有期徒刑。
缓刑 是“暂缓执行”,法院判决的同时就宣告缓刑。如果在考验期不违反规定,对判处的刑罚就不执行了。罪行严重或不符合缓刑条件的,法院不会判处缓刑。
假释 是对已经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人,在已经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表现好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适用假释的,必须已经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通常已经在监狱呆了不短的时间了。
监外执行 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疾病种类有严格限制)需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特殊情况,而采取的暂不在监内执行的临时性措施。妨碍执行的因素消失时,如果刑期未满,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仍须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暂时不用进监狱,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管教育。
在缓刑执行期间,罪犯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符合上述缓刑适用条件的,法院也不一定会判缓刑。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因素会影响法官判缓刑。作为被告人,可以从以下方面去争取:
敲黑板!重点:
对于有明确的被害人的:如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要尽力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此类案件判缓刑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对于有违法犯罪所得的:积极退赃、积极缴纳罚金。
对于情节较轻的:认罪悔罪态度一定要好,可缓可不缓的,开庭表现是量刑的重要考量。
除了法律适用问题,有经验的律师一般还会从下面几点来给被告人拉同情票:
*说明家庭的困境情况,如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上有老下有小等增加同情分;
*结合当事⼈职业、⼯作背景的特殊性,阐述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对现有政策法规的解读和运用,在价值观层面引导。
总之,法官也是人,在可缓可不缓的情况下,要引起法官的情感共鸣,能让法官高抬贵手、从轻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
所以,不去踩以上这几个坑,就不用再去坐牢了。
缓刑不是说直接免除牢狱之灾,而是在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给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珍惜机会的通过考验期的,不用再坐牢;如果不珍惜这个机会,依然要可能要回去坐牢!
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在下方留言评论。
陈健律师
我在日常接受法律咨询时发现,很多人会混淆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区别,往往案子还没判决就问我能不能假释、能不能监外执行。今天在此对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概念做梳理,并对缓刑适用条件、如何去争取判缓刑等做介绍。
缓刑就是刑罚的“暂缓执行”。是指对法院认定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
缓刑由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表现来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刑罚就不再执行。
以“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为例:两年是需要执行的刑罚,三年是考验期。罪犯在三年内没有新罪漏罪、符合缓刑执行规定的话,就不用服刑了;但如果三年考验期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不符合缓刑期间相关规定则立即收监,执行两年的有期徒刑。
缓刑 是“暂缓执行”,法院判决的同时就宣告缓刑。如果在考验期不违反规定,对判处的刑罚就不执行了。罪行严重或不符合缓刑条件的,法院不会判处缓刑。
假释 是对已经被判处有期、无期徒刑的人,在已经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表现好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只要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适用假释的,必须已经执行一定时间的刑罚,通常已经在监狱呆了不短的时间了。
监外执行 是对患有严重疾病(疾病种类有严格限制)需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等特殊情况,而采取的暂不在监内执行的临时性措施。妨碍执行的因素消失时,如果刑期未满,即使在监外执行期间没有再犯新罪,仍须将犯罪分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
对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可以暂时不用进监狱,由社区矫正机构对其实行社区矫正,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监管教育。
在缓刑执行期间,罪犯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符合上述缓刑适用条件的,法院也不一定会判缓刑。司法实践中有很多因素会影响法官判缓刑。作为被告人,可以从以下方面去争取:
敲黑板!重点:
对于有明确的被害人的:如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要尽力赔偿争取被害人谅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此类案件判缓刑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对于有违法犯罪所得的:积极退赃、积极缴纳罚金。
对于情节较轻的:认罪悔罪态度一定要好,可缓可不缓的,开庭表现是量刑的重要考量。
除了法律适用问题,有经验的律师一般还会从下面几点来给被告人拉同情票:
*说明家庭的困境情况,如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上有老下有小等增加同情分;
*结合当事⼈职业、⼯作背景的特殊性,阐述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
*对现有政策法规的解读和运用,在价值观层面引导。
总之,法官也是人,在可缓可不缓的情况下,要引起法官的情感共鸣,能让法官高抬贵手、从轻处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违反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会被撤销缓刑。
所以,不去踩以上这几个坑,就不用再去坐牢了。
缓刑不是说直接免除牢狱之灾,而是在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给犯罪情节不严重的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珍惜机会的通过考验期的,不用再坐牢;如果不珍惜这个机会,依然要可能要回去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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