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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判刑后还用还钱吗(宋喆判刑后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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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6 02: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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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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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还赌债侵占公司66万元 女员工被依法提起公诉



染上赌博恶习,欠下高额赌债,为了还债,上海某企业的财务关某某盯上了自家公司的账户资金,通过添加外部人员虚构工资单等方式,关某某侵占了公司资金66万余元。近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关某某提起公诉。


据了解,关某某为上海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沾染赌博恶习后,为了偿还外债,关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工资单人员名单等方式,骗取公司将钱款转账至其指定的他人银行卡上,侵占公司钱款共计66万余元。


关某某交代,她和公司几名管理人员同在一个微信群,但是发放的人不在微信群里,老板会直接把工资表发到微信群里,但是发放的出纳不在群内,看不到具体的表格,利用这个漏洞,关某某编造理由拿到其几名朋友的账户信息,再其添加到工资单表格内,之后转发给出纳。工资发放后,关某某再通过朋友拿到这笔钱款。


此外,关某某还曾通过窃取公司转账u盾和密码的方式,窃取公司账户资金两万元。近日,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职务侵占罪对关某某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表示,考虑到全案情节,盗窃罪认定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关于职务侵占罪,(涉案金额)为66万元,根据在案情节,建议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并且要根据《刑法》69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检察官提醒,企业在财务管理制度中需要更加规范,才能避免法律风险。


法院将择期开庭审理此案。


(看看新闻Knews记者:刘晨 赵祎韫)


银行员工将客户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

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资金的,既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也有可能构成诈骗罪。因此,对银行员工侵占客户资金的行为应区分为两个罪名:一是职务侵占罪,二是诈骗罪。具体区分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1998〕15号)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资金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8号)第二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两个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挪用”和“进行营利活动”中所涉及的“营利”含义有所不同。


  1. 案情介绍

甲系某银行员工,其利用在银行工作的便利,侵占客户资金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甲将侵占的钱款用于购买股票,后亏损了7万余元。甲未归还上述赃款。后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请求追究甲的刑事责任。甲是否构成诈骗罪?司法机关如何认定?我们将通过案例进行分析。


  1.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2)银行工作人员将客户资金占为己有,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3)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还是诈骗罪,应如何量刑。


上述争议的焦点在于: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资金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诈骗罪。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处理:


  1. 法律分析

如案例一,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客户的存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银行员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客户信任,实施了非法占有存款的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 案件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客户资金后,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了数额较大的客户资金,则要根据行为人侵占资金的数额来确定犯罪性质;如果行为人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因其他原因导致客户未能将资金取出而实际占有,则其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


  1.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综上,银行员工侵占客户资金的行为属于挪用资金罪还是诈骗罪?是两个独立的罪名?需要结合刑法条文进行具体分析。


一乳业公司员工侵占订奶款29万余元,被判刑11个月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吴珊珊 记者 江跃中)上海一乳业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客户交给公司的订奶款,金额高达29万余元人民币。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8日,黄浦区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图片


朱某某系上海某乳业公司外聘劳务工,受聘担任黄浦区某区域块长,其主要工作职责为,每月向送奶工收缴客户的牛奶款、处理客户投诉以及奶站基础管理工作。按照该公司规定,消费者有订奶需求时,可以向上门的送奶工提出需要的产品、数量等信息,并将钱款支付给送奶工。送奶工收款后,在公司系统中录入并生成订单,公司根据订单向客户发放奶品。之后送奶工将钱款统一交给区域块长,再由块长缴纳至公司账户。


2021年2月,该公司在进行内部核查时发现,朱某某作为块长,在收取送奶工的客户订奶费中,有29万余元未上交至公司账户,但公司按流程已为客户提供了奶品。经公司方面谈话,朱某某承认了截留公司款项的事实,并同意退款,后期其退还了部分款项,并提供了相关转账凭证。但公司发现并未收到与转账凭证相对应的款项,原来,朱某某在转账后立即进行了撤销,制作了虚假转款记录截图,制造出已经还款的假象,公司遂于2021年12月报警求助。


经讯问,朱某某称因无力偿还所欠债务,便私自截留公司的订奶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公司多次催讨,朱某某于到案前在其家属帮助下,向公司退赔4.5万余元,余款至今未偿还。承办检察官认为,朱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检察官提醒企业员工,不要心存侥幸侵吞公司财产触及法律红线;而对于企业来说,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不断完善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和流程管理。


新民晚报讯(通讯员 吴珊珊 记者 江跃中)上海一乳业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客户交给公司的订奶款,金额高达29万余元人民币。经黄浦区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2月28日,黄浦区法院依法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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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系上海某乳业公司外聘劳务工,受聘担任黄浦区某区域块长,其主要工作职责为,每月向送奶工收缴客户的牛奶款、处理客户投诉以及奶站基础管理工作。按照该公司规定,消费者有订奶需求时,可以向上门的送奶工提出需要的产品、数量等信息,并将钱款支付给送奶工。送奶工收款后,在公司系统中录入并生成订单,公司根据订单向客户发放奶品。之后送奶工将钱款统一交给区域块长,再由块长缴纳至公司账户。


2021年2月,该公司在进行内部核查时发现,朱某某作为块长,在收取送奶工的客户订奶费中,有29万余元未上交至公司账户,但公司按流程已为客户提供了奶品。经公司方面谈话,朱某某承认了截留公司款项的事实,并同意退款,后期其退还了部分款项,并提供了相关转账凭证。但公司发现并未收到与转账凭证相对应的款项,原来,朱某某在转账后立即进行了撤销,制作了虚假转款记录截图,制造出已经还款的假象,公司遂于2021年12月报警求助。


经讯问,朱某某称因无力偿还所欠债务,便私自截留公司的订奶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后经公司多次催讨,朱某某于到案前在其家属帮助下,向公司退赔4.5万余元,余款至今未偿还。承办检察官认为,朱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检察官提醒企业员工,不要心存侥幸侵吞公司财产触及法律红线;而对于企业来说,要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同时也要不断完善企业自身的规章制度和流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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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17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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