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以下七种情形之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七)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酌定不起诉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具体情形有:
(一)犯罪嫌疑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照中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免除处罚(《刑法》第10条);
(二)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刑法》第19条)
(三)犯罪嫌疑人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
(四)犯罪嫌疑人因紧急避险(《刑法》第21条);
(五)犯罪嫌疑人犯罪预备(《刑法》第22条);
(六)犯罪嫌疑人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
(七)犯罪嫌疑人系从犯(《刑法》第27条);
(八)犯罪嫌疑人系胁从犯(《刑法》第28条);
(九)犯罪嫌疑人系自首(《刑法》第67条);
(十)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刑法》第68条);
三、存疑不起诉
存疑不起诉又称证据不足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案件经过补充侦查之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下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另一种是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存在非法取证行为,依法对该证据予以排除后,其他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
四、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仅适用于未成年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
(一)对象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二)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的;
(三)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四)符合起诉条件;
(五)有悔罪表现的;
五、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
《关于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组织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依法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起诉或不起诉以及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六、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六条:
“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应当充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过程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准确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区别对待,宽严并用,科学量刑,确保罚当其罪。”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犯罪团伙中的从犯,特别是其中参与时间相对较短、诈骗数额相对较低或者从事辅助性工作并领取少量报酬,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危害程度、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七、涉嫌帮信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八、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且系初犯、偶犯的;
(三)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
九、涉嫌网络赌博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设置游戏机,单次换取少量奖品的娱乐活动,不以违法犯罪论处。”
十、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十一、涉嫌非法集资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握问题。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综合运用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做到惩处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要根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及其地位、作用、层级、职务等情况,综合判断行为人的责任轻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按照区别对待原则分类处理涉案人员,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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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本人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由此可见,如果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可以考虑进行罪轻辩护或者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无罪辩护。
对于16到18周岁的人,我国特意出台司法解释对该年龄段的犯罪进行了规定:
1. 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
(1)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 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① 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② 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③ 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2)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2. 不作为犯罪处理
(1)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2)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3)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盗窃、抢夺、诈骗,数额刚达到较大的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3. 不按转化抢劫罪论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4. 从轻处理
(1)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偶尔盗窃、抢夺、诈骗,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2) 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 对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答:一般情况下,刑事有罪会导致民事侵权;相反,刑事无罪,也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看一个刑事无罪、民事侵权的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躺卧在地下车库入口的通道内,该地下车库入口通道供机动车单向下行,且仅供银行内部员工使用。按一般常识分析,驾驶人员无法预见仅供单位内部使用的地下车库车行道会有躺卧的行人,且根据案发现场地形位置,车辆下坡进行过程中驾驶人员会有一定的视线盲区,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当时的情况,被告人无法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该通道内有躺卧的行人,因此对于本案的危害结果不能苛责于被告人。被告人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被告人的意料之外,因此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即被告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张某1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驾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对于被告人任某应当赔偿的部分,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任某赔偿。M银行委托S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停车场进行管理,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未阻止行人从车辆入口处进入,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本案被害人张某1在地下车库入口的车行道内躺、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害人张某1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任某应当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张某1本人应负30%的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死亡赔偿金922380元、丧葬费379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26598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95620元,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50000元;其主张交通费2000元,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考虑到家属处理事故必然产生交通费用,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上述合计1637916元。根据赔偿责任分配比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82749.60元(1637916×6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S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当赔偿163791.60元(1637916元×10%)。被告人任某自愿另行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00000元,予以照准。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无罪。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2749.6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S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3791.60元。四、被告人任某自愿赔偿在案的300000元,依法发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李某。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
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审被告人任某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难以预见到有人躺卧在车辆前方,不宜苛求原审被告人超出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和预见能力。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意见及诉讼代理人所提代理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案例索引:(2020)津01刑终471号
答:一般情况下,刑事有罪会导致民事侵权;相反,刑事无罪,也可能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看一个刑事无罪、民事侵权的案例: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害人躺卧在地下车库入口的通道内,该地下车库入口通道供机动车单向下行,且仅供银行内部员工使用。按一般常识分析,驾驶人员无法预见仅供单位内部使用的地下车库车行道会有躺卧的行人,且根据案发现场地形位置,车辆下坡进行过程中驾驶人员会有一定的视线盲区,根据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当时的情况,被告人无法预见也不应当预见该通道内有躺卧的行人,因此对于本案的危害结果不能苛责于被告人。被告人对于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具有能够预见的条件和能力,损害结果的发生完全出乎被告人的意料之外,因此本案属于意外事件,被告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即被告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不能成立。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被告人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其驾驶车辆的行为造成张某1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被告人驾驶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对于被告人任某应当赔偿的部分,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任某赔偿。M银行委托S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对停车场进行管理,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管理者,未阻止行人从车辆入口处进入,未尽到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本案被害人张某1在地下车库入口的车行道内躺、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害人张某1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全案情况,被告人任某应当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害人张某1本人应负30%的责任,物业公司应当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中,死亡赔偿金922380元、丧葬费3793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26598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395620元,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支持50000元;其主张交通费2000元,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考虑到家属处理事故必然产生交通费用,酌情支持交通费1000元。上述合计1637916元。根据赔偿责任分配比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982749.60元(1637916×60%)。附带民事诉讼被告S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应当赔偿163791.60元(1637916元×10%)。被告人任某自愿另行赔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300000元,予以照准。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无罪。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82749.60元。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S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3791.60元。四、被告人任某自愿赔偿在案的300000元,依法发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李某。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
本院认为,从现有证据来看原审被告人任某在驾车进入地下车库时,难以预见到有人躺卧在车辆前方,不宜苛求原审被告人超出社会一般成员的预见范围和预见能力。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支持抗诉意见及诉讼代理人所提代理意见,依据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原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
案例索引:(2020)津01刑终471号
承诺的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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