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来看,若是认定行为人成立犯罪未遂的话,一般是比照既遂犯,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进行处罚。从这点上来看,即使可以认定构成犯罪未遂,一般来说也不会存在免除处罚的情况,最多也就是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作出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一切犯罪行为都要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未遂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体量刑标准由人民法院审理确定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种: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同时满足下面要求: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在对犯罪未遂的处理上面,首先要注意,虽然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这里法律中规定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因此,实践中,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能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同时考虑到犯罪未遂造成的损害程度,看是否要对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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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罪需要判刑,犯罪未遂是刑事责任,一般情况,犯罪未遂是根据犯罪人所犯的罪进行从轻或者是减轻处罚,具体怎么判刑还是要看犯罪进行到哪个阶段。总之,触犯了法律是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进行买单,不要保佑侥幸。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一般情况下,犯罪未遂会根据所犯的罪进行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情节还是比较危险的,所以还是需要进行处罚的,在判刑的时候还要看犯罪进行到了哪个阶段,再进行处罚。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第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
第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
第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强奸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
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
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
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犯罪分未遂和既遂,一般情况下,犯罪未遂会根据所犯的罪进行处罚,由于犯罪未遂的情节还是比较危险的,所以还是需要进行处罚的,在判刑的时候还要看犯罪进行到了哪个阶段,再进行处罚。既遂是根据所犯的罪和情节进行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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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未遂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却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故意杀人罪未遂怎么处罚?
网友咨询:故意杀人,但是最后没有杀,这样还会判刑吗,会怎么处罚?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费光丽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费光丽律师解析:
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种类:
1.对象不能犯: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还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天天扎小人诅咒,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犯罪。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未能将人杀死,这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5.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且不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和接受态度上不同:
直接故意杀人对结果的预见既包括必然发生也包括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只能是预见到结果的可能发生。同时,直接故意杀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有无所谓的放任态度,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防止,而听之任之。另外,从犯罪形态来看,直接故意杀人存在着未遂,而间接故意杀人却不存在未遂。
对于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以直接故意杀人论处。由于行为人不属于法定的犯罪主体、不负刑事责任,他们只是教唆者的杀人工具,因而教唆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杀人后果负完全刑事责任。
费光丽,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自2012年成为律师后,办理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同时成功对多起刑事案件进行了辩护。能尽职尽责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了一致好评。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未遂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却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也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那么故意杀人罪未遂怎么处罚?
网友咨询:故意杀人,但是最后没有杀,这样还会判刑吗,会怎么处罚?
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费光丽律师解答: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可以比照故意杀人罪既遂的量刑标准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所谓故意杀人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是指故意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的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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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种类:
1.对象不能犯: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2.手段不能犯:包括使用的工具不能达到致死的效果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还包括使用的方法不能犯,如天天扎小人诅咒,这种情况就不属于犯罪。
3.客观不能犯:就是客观方面让你达不到致死的效果。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是未能将人杀死,这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4.主观认识错误:也属于故意杀人未遂,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5.能犯的未遂,有实际可能达到既遂的未遂类似情况如,投放致死量的毒药被识破而未遂的;偷窃财物时因被发现而未遂的。如没有被识破、发现则能够既遂。
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
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且不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和接受态度上不同:
直接故意杀人对结果的预见既包括必然发生也包括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只能是预见到结果的可能发生。同时,直接故意杀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有无所谓的放任态度,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防止,而听之任之。另外,从犯罪形态来看,直接故意杀人存在着未遂,而间接故意杀人却不存在未遂。
对于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以直接故意杀人论处。由于行为人不属于法定的犯罪主体、不负刑事责任,他们只是教唆者的杀人工具,因而教唆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杀人后果负完全刑事责任。
费光丽,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自2012年成为律师后,办理了多起民商事诉讼案件,同时成功对多起刑事案件进行了辩护。能尽职尽责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了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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