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法院七宝法庭
三级法官助理 黄慧敏
本期法律讲堂,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七宝法庭三级法官助理黄慧敏和大家一起探讨离婚损害赔偿相关要点。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本次《民法典》在《婚姻法》的基础上作了部分调整,影响较大的是结合司法实践需求,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到损害赔偿的范围中,进一步完善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0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02 何种情形下才能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婚姻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因主观上的过错,实施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遗弃家庭成员等妨害婚姻家庭关系的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了损害,并导致了离婚的结果,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过错行为包括:
1.重婚,即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
2.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3.实施家庭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
4.虐待家庭成员,即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5.遗弃家庭成员,即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6.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03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哪些范围?
赔偿金的金额如何确定?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但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故而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即以过错方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赔偿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考虑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具体情节,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准,同时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同时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1.1)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04 谁可以主张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谁是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一方。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并未登记结婚而仅仅是同居关系,则无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也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即过错方提出。对于与过错方配偶有重婚、同居、通奸等行为的第三人,不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赔偿义务主体,无过错方不能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索赔。
在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时,遭受直接损害的虽有可能是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但对他们而言并不存在离婚的后果,因而不能作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其损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寻求其他救济途径。
但如果夫妻双方均有过错,则夫妻双方当事人均不能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5 何时可以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诉讼离婚的情形: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协议离婚的情形:
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6 谁承担举证责任?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应该提交哪些证据?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即无过错方负有举证责任。
需注意应当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途径向了解真相的单位、组织、人员收集证据,诸如: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验伤证明、伤情鉴定书;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遗弃罪或其他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证明对方过错行为或事实的照片、录音录像;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责任编辑| 邱悦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诉请:
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价值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双方经常吵架。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作风有问题,双方为此曾吵闹多次。另外,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父母恶意辱骂,要求原告与原告姐姐断绝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被告不仅不关心孩子和家庭,而且与其弟弟恶意串通,编织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偿还4万元借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两人经4年的美好青春时光从相识到婚配,婚庆之前即喜得贵子,结婚大喜之后,又再添女婴,可谓喜庆连连,儿女双全,家庭幸福。婚后二人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通过共同努力购买了两台挖掘机,购买第二台挖掘机时因钱不够,被告弟弟借给原、被告4万元。原本幸福的生活,却因原告与异性纠缠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情分已尽,被告请求:女儿一岁多,由被告来抚养;共同财产“吉利轿车”如原告所说作价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结婚多年,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离婚补偿4万元;原告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由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000元;
四、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000元;
五、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00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中,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其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的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忠诚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遭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可以对财产分割、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进行协商,那么就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的时候签订离婚协议,将互相约定的各项事宜明确到纸面上。这份协议对日后双方的行为都具有约束作用。离婚赔偿的条件和种类有哪些?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高额的赔偿,能不能不给呢?当然双方是否利用这份协议领取了《离婚证》。下面请看家理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律师的解读。
离婚赔偿的条件和种类
离婚赔偿是指由于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就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对方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根据我国2018新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一方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相较对方收入高金额的离婚赔偿:
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的行为(限于以上四种情形)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一方施暴行为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精神赔偿是指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伤害给予的赔偿。根据最高法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赔偿。
出轨是否能获得离婚赔偿
首先,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若一方出轨行为导致了无过错方受到了人身伤害和其他物质损失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物质损害赔偿请求;
其次,由于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无过错方来说感情上是一种极大的伤害,因此无过错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协议中的赔偿
如果您双方还没有领取《离婚证》,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签署,这份协议也没有生效,您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
如果您双方已经利用这份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该协议已经生效,您应该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您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您也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比如您实在无力负担高额的损害赔偿或者能证明当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不是您的真实意愿,尽量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您无法完成上述举证,您不仅需要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同时还可能需要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以上是对离婚协议约定的高额赔偿能不给吗?的相关内容,更多婚姻相关的内容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家理律师事务所目前,上海深圳都有分所,总部在北京,如果你刚好在北京/上海或者深圳地区,欢迎随时来所免费面谈。家理律师事务所只为家的幸福。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可以对财产分割、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进行协商,那么就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的时候签订离婚协议,将互相约定的各项事宜明确到纸面上。这份协议对日后双方的行为都具有约束作用。离婚赔偿的条件和种类有哪些?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高额的赔偿,能不能不给呢?当然双方是否利用这份协议领取了《离婚证》。下面请看家理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律师的解读。
离婚赔偿的条件和种类
离婚赔偿是指由于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就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对方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根据我国2018新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一方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相较对方收入高金额的离婚赔偿:
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的行为(限于以上四种情形)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一方施暴行为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精神赔偿是指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伤害给予的赔偿。根据最高法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赔偿。
出轨是否能获得离婚赔偿
首先,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若一方出轨行为导致了无过错方受到了人身伤害和其他物质损失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物质损害赔偿请求;
其次,由于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无过错方来说感情上是一种极大的伤害,因此无过错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协议中的赔偿
如果您双方还没有领取《离婚证》,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签署,这份协议也没有生效,您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
如果您双方已经利用这份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该协议已经生效,您应该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您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您也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比如您实在无力负担高额的损害赔偿或者能证明当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不是您的真实意愿,尽量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您无法完成上述举证,您不仅需要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同时还可能需要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以上是对离婚协议约定的高额赔偿能不给吗?的相关内容,更多婚姻相关的内容欢迎随时咨询我们,家理律师事务所目前,上海深圳都有分所,总部在北京,如果你刚好在北京/上海或者深圳地区,欢迎随时来所免费面谈。家理律师事务所只为家的幸福。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协议离婚可以申请赔偿吗(协议离婚后可以要求赔偿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2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