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维 刘欣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反垄断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平台垄断、竞争失序等问题逐步显现。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查处了一系列重大典型案件,着力解决平台经济领域存在的一些突出竞争问题。
与此同时,在对于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的垄断行为人依法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现反垄断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形成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的合力方面,尚需要进一步加强。
多位专家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垄断行为受害者跟进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国内并不多见,可以考虑借鉴惩罚性赔偿的模式、设立反垄断赔偿民事诉讼基金等多种方式激励原告积极维权。
行政执法雷霆万钧
赔偿之诉少有跟进
近年来,中央层面多次提及反垄断,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的精神贯穿始终。
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要为资本设置“红绿灯”,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防止资本野蛮生长。
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同年8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代强化反垄断奠定坚实的法治根基,明确了反垄断相关制度在平台经济领域的适用规则。
如反垄断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本法禁止的垄断行为。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以及平台规则等从事前款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近年来,反垄断执法机构强化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6月发布的《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1)》(以下简称《报告》)称“及时查处社会反映强烈的‘二选一’垄断行为,禁止网络游戏直播领域头部平台企业损害竞争的并购行为,解除广受诟病的网络音乐领域独家版权,促进大中小企业良性互动、协同发展”。
《报告》显示,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共查办互联网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3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2件;审结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集中28件,对98件平台经济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案件罚没金额共计217.4亿元。目前,平台经济领域“二选一”行为基本停止,市场竞争秩序明显好转,平台内商家特别是中小经营者获得更广阔发展空间,进一步增强发展活力。
雷霆执法的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但与之本应形成合力的民事赔偿诉讼则少有跟进。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深圳大学特聘教授王晓晔告诉记者,如果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对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为原告的受害人有权根据反垄断法规定,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反垄断法第六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不过,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后,垄断行为的受害者跟进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在国内并不多见。”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竞争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魏士廪说。
多位专家分析指出,在我国,行政处罚往往可以更快、更有效地惩治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相比之下,民事赔偿需要被侵害方自行寻求司法救济,对被侵害方的要求也更为具体和特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实践中民事赔偿案件较少。
举证要求高胜诉少
缺乏代表人诉讼制
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制度的不尽完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烨说:“在民事赔偿方面,相关制度仍然在探索,尤其是后继诉讼的相关制度还在讨论完善过程中。”
据赵烨介绍,关于反垄断民事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一些相关制度。相关民事赔偿规定的法理依据则来自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赵烨所说的征求意见稿,是指202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旨在加强反垄断司法,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王晓晔说,在行政处罚决定前置的情况下,原告提起相关民事赔偿诉讼还应当证明以下三点:自己受到损失;自己受到的损失与被告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提出合理的损害赔偿数额。“在民事诉讼赔偿方面,反垄断民事诉讼与一般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之诉是一致的。”
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魏士廪解释说:“实践中这类案件对原告的举证要求过高,原告胜诉的特别少。”赵烨也认为,在反垄断民事赔偿制度方面,对于原告的举证要求过高,证据证明标准也过高,同时也缺乏可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即使胜诉了,得到支持的赔偿数额与原告的诉求相比往往较低。”魏士廪举例说,在一起涉及医疗器材的垄断纠纷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400余万元,历经3年诉讼,终审判决被告赔偿53万元。
诉讼难度大不说,魏士廪认为,单就“国内消费者的诉讼意识较为薄弱,主张赔偿的积极性不高”来说,也是民事赔偿诉讼难以推进的一个堵点。同时,对于受到损害的企业来说,因为很多时候受损害方不止一个,可能涉及许多家企业,很少有企业愿意独自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具体在互联网领域,王晓晔举例说,互联网领影响较大的案件是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就某电商平台的“二选一”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选一”行为严重损害供货商的利益,但这个行为的直接目的是在电商平台领域排除限制竞争,因此也会严重损害其他电商平台的利益。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所有的受害人都有权要求民事损害赔偿。
“这类案件的直接损害可能不像合同纠纷那样明显。但是,可预期的利益可以根据‘二选一’行为对受害人平台的供货商数量以及交易额的减损情况予以考虑。这个方面可能需要经济学专家提供帮助。”王晓晔说。
完善证据搜集制度
设立民事诉讼基金
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垄断行为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基本途径,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
王晓晔认为,如果涉及互联网经济领域案件的民事诉讼赔偿之诉拖延太久,这对反垄断执法是不利的。强化数字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一方面需要公共执法(行政执法)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还需要私人诉讼发挥重要作用。如果反垄断民事诉讼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这在相当程度上会降低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且根据案件情况,当事人不可能推翻行政执法机关处罚决定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积极审理受害人的民事诉讼赔偿之诉。”王晓晔说,很明显,如果反垄断大案的受害人不能在合理的期限得到合理的赔偿,可能导致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不能发挥其对反垄断公共执行应当起的补充性作用。
赵烨建议,在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完善证据搜集制度、降低原告举证难度。目前,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被告方往往掌握着大量证据,而作为原告的被侵害方往往难以获取证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司法机关在证据收集和保全方面的指导和协助,以及通过立法措施,降低被侵害方在举证方面的门槛。
记者注意到,反垄断民事诉讼中,赔偿损失如何计算也备受关注。对此,征求意见稿明确,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减少的可得利益。确定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受到的损失,可以参考下列因素:被诉垄断行为实施之前或者结束以后与实施期间的相关市场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等;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市场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等;未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可比经营者的商品价格、经营成本、利润、市场份额等;其他可以合理证明原告因被诉垄断行为所受损失的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垄断法增加了反垄断公益诉讼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王晓晔说,这是为了提高我国反垄断法的威慑力。
“美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十分发达,采用三倍赔偿制度,其许多反垄断案件是私人提起的,威慑力很大。”魏士廪建议,我国也可以考虑借鉴惩罚性赔偿的模式激励原告积极维权。
此外,赵烨认为,可以设立反垄断赔偿民事诉讼基金。由于很多被侵害方无力或不愿意承担起诉和维权的费用,因此可以考虑设立反垄断赔偿民事诉讼基金,为被侵害方提供必要的诉讼支持和资金保障。
因行车发生纠纷,杨永平叫来陈伟国、刘钱德等人,将胡群力等人打致轻伤、轻微伤。陈伟国、刘钱德被浙江省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警方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对二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但两人都已经被刑拘了4天。
陈伟国、刘钱德在被刑事拘留后,最终以证据不足解除了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无罪。这种情况,能否拿到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本案,申请国家赔偿的条件有两个:第一,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第二,其后是否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解除对二人的刑事强制措施,并撤销刑事立案,第二个条件具备;我们需要看第一个条件,也是最有争议的条件,需要认定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
我们看案发时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拘留是如何规定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是比较难的,公安机关也很难承认自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基本上也没有其他途径或者其他机关来认定公安机关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真正到了国家赔偿阶段,就需要正视这个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否则这个问题无解。
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看程序上是否违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对刑事拘留的规定即可,所以形式上一般不会存在问题,即使有程序上的瑕疵,也不会对最终的国家赔偿有影响,关键还是要看实体上的当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是否违法。事实上,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接受刑事报案后,应当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适用刑事拘留等措施的基本前提。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之一的,才可以先行拘留。如果是在初查的时候,无法认定有犯罪事实,证据上存在问题,就不能贸然的先行刑事拘留,尤其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一旦最终撤案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撤诉或宣告无罪,就会产生涉嫌违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法刑事拘留的问题。
在本文中提到的案例,就是在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因证据不足撤案,被认定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最终的处理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桐庐县公安局刑拘二人的主要证据不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桐庐县公安局赔偿侵犯二人人身自由权4天的赔偿金。
导语:最近,美泰律师团队接到了苏女士的咨询:我家房子被强拆了,现在在法院打行政赔偿的官司,法院让我提供损失清单,什么是损失清单啊?是我写什么法院赔什么吗?
律师分析:
实际上,赔偿问题是强拆案件的核心问题之一,而赔偿清单是否被法院采纳,换句话说,老百姓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是这个案件中最重要的争议焦点。
为了制作完整的损失清单,这就需要老百姓在强拆前和强拆后均有照片留存,以证明这些家具、器械甚至树木等是真实存在过的,因为政府的强拆行为予以损毁。在制作清单时,有金额的写清金额,无法确定金额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金额的确定。
但是很多时候,强拆是不给人时间准备的,因此往往老百姓的手里证据不足,仅能凭借记忆进行编写清单,在法院举证时,也很难证明物品的真实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7)最高法行申26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予以释明:“行政机关未履行强拆过程的证据固定义务的,法院应酌情判决赔偿。
再退一步说,老百姓连证据清单都拿不出来的情况呢?因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制作证据清单,给老百姓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老百姓已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或者通过推定等方式,依法作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认定。在被诉行政行为确已给老百姓造成损失,但原行政机关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依法对损失金额予以认定。”
最后,这个问题总结一下,也就是“证明责任问题”。即老百姓应当就室内物品情况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相应规定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老百姓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老百姓提出的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或者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的赔偿请求,如果老百姓无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则主张消极事实的行政机关将无从举证。故应要求老百姓就室内物品情况尽到合理说明义务,就室内物品的损失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总结:
针对房屋的补偿,老百姓应当有初步的证明责任,即提供初步的损失清单及相应的证据,在我们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后,行政机关方应拿出他们没有损坏财务的证据和他们的补偿标准,最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分析,按合理的补偿标准对老百姓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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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制作完整的损失清单,这就需要老百姓在强拆前和强拆后均有照片留存,以证明这些家具、器械甚至树木等是真实存在过的,因为政府的强拆行为予以损毁。在制作清单时,有金额的写清金额,无法确定金额的,可以申请法院进行金额的确定。
但是很多时候,强拆是不给人时间准备的,因此往往老百姓的手里证据不足,仅能凭借记忆进行编写清单,在法院举证时,也很难证明物品的真实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7)最高法行申26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予以释明:“行政机关未履行强拆过程的证据固定义务的,法院应酌情判决赔偿。
再退一步说,老百姓连证据清单都拿不出来的情况呢?因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违反正当程序,不依法公证或者制作证据清单,给老百姓履行举证责任造成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老百姓已就损失金额提供证据初步证明的基础上,适当降低证明标准,或者通过推定等方式,依法作出对行政机关不利的认定。在被诉行政行为确已给老百姓造成损失,但原行政机关双方又无法证明具体损失数额的情况下,法庭可以结合国家赔偿价值取向、举证目的、证明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并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依法对损失金额予以认定。”
最后,这个问题总结一下,也就是“证明责任问题”。即老百姓应当就室内物品情况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在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也相应规定了,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老百姓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但对于老百姓提出的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或者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无法认定的巨额损失的赔偿请求,如果老百姓无需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则主张消极事实的行政机关将无从举证。故应要求老百姓就室内物品情况尽到合理说明义务,就室内物品的损失主张提供初步证据。
总结:
针对房屋的补偿,老百姓应当有初步的证明责任,即提供初步的损失清单及相应的证据,在我们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后,行政机关方应拿出他们没有损坏财务的证据和他们的补偿标准,最后,法院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分析,按合理的补偿标准对老百姓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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