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根据诉讼的需要,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某些程序上的申请事项,因此需要报制各种申请书。这些请书通常有:请求执行附带民事判决申请书、请求回避申请书、请求通知新证人到庭作证申请书、请求调取书证申请书、请求重新鉴定申请书、请求进行重新勘验申请书、请求撤回自诉申请书等。
(一)标题以“××申请书”作标题。
(二)正文
写明当事人请求司法机关执行的具体事项和要求。
(三)结尾
写明递交机关的名称和落款署名
××县人民法院:
贵院二××年××月××日作出的〔××]法刑字第×号判决书,除认定被告人林××犯有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同时对被害人(即申请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作了处理,判令被告人林××赔偿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1200元。但判决生效至今已三个月零五天,而被告人对其经济赔偿责任来作任何履行。为此,特请求法院依法对附带民事判决予以执行,以维护判决的严肃性,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王××
二○××年×月××日
申请人张××因被控告犯有收受贿赂罪,经××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现由你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但因承办此案的审判长张××系控告人王××的内兄,申请人认为由王××审理本案,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特申请审判员王××回避,要求更换适当人员审理此案,请你院院长审查决定。
此呈
X××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
二○××年×月×日
申请人被控告犯有贪污罪一案,已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你院审理。本案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申请人曾请求通知了解本案情况的证人郭××作证,但××县人民检察院未予同意。为了查明事实真相,特请求你院在本案开庭审理时,务必通知证人郭××(申请人所在单位财务科长)出庭作证,以利于案件作出客观、正确的处理。
此呈
××县人民法院
x年x月×日
申请人:林××
申请人诉王××伤害一案,为证实被告人确将申请人左手打伤致残,特请求法院向××市第×人民医院住院部外科病房调取中请人的病历、×光透视资料和其他检查资料。这些资料是本案的重要证据。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
二○××年×月×日
申请人王××因被张××控告犯有强奸罪,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现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在本案的侦查阶段,侦查人员曾告知申请人说:经对被害人被褥、内裤上的精斑进行鉴定,其血型与申请人同一。但申请人实际上并未对被害人实施过强奸行为,并且在任何情况下也未与被害人发生过性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重新鉴定,以便查明本案事实。
此呈
×××人民检察院
申牛申请人:赵××
二××年×月x日
×市××区人民法院:
在万××杀人一案的庭审调查中,法庭宣读的现场勘验笔录内容含糊不清,未能全面反映现场情况及勘验过程,但笔录中却有“发现的男人脚印经查是被告人万××的脚印”这样的记载,说明这份勤验笔录并不是案发后根据实际勘验现场的情况形成的,而且勘验的方法也不符合有关程序规定。因此,这份勘验笔录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规定,为了查明案情,特请求对本案的现场进行重新勘验。
致以
敬礼!
辨护律师:冯x
二0x年X月x日
×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于2001年5月12日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侯××侮辱、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起诉后,侯××经所在单位批评教育,对其过错有了认识,已主动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在一定场所作了检查。鉴于被告人对过错已有认识和悔改表现,申请人决定撤回自诉,不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请予照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周××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丽佳公司与东郡公司、第三人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审理。丽佳公司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执行裁定,冻结被保全人东郡公司银行存款490万元。经审理,一审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主文为:一、东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丽佳公司货款3,731,85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东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主文为:一、撤销一审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丽佳公司的诉讼请求。丽佳公司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7日作出再审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丽佳公司的再审申请。
丽佳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成立,股东程某某、范某霞,2021年3月3日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
东郡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邓某某、徐某某、程某某、范某霞对其侵权行为给东郡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963,813.85元(保全的利息损失145,183元、差旅费7061元、律师费用80万元,在东阳区法院起诉徐某某所缴纳诉讼费3笔,金额是18,875元、18,875元、18,842元,向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37,988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一、东郡公司诉称本案被告侵权的证据不足。丽佳公司与东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了一审、二审、申诉复查程序的审理,丽佳公司败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丽佳公司所称供货事实不符合常理,未认定丽佳公司与东郡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邓某某与丽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本案存在虚构事实、虚假诉讼的重大嫌疑”,但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均没有作出最终认定,没有以虚构事实、虚假诉讼等为由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也没有移送其他机关进行调查。本案审理中,东郡公司对于指称邓某某、徐某某、程某某、范某霞侵权的事实也没有提交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之外的证据,邓某某、徐某某、程某某、范某霞亦否认,因此,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的证据基础上也无法认定邓某某、徐某某、程某某、范某霞存在侵权行为的事实。基于以上理由,东郡公司在本案中提交的《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申请书》,其所涉内容系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的移送刑事立案侦查申请,在东郡公司没有进一步证据的基础上,尚不具备移送的条件。
二、关于东郡公司主张的丽佳公司申请保全给东郡公司造成损失的问题。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认定,应以申请保全人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作为构成要件之一,不应简单以其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为唯一依据。在涉及建筑项目材料供应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材料供应商以实际施工人、承包人、发包人为被告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案件均属常见案件,很多出于对合同相对人的不同认知或误解。丽佳公司认为东郡公司为买受人,申请了财产保全,冻结了东郡公司账户款项,冻结限额与诉讼标的适应,不能认定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关于东郡公司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驳回东郡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东郡公司遂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丽佳公司诉讼东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败诉后,东郡公司提起本案的侵权诉讼,另案原告的败诉不必然导致对被告的侵权,东郡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邓某某、徐某某、程某某、范某霞存在侵权情形。而且,在另案的审理中,没有以虚构事实、虚假诉讼等为由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罚,也没有移送其他机关进行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邓某某、徐某某、程某某、范某霞存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的情形。在本案无法认定邓某某、徐某某、程某某、范某霞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形下,东郡公司请求支持的律师费没有事实基础,亦没有法律依据,东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强制执行
执行异议与复议
执行异议之诉与相关诉讼
保全、先予执行
以上是个人根据经验整理出来的五十几种关于执行申请书,如有错误请指正,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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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妻子拒不拿出结婚证,我怎样才能立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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