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对于再婚财产如何分配,双方如果是再婚,共同财产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
【情景案例】
何某与孙某于2002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何某带着一个男孩、妻子孙某带着一个女孩,共同组建了一个新的家庭。婚后孙某没有工作,在家承担了所有的家务,全力照顾家人的生活。2010年,何某购买了一套价值80万元的房屋,登记在何某个人名下,一家人共同居住。
2011年8月,何某参加小区组织的老年人野外活动时,腰部不慎摔伤,经过住院治疗后,暂时只能坐着轮椅生活,孙某陪伴照顾左右,每日帮助何某进行康复锻炼。2014年12月,何某的父母亲也相继去世,遗留的一套房屋也由何某继承。
2015年10月,孙某回老家帮助女儿带孩子,三个月后,何某突然提出离婚,何某的儿子声称父亲打算将房屋留给自己,孙某多年没有任何收入,故没有权利分割财产。
请问:孙某有权分割财产吗?
【杨律分析】
本案涉及再婚财产分割问题。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婚姻制度,公民有结婚自由,也有离婚自由。再婚,同样是合法的婚姻,再婚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同样受婚姻法的规范。
本案中,何某与孙某系再婚关系,但再婚也是合法的婚姻。该套房屋虽然以何某个人名义购买,但购买时间发生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两人事先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属于何某与孙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婚姻关系的特点,孙某虽然没有收入,在家庭独自承担做家务、带孩子等事务,多年来为家庭辛勤付出,这些同样是对家庭有所贡献的行为。何某及其儿子不能以此为由来剥夺孙某合法的财产分割权。
另外,何某继承父母的遗产即房屋一套,也属于再婚期间取得的财产,孙某也
应享有分割权。因此,何某儿子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杨律提示与建议】
通常情况下,再婚男女已具有一定的物质基础,拥有数额不等的财产。在走入婚姻的同时,也将自有财产带入婚姻。为了明确财产归属、防范财产争议,建议如下:
(1)再婚时,通过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等方式,达到明晰各自的婚前财产的目的。
(2)在处理家庭经济问题时,正确处理各种关系。即使双方的经济条件不对等,但法律仍赋予双方平等的财产共享权,要尽可能做到财务透明、支出公开,在相互信任的氛围下,共建和谐家庭。
【相关法规】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纠纷典型案例
吕某(男)、徐某(女)于2002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1年,公房动迁,分配一套安置房,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2016年,徐某将房屋转让给案外人,售房款2,030,000元。婚后吕某一直在外地工作,性格不和,双方常为琐事争吵,2016年之后,双方未共同生活。
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为房屋财产200余万元的分割问题。
徐某称房屋产权登记在徐某名下,售房款也应归徐某个人所有,吕某无权要求分割。吕某在婚内出轨、并长期与其同居等行为,是婚姻的过错方,由于生活支出,如赡养人医药费等其他费用,售房款现在实际已无余额可供分割。
关于房产问题
2010年后,吕某曾向徐某出具过委托书一份、承诺书一份;大概内容为:委托徐某全权授理接管安置房款问题;通过我们夫妻决定该安置房产权归徐某所有。2016年6月吕某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转让价款200余万元。至2016年10月卡内余额为2万余元。
2018年,吕某与徐某、案外人、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后又撤回起诉。该案审理中,徐某以承诺书、配套商品房供应单、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作为一组证据,证明“2011年,吕某、徐某居住动迁房屋,吕某要求产权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动迁公司称,被拆迁安置对象是两个人,只能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如要求产权登记在徐某一人名下,必须由吕某出具书面承诺书,2011年7月吕某出具书面承诺书,原告明确承诺安置房产权归徐某所有……”
2018年10月,2019年10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未获支持,财产未进行分割。后又进行起诉,2021年10月,法院一审宣判。
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吕某与被告徐某离婚;
二、被告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某8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分析
1、关于离婚与否问题:夫妻关系存续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第一次诉讼,法院未判离后,夫妻仍未得到改善,证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次起诉后,无特殊情形法院一般会判离。
2、关于财产分割问题:案件中,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如:婚姻档案材料、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配套商品房供单、房地产登记申请书、产权收条、房地产买卖合同、房款收条、发票、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该房屋
鉴于吕某、徐某自2016年已处于分居状态,且徐某在收取售房款后四个月内以取现、消费方式使余额仅剩20,000余元,徐某所述各类开销又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徐某辩称售房款已所剩无几的意见法院不应采信。徐某虽辩称吕某婚内出轨,属过错方,但提供的聊天记录亦不足以证明该节事实。
根据事实情形及证据,法院最终考虑了徐某为房屋支出的合理费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长、徐某在家庭中的付出以及目前身体状况,酌情确定徐某支付吕某售房款八十余万元。
最高法院释法
关于离婚纠纷时,涉及到离婚与否、房产分割的法律问题
1、存在哪些情形,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6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3、对离婚时夫妻双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7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能否赔偿?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不离婚,一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本文内容来自网络,不知具体出处,我们做了部分删减,排版、标题属于本公众号,侵权联系删除
离婚彩礼钱是否需要退还和二婚、初婚没有任何关系,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法定的彩礼退还条件。
网友咨询:
二婚离婚彩礼钱需要退还吗?
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罗婷律师解答:
离婚彩礼钱是否需要退还和二婚、初婚没有任何关系,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法定的彩礼退还条件。如果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需满足以下法定彩礼退还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不满足以上条件,法院是不予支持男方的返还请求的。
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罗婷律师解析: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指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五)除此之外,彩礼因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男方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女方返还彩礼,法律也不禁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罗婷律师简介
经济学学士,法学双学士,处理多起民商事业务,致力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离婚彩礼钱是否需要退还和二婚、初婚没有任何关系,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法定的彩礼退还条件。
网友咨询:
二婚离婚彩礼钱需要退还吗?
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罗婷律师解答:
离婚彩礼钱是否需要退还和二婚、初婚没有任何关系,关键是看是否符合法定的彩礼退还条件。如果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需满足以下法定彩礼退还条件: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如不满足以上条件,法院是不予支持男方的返还请求的。
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罗婷律师解析: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指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男方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男方可以请求女方返还彩礼。
(五)除此之外,彩礼因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男方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女方返还彩礼,法律也不禁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罗婷律师简介
经济学学士,法学双学士,处理多起民商事业务,致力于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新加坡投资仲裁 新加坡投资仲裁流程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后财产分割(二婚离婚财产分割有前子女的份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