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借钱为父母看病算夫妻共同债务?2021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承担多少?下面跟小编一起去看看吧。
夫妻一方借钱为父母看病离婚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因此,夫妻一方借钱为父母看病的,这笔债务通常在实践中是当做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的。在法律上规定,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债务,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双方离婚的时候,曾经所背负的双方共同生活的债务,应当是一起偿还的。如果彼此的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或者曾经夫妻双方规定好了财产各自管理,那么就彼此协商如何清偿的问题。一旦协议不成功,就要上法院去司法解决了。一般来说,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承担的方法,是连带清偿责任,这和双方是否离婚没有必然联系,都要对此进行清偿。那么债权人有权找其中一人或者两人一起偿还债务,夫妻二人也不约定彼此的份额,也不按照前后顺序,一方付不起时另一方补上。
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有所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了字,或者一方在后期追认同意这笔债务是一起背负的,那么就应当认为是共同债务,就要一起承担这笔债务。
双方为了抚养彼此的孩子,赡养老人或者为了自己家里人的医疗债务,则就算其中一方说自己不知情,那也算作共同债务,因为这是为了共同生活而背负的。但是,如果是用于其他方面,有一方不知情,那么可以彼此协商,协商不成走司法程序。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就有规定,如果是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前所背负的债务,债权人是不可以找夫妻一起偿还的,除非他能够证明这笔债务是为了夫妻结婚后所用。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担的债务。
日常生活中,子女向父母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即将成家或者刚成家不久的子女,经济收入有限,却要面临高额的房贷、车贷等支出,经济压力较大,因此向父母借钱接济生活便成了常态。
那么夫妻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在婚前及婚后向父母借款,这笔钱应当由夫妻间借钱的一方偿还还是夫妻共同偿还呢?
近期,我们成功办理了一起家庭成员间的民间借贷案件。我方代理人王某(化名,下同)的儿子小王(化名,下同)在结婚前以个人名义向父亲王某借钱用来买房,后房屋登记在小王及其妻子名下。由于小王及其妻子婚后收入有限、生活压力较大,小王又以个人名义持续不断地向父亲王某借款,用来维持夫妻日常生活。
一段时间后,父亲王某因严重的家庭矛盾及养老、就医需要,想要追回款项,遂委托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以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接受委托后,经过与委托人数次沟通,多次收集、调取及整理款项用途的证据材料后,向委托人提出了本案款项应当属于小王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意见。遂王某将小王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
本案中,被告小王结婚前多次向父亲王某出具借条,并由父亲王某代为支付购房款共计十八万余元。因两名被告均是房屋产权人,因此可以证明小王在婚前所欠付购房款的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小王的妻子享有了利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两被告结婚后,被告小王多次向父亲王某出具借条,原告王某多次支付款项或垫付款项,并提供了相应的借款用途(票据、收据)予以证明;父亲王某另通过支付宝向小王夫妇二人转账2万余元。结合两被告的陈述,在2015年之前,两被告仅有一人工作,且月收入仅为3000元。此外,原告交付时间跨度将近6年,且集中在2015年之前。虽然仅有小王个人出具的借条,但能够证明上述款项用于两被告日常生活开支,故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认定上述借款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并判决小王夫妻二人共同偿还父亲王某五十万余元。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同时结合上述案例可知,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虽然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父母借款,但该款项实际用于婚后夫妻日常生活的,在还款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但如果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借款项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不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本文
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即“共签,共意,共享”。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等有着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夫妻共享的,或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借钱给另一方的父母看病,另一方需要共同还债吗?
案例:妻子朱某是独生子女,其父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丈夫刘某向韩某借款15万元,后一直未还,现韩要求刘某、朱某共同归还。韩某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借条由刘某一人出具,但借款用于朱某父亲看病花费。朱某作为家中独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刘某为岳父看病而向韩某借款15万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与朱某共同承担。
那么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呢?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一般而言,家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抚养、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都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
2.夫妻一方借钱做生意,另一方要共同还债吗?
案例:丈夫柳某向丁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到期后未能还款,丁某将柳某夫妇诉至法院,经查明,柳某将50万元借款用于支付公司租金和员工工资,而妻子林某正在公司担任会计。那么林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柳某向丁某的50万元借款用于支付公司租金和员工工资,而林某又在公司担任会计,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现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故应视为柳某和林某的共同债务。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基本原则是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参与经营,但同时应结合公司的性质、规模、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以及双方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判断。同时也应注意到,如果配偶一方虽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但分享了经济利益,也应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婚前借钱结婚,由谁来还钱?
案例:杨某为了与徐某结婚,向同事李某借款10万元,用于婚后蜜月旅行及其他共同消费。8个月后,双方离婚。因杨某一直未归还欠款,李某将杨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杨某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与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类似,一方婚前的债务原则上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一方虚构债务,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案例:刘某和朱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半年。刘某的姐夫赵某起诉至法院称,刘某在一年前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0万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朱某共同承担该债务。法院经查明,发现该债务是虚构的,朱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几年,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或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案例经常发生。这些案例中被负债的人大多对负债并不知情,甚至是离婚后被起诉到法院或在法院执行阶段对其银行卡进行冻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时才知道,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通过合理公正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妥善协调了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了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助于防范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效地保障了婚姻财产安全。
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可以概括为六个字,即“共签,共意,共享”。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等有着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等夫妻共享的,或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一方借钱给另一方的父母看病,另一方需要共同还债吗?
案例:妻子朱某是独生子女,其父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丈夫刘某向韩某借款15万元,后一直未还,现韩要求刘某、朱某共同归还。韩某的主张会得到支持吗?
民法典第1064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虽然借条由刘某一人出具,但借款用于朱某父亲看病花费。朱某作为家中独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刘某为岳父看病而向韩某借款15万元,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与朱某共同承担。
那么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呢?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是指,满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属人身性的一切事务。一般而言,家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抚养、老人赡养、文化消费等都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畴。
2.夫妻一方借钱做生意,另一方要共同还债吗?
案例:丈夫柳某向丁某借款50万元用于经营公司,到期后未能还款,丁某将柳某夫妇诉至法院,经查明,柳某将50万元借款用于支付公司租金和员工工资,而妻子林某正在公司担任会计。那么林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柳某向丁某的50万元借款用于支付公司租金和员工工资,而林某又在公司担任会计,可以认定夫妻二人共同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现借款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故应视为柳某和林某的共同债务。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经营基本原则是夫妻双方是否共同参与经营,但同时应结合公司的性质、规模、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是否混同、以及双方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等综合判断。同时也应注意到,如果配偶一方虽不参与公司生产经营但分享了经济利益,也应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婚前借钱结婚,由谁来还钱?
案例:杨某为了与徐某结婚,向同事李某借款10万元,用于婚后蜜月旅行及其他共同消费。8个月后,双方离婚。因杨某一直未归还欠款,李某将杨某、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杨某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与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类似,一方婚前的债务原则上为一方的个人债务,但是有证据证明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中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4.一方虚构债务,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案例:刘某和朱某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半年。刘某的姐夫赵某起诉至法院称,刘某在一年前以公司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其借款100万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朱某共同承担该债务。法院经查明,发现该债务是虚构的,朱某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规定: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几年,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或因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负担的案例经常发生。这些案例中被负债的人大多对负债并不知情,甚至是离婚后被起诉到法院或在法院执行阶段对其银行卡进行冻结、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时才知道,严重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通过合理公正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妥善协调了债权债务双方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了债权债务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障了婚姻当事人对共同债务的决定权和同意权,有助于防范无辜者“被负债”现象,有效地保障了婚姻财产安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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