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理解与适用 【南京律师刘品礼 】离婚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一、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含义
《民法典》1088条规定了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指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享有的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的权利。
《民法典》1090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义务,是指一方因离婚造成生活困难时,离婚后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
二、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区别
经济补偿仅仅发生在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场合,是在夫妻离婚时,因未充分计算家务劳动创造的价值而发生的一方向另一方负担的一次性给付义务。
经济帮助是发生在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一方给予另一方的帮助,不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这种帮助义务,实质上是夫妻间相互扶养义务在离婚后的合理延伸。三、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离婚
没有离婚,就不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补偿。
2.一方在家庭生活中负担较多义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更多时间、精力和体力等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从而为对方进行劳动取得财产创作了条件和机会,使得家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失去了取得财产的条件和机会。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以及夫妻对抚养子女、照料老年人等义务的共同承担,在离婚时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3.离婚经济补偿的行使时间是离婚时,在夫妻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时间,对方可以在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中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权,该请求权为相对权,只能向对方提出而不能向第三方提出经济补偿。如果一方放弃了经济补偿请求权,则对方可以不予补偿。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1.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以及一方生活水平因离婚明显下降,可以认定为一方生活困难,反之,则不属于生活困难,不能要求离婚经济帮助。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2.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已经存在,而不是离婚后产生的生活困难。
离婚时不存在生活困难,离婚后的某个时间因生病或者其他生活困难,另一方没有法定的经济帮助的义务。
3.另一方有提供经济帮助的负担能力。
4.需要帮助的一方没有再婚,也没有与异性同居。
离婚后,一方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无权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已经给予或者正在给予经济帮助的,可以停止给予帮助。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给予经济帮助时不得以另一方不能再婚或者恋爱为限制条件,否则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四、离婚经济补偿和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
(一)离婚经济补偿的数额和方法
补偿的数额和方法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时应考虑一方因家庭生活负担较多义务(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以及另一方因此取得财产等情况决定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数额。为家庭生活负担较多劳动的一方失去的利益,比如失去可以取得财产或者提升、进修等机会成本对应的利益是补偿数额的参考标准。经济补偿费用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方法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一般情况是根据需要帮助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以及给予帮助一方的经济负担能力来确定。经济帮助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帮助,而是以共同财产分割后的个人财产或者其他个人财产给予另一方必要的物质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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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请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价值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等原因,原、被告经常吵架。近年来,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经常怀疑原告作风有问题,双方为此曾吵闹多次。另外,被告不尊重原告的父母,对原告父母恶意辱骂;要求原告与原告姐姐断绝关系,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于2020年7月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并未好转,被告不仅不关心孩子和家庭,而且与其弟弟恶意串通,编织虚假事实,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偿还4万元借款。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望判如所请。
被告朱某辩称
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2010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2011年生育一女。两人经4年的美好青春时光从相识到婚配;婚庆之前即喜得贵子,结婚大喜之后,又再添女婴,可谓喜庆连连,儿女双全,家庭幸福!婚后二人生活条件不断提高,通过共同努力购买了两台挖掘机,购买第二台挖掘机时因钱不够,被告弟弟借给了4万元。原本幸福的生活,却因原告与异性纠缠暧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缝。现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夫妻情分已尽。女儿一岁多,由被告来抚养;共同财产“吉利轿车”如原告所说作价4万元依法分割,原告给付被告2万元;结婚多年,原告在外打工,被告在家抚育子女、照料老人,被告请求原告给予离婚补偿4万元;原告与他人同居,有重大过错,被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万元。
法院审理
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于2010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2009年10月生育一子;2011年10月生育一女。共同生活期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曾于2020年8月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分居至今,未能和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常年外出打工,双方子女、原告父母均由被告照顾,且原告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吉利小型轿车一辆,现在被告处,原被告均认可价值4万元。审理过程中,双方同意婚生子由杨某抚养,婚生女由朱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
判决结果
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朱某离婚;
二、婚生子杨某甲由原告杨某抚养,婚生女杨某乙由被告朱某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三、婚后共同财产吉利轿车一辆归原告杨某所有,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20 000元;
四、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补偿10 000元;
五、原告杨某给付被告朱某精神损害赔偿30 000元。
典型意义
现实生活中,女性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处在较为弱势的地位。本案,朱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照顾两个子女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而杨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且婚内与他人同居。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杨某起诉与朱某离婚,严重损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本案对朱某要求损害赔偿和经济补偿的诉请予以支持。
关于离婚时的经济补偿。夫妻中在照料老人、子女或者配偶,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根据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更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离婚经济补偿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不能采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前先扣除经济补偿,再对剩余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做法,否则,离婚经济补偿的救济功能将失去意义。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民法典》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59条、第1062条均是对夫妻间相互负有的人身、财产上的权利义务的确认,夫妻双方应当遵守,相互忠实、相互关爱,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对该种义务的违反,势必构成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犯,使对方蒙受物质、精神上的双重损害。因此,有必要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和救济,这同时也是维护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文稿:梁春丽 成武法院 杨晟斌
1,法律规定
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01 年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将适用前提限定为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财产AA制。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一般不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普遍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这样就导致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率偏低。民法典第 1088 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取消了夫妻财产制AA制的要求,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夫妻关系,希望通过制度上的设计,来减少和预防夫妻双方因对婚姻投入不一而导致的收益不均衡、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2,适用条件
三个条件:(1)时间上,需要在离婚诉讼时提离婚经济补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法院不得主动适用,需要由当事人提出;(3)由付出较多义务方提出,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3,补偿标准
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付出的家务劳动时间越长,则补偿数额也应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比如,照料老人和抚育子女远比洗衣、做饭等投入的体力、精力更多,因此强度较大或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一般来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越多,越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越有利于家庭财富增加,因此,家务劳动对家庭财富水平提高有益的,也应当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4,特别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这样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并非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
李振斌律师¹⁸⁷³⁸¹⁷⁸⁶²⁶日读经典
《道德经》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后,必有凶年。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1,法律规定
原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2001 年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将适用前提限定为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财产AA制。但是现实生活中,夫妻一般不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普遍采取法定共同财产制,这样就导致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率偏低。民法典第 1088 条关于离婚经济补偿的规定取消了夫妻财产制AA制的要求,使离婚经济补偿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夫妻关系,希望通过制度上的设计,来减少和预防夫妻双方因对婚姻投入不一而导致的收益不均衡、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2,适用条件
三个条件:(1)时间上,需要在离婚诉讼时提离婚经济补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者离婚后提出,法院一般不予受理;(2)法院不得主动适用,需要由当事人提出;(3)由付出较多义务方提出,不考虑双方过错因素。
3,补偿标准
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越长,付出的家务劳动时间越长,则补偿数额也应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多少。比如,照料老人和抚育子女远比洗衣、做饭等投入的体力、精力更多,因此强度较大或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对家庭贡献的大小。一般来说,投入家务劳动的时间、精力越多,越有利于家庭和谐稳定,越有利于家庭财富增加,因此,家务劳动对家庭财富水平提高有益的,也应当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4,特别提醒
需要注意的是,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支付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这样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补偿是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并非简单的家务工作报酬,更不能等同于保姆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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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经》以道佐人主者,不以兵强天下。其事好还。师之所处,荆棘生焉。大军之后,必有凶年。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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