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离婚后的夫妻之间债务怎样计算呢(离婚后的夫妻之间债务怎样计算?)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04 03:00:01
  • 0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夫妻一方欠债,离婚后债务该如何偿还?欠款人去世欠款该咋办?民法典来解答

夫妻一方欠债


离婚后债务该如何偿还?


欠款人去世


继承人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吗?


民法典来解答


↓↓↓


案例一


“父亲做生意借了很多贷款,现在还不上了,贷款有母亲的签字。母亲在农村务农,弟弟还在上小学,父母长期分居,但没离婚。现在母亲想与父亲离婚,父亲也同意了,离婚协议里也写了债务归男方,如果父亲被起诉或者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还会影响母亲或者弟弟吗?如果影响的话,怎么做才能将对母亲和弟弟的影响降到最小?”


即便你父母离婚,如果你父亲被起诉或者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也是可能会影响到你母亲的。


根据描述,由于贷款合同中有你母亲的签字,即便你父母离婚,债权人依然可以同时起诉你的父亲和母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离婚协议属于约束夫妻双方的约定,对债权人并不产生约束力。


如果你父亲和母亲都被起诉,并被判令承担还款责任。那么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你的母亲也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但是父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是不会影响你弟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建议你母亲及时与债权人进行协商,以降低债务对你母亲的影响。你母亲可以通过向债权人说明你家的实际情况,商讨由你父亲来承担全部债务,或者协商分期还款等方式,妥善解决该债务问题。


案例二


“我家是开农资店的,提供化肥给别人种田款4万元,承诺收成结账,一直没给。有写欠条并签字,但未写明结账时间。至今已经有8年了,每年都有打电话,但未录音。并会在年底到家收账,都说没有推迟。前几天去收账时,发现人已经死亡,他家儿子不认账。这种情况下账能收回来吗?应该要怎么处理?”


这种情况下,你的款项是有可能收回来的。


首先,我国法律并不支持民间所谓的“父债子偿”,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虽然欠账人已经在10月份死亡,但是如果他留有遗产的话,你可以向他的继承人主张权益。你可以收集债务人遗产以及继承方面的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虽然欠款距今已有八年之久,但是八年来你每年都会打电话,并且在年底都会到欠款人家收账,因此诉讼时效因为你不断地主张债权而不停地被中断,截至目前仍然没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在主张债权时,你需要搜集相关的证据,如证人证言、通话记录等,证明你每年都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


最后,如果再有顾客拖欠货款时,建议你及时索要欠款,必要时通过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债务如何分割?

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法言俗语


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自然不存在分割财产之事,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床单被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关系到双方离婚后的生活质量,历来是矛盾较为集中的问题之一。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在双方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均可以适用;另一种是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适用于诉讼离婚中。


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的个人财产、子女的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以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其他财产,均不属分割之列。双方协议时,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如约定的内容规避法定义务,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均属规避法律的约定。人民法院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无效的,按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分割财产。实践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般会区分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财产、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等不同类型财产而作不同处理,原则上作均等分割,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


在农村,夫妻共同财产往往还包括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的土地、果园等。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男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


以案释法


案例一 2011年6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3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为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案例二 原告刘某婚前签订了关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住房1套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刘某婚前交清房款首付款124247元。婚后原告刘某以自己的名义在农业银行办理贷款185000元。婚后原告共计偿还贷款42963.83元(到原告起诉时即2014年12月22日),原、被告缴纳楼房后期费用款12890元,原、被告共同装修费用50000多元,以上花费合计款105853元。关于该房产的分割,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花费的105853元应为原、被告共同财产。根据该房的现状、购买价格及时间、贷款数额、婚后装修花费、偿还贷款等情况,对该房作出如下分割:位于南市区三丰路利民街欣鑫文雅苑1-3-xxxx住房1套归原告使用,原告自己偿还剩余房贷;原告酌情给予被告补偿款53000元。


法官说法


01


与过去的《婚姻法》相比,《民法典》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过错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在财产分割上体现对过错方的否定评价,这里的过错指的是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对离婚存在过错的情形。因此,无过错方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该原则运用在财产分割请求中,要求对方少分财产。


02


夫妻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双方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03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举证证明应当分割的财产为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小产权房因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不予分割,违法犯罪所得亦不在人民法院分割之列。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机动车行驶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使用。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债务的清偿(共同债务要共还)


法言俗语


《民法典》颁布之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曾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为了保护举债方配偶的利益,即让举债人偿还,配偶不签字的不用承担偿还责任。这种倾向导致了实践中大量出现借离婚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另一种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均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倾向也导致出现了夫妻一方伪造债务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而且有的情况下,一方借款确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让另一方偿还有失公平。正如上文分析,《民法典》平衡了债权人以及举债方配偶的利益,适当增加了债权人的审查义务,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合理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的夫妻离婚时债务清偿的基本准则是: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先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清偿完毕后,余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再由双方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判决。还有一种情况是,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共同债务则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夫妻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仅具有对内的约束力。如果债权人不予认可,离婚当事人双方对债权人仍承担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一方承担了超过约定或人民法院判决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以案释法


案例一 董某某与赵某某于1999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2001年,董某某与他人合办了一家合伙企业,由于经营不善欠了很多外债。2009年,赵某某向董某某提出离婚,董某某表示同意离婚,两人就孩子抚养及其他财产问题达成一致,但是针对两笔债务未达成一致。2008年,董某某向贾某借了25万元,并承诺一年后连本带息偿还给贾某,董某某没有钱偿还,希望妻子与自己共同承担该笔借款。赵某某认为,这笔借款是董某某以个人名义借的,自己并不知情,不应当由她分担。此外,对于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赵某某认为这属于董某某自己的消费支出,应当属于董某某的个人债务,也不应当由她分担。由于对这两笔债务双方一直争执不下,赵某某于2009年10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对这两笔债务进行处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董某某向贾某借款25万元的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未直接用于家庭生活,但是用于夫妻双方都认可的企业经营活动,并且企业的经营所得也用于家庭生活,所以,这25万元借款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赵某某对该笔债务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被告董某某欠村里小卖部的600元烟酒钱,属于被告一方因不合理的开支所负的债务,这600元债务属于被告董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被告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


案例二 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原系夫妻关系,于2016年9月5日离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与邵某某于2016年7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全额200万元,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5日止,借款仅限于家庭生活需要,固定每月利息3%。截至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本诉之日,该200万元欠款未偿还,仅由张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利息共计52万元。现邵某某主张,该笔借款系张某某与吴某某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二人共同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并向一审法院提供《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双方间借贷关系的存在,另提交吴某某与于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用于证明该笔借款的用途为吴某某用于对外放贷。张某某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该笔借款于邵某某打款当日即按照吴某某的指示转给案外人尹某某,转款的目的是用于其二人对外放贷以挣取其中的利息差额,尹某某系与吴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的于某某之妻。一审法院认为,对于邵某某向张某某提供借款一事,有邵某某向法庭出示的《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现本案中争议焦点为该笔借款是否应作为张某某与吴某某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3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根据邵某某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张某某在收到邵某某转账当日,将该笔款项转至尹某某账户内。根据尹某某陈述,该款项系其丈夫于某某向吴某某所借,吴某某对此虽不予认可,但其提供的向于某某出借款项所用资金


案例三 林某是销售铁矿粉的老板,陈某与林某长期存在业务往来,经双方结算,截至2018年12月31日,林某尚欠陈某铁矿粉货款共计20万元。2019年1月,林某与孟某结婚。2019年2月15日,林某、陈某签订《还款协议》,林某承诺所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在2019年12月30日前逐步还清等内容。后林某一直未还,陈某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夫妻对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法院认为,《还款协议》系林某一人所签,虽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欠款并不是用于夫妻双方日常生活所需。妻子孟某既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名,也未在事后进行追认,亦未参与丈夫的日常生产经营。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该欠款并非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判定所欠货款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孟某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01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首先由双方协商,如果双方能够对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一致,则可以通过登记离婚的方式办理离婚登记,将共同达成的债务承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议写人离婚协议中,一旦完成离婚登记,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02


因为债权人并未参与到双方达成的债务承担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的债务承担方式中,所以该承担方式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即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双方或任何一方主张全部清偿。


03


如果债权人另案起诉夫妻一方或双方,并经人民法院判决由夫妻双方或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夫妻任何一方实际承担了超过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中判决其承担的债务份额的,对于超过部分,实际承担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源: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 (人民法院出版社)


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当债权人找上门要求还款时,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电话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当场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欠款,30分钟就实现案结事了,真正实现办案效率质量双提升。






基本案情








被告邹某、李某红原系夫妻关系,李某红系原告李某德侄女。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某德借款6000元用于经营商店,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后来,被告李某红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元,剩下3000元未还。李某红称其与邹某已离婚,6000元债务一人负担一半,她的3000元已还,另外3000元应找邹某偿还。原告认为夫妻二人离婚是他们的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随后原、被告到当地村委会协商解决,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立即打电话给被告李某红,充分向其释法析理,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沟通,李某红当即同意将剩余欠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债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被告邹某、李某红离婚时,约定6000元债务二人各负担一半,符合法律规定,但邹某、李某红离婚时对债务的分配影响了债权人李某德的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被告李某红称其与邹某已离婚,6000元债务一人负担一半,她的3000元已经还了,另外3000元应不应再找她是不成立的。  




法官寄语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律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作了限制,即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既判力。但是,该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作出的,仅能就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处理,而不能将债权人纳入其裁判范围。夫妻一方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已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来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当债权人找上门要求还款时,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能对抗债权人吗?离婚后,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




近日,楚雄彝族自治州永仁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通过电话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当场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支付欠款,30分钟就实现案结事了,真正实现办案效率质量双提升。






基本案情








被告邹某、李某红原系夫妻关系,李某红系原告李某德侄女。二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某德借款6000元用于经营商店,口头承诺一个月后归还,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




后来,被告李某红向原告支付欠款3000元,剩下3000元未还。李某红称其与邹某已离婚,6000元债务一人负担一半,她的3000元已还,另外3000元应找邹某偿还。原告认为夫妻二人离婚是他们的事,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随后原、被告到当地村委会协商解决,依然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分析案情后立即打电话给被告李某红,充分向其释法析理,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沟通,李某红当即同意将剩余欠款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




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债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被告邹某、李某红离婚时,约定6000元债务二人各负担一半,符合法律规定,但邹某、李某红离婚时对债务的分配影响了债权人李某德的权益。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因此,被告李某红称其与邹某已离婚,6000元债务一人负担一半,她的3000元已经还了,另外3000元应不应再找她是不成立的。  




法官寄语






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体现。但离婚协议的内容系由夫妻双方确定,如果夫妻双方以逃避共同债务为目的,将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由无清偿能力的一方负担,势必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因此,法律对离婚协议的对外效力作了限制,即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的约定对抗债权人。




人民法院在离婚纠纷中就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具有既判力。但是,该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是在债权人未参加诉讼的前提下作出的,仅能就夫妻内部的债务承担问题进行处理,而不能将债权人纳入其裁判范围。夫妻一方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已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处理来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含义和存在的问题

离婚后彩礼退还法律咨询问题解答

离婚后财产纠纷有哪些?

离婚后的户口迁移及相关权益保障

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的保障与实施措施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离婚后的夫妻之间债务怎样计算呢(离婚后的夫妻之间债务怎样计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9014.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四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