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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案件有哪些(涉外离婚诉讼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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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4 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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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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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三门审结10起涉外离婚案件

本报讯 不远万里赶赴越南,重金娶回越南新娘,回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应享受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却在一个月内美梦幻灭,新娘“跑路”失联,落得人财两空,还被一纸婚姻登记证明束缚。日前,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结10起被告为越南籍女子的离婚纠纷案件,均支持原告离婚诉讼请求。


三门小伙卢某系大龄未婚青年,他通过各种婚介所相亲,希望能找个好伴侣共度余生。2018年,一次偶然的机会,经嫁到奉化的一名越南女子介绍,称花钱可以娶到越南新娘,卢某一听便动了心,便按约支付给介绍人10万元,还花费3万多元远赴越南,认识阮氏,同年12月,双方共同回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组建家庭后,卢某对阮氏疼爱有加,多次带她逛街购买衣服首饰。然而,一个月后,阮氏不辞而别,并把新婚丈夫卢某所有的联系方式拉黑,这一场跨国婚姻终究只是昙花一现。


更让人揪心的是,两人的结婚证没有经过越南驻中国使馆的公证认证手续,阮氏回到越南还是无婚姻登记的未婚状态,卢某不仅人财两空,还被结婚证捆绑,无法进行正常的感情生活,无奈之下,卢某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除这段单方面的跨国婚姻关系。


无独有偶,卢某的离婚纠纷受理后,三门法院连续收到了9起案情基本一致的涉越南籍女子离婚案,原告均为80后未婚男士,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越南籍姑娘并在短时间内登记结婚,为迎娶越南新娘均花费了10万到20万不等的彩礼,但越南新娘在登记结婚后一两个月,甚至几天便离家出走、音讯全无。


跨国婚姻案件受理量突然呈“井喷式”,三门法院将其作为类案并案调查,并通过台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调取了涉案越南新娘的出入境记录,发现其中9个越南新娘没有出境记录,且10名越南女子入境时间较为集中。对于有出境记录的一名越南新娘,三门法院委托大使馆送达落实,其余9名无出境记录均采取国内公告送达。目前,10起案件均已审结,法院均支持原告离婚诉讼请求。(郑舒静 叶晨霞)


法官说法


一些非法机构以介绍涉外婚姻的名义诈骗钱财,或者拐卖妇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从事任何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机构都是非法的。所以,劝诫未婚男青年切勿病急乱投医,被所谓的“爱情”迷惑双眼,掉入“跨国婚姻”的诈骗圈套中,最终落得人财两空,赔了夫人又折兵。


涉外离婚诉讼向哪个法院提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国对于涉外离婚诉讼适用法院地法。


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有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但是存在一些例外:


1、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民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为什么该涉外离婚案件的前后两次诉讼由不同的法庭来审理?



昨天,一位几年前曾经的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又联系了本律师,咨询一些关于再婚的问题。他在整理之前的诉讼材料时发现一个问题——其委托本律师前后两次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但是前后两次的审理却是由不同的法庭主持的。第一次是奥运村法庭,第二次则是南磨房法庭。他想知道其中是否有什么“隐情”?


虽然这个问题与其再婚之事毫无联系,但是鉴于这位当事人很好奇,因此本离婚律师便决定要为其讲解一下。




首先,此事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问题没有关系。因为,法律上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是指不同法院之间就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分配标准。而这位当事人想知道的则是在同一个法院内部下辖的不同派出法庭之间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分工问题。而这个问题基本上是由该法院自行决定的。


其次,本离婚律师查找了一些当年该法院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在各个派出法庭之间的分工规定,结合本律师所能回忆起来的一些情况总结如下:


原本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是按照辖区地域的不同,以街道乡镇为标准,外设了若干个派出法庭,便于当地群众的诉讼。与此同时,鉴于涉外民事诉讼的数量增加很快,而当年很多法官对于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并不熟悉,为此该院挑选了一批经验略多的法官,把他们安排在奥运村法庭。由此,奥运村法庭成了当年该院专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庭。这位当事人第一次发起离婚诉讼恰逢此时期,所以第一次诉讼便由奥运村法庭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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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加之被告远在国外,不同意离婚,故第一次诉讼的离婚请求被驳回。此后,应该是朝阳区法院的其它派出法庭的法官们具备了一些涉外民事诉讼的审判能力。于是,该院更改了之前只由奥运村法庭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规定,其它派出法庭也可以予以审理。此后,这位当事人准备委托本婚姻律师第二次发起离婚诉讼。由于这位美籍当事人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南三环附近,属于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的辖区。因此,第二次诉讼便改由南磨房法庭负责审理并最终做出了离婚判决。




昨天,一位几年前曾经的涉外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又联系了本律师,咨询一些关于再婚的问题。他在整理之前的诉讼材料时发现一个问题——其委托本律师前后两次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但是前后两次的审理却是由不同的法庭主持的。第一次是奥运村法庭,第二次则是南磨房法庭。他想知道其中是否有什么“隐情”?


虽然这个问题与其再婚之事毫无联系,但是鉴于这位当事人很好奇,因此本离婚律师便决定要为其讲解一下。




首先,此事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管辖问题没有关系。因为,法律上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是指不同法院之间就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分配标准。而这位当事人想知道的则是在同一个法院内部下辖的不同派出法庭之间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分工问题。而这个问题基本上是由该法院自行决定的。


其次,本离婚律师查找了一些当年该法院关于涉外离婚案件在各个派出法庭之间的分工规定,结合本律师所能回忆起来的一些情况总结如下:


原本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是按照辖区地域的不同,以街道乡镇为标准,外设了若干个派出法庭,便于当地群众的诉讼。与此同时,鉴于涉外民事诉讼的数量增加很快,而当年很多法官对于涉外离婚诉讼案件的审理并不熟悉,为此该院挑选了一批经验略多的法官,把他们安排在奥运村法庭。由此,奥运村法庭成了当年该院专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庭。这位当事人第一次发起离婚诉讼恰逢此时期,所以第一次诉讼便由奥运村法庭负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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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是第一次起诉离婚,且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加之被告远在国外,不同意离婚,故第一次诉讼的离婚请求被驳回。此后,应该是朝阳区法院的其它派出法庭的法官们具备了一些涉外民事诉讼的审判能力。于是,该院更改了之前只由奥运村法庭审理涉外离婚案件的规定,其它派出法庭也可以予以审理。此后,这位当事人准备委托本婚姻律师第二次发起离婚诉讼。由于这位美籍当事人长期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南三环附近,属于朝阳区法院南磨房法庭的辖区。因此,第二次诉讼便改由南磨房法庭负责审理并最终做出了离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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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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