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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的赔偿金额不兑现该怎么办呢(离婚协议书中的赔偿金额不兑现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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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3 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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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离婚协议约定的高额赔偿能不给吗?

夫妻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双方可以对财产分割、债务以及子女抚养等进行协商,那么就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协议离婚的时候签订离婚协议,将互相约定的各项事宜明确到纸面上。这份协议对日后双方的行为都具有约束作用。离婚赔偿的条件和种类有哪些?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高额的赔偿,能不能不给呢?当然双方是否利用这份协议领取了《离婚证》。下面请看家理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律师的解读。


离婚赔偿的条件和种类


离婚赔偿是指由于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就自己所受到的损失向对方提出民事赔偿要求。根据我国2018新婚姻法的规定,无过错一方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相较对方收入高金额的离婚赔偿:


第一,重婚的;第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第三,实施家庭暴力的;第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过错方的行为(限于以上四种情形)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一方施暴行为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 、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精神赔偿是指过错方对无过错方精神上受到的伤害给予的赔偿。根据最高法2001年2月26日公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书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赔偿。


出轨是否能获得离婚赔偿


首先,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的规定,若一方出轨行为导致了无过错方受到了人身伤害和其他物质损失时,无过错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物质损害赔偿请求;


其次,由于出轨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对无过错方来说感情上是一种极大的伤害,因此无过错方当事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离婚协议中的赔偿


  如果您双方还没有领取《离婚证》,即使离婚协议已经签署,这份协议也没有生效,您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离婚协议的具体内容;


  如果您双方已经利用这份离婚协议领取了《离婚证》,该协议已经生效,您应该按照协议规定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如果您没有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履行,对方可以到法院起诉您,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您也可以提出相应的证据比如您实在无力负担高额的损害赔偿或者能证明当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不是您的真实意愿,尽量减少损害赔偿的数额。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您无法完成上述举证,您不仅需要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同时还可能需要承担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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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得到补偿款的一方能否要回应得的利益?

离婚后,没得到补偿款的一方能否要回应得的利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介绍


河南的赵某在某村有自己合法的土地,区政府要征收他家的房子,于是,以赵某的房子是危房为由想要拆除,并与他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赵某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已经离婚,离婚协议说该房屋归赵某所有。后来赵某的妻子,一看赵某因为拆迁得了这么多钱,特别的眼红,于是她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应享有一部分的财产权利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


赵某的妻子张某委托了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主张补偿协议无效,因为补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一审后,法院以张某不是适格原告,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起诉,在律师的努力和争取之下,终于说服了法官,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因此,或许很多人认为,明明输了,为什么又赢了?这怎么可能呢。事实是,法官也是人,法院也是由每个法官组成的整体,每个人有判定不准确的时候,更何况法官、法院呢?所以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不要怕,让专业的律师介入案件,帮您及时维权。


法律科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系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征收部门行使的具体职能系代为行使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责任主体仍然是市、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


离婚后,没得到补偿款的一方能否要回应得的利益?

离婚后,没得到补偿款的一方能否要回应得的利益?




离婚后,没得到补偿款的一方能否要回应得的利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案情介绍




河南的赵某在某村有自己合法的土地,区政府要征收他家的房子,于是,以赵某的房子是危房为由想要拆除,并与他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赵某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已经离婚,离婚协议说该房屋归赵某所有。后来赵某的妻子,一看赵某因为拆迁得了这么多钱,特别的眼红,于是她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应享有一部分的财产权利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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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妻子张某委托了专业的拆迁律师进行维权,主张补偿协议无效,因为补偿协议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一审后,法院以张某不是适格原告,区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为由驳回了张某的起诉,在律师的努力和争取之下,终于说服了法官,支持了张某的诉求。


因此,或许很多人认为,明明输了,为什么又赢了?这怎么可能呢。事实是,法官也是人,法院也是由每个法官组成的整体,每个人有判定不准确的时候,更何况法官、法院呢?所以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不要怕,让专业的律师介入案件,帮您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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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系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征收部门行使的具体职能系代为行使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责任主体仍然是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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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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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cp]


离婚后,没得到补偿款的一方能否要回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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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的赵某在某村有自己合法的土地,区政府要征收他家的房子,于是,以赵某的房子是危房为由想要拆除,并与他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赵某在签订补偿协议前已经离婚,离婚协议说该房屋归赵某所有。后来赵某的妻子,一看赵某因为拆迁得了这么多钱,特别的眼红,于是她以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也应享有一部分的财产权利为由提起了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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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或许很多人认为,明明输了,为什么又赢了?这怎么可能呢。事实是,法官也是人,法院也是由每个法官组成的整体,每个人有判定不准确的时候,更何况法官、法院呢?所以如果您也遇到类似的情况,不要怕,让专业的律师介入案件,帮您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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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系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征收部门行使的具体职能系代为行使市、县人民政府的行政权力,责任主体仍然是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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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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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2月2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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