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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继父母要支付继子女抚养费吗?(继父母离婚后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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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3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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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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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依据离婚协议约定要求继父母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

案情简介


李某某系李某与前夫于2008年1月6日所生之子。李某与张某于2012年10月7日登记结婚。2016年4月22日,李某与张某签署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方李某婚前之子李某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20日前向女方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李某某年满18周岁”,李某与张某离婚后,张某未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抚养关系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或身份关系为基础,抚养义务具体体现为父母对子女利益的单方付出。继父与继子之间不存在血亲关系,李某与张某已离婚,且张某明确表示不愿意承担对李某某的抚养义务,若因离婚协议强制要求张某承担李某某的抚养费用,与常理不符,且不符合身份关系案件的特点。


即便从财产性合同法律关系的角度考虑,离婚协议中张某支付抚养费的约定类似于无偿赠与,从赠与合同的角度讲,张某拒绝支付抚养费的行为已撤销了抚养费的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本案中张某不愿意抚养李某某,故应由其生母李某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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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和母亲离婚,继子女是否还有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但是,在重组家庭中,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继子女是否还应当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陈某、陈某某年幼时父亲因病去世。嗣后,陈某、陈某某由其母张某独自抚养。1997年,张某经人介绍与原告刘某相识,二人在相处过程中,刘某表示愿意与张某一起共同抚养陈某、陈某某,故二人于1997年11月登记结婚。再婚时,陈某9周岁、陈某某14周岁。之后,陈某和陈某某随母亲张某与刘某一起共同生活,张某与刘某一起共同抚养陈某、陈某某。2012年,一起生活十多年的刘某与张某,因婚后感情不和离了婚。


2019年,刘某已年满61周岁,体弱多病,生活较为困难。刘某认为,自己在陈某、陈某某年幼时,对两个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现二人已经长大,自己已年迈,二人应对自己履行赡养义务,故多次要求二人支付赡养费。然而,陈某、陈某某均以自己与刘某之间不存在血缘关系为由拒绝。刘某遂将陈某、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刘某与二被告之母张某再婚期间,二被告均未成年,二被告一直随刘某一起共同生活直至成年,刘某与张某一起共同抚养陈某、陈某某。从以上事实,人民法院综合认定刘某曾给予二被告生活、教育上的照料,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形成抚养关系。故刘某与二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应适用婚姻法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据此,法院认定陈某、陈某某对刘某负有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基于父母再婚而产生。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只有在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事实上的抚养和教育,继子女才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故双方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是继子女对继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而在判定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方面:


一、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子女与父母之间感情是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以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生活照料和精神陪伴过程中培养形成的,故共同生活应视为抚养关系是否形成的前提条件。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继父母给予继子女生活、教育上的照料,一般应认可双方形成抚养关系;如若未共同生活,则不应认定形成抚养关系。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应达到一定的期限。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关系的形成是源于亲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继子女与继父母系从一个陌生到熟悉的过程,感情的培养是关键,情感的培养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进行磨合。但是我国的法律并未对这个期限进行明确,故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只有形成长期的、稳定的抚养行为,才宜认定为抚养关系;临时性的、短暂的、断断续续的抚养行为,不宜认定为抚养关系。


三、继父母是否承担继子女抚养费。“共同生活”应理解为一个广泛的概念,不应仅从表面意思理解为共同居住,而应包括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费的给予。继子女年幼时,与继父母共同生活,可以理解为继父母对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但随着继子女年龄的增长,在外求学等情况的出现,应以继父母是否支付继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作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重要标准。



离婚后继父/母还需要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吗?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该案并不复杂,但法官的一句问话让本律师联想起以前曾代理过的另外一起涉及离婚后继父母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继子女抚养费的离婚案件。由于这个问题常常被离婚当事人所忽视,为了明确离婚后各方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本离婚律师认为还是有必要说一说的。


本律师所代理的这两起离婚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属于带子女再婚却又要离婚。以之前的案件为例:女方于2006年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时年2岁的儿子由其抚养。2009年女方又与离异无子女的某男再婚,再婚后双方共同抚养孩子且未再生育子女。2012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委托本律师向东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女方的前夫长时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早已不知去向,所以女方希望能在离婚时为孩子争取些利益,但又担心孩子与男方仅是继父子关系,一旦离婚,子女抚养权要归自己,那么男方凭什么再为孩子支付抚养费呢?




对于女方的希望,本律师认为是可以实现的,不必为此担心。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既然亲生子女的在父母离婚时有权主张子女抚养费。那么,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同样可以向继父或继母主张子女抚养费。该案中,女方再婚后是带着孩子与男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孩子长期受到男方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女方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本律师的意见由于合法有据而被东城区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在离婚后按月继续支付继子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反观本律师昨天代理的这起离婚案件也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带着年仅4岁的孩子同男方再婚并生活在一起。唯一不同的是男方自己的孩子已经成年并在国外生活。但这并不影响案件的关键。所以,女方也有权利要求男方在离婚后继续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然而,由于女方的经济条件不错,且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其并不希望男方日后再与自己有任何联系。所以,女方并未提出让对方在离婚后继续支付继子女抚养费的要求。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纠纷。该案并不复杂,但法官的一句问话让本律师联想起以前曾代理过的另外一起涉及离婚后继父母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继子女抚养费的离婚案件。由于这个问题常常被离婚当事人所忽视,为了明确离婚后各方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本离婚律师认为还是有必要说一说的。


本律师所代理的这两起离婚案件都有一个共同特点,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属于带子女再婚却又要离婚。以之前的案件为例:女方于2006年离婚,离婚时法院判决时年2岁的儿子由其抚养。2009年女方又与离异无子女的某男再婚,再婚后双方共同抚养孩子且未再生育子女。2012年,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委托本律师向东城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于女方的前夫长时间未支付子女抚养费且早已不知去向,所以女方希望能在离婚时为孩子争取些利益,但又担心孩子与男方仅是继父子关系,一旦离婚,子女抚养权要归自己,那么男方凭什么再为孩子支付抚养费呢?




对于女方的希望,本律师认为是可以实现的,不必为此担心。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和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既然亲生子女的在父母离婚时有权主张子女抚养费。那么,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同样可以向继父或继母主张子女抚养费。该案中,女方再婚后是带着孩子与男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孩子长期受到男方的抚养和教育,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所以,女方离婚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支付子女抚养费。本律师的意见由于合法有据而被东城区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在离婚后按月继续支付继子的抚养费直至其成年。




反观本律师昨天代理的这起离婚案件也是这样,我的当事人带着年仅4岁的孩子同男方再婚并生活在一起。唯一不同的是男方自己的孩子已经成年并在国外生活。但这并不影响案件的关键。所以,女方也有权利要求男方在离婚后继续支付继子女的抚养费。然而,由于女方的经济条件不错,且夫妻感情早已破裂。其并不希望男方日后再与自己有任何联系。所以,女方并未提出让对方在离婚后继续支付继子女抚养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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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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