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40多年的丈夫不但出轨
还为“情人”花费数百万元建造别墅
妻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丈夫与“情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
并要求全额返还建房钱款
法院这样判……
日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新坝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判决丈夫陈先生赠与“情人”王小姐建造别墅房款的行为无效,王小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妻子钱女士200余万元。
2021年的某天,钱女士接到一位自称是王小姐的电话,对方告诫钱女士管好自己丈夫,不要干涉她的恋爱自由。
钱女士调查发现,丈夫陈先生与王小姐之间有婚外情关系,双方交往十多年间,陈先生除了以各种形式赠与王小姐钱款礼物外,还花费两百多万元,帮王小姐在其父母原有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别墅,供其全家居住。
2022年2月,钱女士将丈夫陈先生与王小姐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庭确认丈夫与“情人”之间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王小姐全额返还建房钱款200余万元。
法院经审查查明,陈先生与钱女士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女性王小姐保持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在二人婚外情交往期间,陈先生为王小姐建造别墅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200多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钱某跟陈某两个人的婚姻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在这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陈某为王某建造别墅支付了各项费用200万元,在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两人存在其他经济往来的情况下,这两百万元款项应当认定为是陈某对于王某基于婚外情关系进行的赠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都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最终支持了钱某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常红说。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应认定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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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融媒体中心记者| 蒋春梅 陈茂才 谢文娟
| 扬中台
一、案例
王先生和李女士最近正在闹离婚,因为一笔身故保险金吵得不可开交。这笔身故保险金是李女士的父亲在生前,自己给自己买的保险获得的理赔金。那这笔身故保险金是否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分割呢?
二、答案
具体要看保单上的受益人一栏,主要分下面三种情况:
1、指定李女士为受益人。
保单明确指定李女士为受益人,填写了李女士的名字和个人相关信息,那么这笔身故保险金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会被分割。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受益人依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寿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金,宜认定为个人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保单受益人选择的是法定继承人,这笔身故保险金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不会被分割。如果李女士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她可以获得全部的身故保险金。
解析:
《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没有填写受益人。
如果保单没有填写受益人,这笔身故保险金就被认为是遗产而被李女士继承,如果是婚后继承,那这笔身故保险金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会被分割。但如果是婚前继承,那这笔身故保险金就属于李女士的个人财产,离婚不会被分割。
解析: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被继承:(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三、小林划重点
小小保单,学问也很大,选好受益人,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保全资产,不被其他人分割,还能避免将身故金变成遗产,免除了将来可能到来的遗产税问题,另外,保险具有很强的私密性,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查询。所以,保险不仅具有金融属性,还具有法律属性,合理设计保单,才能实现财富的保全和定向传承。
公众号:小林寻保笔记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视为一方当事人将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若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四、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离婚时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有,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并要求不再履行该约定条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置房产出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的,一般可予以支持。
六、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或者所有权虽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但有可能涉及他人利益的房屋,当事人一方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处理。
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权属需经登记的动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不能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主张该类动产系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非以离婚为前提达成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主张无效、未生效或变更、撤销的,一般不予支持;但以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格权益为前提的除外。
二、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不动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一方的婚前房屋婚后归夫妻共有,视为一方当事人将其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若已经办理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离婚时,当事人主张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予以支持。
四、离婚时,当事人双方在书面离婚协议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双方离婚时尚未成年或其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所有,离婚后,当事人一方反悔并要求不再履行该约定条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使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本人父母购置房产出资,离婚时,另一方要求经济补偿的,一般可予以支持。
六、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对于所有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屋或者所有权虽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但有可能涉及他人利益的房屋,当事人一方主张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的,一般不予处理。
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权属需经登记的动产,权属登记在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不能视为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离婚时,一方当事人主张该类动产系其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一般不予支持。
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另一方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
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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