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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淼保险工作室:出轨?离婚?房产如何分割?解析应对婚姻风险的金融工具!!
婚姻的本质是个人资产的再分配,很多时候和爱情无关。爱情的最终章也许是婚姻,但婚姻的构成要素里不一定有爱情,或者说不一定还有爱情。
有结婚,就必然有离婚。不夸张的说,谁身边没有几个离婚的事情呢?无论对于男性,还是女性,离婚就意味着分家,意味着对家庭资产再次进行重新分配。
如何规避好婚姻风险呢?今天笔者也浅显的谈一下婚姻里的风险,以及应对风险的一些工具。
目录
01 婚姻现状
02 法条解读与案例
03 应对婚姻风险的工具
04 结语
2022年年初,民政部官网公布的名为《2021年4季度民政统计数据》当中的数据显示,去年全年213.9万对夫妻完成离婚登记。
报告显示,2000-2020年全国结婚率数据呈“先升后降”趋势。2020年结婚率5.8‰相比2013年最高点9.9‰下降了41.4%。
与此同时,离婚率则从2000年0.96‰上升至2020年3.1‰,最高点2019年3.40‰相比最低点2002年0.9‰,飙升近3倍。
婚后2-6年是离婚的高峰期
这是上海疫情期间,一个真实的故事,相信很多人也有刷到过。甚至还产生了一句流行语:疫情结束了,婚姻也结束了。谈恋爱时候的美好没有任何意义,两个人只有长久生活在一起,成为最亲密无间的人,才能真正认识到对方是怎样的一个人。
在不少中国家庭中,女性被默认需要承受更多的家庭责任,尤其是在孩子的照料方面,即便是女性选择外出工作成为职场人,她们也仍然要比伴侣承担着更多的育儿压力。
随着社会的进步,家庭收入的提高和三胎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女性和男性开始选择成为
“全职太太”或者“全职老公”。
很多人认为,“全职太太”和“全职老公”没有压力,生活轻松,但是实事真的如此吗?答案也许只有“全职”带过孩子的宝妈或宝爸才会了解其中的艰辛和劳苦。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但是,家务劳动的价值依然难以受到重视,很多人认为“全职太太”和“全职丈夫”的工作是低价值的。
北京一位结婚五年的全职太太离婚时,家务补偿金仅为五万元,折合一个月还不足九百元。
面对婚姻风险,我们该如何规划与应对呢?
1、法条与案例:婚前婚后房产分割
结婚前:小王的父母在北京为小王购买房子,总房款680万,父母首付200万,贷款480万,房子登记在小王名下;婚后小王和妻子一起还贷款480万,目前房子升值到800万;
结婚后:小王的父母在海南购买房产,婚后小王母亲全资购买,但是房产登记在小王的名下;
如今:小王和妻子离婚,房产该怎么分割?
(1)北京的房产:婚前父母首付买房怎么分?
先协商,协商不了,房子归小张;但是房子增值部分,和婚后还贷部分,妻子要进行分割;
妻子分割多少?假设在贷款480万已经还完的情况下:
已还贷款分割:480万÷2=240万
房子增值分割:(800万-680万)X(480万÷680万)÷2=42.35万
妻子可以分割:240万 42.35万=282.35万
对于小王和他父母来说,就真的会很心痛
但确实也没办法,房产增值部分也是属于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
(2)海南的房产:婚后父母全资买房怎么分?
《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一》——2021年1月1日生效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小王父母没有明确约定海南的房产属于小王一人,那么这套海南的房子也是小王夫妻共同财产。
总结:子女婚后,父母为子女买房,无论全款还是首付,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只要不明确为一方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父母为婚后的子女买房,建议:
(1)父母支付全部购房款;
(2)父母和子女签订单方赠与协议;
(3)房屋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
2、离婚七大原则
(1)婚姻过错
这里我们说一下离婚七大原则里的“无过错方”利益原则。什么叫做“婚姻过错”呢?比如“喜闻乐见”的出轨,属不属于过错呢??
婚内出轨
婚内出轨一般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夫妻双方常因其中一方出轨而导致离婚,婚内出轨的行为对另一方是极不公平的。
很多当事人会认为婚内出轨一定与法律上的婚姻过错是对等的,然而出轨只是日常生活当中的一个用语,它并不是一个法律的概念,【婚姻过错】才是具有损害赔偿性的一个条件。
出轨不是法律概念,也不是离婚后对一方损害赔偿性的条件;所以以为可以凭借另一方出轨为由,就让对方“净身出户”,可能性极低。
比如出轨宋喆的马蓉一样分走了上亿的资产。
(2)婚内转移资产
我们举一个陪嫁金的真实案例。
福建的一个家庭嫁女儿,婚礼现场陪嫁了299万现金。
婚后一年,夫妻感情不和决定诉讼离婚;诉讼前,女儿将父母给的299万中剩下的270万转回给父亲。
双方就270万的资金分配诉诸法院:
男方:要求分割270万;
女方:299万是其父亲送给女方的钱,女方现在还给其父亲,且以婚礼现场录像为证,这笔钱是其父亲给的陪嫁。属于个人资产,无法分割。
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为,男方分得189万,女方分得81万。七三分。
依据是什么呢?如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转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①陪嫁妆的风险:
婚后资金赠与不当很容易造成对夫妻的共同赠与;
婚前赠与资金很容易与婚后共同资产混同。
②应对的方法:
如果女方父母没有给女儿陪嫁金,但又想给女儿钱,希望女儿有持续不断的现金流,又希望这笔钱男方永远无法分割走,该怎么办呢?
可以利用金融工具,即保险工具里的年金类保险或者增额终身寿险,来达到如上目的。
比如父母不给女儿陪嫁金,而是为其选择一份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
王总(父亲)是投保人,购买300万年金保险,女儿是被保人;担心未来女儿婚变,特意设定从女儿退休后才可以开始领取年金,每年领取30万领取终身;
王总是投保人,该保单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王总;即便未来女儿离婚,也无法分割王总的保单资产;
女儿退休后可以每年领取不低于30万的年金;即便离婚,年金也是女儿未来生活的现金流持续终身;
如果未来女儿发生身故,身故金指定受益人也是王总,身故金不作为遗产无法继承,直接赔偿给王总。
利用保险的功能性,就可以解决陪嫁金分割的巨大风险。
我们上面的案例已经提到了应对婚姻风险的工具,即金融工具里的保险险种。接下来我们再详细解析与举例说明,对应上文提到的【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先看一下哪些是【夫妻个人财产】:
1、夫妻个人财产
2、保单归属
(1)婚前配置的保单,归属明确,即归属于投保人;
(2)医疗险、意外险、重疾险等纯保障型保险,一般情况离婚不分割,赔偿金是归属于受益人个人;
(3)婚后购买的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离婚一般会分割产品的现金价值;
这个地方我们展开说一下,比如夫妻双方遇到婚姻问题:
①其中一方可以给自己买一个年金险或者增额终身寿险。
一定要选低现金价值的产品,比如趸交一个100万保费的保单,第一年现金价值只有1万元。
如果发生离婚,就只能分割这1万元的现金价值给另一方。可以直接给对方5千元,自己继续保留这份保单。未来无论是领取年金还是等现金价值增长,就都是自己的自由了。
②可以给孩子买一个年金险或增额终身寿险。
根据我们上文提到的“离婚七大原则”中的“照顾子女原则”,一般来说给子女购买的保单也不会被分割。
3、实例:宝妈的焦虑,婚姻之内如何获取安全感?
婚变发生时,人财两空才是最可悲的;提前做好未雨绸缪,才是王道。
张女士,是一位全职宝妈,有两个宝宝,老大男孩7岁,老二女孩2岁,先生是一家外资企业高管,年收入100万 ;
家里有2套房子,一套是婚前先生购买,一套是婚后购买。张女士本身没什么安全感,想存点钱,怎么存?
很简单,可以架构一个年金保险,张女士是投保人,子女作为被保人(年金受益人),张女士作为身故受益人。
功能:
(1)婚后为子女购买的保单一般不分割;
(2)张女士作为投保人,可以随时掌控该保单资产。
小tip:
由于全职宝妈往往缺乏收入
同时,作为家庭收入支柱,也是建议各位先生老板们,都能给自己的妻子选择好年金保险。保障伴随终身,且不会被随意使用,可以为妻子的未来生活提供一份坚实保障。无论是否岁月静好,都能给予她陪伴终身的爱,让她更加后顾无忧地照顾家庭。
4、实例:保险金 信托,解决复杂个性化的需求
企业高管许先生今年47岁,妻子30岁,结婚以来育有三个孩子,均未成年。许先生工作繁忙,身体一直处于亚健康状态。加之与妻子年龄差距较大,风险意识也比较强。担心自己遇到风险无法再照顾妻子和孩子,因此需要做好资产规划。
许先生的需求就是,一旦遇到风险,自己的资产可以合理的分配给孩子和妻子,为每个孩子留好学业基金和创业金。并且任何人无权改变这种财富规划。
这种情况,许先生其实可以通过保险金 信托的模式,来达成自己的目的。比如选择增额终身寿险,年交100万,10年交。对接保险金信托:
委托人以其子女/妻子为受益人设立终身寿保险金信托;
设置分配条件,在触发某一条件后,分配给受益人一部分信托利益,保证子女的生活;
受益权设置为可继承的受益权,在受益人过世的情况下,也能够惠及后代。
保险金信托是相对比较复杂的知识体系,篇幅有限,后续笔者会专门对保险金信托写解析。这里就不过多赘述了。
保险不是应对婚姻风险唯一的工具,但一定是有效的工具。
结婚不容易,且行且珍惜。面对婚姻风险,提早规划,未雨绸缪。这不残忍也不自私,这是现实,也是直面人性的勇气与智慧。
以上,大家有哪些具体问题,也可以私信笔者咨询;
买保险,更要买对保险;
张淼,一个帮您买对保险的人。
假借离婚以逃避债务的现象时有发生,常常是夫妻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或者到法院调解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偿还债务,而主要财产却归另一方所有。若遇到债务人通过协议离婚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配给配偶,由债务人一人独自承担所有债务,从而恶意逃债的情况,债权人可以采取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和向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条款无效的措施来应对。
一、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要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
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将债务人夫妻作为共同被告提前撤销权之诉
债务人与债务人之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所欠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原告对债务人享有的合法债权未得到清偿之前,债务人在与债务人之妻离婚时,债务人婚姻期间所欠的债务由债务人承担。
3、债权人应及时行使撤销权,以免错失救济途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的期间,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要求法院确认债务人与其配偶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无效。
1、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具体含义:“恶意串通”包括客观和主观两方面因素,客观因素是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主观因素为恶意串通,是当事人为了谋取私利,相互勾结,采取不正当方式,共同实施损害他人的行为,恶意串通要有合同当事人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而相互通谋、相互勾结做出的意思表示。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和目的上是非法的。在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者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真正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只是希塑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来掩盖并达到其非法目的。
3、具体到该类案件,是指债务人与其配偶通过协议离婚,将债务人名下的财产全部分配给配偶,债务人名下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债权人的债权落空。该行为从法律上,可理解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债权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如何收集证据资料,以提高案件胜诉率?
1、证明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如借条、银行转账凭证、欠条、法院判决书等等。
2、债务人与其配偶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明。
3、证明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或者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证据。
4、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债务人名下已经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
相关法条
司法实践中是通过诉讼来保护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但也应注意,如果该债务确属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承担债务,而财产却在另外一方,债权人的权利可能会落空,此时,就应审查双方的离婚协议是否属规避法律以达到逃避债务之目的,如果是这样,就可以以诉讼程序对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理条款加以否定。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权威观点
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明确和强调了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以及以其他共同意思表示形式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定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字。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发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字。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这种操作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会造成对夫妻一方权益的损害。“共债共签”原则实现了婚姻法夫妻财产共有制和合同法合同相对性原则的有机衔接。
虽然要求夫妻“共债共签”可能会使交易效率受到一定影响,但在债权债务关系形成时增加一定交易成本和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产生冲突时,因夫妻一方的知情权同意权,关系到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等基本法律原则和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故应优先考虑。事实上,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还可以减少事后纷争,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
通常所说的“家庭日常生活”,学理上称之为日常家事。我国民法学界、婚姻法学界通说认为,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在处理家庭日常事务的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这是婚姻的当然效力,属于法定代理。婚姻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得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夫妻互为代理人的结论。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该规定涵盖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实质内容。因此,在夫妻未约定分别财产制或者虽约定但债权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头条创作挑战赛#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即便是假离婚,也是各有各的奇葩理由。
在北京多年,期间有几年工作内容跟房产和婚姻有关。看到过不少假离婚的案例。
一类 为了买房,二套房指标,降低利率,为了买房省钱,无所不用其极。
有一客户,两人为了买房办了离婚,买了二套房又办了复婚。有一次带客户去公证处,公证员检查了证件,抬头看了他们一眼,来了一句,还是你们俩,他们自己都忍不住笑说,还是我们俩。婚姻像极了一场游戏。
二类 逃避债务,家里生意失败,为了保护财产,继续过优渥的生活,一方分财产,一方分债务,离婚不离家。虽然不道德,但是通过钻空子合法保护财产。
三类 拆迁分房,同事家房子面临拆迁,为了多分一套房,办理了离婚,但是房子迟迟不拆,他们也一直不复婚,如果中间出现意外情况,结果不好说,不能想。
四类 规避公务人员家属经商的规定,一个客户是公务人员,配偶经商,为了仕途经商两不误,办理了离婚。离婚不离家,互相成就,互不连累。但是好的时候怎么都行,如果有意外,只能寄希望于道德。
第五类更奇葩,为了生意离家不离婚,最后还是为了生意办了真离婚。两人的生意做的很大,做生意免不了法律纠纷,征信不良。
为了不稀释股份,两人分手不分家。女方去国外定居,陪孩子上学,男方有情人,有私生子。为了利益最大化,两人的婚姻关系成了合作伙伴。但是贷款需要二人共同借款,其中一方征信不良,几次贷款无法批下来。还是为了生意,俩人办了真离婚
再说说假离婚的风险
风险一 离婚期间一方不遵守承诺,变成真离婚,财产已分割,无法要回来,可能人财两空。
风险二 离婚期间一方死亡,财产跟另一方无关。尤其财产少的一方父母也无法继承到原有的合法遗产,老无所养,谁也无法保证能不能看到明天太阳☀️。
风险三 即便双方复婚了,如果再过不下去离婚,那就变成了婚前财产,按新的婚姻法,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所以假离婚有风险,离婚需谨慎。
搜索
#头条创作挑战赛#大千世界,无奇不有,即便是假离婚,也是各有各的奇葩理由。
在北京多年,期间有几年工作内容跟房产和婚姻有关。看到过不少假离婚的案例。
一类 为了买房,二套房指标,降低利率,为了买房省钱,无所不用其极。
有一客户,两人为了买房办了离婚,买了二套房又办了复婚。有一次带客户去公证处,公证员检查了证件,抬头看了他们一眼,来了一句,还是你们俩,他们自己都忍不住笑说,还是我们俩。婚姻像极了一场游戏。
二类 逃避债务,家里生意失败,为了保护财产,继续过优渥的生活,一方分财产,一方分债务,离婚不离家。虽然不道德,但是通过钻空子合法保护财产。
三类 拆迁分房,同事家房子面临拆迁,为了多分一套房,办理了离婚,但是房子迟迟不拆,他们也一直不复婚,如果中间出现意外情况,结果不好说,不能想。
四类 规避公务人员家属经商的规定,一个客户是公务人员,配偶经商,为了仕途经商两不误,办理了离婚。离婚不离家,互相成就,互不连累。但是好的时候怎么都行,如果有意外,只能寄希望于道德。
第五类更奇葩,为了生意离家不离婚,最后还是为了生意办了真离婚。两人的生意做的很大,做生意免不了法律纠纷,征信不良。
为了不稀释股份,两人分手不分家。女方去国外定居,陪孩子上学,男方有情人,有私生子。为了利益最大化,两人的婚姻关系成了合作伙伴。但是贷款需要二人共同借款,其中一方征信不良,几次贷款无法批下来。还是为了生意,俩人办了真离婚
再说说假离婚的风险
风险一 离婚期间一方不遵守承诺,变成真离婚,财产已分割,无法要回来,可能人财两空。
风险二 离婚期间一方死亡,财产跟另一方无关。尤其财产少的一方父母也无法继承到原有的合法遗产,老无所养,谁也无法保证能不能看到明天太阳☀️。
风险三 即便双方复婚了,如果再过不下去离婚,那就变成了婚前财产,按新的婚姻法,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所以假离婚有风险,离婚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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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银行保险业务应注意事项
不可取的离婚取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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