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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对女方的照顾义务(女方出轨提出离婚男方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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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3 17: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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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起诉离婚,全职主妇主张经济补偿,法院判了

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妻子遂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


重庆市江北法院审结了该起离婚纠纷


依法判决男方


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和母亲的女方


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案件回顾


林某与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后来,夫妻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以及对杨某母亲照料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逐渐减弱了在社会上的立足。如果离婚,女儿应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倾斜,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妻子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


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和其母亲患病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和照料母亲,负担了较多的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投资出资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其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而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本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了一名全职主妇,其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并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了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转自/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全职主妇离婚获赔15万元补偿,法院: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


后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案件回顾


林某与妻子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等家人,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该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


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法院说法】妻子起诉离婚,为何丈夫获经济补偿?

【案情回顾】原告陈某与被告熊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举行了典礼仪式,2012年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孩子。陈某曾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陈某与熊某离婚。自此原告陈某与被告熊某长期分居,期间两个孩子一直随被告熊某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两个的孩子抚养未达成一致意见,熊某要求陈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陈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后,至本次诉讼,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熊某亦同意离婚,法院准予离婚。考虑到两个孩子一直跟随父亲熊某生活,日常生活均由父亲熊某照顾,且两个孩子均已年满八周岁,在征询孩子的意愿后,认为两个孩子由父亲熊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熊某诉请经济补偿的问题,因陈某与熊某分居长达七年之久,在此期间两个孩子一直随熊某生活,考虑到熊某在家庭事务投入了较大的精力及女方的经济能力,酌情判决陈某向熊某支付经济补偿40000元。


【法官提醒】结合本案中争议较大的经济补偿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目的是在离婚时照顾在婚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和子女权益,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从而更充分地体现婚姻的基本原则,进而实现两性的实质平等。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生活是人类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扮演着同样重要的角色,共同承担着家庭的责任,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平衡男女双方的付出和所得,不应仅仅要求一方付出,更需要双方共同的投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案情回顾】原告陈某与被告熊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举行了典礼仪式,2012年双方到民政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两个孩子。陈某曾于2015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理,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陈某与熊某离婚。自此原告陈某与被告熊某长期分居,期间两个孩子一直随被告熊某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两个的孩子抚养未达成一致意见,熊某要求陈某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陈某曾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作出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后,至本次诉讼,两人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熊某亦同意离婚,法院准予离婚。考虑到两个孩子一直跟随父亲熊某生活,日常生活均由父亲熊某照顾,且两个孩子均已年满八周岁,在征询孩子的意愿后,认为两个孩子由父亲熊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关于熊某诉请经济补偿的问题,因陈某与熊某分居长达七年之久,在此期间两个孩子一直随熊某生活,考虑到熊某在家庭事务投入了较大的精力及女方的经济能力,酌情判决陈某向熊某支付经济补偿40000元。


【法官提醒】结合本案中争议较大的经济补偿问题,法律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这个制度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基础上设立的一种补偿制度,目的是在离婚时照顾在婚姻中付出较多的一方和子女权益,是对承担家庭义务较多的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从而更充分地体现婚姻的基本原则,进而实现两性的实质平等。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家庭生活是人类生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夫妻双方在家庭中扮演着同样重要的角色,共同承担着家庭的责任,这不仅是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平衡男女双方的付出和所得,不应仅仅要求一方付出,更需要双方共同的投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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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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