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7
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原则(一)——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
对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如何确定,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及子女生活模式、受教育环境等具体情况,兼顾父母双方的诉求及客观实际妥善解决。
基本案情
张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张小某。因双方婚前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常因家务琐事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2019年6月张某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准予,现时隔一年原、被告仍无法和好。张某诉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张小某归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同意离婚,原告自从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后,近一年时间没有回过家。被告要求分割某小区住房及地下室,并要求原告对其进行补偿60万元;婚生子张小某随其生活。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2013年生育一子张小某。2019年6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现被告同意离婚,要求分割坐落于某小区的房屋及地下室,但此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北京现代汽车一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将此车变卖2万元。原、被告均认可双方没有共同债权债务。
一审期间,王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拿出给孩子录的视频为证,孩子用稚嫩的声音说:“我喜欢妈妈”。王某认为张某作为父亲业务繁忙,根本无法精心照顾孩子,会耽误孩子学习和成长,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张某作为父亲,认为孩子妈妈王某住的离学校远,自己虽然忙,但爷爷奶奶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经济上都能帮助照顾孩子,且爷爷奶奶住的离孩子学校很近,接送孩子很方便。为了得到抚养权,张某在庭审后法官主持的调解中表示,如果孩子归他抚养,他自愿放弃向王某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放弃对汽车的分割,房屋也可由王某继续居住。
裁判结果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张小某随其父张某生活;三、王某每周探望张小某一次,具体探望时间、地点及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四、未取得房产证的涉案房屋归王某居住使用。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一审法院将其在调解中的意愿当成影响财产分割的判决,属于断章取义。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某在一审期间明确表示为达到抚养目的,自愿放弃抚养费及涉案车辆的分割,也同意涉案房屋仍可由王某居住,该意见明确具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当事人自行处分的原则。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整体意见,考虑并实现了张某的诉讼目的,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内容系在涉案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及相应补偿的情形下所作出的,并考虑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而作出的自愿处分行为,而非针对涉案房屋所有权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能的最终判决。待房产具备办理所有权证条件时,双方可就房屋所有权及所蕴含的各项权能进行协商或另案主张。据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确定父母一方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时,应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原则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直接抚养人的抚养能力。抚养能力应当包括抚养人的健康状态、个人品格、受教育程度、经济能力、居住条件和职业状况等因素在内,这些因素往往会涉及到抚养人能否充分行使和负担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经济能力仅是作为考虑子女抚养问题的一个因素,并非决定性条件,不能将哪一方能提供更为优厚的物质条件或者一方不需要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决定性因素。(二)抚养子女的意愿及对子女的感情和态度。(三)子女的年龄和性别。一般情形下,年幼的子女适宜由母亲照顾,而同性别的子女与父母间的沟通较便利和自然,也符合性别发展的规律。(四)子女受教育环境的继续性和适应性。应当考虑子女成长环境及父母所提供照顾的稳定性及继续性等因素,尽量维持子女在父母离婚前后的成长环境(如近亲属照顾、家庭环境和学校或者社区等成长环境)的相似或者一致。(五)其他可供参考的因素。如近亲属协助照顾的意愿和能力,子女对双方近亲属的依赖关系和感情等。
除上述常规因素外,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子女的年龄是参考因素但不是绝对因素,两周岁内,子女年幼有对母亲依赖的天性,但如母亲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子女、被判处长期徒刑等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情形的,也可以由父亲一方抚养子女。(二)对于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均有抚养意愿、抚养条件相近的,还需要考虑父母一方身体状况,是否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综合因素。在不改变子女学习环境和不影响子女生活安定的情形下,父母离婚后也可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三)婚姻中的过错不是剥夺对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不能一概剥夺过错方对子女的抚养权。不顾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将未成年子女一律判归无过错方直接抚养,以此作为对过错方的惩罚和对无过错方的补偿,其实是在漠视子女的利益。(四)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中,孩子张小某七岁,还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从感情上对母亲的依赖,不能作为选择对其利益最大化的唯一标准。原、被告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抚养权,但张小某随祖父母生活时间较长,且祖父母有能力有意愿帮助抚养,可以作为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予以考虑,特别是对于张小某来说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模式及学习环境,随意改变势必影响其生活及学习,因此张小某由张某抚养为宜,母亲王某可充分行使探望权。考虑到张某在调解中宁愿放弃房屋居住权、车辆及抚养费,也愿意抚养孩子的意愿,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小某随其父张某生活,王某每周探望张小某一次,未取得房产证的涉案房屋归王某居住使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法官简介
虞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一审独任审判员:虞 宏书记员:邓小磊
编写人: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罗 琳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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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宋志国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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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时都会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具体约定。而刘女士和吴先生离婚时,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自愿放弃让吴先生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刚过四年时间,刘女士就以未成年孩子的名义将吴先生起诉到法院,索要抚养费。
基本案情
男孩随母亲生活,如今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
刘女士是四川人,吴先生是扬州本地人。2005年,双方登记结婚,结婚两年后儿子小浩出生了。平淡的生活夹杂着很多矛盾,两人常常因为家庭琐事吵架,原本恋爱时的甜蜜已消失殆尽。2009年11月,因婚后感情破裂,二人选择离婚。双方协议离婚,同时约定婚后儿子随父亲生活,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吴先生承担。
之后,小浩跟随父亲生活了7年,刘女士于2016年起诉至扬州开发区法院,请求变更原先的离婚协议。最终在法官见证下,二人达成一致,小浩跟随母亲生活,并约定之后孩子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刘女士一人承担。
这场离婚官司结束后,小浩随母亲共同生活,吴先生也组成了新家庭。但四年过后,也就是今年3月,吴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传票。原来,儿子小浩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庭,要求父亲每月承担1500元的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当初约定好由孩子母亲承担所有的抚养费,怎么现在又反悔了。”吴先生有些懵了。
他找到儿子了解情况后得知,原来是前妻刘女士以孩子的名义起诉他索要抚养费。电话中,刘女士表示,“孩子现在上了初中,择校费有几万块,而且为了孩子上学还租了房,各种开销我一人负担不起。”
法院审理
母亲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按离婚协议履行
小浩的诉讼请求,遭到了父亲的反对。近日,开发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庭审中,被告吴先生拿出他与刘女士的《离婚协议书》,并向法官解释说,“按照当初的约定,小浩由他母亲抚养,我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应当按照协议履行。”
庭审中,法官询问刘女士和吴先生,离婚时约定吴先生不承担抚养费的原因。刘女士当庭表示:“当时我想抚养儿子,为了争取小浩的抚养权便放弃了抚养费。”对此,吴先生予以认可。
开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父母就子女抚养费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虽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的合理要求,但是主张抚养费给付一方应就给付的“必要性”进行举证。
本案中,原告的父母在法院已达成关于原告抚养费的协议,现双方生活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其母亲存在无力抚养的事实,所以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的抚养费应由原告母亲承担。
“刘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民事行为的后果有足够的认知能力,当初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对独自抚养原告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就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
法院认为,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形下,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民事调解书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若轻易变更,将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因此小浩要求父亲给付抚养费的主张,目前情况下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判断未抚养子女一方是否应支付抚养费,前提应为子女“必要时”。
“法院在审理抚养费案件时,以充分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出发点,但同时为了遏制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审查会比较严格。”法官介绍。而此案中,法院没有支持小浩的诉求,是因为小浩未发生涉及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重大开支,这种索要抚养费的情形不仅有违诚实信用,也于法无据、不合情理。
近年来,离婚双方因孩子的抚养费产生纠纷而打官司的情形屡见不鲜。法官分析,这主要和当初双方冲动离婚有关。“多数情况是一方为争夺孩子抚养权,自愿放弃让对方承担抚养费等,以此作为离婚的筹码。”
明年起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于冲动型离婚进行了约束,建议双方离婚前空出30天的冷静期,慎重对待孩子的抚养费等各项离婚协议的约定。“离婚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谨慎处理各项事务,避免给日后生活留下后患。”(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承担。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那未成年人可以提出放弃被抚养权吗?
即使离婚,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都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可以提出放弃被抚养权。
法律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因此,如果是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生活的,可以不需要父母的抚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必须得到父母的监护,监护权不应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否则不仅对子女成长不利,同时也会给社会增加负担。
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四)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五)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六)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孩子抚养权未达成协议可以离婚,但是只能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承担。当父母不履行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向父母追索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用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那未成年人可以提出放弃被抚养权吗?
即使离婚,父母对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都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不可以提出放弃被抚养权。
法律规定,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因此,如果是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独立生活的,可以不需要父母的抚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尚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必须得到父母的监护,监护权不应以子女的意志而消灭,否则不仅对子女成长不利,同时也会给社会增加负担。
判由女方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有: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二)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三)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四)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五)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六)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外孙子女的;
孩子抚养权未达成协议可以离婚,但是只能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医患纠纷为何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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