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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2010年10月29日,李某与张某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产归女方张某一人所有,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因该房屋按揭贷款尚未还完,故张某暂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22年3月5日,李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被江苏某公司诉至法院,仍登记在李某与张某名下的房产经江苏某公司申请被法院依法查封。经查,李某与江苏某公司之间的债务形成时间是2014年3月,该债务发生在李某与张某离婚之后。2022年4月7日,案外人张某依法向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要求解除查封,并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
【评析】
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能否排除本案执行?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不能排除本案执行。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内部协商文书,仅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目前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公示效力,应当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为准,对被查封房产继续执行,案外人的离婚财产损失应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被执行人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能排除本案执行。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第八部分“案外人基于不动产共有关系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处理规定”,其中第28条第(2)项之规定,只要案外人离婚时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案涉债务形成时间,即可排除执行。本案中离婚在先,债务发生在后,应当支持案外人的异议申请。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一)从时间上,案外人请求权的成立时间早于金钱债权的发生,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办理工作指引(二)》规定,房屋虽未办理登记,但并不需要案外人证明未办理过户的原因;(二)从性质上,被执行人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债务发生时其已不再享有对案涉房屋的份额,金钱债权的发生与案涉房屋并无关联;(三)从发生的根源上,一方是基于对实现物权的向往,一方是普通金钱债权,在情理与伦理上,案外人的请求权优先于申请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故本案中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能排除本案执行,案外人(原配偶一方)基于执行债权形成前与被执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享有的权利,能够阻却对案涉房产的执行。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在形成、使用等方面与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对外整体的各种民事活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因婚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除了包含财产内容之外,还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离婚导致男女双方间夫妻关系和财产共有关系的消灭,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这种分割解决的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债权人等其他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导致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失或变化的法律后果。男女双方仍应当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该种偿还责任的履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1.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其“共同”性而产生的债务,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否则,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对偿还一方课以超出其应承担范围的义务的后果,有违公平原则,且变相产生了无论共同财产金额能否覆盖共同债务金额,均在男女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双方间财产关系复杂化的法律后果。故而,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数额无法覆盖全部共同债务的,由双方以其个人财产部分偿还。
2.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与以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同,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比例问题。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确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男女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作出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比例,仅对男女双方具有对内的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仍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双方按各自的比例偿还,也可以仅对其中一方提出偿还要求,还可以另行提出偿还比例要求双方履行。在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情况下,由于该协议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形成,不能排除夫妻双方为了逃避还款义务,以假离婚的方式分割财产、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将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约定由缺乏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允许男女双方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随之消灭,将产生债权人的个人权利被他人之间的约定处分的结果,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极大不利,显然有悖民法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比例的情况亦是如此,债权人并非处理男女双方之间财产分配案件的当事人,该案的判决势必无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虑,生效判决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既判力。
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上已述,无论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为何,也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已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确定分担比例,都不影响双方对债权人的连带偿还责任。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其中每个人各自都有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的共同目的性,意味着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7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当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承担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偿还责任时,该方不能以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偿还份额为抗辩理由,拒绝债权人的偿还请求。但是,承担了超过其应当偿还数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数额以实际偿还数额与应当偿还数额之差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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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借款后离婚了,双方约定债务全由一方承担,那么离了婚就能把债务“离掉”吗?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1年3月,李某和王某共同向老张借款50万元,并共同向老张出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2022年6月李某和王某离婚。因李某和王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于是老张将李某和王某起诉到法院。庭审中,王某辩称其已经和李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李某所有,所负全部债务由李某个人承担,其不再承担共同还债责任,因此老张应向主张李某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借条系李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签,因此该笔债务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和王某离婚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老张,所以本案中王某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在借条上签字,表明王某对该笔借款知情且认可,因此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归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双方明确存在的债务,可以通过债务分担的方式明确约定由一方归还。虽然该约定对夫妻双方是有效的,但为了防止夫妻双方通过假离婚的方式来逃避债务,因此该约定不得对抗债权人。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因此,王某在承担还款义务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李某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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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李某和王某共同向老张借款50万元,并共同向老张出具借条,但未约定还款期限。2022年6月李某和王某离婚。因李某和王某一直未偿还借款本息,于是老张将李某和王某起诉到法院。庭审中,王某辩称其已经和李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归李某所有,所负全部债务由李某个人承担,其不再承担共同还债责任,因此老张应向主张李某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借条系李某和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所签,因此该笔债务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和王某离婚时对债务承担的约定只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老张,所以本案中王某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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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虽然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但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因此,王某在承担还款义务后,可以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李某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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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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