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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签订的债务,离婚后如何分担责任(离婚前的共同债务离婚后怎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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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2 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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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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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是否也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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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夫妻本为一体,但是因为某些不得已的原因必须分开,那么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是否也需要承担?


  网友咨询:


  夫妻双方一方男方欠的债务,后来双方离婚了。问离婚后女方要不要再承担男方所欠的债务?


  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潘津律师解答:


  这种情况是不一定需要承担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债权,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外形成的债务,或一方为了双方的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而对外形成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


  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天津敬科律师事务所潘津律师解析:


  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离婚后另一方需要承担债务分情况如下:


  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偿还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


  我国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也不分先后顺序,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或夫妻任何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双方协议清偿,不分夫妻应分担的份额,即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协议不成时,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因此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另一方负有连带的清偿责任。


  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潘律师曾处理普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为国有企业,房地产公司,教育机构,餐饮类公司,公共事业单位,行政机关,金融机构,外商投资企业等提供法律顾问及咨询服务,并为其代理诉讼仲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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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夫妻离婚后如何承担?


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夏某与段某系夫妻关系,共同向张某借款300,000元,因逾期未还,张某诉至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后,张某申请强制执行,而此时,夏某与段某已办理离婚,在法院找到夏某时,夏某提出虽然已与段某离婚,但是段某也应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最终法院判决,将夏某与段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进行拍卖,用以清偿其共同债务。




法官提醒


在离婚时夫妻对共同债务的承担,主要是有三方面的原则,即共同偿还原则、协议偿还原则以及判决偿还原则。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在外部,对于债权人来讲夫妻即使离婚之后也是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因此就不能以夫妻离婚时协商分担的协议对债权人进行抗辩。







部分图片源于网络


丈夫借款300多万元 离婚后女方要共同偿还吗?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配偶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在广东,一对夫妻离异后就为此吃上了官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向他人借款300多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月,该男子就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因迟迟无法偿还借款,该男子和前妻一同被债主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偿还300多万元借款及利息。据悉,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未签字据亦需承担共同生活、经营的借贷


2018年至2019年7月,杨某多次向冯某出借款项。2019年7月,杨某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确认冯某尚欠杨某借款合计308.5万元。同月,冯某与妻子李某办理离婚登记。


签订借款合同后,冯某向杨某偿还5万借款本金。后因冯某不偿还款项,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及李某连带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03.5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持有与冯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表述清楚,形式完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结合杨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杨某与冯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冯某前妻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因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杨某未能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冯某和前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他们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认定冯某前妻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宣判后,出借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冯某前妻的责任认定,提起上诉。


杨某上诉称,冯某前妻在与冯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全职居家,在生活上冯某为其经济


冯某前妻辩称,冯某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她当时对借贷不知情,从未作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亦未作出任何形式的追认。案涉款项虽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款项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及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冯某在外流转的大额款项用于其个人自用,与自己无关。


冯某辩称,同意杨某的上诉意见。他表示,自己和前妻从开始一起生活到离婚,家庭的开支、收入均由其负责,前妻没有工作,但其支出大于正常人一般的支出,从2018年8月到离婚之前冯某向李某转账近200万元,故其认为李某应共同承担债务。


终审认定前妻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二审核对双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此期间冯某直接向李某转账的数额接近上述数额,另外,李某向冯某转回10余万元,同时李某称有50万元为代冯某转给朋友的投资收益款,其余为家庭生活开支、孩子学费等费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借款发生期间,冯某前妻的生活费、婚生儿子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家庭其他开支的主要


为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是冯某、冯某前妻共同债务,冯某前妻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上签名,或者可以在出借款项后要求夫妻另一方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若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所出借的款项系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章程)



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配偶是否要承担还款责任?在广东,一对夫妻离异后就为此吃上了官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向他人借款300多万元。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月,该男子就和妻子办理了离婚手续。


因迟迟无法偿还借款,该男子和前妻一同被债主告上了法院,要求共同偿还300多万元借款及利息。据悉,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未签字据亦需承担共同生活、经营的借贷


2018年至2019年7月,杨某多次向冯某出借款项。2019年7月,杨某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确认冯某尚欠杨某借款合计308.5万元。同月,冯某与妻子李某办理离婚登记。


签订借款合同后,冯某向杨某偿还5万借款本金。后因冯某不偿还款项,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及李某连带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03.5万元及相应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持有与冯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内容表述清楚,形式完整,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结合杨某提交的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认定杨某与冯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关于冯某前妻的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因借款金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杨某未能举证证明所借款项用于冯某和前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他们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认定冯某前妻不应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宣判后,出借人杨某不服一审判决中关于冯某前妻的责任认定,提起上诉。


杨某上诉称,冯某前妻在与冯某的婚姻存续期间全职居家,在生活上冯某为其经济


冯某前妻辩称,冯某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她当时对借贷不知情,从未作出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亦未作出任何形式的追认。案涉款项虽发生在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案涉款项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及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冯某在外流转的大额款项用于其个人自用,与自己无关。


冯某辩称,同意杨某的上诉意见。他表示,自己和前妻从开始一起生活到离婚,家庭的开支、收入均由其负责,前妻没有工作,但其支出大于正常人一般的支出,从2018年8月到离婚之前冯某向李某转账近200万元,故其认为李某应共同承担债务。


终审认定前妻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二审核对双方之间资金往来情况,此期间冯某直接向李某转账的数额接近上述数额,另外,李某向冯某转回10余万元,同时李某称有50万元为代冯某转给朋友的投资收益款,其余为家庭生活开支、孩子学费等费用。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涉借款发生期间,冯某前妻的生活费、婚生儿子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家庭其他开支的主要


为此,二审法院认定案涉借款是冯某、冯某前妻共同债务,冯某前妻应当对案涉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均在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上签名,或者可以在出借款项后要求夫妻另一方进行确认并保留相关证据。否则,若要求夫妻共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所出借的款项系用于债务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若无法举证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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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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