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先生诉称,其与闫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佳,但随着共同生活,双方常因琐事吵架。黄先生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闫女士辩称,其同意离婚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求黄先生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理由是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多人存在婚外情并同居的行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黄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的事实。虽无直接证据证明黄先生已构成与他人同居,但该行为是对夫妻忠诚义务的严重违反,足以对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造成心理和精神上的损害,黄先生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因此,闫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金额过高,具体赔偿数额法院结合过错程度以及家庭收入水平等因素进行酌定。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黄先生支付闫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其他重大过错。
相较于原有婚姻法的内容,民法典增设了“其他重大过错”这一兜底条款,便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能够灵活地适用于审判实践中的各种情形。
那么,什么样的行为属于离婚损害赔偿兜底条款规定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呢?
对此法官认为,应当结合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夫妻间互负的义务以及是否构成重大过错来进行缩限解释。首先,无论是传统道德、公序良俗还是法律规定,均要求夫妻应当对彼此履行忠实义务、尊重义务以及互相关爱义务,因此,构成“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必然是违反上述夫妻义务的行为;其次,该行为应当比照民法典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可明确适用的四种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来衡量其严重程度。
审判实践中,离婚一方常常会以另一方存在出轨等过错行为为由提出离婚,此时如果无过错一方提起损害赔偿,那么过错方出轨的具体情形将成为考量该行为严重程度的重要因素,比如出轨时间发生在女性孕期、哺乳期等特殊时期、出轨次数较多等。
如果过错方的行为能够得到认定,那么无过错方请求何种程度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得到支持呢?
一般来说,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会由法官结合各项因素进行酌情判定,如过错行为的行为方式、过错程度、社会影响、无过错方的受损情况,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实际履行能力等,赔偿金额应达到惩教相结合的效果。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突破了原有的局限,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情形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编辑:史梓敬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遗弃或者虐待家庭成员、家庭暴力等。
2、且必须是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前述过错行为之一,另一方无过错的,另一方才能在离婚时要求过错方进行离婚赔偿。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
(2)与他人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离婚损害赔偿如何提起诉讼
1、离婚损害赔偿作为法律赋予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享有的权利,必须依法行使。首先,它必须由无过错方提起,无过错方不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能主动干预处理;其次,无过错方一般应在诉讼离婚时一并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协议离婚的,可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协议离婚时已表明放弃该权利的除外。
2、人民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091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
3、符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也有很多人是因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其他的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才打算离婚的,确实存在这种行为的话,可以提出要求对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在法律当中是有明确支持的。而且多多少少会影响到孩子抚养权确定问题。
丈夫瞒着我办了离婚手续,这有效吗
1、丈夫瞒着我办了离婚手续,这是无效的。根据规定,协议离婚的,必须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登记,且要求双方是自愿离婚,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需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方去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是无效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协议离婚手续怎么办理
1、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3、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4、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三十天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5、冷静期届满后三十天,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6、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7、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8、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9、颁发离婚证。
协议离婚需要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给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冷静期届满三十日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发给离婚证。
原标题:称男方婚内出轨,女方诉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李笑与高明原是夫妻关系,李笑认为高明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行为,将高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李笑抚养,高明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时止,同时,高明一次性支付李笑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李笑诉称,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婚后,高明一直在外地做滴滴司机,家庭开支主要由自己及其父母负担。李笑称,高明常年在外地与第三者同居,婚内出轨多年,自己则一直尽职尽责照顾公婆、抚养女儿,如今,自己因被告的出轨行为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高明同意离婚并否认出轨,称只是正常的朋友交往。高明还希望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如判决由我抚养,我可以不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李笑还向法庭提交了其与高明的微信聊天记录、派出所出警单及照片。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高明最终予以认可,庭审中,他自认与其他女性有非正常交往。派出所出警单显示在凌晨三时许,民警到高明所在房间,发现屋内床上有一女子。照片显示高明与该女子举止亲密、关系超过正常交往限度。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准许。对李笑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从派出所出警单、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高明与其他女性存在超过正常限度的交往,高明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李笑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尚年幼,现随李笑一起生活,鉴于高明婚内出轨,存在过错,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由李笑抚养更为适宜,抚养费数额法院将结合具体生活标准、婚生女的生活需要以及高明的支付能力酌情予以判定。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标题:称男方婚内出轨,女方诉精神损害赔偿获支持
李笑与高明原是夫妻关系,李笑认为高明存在婚内与他人同居行为,将高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李笑抚养,高明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婚生女十八周岁时止,同时,高明一次性支付李笑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李笑诉称,双方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一女,婚后,高明一直在外地做滴滴司机,家庭开支主要由自己及其父母负担。李笑称,高明常年在外地与第三者同居,婚内出轨多年,自己则一直尽职尽责照顾公婆、抚养女儿,如今,自己因被告的出轨行为受到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对被告彻底失去信心,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高明同意离婚并否认出轨,称只是正常的朋友交往。高明还希望获得女儿的抚养权,“如判决由我抚养,我可以不向对方主张抚养费。”
为了证明自己所言属实,李笑还向法庭提交了其与高明的微信聊天记录、派出所出警单及照片。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高明最终予以认可,庭审中,他自认与其他女性有非正常交往。派出所出警单显示在凌晨三时许,民警到高明所在房间,发现屋内床上有一女子。照片显示高明与该女子举止亲密、关系超过正常交往限度。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破裂,现双方均同意离婚,对此法院予以准许。对李笑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从派出所出警单、照片及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高明与其他女性存在超过正常限度的交往,高明在婚姻中存在过错,李笑作为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婚生女尚年幼,现随李笑一起生活,鉴于高明婚内出轨,存在过错,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由李笑抚养更为适宜,抚养费数额法院将结合具体生活标准、婚生女的生活需要以及高明的支付能力酌情予以判定。
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该案目前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办理离婚手续的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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