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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应根据离婚后的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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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2 18: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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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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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应按一定的顺序履行

(图源网络,侵删)




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在形成、使用等方面与夫妻双方作为一个对外整体的各种民事活动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应当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并不因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改变。因婚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除了包含财产内容之外,还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离婚导致男女双方间夫妻关系和财产共有关系的消灭,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但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这种分割解决的仅是男女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对债权人等其他第三人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产生导致男女双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消失或变化的法律后果。男女双方仍应当以其财产对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但是,该种偿还责任的履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




1.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双方因其“共同”性而产生的债务,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在有共同财产存在的情况下,自然首先应当以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否则,直接要求一方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将产生对偿还一方课以超出其应承担范围的义务的后果,有违公平原则,且变相产生了无论共同财产金额能否覆盖共同债务金额,均在男女双方之间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使双方间财产关系复杂化的法律后果。故而,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共同债务可被全部清偿的,剩余共同财产由男女双方协商或由法院判决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数额无法覆盖全部共同债务的,由双方以其个人财产部分偿还。




2.当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或者夫妻双方原本就采用分别财产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偿还共同债务。与以共同财产进行清偿不同,以个人财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时,需要注意双方对债务的承担比例问题。具体的清偿方案、承担比例等,由双方自行协议确定,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无法通过协议确定偿还比例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确定,不能产生消灭双方对债权人负有的连带清偿责任的结果。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即男女双方就共同债务的偿还比例作出的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确定的夫妻共同债务偿还比例,仅对男女双方具有对内的效力,对男女双方以外的债权人,并不具有当然的约束力。对债权人来说,男女双方对共同债务仍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双方按各自的比例偿还,也可以仅对其中一方提出偿还要求,还可以另行提出偿还比例要求双方履行。在男女双方通过协议确定共同债务清偿比例的情况下,由于该协议完全基于双方的意思形成,不能排除夫妻双方为了逃避还款义务,以假离婚的方式分割财产、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将全部或大部分债务约定由缺乏清偿能力的一方承担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假如允许男女双方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随之消灭,将产生债权人的个人权利被他人之间的约定处分的结果,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造成极大不利,显然有悖民法的自愿和公平原则。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清偿比例的情况亦是如此,债权人并非处理男女双方之间财产分配案件的当事人,该案的判决势必无法对债权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虑,生效判决不能对债权人产生既判力。




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5条第2款规定,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上已述,无论婚姻关系存续状态为何,也无论男女双方是否已就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确定分担比例,都不影响双方对债权人的连带偿还责任。连带债务,是指数人负同一债务,其中每个人各自都有对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连带债务的共同目的性,意味着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事项,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效力,当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同时消灭。《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7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当债权人要求男女双方中的一方承担超过其应当承担份额的偿还责任时,该方不能以协议或判决确定的偿还份额为抗辩理由,拒绝债权人的偿还请求。但是,承担了超过其应当偿还数额的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追偿的数额以实际偿还数额与应当偿还数额之差计。





转自:法律一讲堂


仅供交流学习


以案说法丨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律师解读→

夫妻离婚后,共同财产应如何分配?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下债务,另一方是否应当共同承担?下面的2起诉讼可以告诉你答案。 (记者 吴佳穗)


离婚后,他和前妻为两套房产权分割打起官司


刘莉与张强于2006年1月登记结婚。后刘莉起诉离婚,2018年9月26日,上海市浦东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莉与张强离婚,双方3名婚生子女由原告刘莉抚养。被告张强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2019年1月28日,上海市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离婚后,刘莉向澄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刘莉与张强婚后购买的澄迈老城开发区美桃岭某小区7A号楼两套房屋的产权分割处理。


澄迈法院查明,涉案两套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登记为刘莉、张强、张明(儿子),两套房屋总房款为330000元。该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张强应分得的份额由刘莉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强。因双方就诉争房屋的市场价值不能达成一致,刘莉申请司法评估。经法院对外委托,海南信长盛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5日出具《房地产估价鉴定报告》,评估结果为:1011房鉴定价值408600元,1012房鉴定价值为394100元,合计802700元。原告、被告双方对该评估结果均无异议。刘莉、张强均主张由张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刘莉主张张强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由原告刘莉分得其中的70%份额。另查明,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张强在婚姻存续期间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澄迈法院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原告刘莉、被告张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为刘莉、张强、张明3人共有,未区分份额。现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已离婚,原告刘莉与被告张强均同意张明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法院予以确认。


经评估,涉案两套房屋的价值为802700元,其中三分之二的份额由刘莉、张强进行分割。据前述认定,被告张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双方离婚后由原告刘莉抚养3名婚生子女,综合考虑原告、被告双方的利益及子女的成长因素,法院确认诉争房产剩余三分之二的份额,原告刘莉、被告张强按七比三的比例予以分割。双方均同意被告应分得的份额由刘莉以折价款的方式支付给张强,故原告刘莉应向被告张强支付房产折价款160539.96元(802700元×2÷3×30%)。


据此,澄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老城开发区美桃岭某小区7A号楼1011房、1012房归原告刘莉、张明按份所有(其中刘莉占三分之二份额,张明占三分之一份额),原告刘莉应向被告张强支付房屋折价款160539.96元。


张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裁判结果正确,应予以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夫欠121万元工程款,法院判她承担偿还责任


张峰与李华于1999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李华所在单位集资建房,李华夫妇购买了五指山市某局宿舍102房的产权,并于2001年1月15日取得该房的产权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张峰。


之后,张峰夫妇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D栋802房,并于2010年9月27日取得该房产权证。张峰、李华婚后还购买了宝马牌普通小型客车。2017年6月2日,张峰、李华在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离婚时李华已怀孕9个月。离婚协议将上述两套房产及宝马汽车等家庭主要财产归李华所有,将包括银行贷款800000元及其他可能存在的一切债务等家庭债务均由张峰承担。依据该离婚协议,五指山市某宿舍102房、海口市美兰区某小区D栋8层802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先后变更为李华。


2017年,李三诉张峰、海南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判决,张峰应向李三支付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张峰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南一中院于2018年10月19日维持原判。2019年1月9日,李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发现张峰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9年6月26日终结本次执行。


为此,李三将李华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李华和张峰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约定内容为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认定上述财产属于李华和张峰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各占50%份额产权;确认张峰所欠李三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为夫妻共同债务,李华对该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五指山市法院一审认为,上述两套房屋的产权取得时间是张峰、李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宝马牌普通型小客车的购买时间也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三所主张的工程欠款,发生在张峰、李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张峰、李华夫妻双方在此期间在生产经营时所产生的债务应当属于共同债务。虽然张峰、李华已协议离婚,但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由张峰负担的约定,仅对张峰、李华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据此,五指山市法院作出判决,张峰、李华2017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张峰所欠李三的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该债务为张峰、李华的夫妻共同债务,李华、张峰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李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关于离婚协议中债务由张峰负担的约定,仅对张峰、李华双方产生效力,二人对外仍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认定正确,予以维持。据此,海南一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张峰所欠李某工程款1213018元及利息,该债务为张峰、李华的夫妻共同债务,张峰、李华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律师解读


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你知道多少


离婚后,夫妻之间的财产该如何分配?海南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烨介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上述第一起案件中,由于被告张强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且双方离婚后由原告刘莉抚养3名婚生子女,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判决多分给刘莉一些财产,为合情合理。


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何烨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三类:


一是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签字的债务,也包括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


二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比如借钱用于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支付教育培训、医疗费用、购置家庭住房等,都是常见的共同负债行为。婚内分居期间,缺少经济


三是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用作家庭经营。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经营的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因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也是共同债务。(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今日说典丨好爱好散——离婚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如何处理?


转自: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善解人意的张先生


温柔如水的李小姐


正在浪漫的海边餐厅


举办离婚典礼


“现在我宣布”


“两位旧人从此解除夫妻关系”


“劳燕分飞 老死不相往来”


那么问题来了


夫妻间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呢?


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


在中国传统道德观念里


夫妻是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


生活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各种债务


是很难厘清的


一言不合就容易对簿公堂


关于夫妻共债


今天的知识点都在下面啦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看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此外,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事项。




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就债权人而言,仍然需要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到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推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温馨提示


第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准备出借款项时,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第二,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个人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尽快搜集证据,并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第三,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谨慎对待,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转自: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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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解人意的张先生


温柔如水的李小姐


正在浪漫的海边餐厅


举办离婚典礼


“现在我宣布”


“两位旧人从此解除夫妻关系”


“劳燕分飞 老死不相往来”


那么问题来了


夫妻间的债务该如何处理呢?


俗话说“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


在中国传统道德观念里


夫妻是同甘共苦的命运共同体


生活中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各种债务


是很难厘清的


一言不合就容易对簿公堂


关于夫妻共债


今天的知识点都在下面啦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有共同举债意思表示的,按共同意思表示认定;无明确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家事代理范围内的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无法推定夫妻有共同意思表示的,看借款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来确定是否属于夫妻债务。




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此外,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事项。




而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


就债权人而言,仍然需要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尽到举证责任。如果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么推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无需另行举证。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需要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温馨提示


第一,对于债权人而言,准备出借款项时,不仅要考察债务人个人偿还能力,还应该考察债务人的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为减少风险,增加债权的安全性,让举债人夫妇共债共签是最稳妥的方案。




第二,对于夫妻举债一方而言,为明确债务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在借款时就应对举债用途和借款流转明细做出详细安排。若个人债务已经形成,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尽快搜集证据,并要求另一方配偶谨慎对待该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为避免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则可以用书面协议、电话、微信、短信或邮件等方式将所负债务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认。




第三,对于非举债配偶方来说,对于配偶的借款行为应当谨慎对待,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借款协议或追认配偶的债务,将面临承担共同还款的法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被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法定情形,否则无法避免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债务形成后也要小心谨慎,避免被债权人固定事后追认承诺还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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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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