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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财产转移怎么办?(婚前如何巧妙转移财产)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02 1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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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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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配偶偷偷转移财产,你该怎么办?





结婚多年却发现另一半出轨,那种感觉肯定是非常痛苦的,不仅想着要立刻离婚还要让他分不到财产。


但是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即使是出轨也不能够导致对方不分财产。


什么情况下,离婚时可能分不到任何财产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得出,离婚时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答案就是:


隐藏夫妻共同财产


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


......




01


怎么样认定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转移和我们平时理解的转移有所不同,区分点在于法律意识上的隐藏、转移财产行为,会导致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单身的时候赚的钱是自己的钱,可以随意支配,但是婚后的收入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挥霍自己的工资也可以认定为损害另一半的利益。


所以,主要还是从转移财产的时间和目的上来看认定。


举个例子:小黄将一部分存款取出用于日常生活开销,原则上认定为合理的消费,但是如果是购买非必要的生活物品,具有挥霍性,也未经对方同意,就很有可能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02


如何预防对方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① 设立联名账户


对大额存款最好设立夫妻双方署名的联名账户,一方动用资金需另一方的同意,同时要防止对方以“孝敬父母”或者“投资”等名义转移资金。


② 关注负债情况


核实夫妻双方对外的负债情况,关注双方银行账户的资金进出明细,尤其是一方以自己名义开办的独资企业的账务。


举个例子:小明以自己的企业亏损或者做假账的方式,虚构编造夫妻共同债务。


③ 财产公证


夫妻双方进行财产约定时,不仅要约定婚前财产,还应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如何分割进行约定。


同时,夫妻双方也可以通过订立书面协议的方式,私下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


财产公证和协议可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发生纠纷诉到法院,法院也能有效处理。




03


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后,该怎么做?




发现对方转移财产后,可以在起诉的时候申请人民法院对房屋、银行存款等进行财产保全。


在起诉离婚时,同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在接收离婚起诉材料和财产保全材料后,会优先处理财产保全的事项。


后一段时间内,如果又找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


一方恶意转移财产根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让自己分到更多的财产,让对方少分或者不分这部分财产,但最后得到的法律后果可能是南辕北辙。


在离婚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对方有以上转移财产等情况,一定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勇敢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了怎么处理?财产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了的处理方式就是依法上诉,但是必须得有有效的法律证据。如果在离婚前一方擅自转移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导致对方最后申请少分或者不分不到相应的财产,离婚后发现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一、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转移了怎么处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处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离婚时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申请少分或者不分给擅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离婚后发现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二、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解决方式


  1、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措施: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时,如果一方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不分或少分。


  (3)离婚后,发现一方离婚前擅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具体来说: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某些重要的财产如房屋、汽车、存款、公司股权、有价证券等,虽然有公示系统可以查询,但财产所有权一般是落在夫妻中的一人名下,隐藏财产对该方来说有方便条件。


  除此外,某些动产或特殊的财产,由于不可能对外公示,一方有绝对控制权,只要一方隐瞒不说,另一方连查询都十分困难。如一方获得的古董或在自己公司获得的公司股票期权等。


  现在人民的婚姻观念也是越来越开明了,夫妻双方感情破例了的话,无法再继续维持下去了,很多人会选择通过离婚的方式来结束这段感情。随之而来的就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夫妻中任何一方在离婚前擅自转移二人的共同财产,一旦发现还是会再次分割的。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方法有哪些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四、保护妇女子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鉴于妇女在婚姻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以及子女往往选择跟母亲过的现实情况,离婚财产分割时法律往往更多考虑妇女和子女的权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提到,“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具体意见》十三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第十四条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的住房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解决。”


  现金、股权、知识产权收益、房产等等,这些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在离婚分割的时候,考虑到财产性质的不同,分割方法往往也会存在一些差异。对于现金、存款的分割,一般是由离婚夫妻一方得一半。但对于股权、房产等特殊财产的分割,就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在分割方法上也存在差异。


对方转移夫妻财产怎么办?看看我的方法

承办人:王珏 袁国英


关键词:婚姻家庭、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和被告李某在一次商业活动中相识,并有共同爱好打羽毛球,经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后,于2014年5月在昆明市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双方均为二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前均各自生育一女,杨某女儿跟随杨某共同生活。自结婚以来,李某一直支持杨某工作,并积极调动自身的社会资源,为杨某从事营销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7年杨某在云南省内一家头部金融公司工作得到提拔,升任副总经理职位。至此,杨某开始嫌弃李某的收入和家庭,加之李某家族内部开展合资投资,未让杨某深度参与,使得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于是,杨某在2021年4月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计955.3万余元。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600000元;3.请求依法分割房产一,价值385.3万元;4.请求依法分割房产二,价值310万元。


【代理意见】


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整个家庭的财产了解不全面,甚至知之甚少。此类案件中,涉及到处理婚姻关系,同时也要处理好财产关系,所以查清涉案双方财产是必经环节,一方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另一方面则是减少后续案外案的产生。以下是本案律师作为被告李某的代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梳理了以下办案思路及策略:


一、知己知彼


本案于2021年4月立案,被告于8月进行委托,8月28日开庭。鉴于时间紧迫,我方迅速了解案情后,向法院分两批,共提交数份调查令申请书。后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延期,使我方有了一个喘息的机会。


调查令申请至获取证据期间,律师要求委托人提供所有银行卡的银行流水,细致梳理资金流。开庭前就能够对整个案件近百页的银行流水了如指掌。并以此为基础,拟定诉讼方案。


对方同样向法院申请了数份调查令,对此,法院责任双方相互提交证据。我方反复研究本方证据后,我方被要求提交的证据并未发现不利情况,反而我方提供的证据远多于对方想要的,所以并未出现因调查取证产生额外的于己不利的证据情况。


二、防守反击


根据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其婚前个人财产存续至婚后,由于产生变卖和重新购置房产的操作,导致律师梳理证据难度大、进度慢等阻力。但经过律师细致梳理后,能够以律师和法官的思路,向当事人阐明案件走向和预判案件结果。当事人也对律师给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充分认可。


在获取我方所需证据后,经过细致的分析和梳理,我方获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结余金额,并且还发现对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总金额预计180万余元。至此,我方的诉讼策略从之前的被动防守转变为主动进攻。


最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方迫于我方证据充分到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开始要求详细解释资金流向及用途时,以低于双方协商时的40万元补偿金额,调解结案。


【调解结果】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涉案两套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


三、涉案车辆归原告杨某所有。


四、被告李某向原告杨某补偿34.5万元。


五、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调解结果之一


调解结果之二


【案例评析】


本案是如何使原告要求分割955.3万元的案件变成34.5万元呢?降损达到96.39%!

庭审过程中,律师对于证据的理解和阐述,已经使法官产生了合理怀疑,是本案的亮点之一,就本亮点评析如下。


(一)分析能力


本案中,双方银行卡近20余张,且本方当事人资金流动性大、参杂家族人员的资金混入,导致某一事件产生的购入或售出的流水相互混同(该项涉及被告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置换新房产的认定,后期另开篇解读)。银行流水呈现信息量巨大、需要逐笔说明的特点。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首先以证据入手,建立律师对案件的初步认知,并听取当事人的说明解释;然后细致分析是否存在逻辑矛盾、证据矛盾之处;最后形成完整的、符合逻辑的事实体系和证据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整个过程中律师都保持着谨慎的职业怀疑,对于孤证矛盾证据进行筛选和判别。


在此基础上,在建立较为完善的案件认知后,律师还分别以被告、原告、法官的角度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对获取的双方证据进行充分考量。站在原告的角度来质疑本方证据体系,尽可能在开庭前找出自身证据缺陷并拟定应对方案。


另外,个人认为,律师职业的难点和亮点,也是升华律师工作的重点,就是要保持职业的独立性,这里的独立性包含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独立于委托人,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对委托人不能不信,也不能全信。委托人普遍会由于不懂法律或庭审、不懂表达重点、带有主观情绪、有其他难言之隐等因素,导致其向律师提交的证据、对律师的叙述存在偏差,严重时甚至是误导。所以,我在办案过程中,初次约见当事人时,尽可能少说多听,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达成了解案件整体情况的目的。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以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偏差及错误。在证据调取完毕后才能对案件进行判断,整个过程中只有初期了解案情阶段需要依靠委托人描述和提供证据,中期和后期就要独立于委托人。


二是独立于案件,事件本身并无属性,会由于人的立场不同,产生不同的理解。律师全身心投入案件研究的过程中,也要适当地以一种超脱的角度审视案件,即“上帝视角“。审判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化解矛盾和公平正义并重,一味地强调对错、自身利益分毫不让的态度,则无益于纠纷的化解。律师应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兼具纠纷解决的效率,让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让步,尽早解决纠纷,脱离纠纷漩涡。


部分工作底稿之一




部分工作底稿之二


(二)阐述能力


律师在短时间内汇集了双方当事人7年婚姻的大部分财产相关的海量信息,抓住重要信息是诉讼的关键。另外一项非常重要的思路是开庭时“从何说起”的问题。


本案,经过律师细致的梳理、分析工作后,已经对原告的收入、支出、资金流向等问题有了一个细致的了解。为了在数小时的开庭中使法官帮助我方审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我们还额外增加了选择表达方式的环节。


律师归纳了三种表达角度,有金额从大到小、以月为单位从前往后、交易对象等。分别从原告转移总额、月度转移峰值、转移渠道等角度强化转移财产的可疑程度。经过律师的仔细分析,我们决定,首先在答辩阶段抛出转移总额,以及转移区间范围,并强调月度峰值金额;其次在举证阶段逐笔举证的同时,峰值月份特别强调转移金额远超过日常生活开支范围。最后在法庭辩论阶段细致阐述观点,并且法庭辩论阶段还需要结合质证阶段对方针对转移金额逐笔说明的理由,当庭判断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生活实际、是否与我方了解到的情况存在冲突,并在此阶段整体表达我方观点。


从上述庭前准备的思路、策略,以及证据的取舍等方面,对于解决本次纠纷,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不辜负我们的所有辛苦付出。


最终,本案调解结案,调解内容较前期原被告自行协商的内容,更有利于我的委托人。更让人高兴的是,双方对于某件贵重饰品的争议,也在此次一并解决。


【结语和建议】


婚姻是两情相悦,是追求幸福。离婚是各奔东西,也是追求幸福。每个婚姻中的男女,由于各种因素而让双方的认知、收入、社会地位等方面产生差距,往往收入增多的一方容易产生不良情绪,忘记当年的相识、相知、相爱与相依。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法律所否定,但由于情况较为隐蔽,与日常生活开支、工作开支等交织在一起,如何正确辨别是处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承办人:王珏 袁国英


关键词:婚姻家庭、夫妻共同财产、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和被告李某在一次商业活动中相识,并有共同爱好打羽毛球,经一段时间的自由恋爱后,于2014年5月在昆明市某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双方均为二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前均各自生育一女,杨某女儿跟随杨某共同生活。自结婚以来,李某一直支持杨某工作,并积极调动自身的社会资源,为杨某从事营销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17年杨某在云南省内一家头部金融公司工作得到提拔,升任副总经理职位。至此,杨某开始嫌弃李某的收入和家庭,加之李某家族内部开展合资投资,未让杨某深度参与,使得夫妻双方之间的矛盾更是雪上加霜。于是,杨某在2021年4月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计955.3万余元。


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600000元;3.请求依法分割房产一,价值385.3万元;4.请求依法分割房产二,价值310万元。


【代理意见】


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对于整个家庭的财产了解不全面,甚至知之甚少。此类案件中,涉及到处理婚姻关系,同时也要处理好财产关系,所以查清涉案双方财产是必经环节,一方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另一方面则是减少后续案外案的产生。以下是本案律师作为被告李某的代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梳理了以下办案思路及策略:


一、知己知彼


本案于2021年4月立案,被告于8月进行委托,8月28日开庭。鉴于时间紧迫,我方迅速了解案情后,向法院分两批,共提交数份调查令申请书。后由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开庭时间延期,使我方有了一个喘息的机会。


调查令申请至获取证据期间,律师要求委托人提供所有银行卡的银行流水,细致梳理资金流。开庭前就能够对整个案件近百页的银行流水了如指掌。并以此为基础,拟定诉讼方案。


对方同样向法院申请了数份调查令,对此,法院责任双方相互提交证据。我方反复研究本方证据后,我方被要求提交的证据并未发现不利情况,反而我方提供的证据远多于对方想要的,所以并未出现因调查取证产生额外的于己不利的证据情况。


二、防守反击


根据我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其婚前个人财产存续至婚后,由于产生变卖和重新购置房产的操作,导致律师梳理证据难度大、进度慢等阻力。但经过律师细致梳理后,能够以律师和法官的思路,向当事人阐明案件走向和预判案件结果。当事人也对律师给出的法律分析意见充分认可。


在获取我方所需证据后,经过细致的分析和梳理,我方获取了夫妻共同财产的结余金额,并且还发现对方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总金额预计180万余元。至此,我方的诉讼策略从之前的被动防守转变为主动进攻。


最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方迫于我方证据充分到法官产生内心确信,开始要求详细解释资金流向及用途时,以低于双方协商时的40万元补偿金额,调解结案。


【调解结果】


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涉案两套房屋归被告李某所有。


三、涉案车辆归原告杨某所有。


四、被告李某向原告杨某补偿34.5万元。


五、原被告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等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


调解结果之一


调解结果之二


【案例评析】


本案是如何使原告要求分割955.3万元的案件变成34.5万元呢?降损达到96.39%!

庭审过程中,律师对于证据的理解和阐述,已经使法官产生了合理怀疑,是本案的亮点之一,就本亮点评析如下。


(一)分析能力


本案中,双方银行卡近20余张,且本方当事人资金流动性大、参杂家族人员的资金混入,导致某一事件产生的购入或售出的流水相互混同(该项涉及被告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置换新房产的认定,后期另开篇解读)。银行流水呈现信息量巨大、需要逐笔说明的特点。


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首先以证据入手,建立律师对案件的初步认知,并听取当事人的说明解释;然后细致分析是否存在逻辑矛盾、证据矛盾之处;最后形成完整的、符合逻辑的事实体系和证据体系。更为重要的是,整个过程中律师都保持着谨慎的职业怀疑,对于孤证矛盾证据进行筛选和判别。


在此基础上,在建立较为完善的案件认知后,律师还分别以被告、原告、法官的角度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对获取的双方证据进行充分考量。站在原告的角度来质疑本方证据体系,尽可能在开庭前找出自身证据缺陷并拟定应对方案。


另外,个人认为,律师职业的难点和亮点,也是升华律师工作的重点,就是要保持职业的独立性,这里的独立性包含以下两个层面:


一是独立于委托人,律师在接到委托后,对委托人不能不信,也不能全信。委托人普遍会由于不懂法律或庭审、不懂表达重点、带有主观情绪、有其他难言之隐等因素,导致其向律师提交的证据、对律师的叙述存在偏差,严重时甚至是误导。所以,我在办案过程中,初次约见当事人时,尽可能少说多听,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达成了解案件整体情况的目的。后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以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偏差及错误。在证据调取完毕后才能对案件进行判断,整个过程中只有初期了解案情阶段需要依靠委托人描述和提供证据,中期和后期就要独立于委托人。


二是独立于案件,事件本身并无属性,会由于人的立场不同,产生不同的理解。律师全身心投入案件研究的过程中,也要适当地以一种超脱的角度审视案件,即“上帝视角“。审判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化解矛盾和公平正义并重,一味地强调对错、自身利益分毫不让的态度,则无益于纠纷的化解。律师应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兼具纠纷解决的效率,让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让步,尽早解决纠纷,脱离纠纷漩涡。


部分工作底稿之一




部分工作底稿之二


(二)阐述能力


律师在短时间内汇集了双方当事人7年婚姻的大部分财产相关的海量信息,抓住重要信息是诉讼的关键。另外一项非常重要的思路是开庭时“从何说起”的问题。


本案,经过律师细致的梳理、分析工作后,已经对原告的收入、支出、资金流向等问题有了一个细致的了解。为了在数小时的开庭中使法官帮助我方审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观点,我们还额外增加了选择表达方式的环节。


律师归纳了三种表达角度,有金额从大到小、以月为单位从前往后、交易对象等。分别从原告转移总额、月度转移峰值、转移渠道等角度强化转移财产的可疑程度。经过律师的仔细分析,我们决定,首先在答辩阶段抛出转移总额,以及转移区间范围,并强调月度峰值金额;其次在举证阶段逐笔举证的同时,峰值月份特别强调转移金额远超过日常生活开支范围。最后在法庭辩论阶段细致阐述观点,并且法庭辩论阶段还需要结合质证阶段对方针对转移金额逐笔说明的理由,当庭判断是否存在矛盾、是否符合生活实际、是否与我方了解到的情况存在冲突,并在此阶段整体表达我方观点。


从上述庭前准备的思路、策略,以及证据的取舍等方面,对于解决本次纠纷,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可以说不辜负我们的所有辛苦付出。


最终,本案调解结案,调解内容较前期原被告自行协商的内容,更有利于我的委托人。更让人高兴的是,双方对于某件贵重饰品的争议,也在此次一并解决。


【结语和建议】


婚姻是两情相悦,是追求幸福。离婚是各奔东西,也是追求幸福。每个婚姻中的男女,由于各种因素而让双方的认知、收入、社会地位等方面产生差距,往往收入增多的一方容易产生不良情绪,忘记当年的相识、相知、相爱与相依。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法律所否定,但由于情况较为隐蔽,与日常生活开支、工作开支等交织在一起,如何正确辨别是处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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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1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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