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婚后未生育子女,之后妻子陈某患上尿毒症,王某也负担了治疗费用,肾手术花费约40万元,都是陈某父母及亲友支付。术后陈某并未痊愈,需长期药物治疗,夫妻两人分居。随后王某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未支持。王某第3次起诉离婚,法院准予离婚,酌定王某向陈某支付生活帮助费10万元;给予陈某司法救助5万元。
妻子生病丈夫可以要求离婚吗?
法律上没有因一方有病而对方不能提出离婚的规定,因此,妻子生病,丈夫可以提出离婚,包括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其中妻子有精神疾病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时,只能通过诉讼离婚。
《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王某要求离婚,依法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后要给女方经济补偿吗?
离婚男方是否需要给予女方补偿,视具体情形而定:
1、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2、男方照料老年人,抚育子女较多,女方未承担相应义务的,不需要给予女补偿。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会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
3、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妻子身患重病,原则上丈夫需要履行关心照顾扶养的义务。如果丈夫一定要离婚,那么妻子就有权利要求其给付扶养费保障自己以后的生活。所以本案中,丈夫在妻子患病后多次起诉离婚,分居导致二人感情破裂,最终判决二人离婚,并由丈夫支付给妻子10万元生活帮助费
都说一日夫妻百世姻缘
朋友生了场病
就被丈夫“净身出户”
唉 真是人心难测啊
我朋友能拿回属于她的财产
并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吗
1
Q1
我朋友最近生病住院,需要一大笔治疗费用。没想到的是,她的丈夫私自转移了家庭共有财产,并且提出离婚。因为这件事,我朋友有很大的情绪波动,导致病情恶化。这种情况下,怎么能追回被转移的财产?是否可以向她丈夫索要精神损失费呢?
A1:《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者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根据你的描述,你朋友现在是生病住院的状态,你朋友的丈夫不仅没有尽到扶养义务,反而还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并提出离婚,这种行为不仅不道德,同时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已经损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你朋友可以在有初步证据的基础上起诉她的丈夫,并且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必等到离婚的时候再分割。
当然,如果你朋友对她丈夫这种行为感到绝望而决定离婚,也可以在离婚时,采取离婚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你朋友的丈夫确实存在私自转移共同财产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你朋友可以要求对方少分或者不分。
2
Q2
我给孩子签订了教育机构的合约,合同上关于授课师资的说明比较模糊。签字前我口头上提出了疑问并被告知老师都毕业于海外知名大学,但真正的授课老师并未达到口头承诺的标准,甚至有些老师还是在校生。我非常担心孩子的上课体验,想要全额退款并获得赔偿,可以吗?
A2:你好,关于你提出的师资质量问题,在你已经掌握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机构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你的描述,在你与教育机构订立的合约中,关于授课师资部分的说明并不明确。在签订合约之前,如果该培训机构的宣传海报或者课程介绍中有过关于师资情况的内容,你可以收集起来作为相关证据。同时,你还需要收集授课老师的真实情况,作为机构违约或者存在欺诈的对比证据。在以上条件都符合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教育机构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承诺安排符合条件的老师进行授课,构成违约,此时你可以和机构交涉要求更换老师或者解除合同,退回学费。但是如果你没有教育机构对自己培训课程的师资宣传材料或其他能够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就无法证明机构存在违约行为。如果你对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不满意,可以与机构沟通退还剩余未学课程的费用。
3
Q3
上周我朋友在网上买了一双鞋,因为对质量不太满意给了差评。之后店家一直用短信进行骚扰,甚至在中午打电话,影响了我朋友的休息,请问该怎么办呢?
A3:你好,你朋友可以先尝试与店家沟通。如沟通无果,可以先将店家的号码拉黑,再去网络购物平台以及12315对该商家进行投诉。如果该商家继续通过其他方式进行骚扰,你朋友可以选择报警。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给出商品真实评价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同时也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你朋友遇到的商家不仅没有尊重消费者的该项权利,反而通过这种不正当的方式骚扰消费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因此,商家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你朋友的隐私权。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你朋友先尝试和商家进行有效沟通,如果商家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你们可以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你朋友可以向网络购物平台以及12315进行投诉。另外,你可以让你的朋友将反复骚扰的商家电话号码拉入黑名单。如果商家仍然采取其他方式持续骚扰,干扰到你朋友的正常生活的,你朋友可以选择报警,让警察对商家进行处理。
4
Q4
我与丈夫结婚五年了,近一年,他经常跟我吵架,甚至在吵架时动手。我认为这也属于家暴,而且我也不想再忍受他的脾气了。但是我并没有家暴的相关证据,每次动手也没对我造成太大伤害,主要是皮肤上的一些淤青和擦伤,因此也没有病历。请问在离婚时我能以家暴为由要求多分财产吗?
A4:《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根据你的描述,你丈夫每次吵架都对你的身体进行伤害,足以构成家暴,你现在需要做的就是收集证据,比如录音、拍照、让其写保证书等方式,来证明他存在多次家暴行为。
除此之外,你也可以对他对你身体造成的损害进行诊疗并留存诊断证明。如果情况危急或者特别严重的,你还可以报警来留存证据。至于财产分割方面,家暴不是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直接依据。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那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才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你发现你丈夫有这种情况,可以收集证据,在离婚时要求他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你可以收集证据,在起诉离婚时要求你丈夫对你进行损害赔偿。
5
Q5
我在2020年5月买的精装修房,2020年9月底收的房子,去年年底发现卧室的墙纸是花的,有一条条像漏水一样的痕迹,现在更明显了。找物业被告知说过了保修期,可是我一天都没住呢,我该怎么维权?
A5:你好,房屋的交付是以你签收的时间为准,而不是入住的时间。因此,如果在保修期内发生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无偿进行维修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商品房的保修期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为开发商规定的行业规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按要求约定保修期。因此,如果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无偿进行维修,直至达到规定或者约定的标准为止。如果超出保修期限,开发商免除的仅是无偿维修责任,并非对房屋质量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因此,你可以对照你收到的《住宅质量保证书》里关于房屋防渗漏的保修时间,要求开发商承担维修义务。即使房屋交付超过了《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如果房屋防水工程保修期未过,开发商仍然要承担质量瑕疵担保或产品责任。
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如何向法院申请撤销胁迫婚姻……本期微信关于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分为程序篇和实体篇为你一一解答。
01程序篇
1.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答: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如存在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等特殊情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第1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随时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答:无论是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还是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第2款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4.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时,能否进行调解?
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能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5.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胁迫婚姻?
答: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8条第2款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6.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胁迫婚姻期间多久?
答: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当事人提出撤销胁迫婚姻之诉的时效是否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答:期间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9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
8.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
答: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离婚冷静期为多久?
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0.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但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能否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答:不能,应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2.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答: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3.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提出返还已付彩礼的诉讼请求?
答:可以提出相关返还请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上述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4.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答: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15.离婚后发现尚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答: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答: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相关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3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能否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答: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第1款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8.能否因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答: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第2款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19.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经过调解?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先组织诉前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2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0.离婚案件,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
答: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02实体篇
离婚诉讼中,主要涉及三点:婚离否、娃归谁、钱怎么分?下面作详细讲解:
一、法院什么情况下判决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婚姻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审判实务中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8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家暴问题,遇到家暴问题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依据:
1. 当事人的陈述;
2.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 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解决过程等视听资料;
6.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 医疗机构诊疗记录;
8.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二、离婚后孩子跟谁?抚养费谁出?
(一)抚养权归属问题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母亲抚养;
2. 两周岁以下,一般跟随母亲,特殊情况跟随父亲,包括母亲生重病;母亲不愿意,父亲愿意等。
3. 两周岁以上,父母都要求直接抚养,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请求方的举证证明责任: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子女愿意随其生活;
(3)具有抚养能力。
优先条件包括:
(1)已做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八周岁以上,父母都要求直接抚养,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47条
(二)抚养关系能否变更?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57条。
(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能否探望子女?
父母享有探望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亦享有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谁出,出多少?
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期限长短则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
(一)抚养费的数额
1.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4.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3.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抚养费数额可视情况增加
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举证证明要求: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水平或者子女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50、51、52、53、55、58条。
四、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首先,夫妻财产分为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举证责任:
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资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27、29条
(二)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洗漱用品、化妆品、装饰物、衣物等价值不大的物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为个人财产;
④离婚后又复婚,离婚分得财产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30、31、78条
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三)房子如何分配?
1. 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的,协商分配,无法协商的,由法院判决: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经济适用房:
一方婚前取得购房资格,并在婚前购置房屋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在婚前取得购房资格,但在婚后购房,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另一方确有出资,并主张返还出资及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予以支持。
双方婚后取得购房资格,共同出资购买的,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7、78条
3.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分配,无法协商的,法院无法直接判决归属,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权归属。待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
4.贷款的房屋:
(1)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贷款方式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动产归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
(2)婚前一方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支付首付款,并贷款,不动产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名下的,如何分割?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出资一方明确对登记一方的赠与。分割时考虑双方贡献大小、家庭付出、抚养子女等因素,平衡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3条
(3)婚后签订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何分割?
婚后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归属哪一方及对应折价款补偿,需考量不动产出资贡献大小、权属、价格、银行贷款及还款、居住情况等,体现公平原则。
(4)婚后以一方婚前财产全额购买的自住房屋如何分配?
购买房产的钱款全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
(5)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父母无特别声明的,该出资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父母无特别声明的,该出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比例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及还贷情况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6)父母为子女全部出资购房,如何分割?
婚后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原则处理。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约定优先,若无约定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双方父母出资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五、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中的出资如何分配?
1.一方以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 一方以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将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 以共同财产投资独资企业,如何分配?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74、75条
六、债务问题
1. 没有夫妻共同签字的,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以下两种情形认定为共同债务:
(1)债务人的配偶事后追认;
(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
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2. 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5)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
(6)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3. 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赌博是非法活动,赌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不符合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
七、过错赔偿问题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 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 有其他重大过错。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八、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如何向法院申请撤销胁迫婚姻……本期微信关于离婚诉讼的相关问题分为程序篇和实体篇为你一一解答。
01程序篇
1.离婚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
答: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如存在被告离开住所地超一年等特殊情形,可以向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1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能否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答: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6条第1款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已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是否可以随时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答:无论是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还是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其中,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以认定为“新情况、新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4条第2款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 离婚案件中,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家庭暴力的,可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新情况、新理由”。
4.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时,能否进行调解?
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能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1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审理不适用调解,应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5.哪些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胁迫婚姻?
答: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8条第2款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6.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胁迫婚姻期间多久?
答: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7.当事人提出撤销胁迫婚姻之诉的时效是否适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答:期间为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9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规定。
8.当事人能否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结婚登记的民事诉讼?
答:不能提起民事诉讼,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9.离婚冷静期为多久?
答: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7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10.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可否提出离婚?
答: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但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的遗产,能否在离婚诉讼中分割?
答:不能,应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12.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答: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13.离婚时一方是否可以提出返还已付彩礼的诉讼请求?
答:可以提出相关返还请求,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返还:(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其中,上述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4.离婚后发现一方在离婚时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行为的,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
答:可以,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2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4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15.离婚后发现尚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答:可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3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
1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答:在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相关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3款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能否起诉解除同居关系?
答:仅起诉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第1款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8.能否因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
答:可以,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条第2款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受理。
19.离婚案件是否必须经过调解?
答: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先组织诉前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第1、2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0.离婚案件,案件受理费如何收取?
答: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
(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02实体篇
离婚诉讼中,主要涉及三点:婚离否、娃归谁、钱怎么分?下面作详细讲解:
一、法院什么情况下判决离婚?
“夫妻感情破裂”是我国婚姻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审判实务中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81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家暴问题,遇到家暴问题怎么办?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且不以提起离婚诉讼为条件。
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依据:
1. 当事人的陈述;
2. 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3. 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
4. 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
5. 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解决过程等视听资料;
6.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
7. 医疗机构诊疗记录;
8. 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
9. 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
10.伤情鉴定意见;
11.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
二、离婚后孩子跟谁?抚养费谁出?
(一)抚养权归属问题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哺乳母亲抚养;
2. 两周岁以下,一般跟随母亲,特殊情况跟随父亲,包括母亲生重病;母亲不愿意,父亲愿意等。
3. 两周岁以上,父母都要求直接抚养,法院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
请求方的举证证明责任:
(1)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
(2)子女愿意随其生活;
(3)具有抚养能力。
优先条件包括:
(1)已做绝育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八周岁以上,父母都要求直接抚养,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47条
(二)抚养关系能否变更?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关系。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 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6、57条。
(三)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能否探望子女?
父母享有探望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定条件下亦享有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有协助的义务。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谁出,出多少?
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数额和给付期限长短则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
(一)抚养费的数额
1.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4.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2.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3.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1)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
(2)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
(三)抚养费数额可视情况增加
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 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3. 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举证证明要求:
(1)原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水平或者子女实际需要超过原定数额,或其他正当理由;
(2)父或母有给付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5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50、51、52、53、55、58条。
四、离婚后财产怎么分割?
首先,夫妻财产分为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离婚后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举证责任:
对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一)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1)工资、资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5、27、29条
(二)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洗漱用品、化妆品、装饰物、衣物等价值不大的物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为个人财产;
④离婚后又复婚,离婚分得财产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30、31、78条
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三)房子如何分配?
1. 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的,协商分配,无法协商的,由法院判决: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2.经济适用房:
一方婚前取得购房资格,并在婚前购置房屋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一方在婚前取得购房资格,但在婚后购房,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若另一方确有出资,并主张返还出资及资金占有期间利息的,予以支持。
双方婚后取得购房资格,共同出资购买的,即使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7、78条
3.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
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协商分配,无法协商的,法院无法直接判决归属,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使用权归属。待取得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另行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7条
4.贷款的房屋:
(1)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怎么分割?
夫妻一方婚前以贷款方式向开发商支付房款,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离婚时,协商不成的,法院一般判决不动产归属于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但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8条
(2)婚前一方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方或双方支付首付款,并贷款,不动产登记在双方或另一方名下的,如何分割?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出资一方明确对登记一方的赠与。分割时考虑双方贡献大小、家庭付出、抚养子女等因素,平衡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1063条
(3)婚后签订买卖合同,不动产登记在夫或妻一方或双方名下,如何分割?
婚后购置,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归属哪一方及对应折价款补偿,需考量不动产出资贡献大小、权属、价格、银行贷款及还款、居住情况等,体现公平原则。
(4)婚后以一方婚前财产全额购买的自住房屋如何分配?
购买房产的钱款全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6条
(5)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父母出资,父母无特别声明的,该出资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父母无特别声明的,该出资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分割比例综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产权登记情况及还贷情况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6)父母为子女全部出资购房,如何分割?
婚后父母全资出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1款第4项原则处理。
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约定优先,若无约定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双方父母出资比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
五、夫妻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中的出资如何分配?
1.一方以共同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 一方以共同财产在合伙企业中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双方协商一致将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
(1)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2)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对转让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4)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3. 以共同财产投资独资企业,如何分配?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74、75条
六、债务问题
1. 没有夫妻共同签字的,能否认定为共同债务?
以下两种情形认定为共同债务:
(1)债务人的配偶事后追认;
(2)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的债务。
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
2. 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5)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等);
(6)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3. 赌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不属于。赌博是非法活动,赌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借款不符合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另一方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4条
七、过错赔偿问题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 与他人同居;
3. 实施家庭暴力;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 有其他重大过错。
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八、离婚时的经济帮助
什么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请求经济帮助?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0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哪些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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