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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赔偿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离婚赔偿的程序是怎么样的?)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5-02 09: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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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文章目录:

第十二期--离婚案件全流程

家庭暴力取证方法及应对措施告知书


一、证据形式及主要事项


(一)伤情照片:受伤后及时拍照,照受伤部位的同时要照脸,以证明关联性


(二)诊疗记录:及时就诊,包括医疗本,诊断证明、医疗报告,住院病例等


(三)报警记录、警察笔录、伤情鉴定报告、告诫书等


1、报警要尽量打110,而不是打派出所的电话。110会有报警记录留存,派出所不一定有报警记录。


2、记录出警人员的联系方式,方便将来调取证据。


3、如果当时无法报警,时候要及时报警。


4、必要时可要求警方做笔录,依程序进行鉴定,出具告诫书等。


5、家庭暴力受害人不方便报警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四)保证书:施暴方道歉时,要求其本人书写,可留存备用。


(五)证人证言:受害人应当积极寻求亲友帮助,将来可作为证人作证


(六)录音录像:可事先准备,也可在遭遇暴力时尽量逃往有视频监控的区域。车辆的行车记录仪或者小区监控等也有可能保留录像。


(七)相关机构证明:受害人可以求助居委会,村委会,对方用人单位,妇联,学校等机构。


二、应对措施


(一)适时分居


(二)向相关机构求助,寻找紧急庇护场所


(三)报警处理,请求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达不到治安管理处罚标准的,可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四)对施暴者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


(五)必要时对施暴者介入心里治疗


(六)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七)起诉离婚、侵权纠纷等、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八)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电子邮件:


受委托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因与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为甲方(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或其他法律事务中选择)诉讼的代理人。


二、甲方对乙方律师的授权为:(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授权具体内容及期限另见授权委托书,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出现案情变化或甲方的变化,甲方要求改变委托授权内容的,双方另行签订新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费用:


(一)经双方协商,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律师费元。


(二)支付方式:。


户名:北京市律师事务所,账号,开户行:


(三)在甲方委托乙方时,乙方律师服务费的报价是建立在委托人单方陈述的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之上,但若委托后乙方发现甲方未对财产情况作如实告知,或诉讼中因其他原因增加诉讼标的,或调查后发现诉讼标的远大于甲方陈述的,由此会导致乙方律师工作量的增加,此时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加律师费。


(四)本市交通费:若乙方承办甲方委托事务需要到异地办案的,乙方指定律师及其助理的差旅费、住宿费均由甲方负担。乙方律师结案时应与甲方结算完毕,并交付相关票据。


(五)办案中产生的诉讼费、查询调档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翻译费、评估费、邮递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如委托方律师存在私下收费(委托人未将费用支付给委托方律师事务所)或在本合同外收取费用,委托方可以向受托方律师事务所投诉或举报


四、甲方同意以本协议抬头处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双方沟通的联系方式,文书一般首先通过电子邮箱传送。乙方律师与甲方联系、邮寄或快递法律文书及其他资料的收件地址均以抬头处填写的为准,相关联系方式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五、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多变性和可调解性,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无论本次诉讼是否经历开庭及开庭几次,在甲方委托乙方之后若发生原告撤诉情形或当事人双方和解情况,导致本次诉讼终结的,由于乙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已付出劳务工作,也视同乙方律师完成代理事务,原代理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乙方原则上不退还。


六、在乙方代理该案过程中,若甲方单方撤销或终止委托,乙方无过错的,乙方已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本协议自行终止。若甲方变更委托代理事项内容的,乙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接受委托,或


终止本合同。并由双方另行协商法律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对原代


理协议进行变更和补充。


七、在乙方从事甲方委托事务过程中,遇到该案任何一方撤诉、


旋转文档 单页 明双页 连续阅读 自动滚动 国全文


双方达成和解(包括庭下和解和庭上和解)、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甲方庭审缺席、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死亡导致案件终止审理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同样视为律师已完成协议委托事务,乙方无过错时,已收取的律师代理费用不再退还。


八、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若甲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和其他费用的,乙方有权停止代理工作,超过合同约定付款时间逾天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九、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


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本协议将取代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曾经作出的关于本案的口头或书面的约定。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十一、甲方与乙方之间就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的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持有一份,乙方持有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理人 律师


年月日 年月日


签约地点


北京xx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案件风险告知书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


风险告知书


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了您能更好地了解律师工作。使案件办理的风险具有可预见性,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北京 xx律师事务所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特对您做如下风险提示:


1.合理预见案件风险


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结果可能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


2.形成委托关系


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协议,律师事务所应当签字盖章;合同签订后,您在交纳律师代理费时,本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同时,您需要与承办律师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


3.及时提供或变更联系方式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如您变更联系方式应当及时通知办案律师;律师将根据您提供的联系方式向您送达相关的通知书,裁判文书等材料


4.信任并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


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和策略均建立在当事人向承办律师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上,因此当事人应如实陈述和提交证据。


律师无权开展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序良俗之活动,更不能实施向办案人员行贿、说情等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亦无权要求律师从事上述行为。


5起诉与诉讼请求


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您的请求/申请/答辩意见,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支持的可能;或者某些陈述、辩解成为法律上的自认。


高婚和解除收养关系案件,有可能多次诉讼后方能成功,即第一次起诉有可能不被支持,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原告只能间隔六个月后再次起诉,您须了解该情况。


6.证据的收集及出示


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证据应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否则您可能面临证据不被采纳,不被认定的风险。证据应当提供或者出示原件、原物,否则有可能不被采信。


提供证人证言的,一般证人应当亲自出庭作证,证人不出庭作证,证人证言可能不被采信。


婚姻家庭案件的证据可能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个人隐私,以非法手段收集的此类证据有被排除的风险。


7.按时缴纳诉讼所涉各类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撒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等程序,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相关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评估、鉴定等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8.律师不承诺案件结果


承办律师承诺全力履行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不能保证案件必然受理、胜诉或者达到委托人预期结果,承办律师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


9.婚姻家庭案件的多变性及可调解性


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可调解性和多变性,律师根据情况参与大量调解工作。在委托关系形成之后,若经调解后出现原告撤诉、委托人单方撤销委托、当事人双方达成庭前调解、庭上调解或庭外调解、一方被判驳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均视为承办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务。继续聘请承办律师处理其他诉讼或非诉讼的程序的须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10.执行


在婚姻家庭类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等原因,可能导致生效裁判文书无法被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法律后果。


11.免责事由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存在个别司法不公、司法效率低下等现象,律师会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但承办律师对因上述原因对案件的进程及结果产生的影响不承担责任。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本所律师有任何违规行为,或者您有任何疑问或意见,请与本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xxx-xxxxxxxx,或者将投诉材料、相关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xxxxxxxx@xxx.com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谈话笔录


时间:_年_月_日_时分至_时分


地点:


谈话人:_____律师 记录人:____


被谈话人姓名:_,性别:_,身份证号:_电子邮箱:,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离婚案件基本情况调查表


如原告是男方,应首先询问妻子一方是否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此期间男方不可提起离婚诉讼。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一)已方当事人:姓名_,性别_年月日生,民族_


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身份证(军官证)号码___联系电话


(二)对方当事人:姓名__,性别____年月__日生,民族_


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_


身份证(军官证)号码___联系电话注:如当事人系外籍,还应注明国籍和护照号码。


(三)如果一方身份为军人,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的态度(要求在立案或诉讼中提交其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同意其离婚的证明)


(四)注意管辖问题


询问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三、婚姻基本情况


一)相识时间仪方式:


确立恋爱关系时间:


结婚登记时间:


登记机关:


是否初婚:


(二)子女基本情况:


(三)恋爱期间感情状况


(四)结婚初期感情状况


(五)夫妻矛盾或感情破裂的原因及具体情况例:


1.与异性同居、重婚


2.实施家庭暴力


3.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5.夫妻是否分居,分居的时间


6.对方已经失踪


7.婆媳矛盾


8.不愿生育等


9.是否已经起诉过离婚,是的话,上次生效判决的时间为:


(六)其他情况:夫妻双方是否存在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是否是受胁迫结婚;一方在婚前是否有隐嘴重大疾病的情况等


(七)在以往的谈判中,对方是否同意离婚


三、子女抚养基本情况


(一)子女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


(二)子女抚养情况:子女从出生以来的直接照顾人,抚养的实际情况


(三)一方抚养子女的优势及对方不利于抚养子女的情况


四、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一)房产坐落:购买时间:购买人:购买价格:出资情况;


房屋性质:如商品房口 福利分房口 经济适周房口


两限房口 成本价购房口 集资购房口


房屋产权证号登记权利人: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居室


已付清全款口有贷款口


贷款情况:首付元借款人贷款银行:


借款总金额:_元,借款期限为___年,自_年月_日起至_年_月日止,每月还贷约--元,现已偿还个月贷款还四、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一)房产坐落:购买时间:购买人:购买价格:出资情况;


房屋性质:如商品房口 福利分房口 经济适周房口


两限房口 成本价购房口 集资购房口


房屋产权证号登记权利人: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居室


已付清全款口有贷款口


贷款情况:首付元借款人贷款银行:


借款总金额:_元,借款期限为___年,自_年月_日起至_年_月日止,每月还贷约--元,现已偿还___个月贷款,还剩___个月的贷款未还。


房屋现市场价值:


(二)车辆


购买时间:婚前口 婚后口


购买的具体时间:__年__月__日购置价格:


出资情况:


车型: 车牌:


登记权利人:已经付清全款口有贷款口


贷款情况:首付__元,借款人,借款总金额为_元,借款期限为_年,自年_月日起至年_月日止,每月还贷约__元,现已偿还__个月贷款,还剩个月的贷款未还。


车辆现值约:实际使用人:


(三)公司股权/股份


1.公司名称:


2.成立时间:


3.注册资本:


4.股东:


5.原被告入资额:


6.原告持股比例.


7.入资时间:


8.是否实缴:


9.现公司股权/股份现值:(四)银行存款


双方名下银行账户的户名、银行账号、估计余额、开户行等(五)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情况以股票为例:


(四)银行存款


双方名下银行账户的户名`银行账号`估计余额、开户行等


(五)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情况


以股票为例:


1.证券账户号:


2.股东编号:


3.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名称及地址等:


4.大概价值;


(六)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军


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个人损害赔偿金等


(七)其他财产


1.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


著作权:


商标权:


专利权:


2.黄金`钻石`贵重手表首饰等


3.古董字画等


4.其他


(八)共同债权债务


1.共同债权




(九)屋内家具家电:名称品牌,购买时间,购买价格


R (复杂的请单列家电清单)


五、诉讼请求(答辩意见)总结(一)委托人是原告:要求离婚


委托人是被告:同意离婚口 不同意离婚口


(二)子女的抚养


1.抚养权归属:要求归 自己口 对方口 抚养


补充:


2.抚养费数额: /月


3.探望权要求(频率、天数):(三)共有财产的分割意见


1总体的分割比例:原告% 被告__%


2.具体想获得的财产及折价:(1)(2)(3)


....


3.若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恶劣情节,是否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4.是否要求离婚经济补偿或经济帮助。


(四)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费用的承担。


六、调解意见


民事起诉状


原告 男/女’ —■■■■■■■■■■■■■■■■■■■ 工作单位和职务:


电话


被告 女/男’ 年_月一日 族’ 工作单位和职务: ’电话


案由:离婚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子


由原告抚养’被告可自愿给付抚养费(或: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 元;或婚生子 由被告抚 养)’一并处理探视权;


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四、如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经济补偿、经济帮助金的诉讼请 求,请列在此外’如: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款 元;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一次性困难帮助金 元;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家务劳动补偿金 元;


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被告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一)被告在经济上对原告过于苛刻’导致原告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和交际°


(二)被告及其父母对原告及其父母不够尊重’导致双方关系产生裂痕。


(三)原、被告婚后多次分居’经多次尝试证明无和好可能。


(四) 年_月’原告曾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后半年内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注:重要)。 其他感情破裂的原因’例如:


被告有重婚行为(注:法定事由)


被告与异性多次同居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被告婚外情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注:常用)


被告多次出轨是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


被告频繁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被告遗弃子女’置原告及子女于不顾’导致感情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双方性格严重不合’基本无交流(注:常用)


被告有赌博(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注:法定事由)


原、被告连续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注:法定事由)


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感情无任何改善’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注:法定事由)


婚姻基础薄弱


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注:常用)


被告不愿生育子女’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注:法定事由)


被告习惯逃避问题’缺乏责任感’严重影响夫妻沟通


被告与原告父母严重不睦’关系恶劣


被告缺乏责任感’脾气不好]o


二、要求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自愿支付抚养费


(一)婚生子


基本情况


儿子(女儿)


日出生’现年ˉ


儿子(女儿)从出生至今一直由原告直接照顾。尤其是 月原告从美国回国后’一直跟随原告居住于原告父母处’并由 原告父母帮助照顾。


(二)原被告抚养条件基本情况


1.原告系研究生毕业’学历较高;目前就职于国有企业’工作稳 定’收入稳定。原告名下有个人房产’有固定住所可以解决母子的


居住问题。


除此之外,原告父母条件也较好’能帮助原告照顾外孙。原告 父母身体不错’母亲系医院护士退休,父亲系研究所退休’经济条件 也较好。


2。被告系高中毕业,目前无业’ 月左右又将自 已仅有的住所出租,目前没有固定住所’不利于抚养孩子。除此之 外,被告脾气急躁’除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外’还曾打伤他人’ 经派出所调解’赔偿受害人1万元。其性格显然不适合直接抚养子


女。且双方分居期间被告没给过一分钱抚养费’也未尽到监护人的


基本责任。被告父母早已离异’被告一直与母亲生活’因此其父不可能帮助照顾孙子’而被告母亲居住在美国’也不可能帮助照顾孙子°因此’从双方条件看’显然原告的情况更适合直接抚养子女。且子女刚刚2岁’对母亲十分依恋’从未离开过母亲’突然改变成长,环境对其生活和心理将有极大影响’不利于子女成长。


(三)原告身体状况难再生育


1.原告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该种疾病几乎不能怀孕,原告能怀孕生下儿子几乎是个奇迹’因此原告再怀孕的可能性非常小°


2.原告腰椎还做过大手术』腰椎被摘除一块’因此’怀孕也有极大风险’年生产时’医生表示,原告生产有可能导致全身瘫痪’但原告仍然不顾个人安危毅然生下儿子’为此被告深为感动’表示夫妻的矛盾从此既往不咎’会好好与原告过日子。考虑到原告很难生育的特殊情况’也希望被告予以理解,能够同意子女归原告抚养’原告同意离婚后被告按期探视子女》将离婚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四)被告抚养费数额


目前被告无业’没有工作收入’但自年—月起’被告将自已在西城区的房屋租出’根据该房面积及地理位置’每月租金应超过元’原告要求每月ˉ元的收入仅占20%’被告完全有能力承担°月分居以来’一直由原告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费’被告未支付过任何子女抚养费》因此’被告还应支付月至判决前的分居期问抚养费。且双方分居期间被告没给过一分钱抚养费’也未尽到监护人的基本责任。被告父母早已离异’被告一直与母亲生活’因此其父不可能帮助照顾孙子’而被告母亲居住在美国’也不可能帮助照顾孙子°因此’从双方条件看’显然原告的情况更适合直接抚养子女。且子女刚刚2岁’对母亲十分依恋’从未离开过母亲’突然改变成长环境对其生活和心理将有极大影响’不利于子女成长。


(三)原告身体状况难再生育


1.原告患有多囊卵巢综合征’该种疾病几乎不能怀孕,原告能 怀孕生下儿子几乎是个奇迹’因此原告再怀孕的可能性非常小°


2.原告腰椎还做过大手术』腰椎被摘除一块’因此’怀孕也有极 大风险’ 年生产时’医生表示,原告生产有可能导致全身瘫 痪’但原告仍然不顾个人安危毅然生下儿子’为此被告深为感动’表 示夫妻的矛盾从此既往不咎’会好好与原告过日子。 考虑到原告很难生育的特殊情况’也希望被告予以理解,能够同意子女归原告抚养’原告同意离婚后被告按期探视子女》将离婚 带给子女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四)被告抚养费数额


目前被告无业’没有工作收入’但自 年—月起’被告 将自已在西城区的房屋租出’根据该房面积及地理位置’每月租金 应超过 元’原告要求每月 ˉ元的收入仅占20%’被 告完全有能力承担° 月分居以来’一直由原告独自承担儿子的抚 养费’被告未支付过任何子女抚养费》因此’被告还应支付 月至判决前的分居期问抚养费。


(五)子女探视权


结婚以来,被告与原告家人有诸多矛盾,为防止双方离婚后因子女探望权问题再发生争执,原告希望与被告协商或由法院判决,明确子女探望权,按约定或判决书履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原、被告婚后主要共同财产为婚后购买的室房屋和室房屋。


综上,原告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_人民法院


具状人:年月日


民事上诉状


诉讼请求


号民事判决书第


一、改判 项’判决 归上诉人抚养;


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a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上诉人每两周可探视 一次’一次 两天;


三`改判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内 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


号房屋 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 婚生女 现年2岁10个月’已超过两周岁’依法可以判 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 众多人生环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 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北京 公司。不论其职业 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217元’基本 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所需的基本经济能力。


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 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 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 总之’被上诉人 在北京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 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 的成长环境° 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子


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 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问过少,割裂了被告 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 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 探望权进行改判。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 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 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 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 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Q理感情伤害巨大。 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 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


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 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基本情况: 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认定事实 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一)上诉人约定房屋为共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依法有权在 不动产产权变动之前撤销赠与’房屋应判归 所有’被上诉 人只能享有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根据……的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在结婚第二天将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 有’应视为将其中的一半赠与给了被上诉人 应适用《婚姻 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为赠与行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 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 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众所周知’不动产赠与的完成应以 过户完成为准’既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未转 移’上诉人依法可行使撤销权。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示法庭要撤销赠 与’房屋就应当按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 决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折价o° 一审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销赠与的前提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 不是适用赠与’被告有无撤销权等未作任何论述和考虑,只是认定 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就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明显的认定事


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看’赠与也是附条件和义务的’现 条件和义务未达成’赠与理应可以被撤销° 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上诉人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一审法院 漠视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也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法院将上诉人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认为是债权问题’ 在被告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不处理’也是适用法律错误’房屋如果 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 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才对° 一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 以证明 父母曾为房屋出资


投资款’理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利益, 未经共同投资人 同意’将房屋单独处分’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 而且,在…… 一审法官未认定双方存在投资关系,但认为这是债权问题(参 见判决书第6页) ,既然认为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在认定房屋为共有 的前提下,在 已提交了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对 在提交证 母的出资理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方为公平’对此` 据_ -父母出资凭证时,也在证明内容里提到过’即便法官认 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质’父母的出资及增值也应一并认定为债务才 对’一审法官并未处理’也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四、即便按照一审法官的认定’其房屋折价的计算方法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即便假设房屋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审法官在折价的计算上 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按照相关解释,房屋价值是包含银行贷 款利息的,所以未还贷款利息也要计算在未还债务范围内’但是一 审法官只将未还贷款本金进行了扣减,少扣减了约30万元的利息, 导致在 应给付 的折价方面’多计算了约 万元·一审法官的计算公式为: 而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出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 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 ’男/女’ 族, 工作单位 电话 日生’ 职务:


申请人因 离婚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 异议。


证据准备


一、婚姻关系证据:结婚证,如果被对方藏匿,可以到登记结婚的民政局或者档案馆调取,两者都要加盖公章。


二、感情破裂证据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 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二十三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 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 玻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 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1.重婚证据(重婚罪)是1994年2月1日前以夫妻名义共


同生活的男女’虽然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法律上也认可其婚姻效力。而 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法律上仍认为其为同 居关系’不认可具有事实婚姻的效力。


关键证明二点:一是双方同居,二是以夫妻名义同居


重婚的证据如下:


1)邻居或者熟人的证人证言


2)双方对外公开的资料


3)非婚生子女出生的相关资料


4)保证书、悔过书、信件等


5)录音录像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和重婚的证据基本相同,但是不要求以夫妻名义同居。


3、家庭暴力证据


4、遗弃家庭成员证据


5、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证据


6、分居证据(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因工作出差等不算)包括分居协议,居住证明等


7、生育纠纷证据


三、亲子关系证据


四、抚养类证据


1、子女年龄证据


2、日常抚养情况的证据(照片视频,支出抚养费票据、辅导学习相关证据、日常照顾子女的其他证据)


3、经济情况证据(收入证明,工资卡流水明细、经济条件证据比如房产,汽车,股票,保险,基金等)


4、子女实际需要费用证据


5、教育程度证据(父母的)


6、健康情况证据(当事人和老人,判断是否适合抚养孩子)


7、一方存在恶习,过错或者不良记录的证据


8、八岁以上子女的意见


、财产证据(房屋-购房发票,税费,房产证,借款合同,还贷清单或还款计划表;汽车-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发票,保险合同等,行驶证,车辆管理所登记资料;公司股权-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公司章程,股东及出资名册等;存款-户主历史交易明细单原件{银行盖章},-必须法院调取,己方当事人和律师都无权调取,户主网上明细单,己方当事人转给对方的转账记录,照片,其他如双方的语音文字沟通信息等;股票--律所可到开户证券公司的营业厅调取;基金理财、期货、住房公积金-余额,明细,婚前和婚后部分;保险-保险合同即可,律师可到保险公司调取,前提是知道哪家保险公司;知识产权;古董或价值较高的首饰;债权债务)


六、继承案件常用证据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3、遗产证据


4、抚恤金和丧葬费


七、管辖异议证据


1、户籍证明


2、居住证明


3、租赁合同


4、房产证


5、单位证明


6、日常生活消费凭证


7、其他


立案


一、提交起诉状、上诉状或者再审申请书


二、提交授权委托材料


1、律师事务所函


2、授权委托书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4、受托人身份材料(包括律师执业证复印件等)


三、提交管辖地证明


1、被告户口本


2、被告身份证


3、被告的居住证明


4、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证明


或营业执照。


四、立案时必须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1、离婚纠纷(结婚证或结婚登记证明,子女出生证,)


2、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结婚证、财产证据)


3、继承纠纷:


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婚姻关系证明,主要遗产证据


遗嘱、遗赠继承纠纷:除上述材料外,还需要提交遗嘱证据(遗嘱原件不建议律师保管)


开庭前准备工作


一、财产保全


应该申请保全的情形:案件中有容易转移的财产、有明显转移财产的倾向、刻意隐瞒财产、当事人有拒不执行的可能性


二、证据








庭前会议


一、询问当事人是否公开审理,如果当事人不同人公开审理,则律师要写“不公开审理申请书”


二、和当事人确认所有法律文书


三、确定证据


四、讲解开庭程序


五、询问当事人调解意见


六、提醒


七、对证人的培训


开庭


1、表达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


2、学会借助文书


3、重事实陈述和法律分析,不要或者尽量少的发表评论性的语言


4、不卑不亢、既要有原则又要尊重法庭权威


5、质证、对方提交的证据过于复杂,可以申请不当庭质证。注意核对证据原件。针对证据三性进行质证,针对证明力,证明内容质证


6、代理词:找到焦点问题,重分析、轻陈述。使用适当的论述方法(正反两方面论述),客观中庸,词尽达意


离婚案件常见的法律问题


1、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但是不包括突发重大疾病所需要的治疗费。


2、抚养费标准:一个孩子,月收入的20%-30%;两个及以上孩子的,一般不超过月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3、离婚案件中容易产生纠纷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他归双方所有,)房屋:一方婚前投资购买房屋,婚后增值,法院一般会看房主是首套房还是多套房。


2)保险类财产:离婚时一方尚未退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予分割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缴纳养老保险,主张将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部分和利息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应予支持


3)公房财产权:婚姻存续超过5年,另一方有请求继续承租的权利;公房单位出具证明只同意出租给本单位员工的,给另一方适当的经济补偿。


律师工作日志


1.形式


2.工作日志意义:确定事实,让当事人看到律师工作,达到良性和主动沟通的目的


执行程序




涉及财产:由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其他:由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法院执行


咨询、调查、调解和谈判


1、委托合同中应约定谈判和调解的时限、终止条件


2、调解技巧:安排合适的环境、充分沟通找到焦点问题、寻找共同点比如子女问题、适时安排单独面谈和双方谈判、适时终止调解、不可强制调解


文书起草


一、应当明确约定律师的工作范围:文书起草应当约定期限和修改次数


二、律师费的确定,看案件的复杂程度


三、语言文字的表达:专业严谨,法言法语


婚前财产约定和夫妻财产约定


婚前财产约定


1、婚前财产较多,或者持有家族财产较多的


2、选择婚后实施分别财产制度的


3、有离婚风险的


4、创业举债者


5、家庭财富传承规划的需要


6、国籍不同,法定财产制度不同的


怎么起诉离婚?判决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第四章 离婚


第二节 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怎么起诉离婚?)


法言俗语


诉讼离婚的程序基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起诉和答辩阶段。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应当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案件的管辖,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至第16条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内容是:(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4)中国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5)中国自然人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调解阶段。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离婚是诉讼离婚的一种方式。因为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调解书确认的条款具有与判决书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调解与诉讼外的调解具有本质的不同。经过调解,如果当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诉或者将和好协议记录在案,即可终止离婚诉讼。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则按照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如果调解无效,法院则应当做裁判的工作。


三是审理判决阶段。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无论是判决准予离婚还是不准离婚,当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5天内提出上诉。如果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的,二审人民法院仍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依法作出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判决,判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当事人就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申请再审的,如涉及判决中已分割的财产,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如涉及判决书中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则应另行起诉。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金湖县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对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王某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金湖县金某地,其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故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3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第1款、第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处理。


案例二 孙某某于2014年5月6日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孙某某与王某某于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某甲。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吵架,甚至相互动手,从2007年3月起双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儿高考前夕,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但因种种原因没有办理离婚登记。之后王某某拖延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孙某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因需要搜集证据而撤诉。现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王某某答辩称双方感情没有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达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孙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通过孙某某给王某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某某与王某某日常已经很少面对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孙某甲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法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孙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三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于1980年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1983年6月4日生育长子吕甲,1986年5月30日生育次子吕乙,1988年12月28日生育三子吕丙,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独立生活。原告陈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患病后无法独立生活,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因此,原告陈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均分夫妻财产,并要求吕某某返还工资款33000元,并给予其经济帮助金60000元。本案中,陈某系原告陈某某的姐姐,并且是原告的监护人。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某某系不能辩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陈某某的监护人陈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1980年即开始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双方已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属事实婚姻。原告陈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无法自理,被告吕某某不履行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现原告陈某某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原告陈某某要求均分共同财产,但未提供财产清单及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持权利人有证据后,可另行主张。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偿还其2005年至2013年的工资款33000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陈某某要求被告吕某某给予其60000元经济帮助金,根据《婚姻法》第42条的规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时废止,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1079 条、第1085 条、第1091条。)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被告吕某某给予原告陈某某20000元经济帮助金为宜。


法官说法


01


起诉离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否则当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有可能面临被移送的风险,而延长诉讼时间。关于案件管辖具体的规定可参见《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02


诉讼离婚中,人民法院如果认为需要判决离婚的,会针对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审理,所以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时,应当在要求离婚的同时,提出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方式的请求。


03


关于离婚前男女双方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在诉讼离婚中是否继续有效的问题。一般认为,该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一般说来,这种协议有可能是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底线,如果人民法院的判决远远超出这种底线的话,可能会引起双方矛盾激化,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可以将其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


04


关于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问题。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可能会因疾病或外力损伤而出现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一般情况下,因为夫妻双方均具备行为能力,离婚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但对于这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的离婚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无法表达真实意思的人。在离婚案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其第一顺序监护人系配偶,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05


我国施行二审终审制,在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旦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并不生效,此时夫妻一方不可以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或与他人结婚。须经二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婚姻关系才能宣告结束。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的法律标准(判决离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法言俗语


当协议离婚行不通时,诉讼离婚就成了唯一的选择。是不是只要到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一定会判离?答案是否定的,法院审理离婚诉讼,判断应否判决准予离婚是有严格条件的。从《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规定来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正所谓“清官难管家务事”,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一道模糊的算术题。


《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了应准予离婚的多种情形,采用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案件的客观事实方面综合分析。夫妻感情,是指夫妻双方相互关切、敬重、忠诚、喜爱之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理论上是指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已发展成真实的、完全的、长久的和无可挽回的破裂。除列举的应当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外,对一方向被宣告失踪的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这种规定是为了尽早结束已经名存实亡达两年以上的婚姻关系,使当事人能够开始新的生活。法院受理了原告对被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后,对下落不明一方可用公告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为了避免多次起诉离婚均不准离婚情形的出现,《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规定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相互补充,既避免草率离婚现象的出现,又保障了当事人离婚的权利。


为体现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民法典》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军人指的是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士兵和现役军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虽然不属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编制序列,但是,在婚姻问题上仍按现役军人婚姻问题处理。这里的重大过错一般是指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重大过错行为主要是指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并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行为,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等,可以认定为重大过错行为。


为体现对妇女权益的保护,《民法典》对特殊时期男方离婚诉权作出了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至于“确有必要”具体是指哪些情形,在实践中,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认定。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孙某某与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3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育女儿孙某甲。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现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孙某某与王某某于2011年5月29日就离婚问题达成“离婚协议书补充条款”。孙某某于2012年10月、2013年7月两次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为由撤诉。2014年5月6日,孙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与王某某离婚。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虽然结婚多年,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矛盾,致使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够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孙某某要求与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辽宁省辽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孙某某与王某某依法登记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逐渐产生矛盾。自2012年起,孙某某多次起诉要求离婚,虽撤诉,但夫妻感情状况并未因此好转。通过孙某某给王某某留便条、发短信的行为,可以看出孙某某与王某某日常已经很少面对面接触,结合双方曾协议离婚、证人的证言,可以确定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四年之久。二审期间,法院试图调解双方和好,但孙某某坚持要求离婚,可以看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王某与江某系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双方相识时间短,相互了解较少,结婚较为仓促,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对王某有家庭暴力,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对王某拳脚相加。2009年,江某无缘无故将王某毒打一顿并致其离家出走。后王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决:(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江某给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3)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该案诉讼费由江某承担。王某提供江某书写的协议书及相关证人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江某对其施加家庭暴力。法院认为: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该案中,双方均同意离婚,表明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确实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为此,法院判决王某与江某离婚(财产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三 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的父亲原在一个单位工作,二人关系很好。197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80年登记结婚,于1981年12月生有一子(现已成年成家)。原、被告在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间,总为家庭生活琐事吵架生气,因双方沟通不畅,处理矛盾不当,影响了原告对被告的感情,特别是被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原告为此于2012年7月2日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4年6月12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三十余年相识、相守实属不易,双方感情基础良好,应珍惜多年来建立起来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问题,互相体谅和关心对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说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话。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沟通、脾气冲动的问题,在生活上对原告多些关心和照顾、多些体贴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对已故老人们的承诺,念及对子孙后代的影响,共同努力,克服当前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困难,双方还是具有重归于好的可能的。据此,法院裁判不准原告刘某森与被告李某梅离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案例四 陆某、陈某系自行相识登记结婚,育有一子陈某某。自2011年陆某、陈某开始分居并持续至今。陈某某自双方分居后跟随陆某生活。陆某称,陈某在此期间认识了其他女性,并已与其一起生活,陈某认可曾有此事。陆某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婚生子陈某某由其抚养,陈某每月支付抚育费35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陈某每月给付其帮助费2000元;要求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5000元。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陆某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陈某亦同意离婚,且双方持续分居已近三年,应当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无和好可能,对陆某之离婚诉请,法院予以准许。父母对子女的抚育系法定义务。关于陈某某之抚育问题,从孩子生活习惯、利于孩子成长等角度考虑,以陆某继续抚育为宜。关于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本案中,结合双方陈述,参照双方收入情况、北京市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陈某每月应支付2000元。关于帮助费问题,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对方收入状况,参考双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财产及居住情况,该项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鉴于陈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确与其他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应认定在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问题上,陈某具有过错,对陆某要求陈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支持,数额由法院酌定。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7条、第46条之规定(《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时废止,相关规定参见《民法典》第 1079 条、第1085 条、第 1091 条。),判决如下:(一)准予陆某与陈某离婚。(二)双方婚生之子陈某某由陆某自行抚育,陈某于2014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抚育费2000元,直至陈某某年满18周岁止。(三)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陆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四)驳回陆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01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是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诉讼时应向法院提供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等证明材料。


02


离婚纠纷中,原告方有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责任,人民法院将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如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将判决不准离婚。


03


对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原因起诉离婚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法院审查属实,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将判决准予离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如果夫妻双方对损害数额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据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基本生活水平,考虑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和过错程度等综合判断。过高的损害赔偿数额请求无法获得支持。


04


并非所有的夫妻间吵架动手行为均构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一般夫妻纠纷,如没有使受害人产生恐惧或不以控制受害人为目的,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举证较为困难,法院一般通过伤情鉴定、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证人证言等综合作出认定。


05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如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条规定条件且提供证据证明加害人有加害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保障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06


起诉离婚的次数并非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决定因素,并不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定不判离,或者说多次起诉离婚一定会判离。人民法院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条件予以判断。


07


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08


近年来,老年人离婚案件数量逐渐增多,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的相关规定,可判离婚。但“少时夫妻老来伴”,在年轻时的感情逐渐淡去之时,老年夫妻之间所谓的感情更多的是对一份承诺的信守和由此演变而来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责任与社会担当。老年夫妻双方应当多考虑多年的夫妻情分、自身对家庭应有的责任,慎重对待离婚问题。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至第五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怎么在网上起诉离婚?

现阶段,网络迅速发展,诉讼的很多环节都可以采取网络的形式进行,如网上会见、网络开庭等。对于离婚案件,有的诉讼阶段也可以在网上进行。如果问,网上可以起诉离婚吗?答案是可以!那具体怎么操作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跟诉宝法律小编一起来看!


一、在网上怎么起诉离婚?


登陆法院网站,找到诉讼服务平台,点击立案,按照提示一步一步操作就可以。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手机接收验证码,之后法院信息也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所以手机号码一定留常用的,并留意手机信息。


2、拍照上传的文件一定清晰,看得清上面所有字迹,必要ps。


3、网上立案也是需要身份证的,律师用律师证。


4、收到立案通知后,及时交费,逾期不交费按撤诉处理。


二、诉讼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离婚起诉状、证据(结婚登记证明、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如果是对方在婚姻期间有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行为,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对方是过错方,并且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三、起诉离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女方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原告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起诉离婚尽量收集对方存在过错的具体证据,比如说婚内出轨的或者是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这样子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目前我国有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以及抚养权没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


四、网络对诉讼的影响


网络信息技术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科技元素被引入中国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各级法院全面推进电子诉讼,目前,100%的法院可实现网上立案、缴费、电子送达三类应用。在现下疫情肆虐的今天,网上开庭也较为常见,这其中就包括婚姻案件。


注意:诉讼完毕,离婚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各方,而不能有电子形式。判决离婚的判决书一旦下达并生效,也即意味着婚姻关系宣告结束。


诉宝法律提醒您:首先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对方有过错行为,一定要记得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说对方有家暴行为,可以保留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断治疗记录等证据。其次如果是诉讼离婚后第一次没有判离,自己又坚决想离婚,那么切忌和对方共同居住在一起,应当保持分居状态。


本期分享就到这里了,如果您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欢迎私信留言,小编将会根据需求整理相关内容更新!若您遇到法律问题,诉宝法律将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现阶段,网络迅速发展,诉讼的很多环节都可以采取网络的形式进行,如网上会见、网络开庭等。对于离婚案件,有的诉讼阶段也可以在网上进行。如果问,网上可以起诉离婚吗?答案是可以!那具体怎么操作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起诉离婚的流程是什么?跟诉宝法律小编一起来看!


一、在网上怎么起诉离婚?


登陆法院网站,找到诉讼服务平台,点击立案,按照提示一步一步操作就可以。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需要手机接收验证码,之后法院信息也是通过手机短信发送,所以手机号码一定留常用的,并留意手机信息。


2、拍照上传的文件一定清晰,看得清上面所有字迹,必要ps。


3、网上立案也是需要身份证的,律师用律师证。


4、收到立案通知后,及时交费,逾期不交费按撤诉处理。


二、诉讼离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诉讼离婚一般需要向法院提供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离婚起诉状、证据(结婚登记证明、孩子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如果是对方在婚姻期间有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吸毒赌博等行为,也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来证明对方是过错方,并且无过错方还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三、起诉离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


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夫妻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女方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当事人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原告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被告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原告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原告仍坚持要求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起诉离婚尽量收集对方存在过错的具体证据,比如说婚内出轨的或者是家庭暴力行为的证据,这样子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目前我国有离婚冷静期制度,但是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以及抚养权没有异议的可以选择协议离婚。


四、网络对诉讼的影响


网络信息技术的兴起,越来越多的科技元素被引入中国法院的庭审过程中。各级法院全面推进电子诉讼,目前,100%的法院可实现网上立案、缴费、电子送达三类应用。在现下疫情肆虐的今天,网上开庭也较为常见,这其中就包括婚姻案件。


注意:诉讼完毕,离婚判决只能以书面的形式送达各方,而不能有电子形式。判决离婚的判决书一旦下达并生效,也即意味着婚姻关系宣告结束。


诉宝法律提醒您:首先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对方有过错行为,一定要记得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说对方有家暴行为,可以保留报警回执、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断治疗记录等证据。其次如果是诉讼离婚后第一次没有判离,自己又坚决想离婚,那么切忌和对方共同居住在一起,应当保持分居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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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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