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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后能获得哪些赔偿呢(女方提出离婚赔偿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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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2 04: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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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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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割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果关系确实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那么,如果女人和丈夫没有感情,想离婚呢?徐宝同律师团队根据处理离婚财产分割的经验,并从法院裁判的角度提出了实务建议,分享给大家,希望对大家能有一些帮助。


案例: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和丈夫结婚10年了。由于种种问题,我和丈夫现在没有感情,他们之间也有矛盾。我们有一个11岁的女儿,正在上小学。我们家有一栋楼,没有其他存款。我们之间的矛盾是因为我们没有感情,不能在一起。我想问一下如果我们离婚了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子女抚养和共同财产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10岁以上子女征求意见。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徐宝同律师认为,离婚有两种情况: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只要到登记机关填写离婚信息,起诉离婚,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自法院判决之日起计算离婚。



1. 协议离婚。通过双方协商,就子女抚养(含权或费用)、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共识,签订离婚协议,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离婚协议一式三份。婚姻登记机关保留一份,其余两份生效)



2. 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



3. 夫妻关系未破裂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离婚(起诉法院不得离婚)。夫妻关系破裂的,请参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如何分割离婚财产。



1. 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前支付的部分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夫妻婚后明确赠与或共享财产,否则即使加名,也只能视为个人财产。



2. 婚前出资和抵押部分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后抵押和可能装修或偿还房屋的部分属于婚后共同财产。



3. 婚前财产,持有人同意赠与或者与对方共享的,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单方面婚前买房,婚后加名。后来离婚时,一般法院会综合考虑实际要求。加名的一方一般不享有房屋产权,但肯定会根据房屋价值获得一定的补偿。






4. 关于一方出轨的问题:夫妻离婚时,一方有明显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分割或者适当减少。个人财产的部分不在这一分割范围内,但由于过错原则,未出轨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徐宝同律师,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国际律师协会(IBA)理事,亚洲代替性纠纷解决调解中心调解员,中国仲裁员,泰国国际仲裁中心(THAC)仲裁员。徐宝同律师团队专注公司、商事、股权、合同、疑难诉讼及仲裁争端解决,十余年法院审判实务及规则研究经验。本文不能视为对特定案件的法律建议或意见,仅为笔者团队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你遇到法律问题,可以联系徐宝同律师,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全职主妇离婚获得3万元经济补偿 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大皖新闻讯 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丈夫起诉离婚,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据肥西法院2月10日发布,近日,肥西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武某与喻某系高中同学, 2017年12月登记结婚。婚后武某仍坚持学业,并于2019年前往日本求学,喻某遂辞职陪同前往。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因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武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喻某不同意解除与武某的婚姻关系,喻某认为,婚后武某一直坚持学业,家中日常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有稳定工作及收入,婚后为了迁就武某事业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并一度患有中度焦虑,如果离婚,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给予其倾斜保护,并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补偿。


2021年2月,武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喻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武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2年7月,武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


肥西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武某与喻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武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喻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喻某婚后辞职跟随武某前往日本求学,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武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喻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武某应给予喻某离婚经济补偿3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武某与喻某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武某支付喻某经济补偿款3万元。


法官说法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安徽网)


全职主妇离婚获赔15万元补偿,法院:家务劳动价值受法律保护

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


后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案件回顾


林某与妻子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等家人,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该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


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妻子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


后丈夫起诉离婚,


妻子主张应获得经济补偿。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离婚纠纷案,依法判决男方向全职在家照顾女儿的女方支付经济补偿15万元。


案件回顾


林某与妻子杨某系初中同学,双方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1月生育一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为了照顾女儿等家人,杨某遂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后来,双方因子女抚养教育、婆媳关系等问题发生矛盾,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并分居。林某认为,双方处于分居状态超过一年以上,感情破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杨某不同意解除与林某的婚姻关系,杨某认为,林某一直对女儿的生活学习缺乏关心照顾,家中日常的家务劳动均由自己承担,自己结婚前本是高收入人群,结婚后为了相夫教子放弃了工作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经济利益。如果离婚,女儿由自己继续抚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应当注重倾斜保护,并给予自己适当的经济补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林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某离婚,法院判决驳回了林某的离婚诉讼请求。2020年4月,林某与杨某又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并报警,后林某离家并租房居住,女儿继续由杨某抚养照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林某与杨某经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发生纠纷,且分居超过一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现林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综合考虑二人女儿的读书情况、林某的居住情况以及女儿自己的意愿等因素,法院确认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支付抚养费。关于共同财产分割部分,林某与杨某的房屋、个人账户资金、投资、车辆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平等分割。


关于杨某主张的经济补偿款,法院认为,杨某自女儿出生后便辞职在家抚育女儿,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因此在离婚时林某应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以及杨某的信赖利益等因素,认定林某应给予杨某离婚家务经济补偿15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林某与杨某离婚;女儿由杨某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18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车辆分别归林某、杨某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及资产方面由双方平均分割;林某支付杨某经济补偿款15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家务劳动的价值受法律保护


家务劳动虽无薪酬,但对家庭生活和社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价值受法律认可与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一方给予的权利救济和平衡,弥补付出较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失去的自我发展机会。


该案中,杨某为了照顾女儿和身患疾病的母亲,辞职在家成为全职主妇,放弃和牺牲了自身的工作机会、职业能力和发展前景,在家庭劳动中付出了更多时间和精力,为林某的事业发展提供了家庭生活保障。


杨某作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出于对美好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我发展空间客观上受到压缩,应当在离婚时获得林某给付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根据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家庭义务的精力等因素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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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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