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是婚姻家庭关系中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涉及范围较广的概念。《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内容。以下分别进行法条梳理和解读,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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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约定财产制】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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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点
1. 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本条首先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其中的“所得”是夫妻所得,包括夫妻共同所得、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妻一方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本条采用列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方式,第1款前4项明确列举四种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5项是抽象概括式的兜底规定。关于第4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外情形为“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了日常家事范围内的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外,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另一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 第1063条是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主要分四种:(1)夫妻各自的婚前财产,以完成结婚登记、确立婚姻关系为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因其明确的人身专属性而归一方所有。(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此为尊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自由意志。(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上通过明确列举式规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区分。(5)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情形。此为兜底的概括性条款,以应对复杂的社会现实生活。但需注意,前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与本条均有兜底性概括条款,但在适用上要有主次先后之分。由于我国是法定的婚后财产共同制,因此,对于本条第5项的解释要坚持从严原则,只有在本条前4项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专属性的财产,才能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在无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时,应以确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原则。
3. 第1065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人,以契约的形式,约定相互间的财产关系,从而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相对于法定财产制而言的,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只有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关于本条,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约定的条件和形式。缔约时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约定内容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围。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以口头形式进行约定且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的,也应予认可。(2)约定的时间和范围。本条规定对作出财产制契约的时间未作限制,实际上是采纳自由主义立法例,男女双方既可以在结婚之前作出财产制契约,也可以在结婚时、结婚后作出约定。(3)约定的范围。本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依据该规定,男女双方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财产均可以进行约定。(5)约定的具体内容。可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可以约定采取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或限定共同制。除约定财产所有权外,夫妻双方还可以就财产的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进行约定,也可以约定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债务清偿责任、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清算及分割等。(6)约定的效力。对内效力,是指对夫妻双方的效力,即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外效力,是指对夫妻以外第三人的效力,实践中主要是指对债权人的效力。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如何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必须进行登记或者为第三人所明知,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如《德国民法典》规定需在婚姻财产制登记簿上登记,《日本民法典》规定需于婚姻申报前进行登记,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目前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为保护第三人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本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财产关系的约定只有相对人知道的,才对其发生法律约束力。本条第3款所谓的相对人“知道”,不仅包括知道约定的存在,还包括知道约定的内容。第三人知道的时间,应是在债务产生之前或产生当时,在债务产生之后才知道的,不属本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知道”的情形。另外,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7条,本条第3款所称“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 第1066条是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允许分割的情形仅限定于本条规定的两种情形,不能类推适用,亦不能扩大解释。本条规定两种情形如下:(1)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即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需注意,若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仍将处分所得款项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属此类。以上情形,不仅要认定行为的成立要件,还须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程度。“严重损害”,需要结合行为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造成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进行。(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这里的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何为“重大疾病”,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参考相关文件列举的重大疾病,根据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一般认为,需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或直接关涉生命安全的疾病等属重大疾病。“相关医疗费用”,是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5. 第1087条是关于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规定。依据本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协议分割与判决分割。(1)协议分割。以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为先,最大限度地尊重双方对私权事务的意思自治。协议作出后,在一定程度上,男女双方在协议项下形成了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关系。(2)判决分割。当男女双方无法通过协议解决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时,则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的原则和规范进行认定。除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形外,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若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依据本条,判决分割共同财产,以均等分割为一般原则,以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为补充原则。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为《民法典》增加的内容,当夫妻一方对离婚存在过错,如存在重婚、虐待、遗弃等情况的,法院分割财产时,应给予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可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些财产,或给予无过错方优先选择的权利。此外,因我国婚俗习惯多是女方落户到男方处,承包土地也多以男方为户主名义承担,为保护女方承包经营权,本条第2款特别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编辑:江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夫妻在结婚后只要没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除了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外,婚后的收入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具体来说,以下几类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比如一方工作取得的工资、奖金,兼职取得的劳动报酬等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比如说,夫妻一方在婚后经营公司的收入,工资、奖金用来投资理财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这一块比较复杂,放在后面专门一个板块给大家详细解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在婚后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特别指明给夫妻一方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五)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比如说,夫妻一方将婚前存款在婚后频繁操作买进卖出股票产生的收益。虽然投资的本金是个人财产,但投资活动是在婚内进行的,所以投资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后面我会详细为大家解释常见的两种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在实践中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六)男女双方在婚后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七)男女双方在婚后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如果夫妻在离婚时还没有到可以领取养老金的年纪,不能要求分割养老金。但可以要求分割养老金账户中的个人缴纳部分及利息。
二、结婚后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婚后哪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以下几类财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比如婚前购买的房产、车辆、首饰等,或者是婚前的存款、基金、股票等。但要注意将婚前的存款、基金、股票等理财和婚后的收入区分开,否则婚前婚后的存款、基金、股票等理财和婚后的混同,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比如一方婚前已经继承了父母的房子,但婚后才过户登记的,这套房子是婚前个人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比如说,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工伤等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比如遗嘱中写明把财产留给自己的子女一方,而且特别注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与配偶无关,这也是防止家族财富因离婚而被分割的有效手段。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说,妻子用的化妆品、穿的衣服、戴的首饰等,一般属于妻子的个人财产。但如果生活用品的价值比较大,比如奢侈品包包、贵重的金银珠宝首饰,价值几万几十万的,仍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比如说,婚前买的房子在婚后升值,升值的部分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再比如,婚前的存款在婚后产生的利息也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关于孳息、自然增值和收益后面会详细给大家解释。
(六)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夫妻约定高于法定,比如夫妻双方约定婚后买的房子属于妻子一人所有,那房子就是妻子的个人财产。
三、什么是婚前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
婚后财产产生的收益是共同财产吗
法律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那到底哪些财产是收益?哪些是孳息和自然增值?
孳息是一个法律术语,是指由原物产生的额外收益。在法律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比如母鸡生的鸡蛋、果树上长出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典型的就是银行存款利息,是个人财产。
自然增值指财产所有人拥有的财产因所有人以外的变化因素的存在而出现的价值增长状态。也就是说,物品价值的增长与物品所有权人无关。典型的自然增值比如,婚前的房子因市场的原因价格上涨了,上涨的部分就是个人财产。再比如古玩、珠宝等由于其稀有性价格上涨,上涨的部分也是个人财产。
再说收益,收益其实很好界定,可以简单理解为婚后投入了时间、精力甚至经济成本去维护、运营所得的就是收益。比如婚前自己盖的房在婚后装修改造成有花有草,可供人参观的院子,最后价格翻了两倍。这个就是人为导致价格上涨,不是自然增值,而是收益,因此这部分应该是婚后共同财产。
接下来说说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有争议的两类财产到底是怎么认定的。
第一个是租金。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租金是法定孳息,是个人财产。有法院认为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即用益对价。而房屋出租所获得的租金是让渡房屋使用权获得对价,因此房屋租金是法定孳息。另一种观点认为租金是收益。配偶一方将婚前房产出租,要花费时间、精力甚至经济成本,投入了一定成本才产生了回馈,自然是收益。
目前主流观点是第二种,认为租金是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个是股票。股票主要是看婚后到底有没有操作。如果一方婚前购买股票,婚后从来没有操作过,那这个就是个人财产。但如果一方婚前买了股票,婚后不断地买进卖出甚至增加资本,那这个收益肯定就是共同财产。
讲到这里区分收益、自然增值、孳息其实很简单,可以总结为婚后投入了时间、精力、金钱各种成本运营婚前财产而产生的收益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放在那里不动产生钱的就是个人财产。
四、什么是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是共同财产吗
现在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越来越复杂,个人无形财产增多,其中就包括知识产权。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到底什么是“知识产权收益”呢?首先要弄清楚什么是知识产权。
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这三类又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本人才享有的权利,与配偶无关。比如著作权人享有的署名权、发表权就是人身权,是
再看什么是“知识产权收益”,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呢?我用三个简单的例子给大家讲清楚:
第一种情况,小红和小明结婚了,婚后小红写了一本小说并出版拿到了版权费,这笔钱就是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实际取得的收益,因此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情况,小红和小明结婚了,婚后小红写了一本小说,并已经签合同约定三个月后给钱。结果还没拿到钱,小红和小明离婚了。离婚后没多久小红酒拿到钱了。这笔钱就是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因此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种情况,小红和小明结婚了,婚后小红写了一本小说,她将小说免费发到网上没有任何收益。在离婚后,小说大火,影视公司要买版权改编电视剧,给了一笔钱。这笔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个人财产。因为这笔钱不是司法解释中提到的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以上就是涉及到结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内容,您明白了吗?
附相关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把夫妻财产理清楚很必要,当麻烦到来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拉扯。今天就分享一下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五类: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即劳动所得,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所得。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包括作品出版发行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得的报酬、专利许可所得、商标许可所得。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赠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入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所得的收益;夫妻双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1063条规定,以下五类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具体为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和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以赠与、继承给个人为条件,所赠与或者继承的物品具有鲜明的个人属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包括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划分。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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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离婚率越来越高,把夫妻财产理清楚很必要,当麻烦到来时,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拉扯。今天就分享一下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一、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民法典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有以下五类: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即劳动所得,包括脑力劳动、体力劳动所得。
2.生产、经营、投资收益;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包括作品出版发行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所获得的报酬、专利许可所得、商标许可所得。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赠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财产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入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名义投资所得的收益;夫妻双方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夫妻双方取得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二、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民法典1063条规定,以下五类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生活资料、生产资料。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具体为一方因人身损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赔偿和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赠与人或者被继承人明确以赠与、继承给个人为条件,所赠与或者继承的物品具有鲜明的个人属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包括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此外,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上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划分。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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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婚姻法房产分配(新婚姻法规定房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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