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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放弃财产,这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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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23: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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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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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自愿放弃名下财产,两百多万元债务该咋办?法院这样判

现代快报讯欠债后与妻子协议离婚,自愿转赠或放弃名下财产,影响他人债权实现,债权人能否成功维权?9月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送达,这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蔡先生、田女士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蔡先生个人财产无偿转让,影响丁某债权实现,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和分配。


据了解,丁某与蔡先生是同学关系。2009年,蔡先生数次向丁某合计借款人民币250万元。2019年,因蔡先生未能按约偿还,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蔡先生与其妻子田女士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因蔡先生向丁某所借钱款数额较大,且田女士抗辩对其借款均不知情,也并未使用,而丁某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系双方共同债务,故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该款系蔡先生个人债务,由蔡先生予以偿还,与妻子田女士无涉。蔡先生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了蔡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判决生效后,丁某至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丁某及法院才得知,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即2019年4月11日,蔡先生与田女士办理了离婚登记,并达成《离婚协议书》一份。该离婚协议中,蔡先生及田女士约定将其位于海安市区的两套生活用房无偿赠与儿子,大量厂房、双方所持60%的股权等归田女士所有。蔡先生放弃或无偿赠与他人财产的行为致该案件执行陷入困境,无奈之下丁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蔡先生与田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


另查明,上述的两套生活用房均于2019年4月1日由蔡先生儿子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分别于同年4月16日、4月17日转移至他人名下。


海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蔡先生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确认借款用于建设厂房、购买房屋、字画木材古董等,其作为公司的唯一投资人,在该公司生产经营期间使用上述资金置办的资产亦应系其个人财产。在丁某向其主张归还借款本、金期间,蔡先生与妻子田女士协议离婚,并对相关财产进行了分配与处置,涉及蔡先生将其个人财产无偿转让,损害了丁某的合法权益。丁某据此起诉,主张撤销两被告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和分配,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后,蔡先生、田女士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通讯员 沈星杏 殷程鹏 现代快报 记者 严君臣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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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危机来袭


债务人利用离婚协议转移财产


企图通过“净身出户”的方式


来降低偿债能力


等债权人来追讨欠款时


却发现债务人钱包空空


这可怎么办呢?


浙江平湖法院给出了答案


日前,平湖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撤销权纠纷,最终判决撤销姜某、朱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


案情回顾


姜某与朱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姜某与合伙人共同结欠吕某货款400余万元


2020年1月,姜某与朱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3处房产、1辆汽车、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婚前婚后所有的不动产及流动产都归朱某所有,婚内产生的所有债务归姜某负责并偿还,朱某无任何的责任与义务偿还任何的债务。


2020年7月,债权人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及其合伙人偿还货款。该案经审理,判决姜某及其合伙人偿还吕某货款440余万元。


2021年2月,吕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调查得知,吕某、朱某二人已办理离婚手续并将共有的所有房产转移登记至朱某一人名下,现吕某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奈之下,吕某于2021年7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姜某、朱某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的约定。


法院判决


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的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在合理期间内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其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房产、汽车、存款等婚前婚后所有的不动产及流动产都归朱某的约定,明显降低了其债务清偿能力,姜某在无其他财产足额偿还吕某债权的情况下,损害了吕某的债权实现。最终判决撤销姜某、朱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夫妻之间协议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自由,但不能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涉嫌逃避债务、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突破债的相对性,依据法律规定依法撤销债务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配的约定


法官提示


1、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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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3、撤销权的行使范围须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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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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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姜某与朱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的3处房产、1辆汽车、银行存款、股票、债券等婚前婚后所有的不动产及流动产都归朱某所有,婚内产生的所有债务归姜某负责并偿还,朱某无任何的责任与义务偿还任何的债务。


2020年7月,债权人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及其合伙人偿还货款。该案经审理,判决姜某及其合伙人偿还吕某货款4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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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的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案中,姜某在合理期间内未履行货款支付义务,其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房产、汽车、存款等婚前婚后所有的不动产及流动产都归朱某的约定,明显降低了其债务清偿能力,姜某在无其他财产足额偿还吕某债权的情况下,损害了吕某的债权实现。最终判决撤销姜某、朱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朱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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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该债权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债务人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发生于债权有效成立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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