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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未分割的房产怎么写遗嘱书(离婚不同意分割房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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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17:3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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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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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但没签字,有效吗?法院作出判决:有效

老人身患重病,为防止因自己去世,造成后辈陷入遗产继承纠纷,他特意找见证人订立了遗嘱。然而,老人因病情太重,最终没能在遗嘱上签字。随着老人去世,麻烦也来了,老人的妻子以遗嘱未签字为由,拒绝按照遗嘱内容分配财产,于是老人的女儿将母亲告上了法庭。那么,未签字的遗嘱有法律效力吗?近日,徐州睢宁法院对该起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该份遗嘱有效。


案件回放:继母不承认遗嘱被告上法庭


1999年,冯某某的父亲老冯与其母亲邢某离婚。此后,冯某某跟着母亲邢某一起生活。2013年,老冯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老冯被查出患有癌症,孙某一直在身边照顾。


2019年初,老冯病情加重,为防止其去世后遗产继承产生纠纷,在当年的3月1日上午,他将女儿冯某某叫到家里,并找来见证人陆某、周某、冯甲。


在老冯、冯某某、孙某均在场的情况下,由陆某当场代为书写遗嘱,就老冯个人所有的财产确定遗嘱内容为——“我死后,坐落在XX处的回迁房一套,产权由孙某、冯某某各占50%。该房屋由孙某住至百年以后。坐落在XX处的门面房一套由我女儿冯某某所有。”


遗嘱内容确定好后,陆某将遗嘱内容逐条读给遗嘱人老冯听。老冯听后均回复“嗯”,但在要求他签字时,却因病情加重、身体虚弱,在场人多次帮助下仍无法执笔写字而未在遗嘱上签字。


后陆某作为代书人、周某、冯甲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下方签字后离去,落款日期为2019年3月1日。冯某某用手机录像记录下了书写、宣读遗嘱的全过程。当日下午,遗嘱人老冯因病情进一步加重,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并于3日后去世。


办理完老冯的后事,冯某某与孙某协商遗嘱执行事宜,但孙某以遗嘱没签字为由,拒不承认该份遗嘱。随后,冯某某将继母孙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遗嘱是真实意思表达,有效!


睢宁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遗嘱人未签字的遗嘱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遗嘱是否生效。


原告冯某某认为,遗嘱人即父亲老冯系因病情加重,无法执笔才未在遗嘱上签字,但遗嘱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孙某认为,遗嘱不是老冯的本意,系在原告冯某某逼迫的情况下所立。冯某某在其父母离婚时,由其母亲抚养,对父亲照顾较少,遗产在分割时应由照顾老冯较多的孙某多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主张遗嘱人在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其所有的两套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为此原告冯某某向法庭提交了书面遗嘱及立遗嘱时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虽然原告提供的遗嘱系拍照打印件,但被告孙某及代书人、见证人对该份证据均不持异议,在法院问及遗嘱原件的去向时,原被告均确认在原告及代书人、见证人离开时,遗嘱原件放置于被告孙某家的桌子上,被告又无法解释遗嘱原件的去向,故可以推定遗嘱原件在被告孙某手中,但被告拒不向法庭提供,亦未作出合理的解释,故法院对原告冯某某提供的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关于该份未签字的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立遗嘱时,遗嘱人的神志是清醒的。虽然涉案遗嘱中没有遗嘱人的签字,但从立遗嘱时的视频资料分析,在代书人陆某开始代为书写遗嘱时,遗嘱人对其说:“你写清,可别写不清。”可以看出遗嘱人是有立遗嘱的意思表示的,且事先已经协商好了遗嘱事宜;在代书人拟好遗嘱并逐条宣读给遗嘱人冯某听时,冯某均回答:“嗯”对遗嘱内容表示认可。从录像最后可以看出,老冯试图拿笔在遗嘱上签字,被告亦鼓励他签字,但经过多次尝试仍拿不住笔。


结合调查笔录,可以认定遗嘱人未在遗嘱上签字,是因其身体健康原因致行动受限,且在去世前其亦未有变更遗嘱的意思表示。故上述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确认该份遗嘱系遗嘱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所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


对于被告辩称原告存在胁迫遗嘱人冯某的情形,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且从录像中亦可以看出,立遗嘱时,原被告双方均在场,且都积极促成且配合遗嘱的订立,故对被告的该辩称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该份欠缺形式要件的遗嘱是否生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法律对遗嘱形式的要式性,其初衷是确保遗嘱人真实意愿。对于遗嘱形式要件的审查最终仍应回归对于其实质的审查。如果严格机械地坚持遗嘱的要式性,常常出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被否定的情形,也违背了法律规定遗嘱要式性的初衷。因此,对于形式要件上稍有欠缺,但内容合法,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又有充分证据弥补遗嘱形式上不足的,应认定为遗嘱有效。


本案中,涉案遗嘱的内容表达清晰,且经过立遗嘱人及原被告的确认,并有代书人及两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予以见证,同时全程录像直观记录了立遗嘱的过程,录像中遗嘱人亦逐条对遗嘱内容表示认可,故法院认定涉案的遗嘱真实有效,应当按照遗嘱内容继承遗嘱人的遗产,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基于此,睢宁法院作出判决:坐落于XX处的回迁房一套由原告冯某某、被告孙某各享有1/2的份额,被告孙某生前对该房屋享有使用权;登记在冯某名下的位于XX处的门面房一套归原告冯某某所有。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睢宁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龚红卫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而在将要实施的《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中,除对于上述遗嘱形式的规定以外,又新增了对于“打印遗嘱”的规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通讯员 赵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



订立遗嘱竟无效?民法典规定的6种遗嘱形式了解一下

生前立下一份打印遗嘱


谁知遗嘱竟然无效?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打印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这是思明法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例案件。


陈先生有3个子女,其中,小雨、小俊是和第一任妻子所育,均已长大成人,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儿子小鑫,是和第二任妻子所育。两段婚姻均以离婚告终。


2019年,陈先生离世,儿女们因为遗产的继承产生矛盾。小鑫起诉同父异母的姐姐、哥哥,小鑫的母亲林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要求继承老陈名下的财产。因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法院还追加老陈的第一任妻子刘女士为第三人。


林女士表示,由于老陈两次离婚,老陈的父母也早已离世,目前老陈的3个子女均为法定继承人,每个子女对老陈的各项遗产均享有1/3的份额。同时,离婚后由她带着孩子,老陈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剩余的抚养费应该从遗产中先扣除。


对此,另外两个子女小雨和小俊表示,房子是他们父母婚后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没有分割,他们的母亲即刘女士有一半的份额。而且,父亲生前已立遗嘱。他们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打印的遗嘱,内容大致为:老陈在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立遗嘱,房产由小雨和小俊共同继承,房产以外的财产和债权分为3份,小雨占35%,小俊占50%,小鑫占15%。落款有老陈以及两位见证人的签名和指印, 落款时间为2018年2月3日。


林女士质疑遗嘱的真实性,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遗嘱中老陈的签名、指印进行鉴定。结果认定确实是老陈本人所留。 而遗嘱中的两位见证人陈述,当天是老陈拿出一张打印好的遗嘱,请他们签字、摁手印,以此作为见证。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应按法定方式继承


思明法院审理认为,这份引起争议的遗嘱属于打印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但是根据两位“见证人”的陈述,他们并没有参与遗嘱订立的全过程,这种见证并不是民法典继承编第三章所规定的见证。因不满足打印遗嘱的有效条件,不属有效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分配。


法官解释,老陈生前每月支付足额的抚养费,自去世之后不再负有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法定义务,而且小俊已经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优先获得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老陈的遗产包括一套房产和一笔2万余元的养老保险金,前者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养老保险金已经领取用于丧葬支出。因此,思明法院判决确认老陈的第一任妻子刘女士享有1/2产权份额,小雨、小俊、小鑫3人各享有1/6份额。房产因其他案件已经进入法院的执行程序,房产价值以执行拍卖款计,由刘女士向小雨、小俊、小鑫支付相应产权份额的对价款。


民法典规定的6种遗嘱形式


民法典继承编跟随时代的发展,在继承法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遗嘱形式。目前一共有6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新增)、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新增)、口头遗嘱、公证遗嘱。


据案件主审法官介绍,打印遗嘱的形成一是在电脑上书写遗嘱,二是在打印机上将遗嘱打印出来。因此,民法典继承编的“见证”要求见证人全程参与遗嘱的订立过程。 虽然不要求电脑制作和打印的行为必须由遗嘱人本人完成,但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全程参与,书写遗嘱时应在场,打印遗嘱时也应在场。而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是在每一页上都要签名。法官提醒,订立遗嘱时应注意这些要件,避免遗嘱无效,引起争议。


(总台央视记者 李文杰)



离婚时房子该怎么分割?7种情形详解+法院裁判规则(收藏备用)

本文




离婚过程中除了离婚本身之外,往往还伴随有抢孩子(争夺抚养权)、分房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两件事情。


今天明律就主要从实务角度说一说分割房子的事情,讨论一下哪些房子离婚时能分割?



因为是实用干货,所以很多地方本文就不展开不深入了,相关法条也不援引解析了,直接上结论。赶时间的,没耐心读完全文的读者,只看加粗标黑部分亦可






  • 一、协商一致,怎么分都行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能分的房子仅限于夫妻共同房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房产,夫妻之外的其他人产权的房产,有他人产权的共有房产,均不属于离婚时应分割的房子。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推崇“意思自治”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夫妻两人)能协商一致的话,其实无论什么性质的房屋都是可以拿出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的。




即,协商一致,离婚时可以分割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写清楚了各自份额)和共同共有(没有注明各自份额)。分房子时,按份共有的房屋就按登记的份额计算各自份额;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以100%除以共同共有的人数来均分房屋份额。




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既可以不按照产权证记载的份额分割,也可以不按共同共有人的人数均分




即,协商一致,离婚时分房子,可以突破或否定依据产权登记计算出的相应份额




离婚时的协商一致主要有两种情形: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的协商一致;去法院诉讼离婚调解时的协商一致。其实无论在哪儿,只要是能协商一致,都算数的,都合法有效的,但务必记得变更过户是才取得房屋产权的终点,收到相应钱款才是落袋为安的终点




本文主要讨论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依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哪些房子能分割?即“诉讼分割”时怎么分房子。






  • 二、只要有名字,一定有权分

明律看过不少离婚分房子的文章,从法律规定、房屋属性、产权登记、取得时间、全款或有贷款、出资情况、父母出资、赠与继承等方面全方位全线铺开,娓娓道来,面面俱到,看得人千头万绪头晕目眩的。普通百姓看完后,一般还是搞不懂自己家的房子到底能不能分?




房子作为不动产,当然先看不动产登记了。一方判断自己有没有权利分房子,须先看房产证。




只要房产证有名字,不管房屋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也不管是谁出资,之前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其他人的财产,一方上了名字后就肯定有权分了。剩下的无非是按登记份额分,还是按共同共有分的问题。




请注意一种特殊情况:房产证上有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名字




此时,因为涉及到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权益,就不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该房屋。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分割该房屋。




有名字的夫或妻也还是有权利分此种房屋的的,只是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而已。




请注意前述特殊情况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其他人为夫妻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此时,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是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该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如并非赠与,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以分割






  • 三、无产权证,等有证了再说

无产权证房屋大致可分两种情形:




其一,根本不会有产证,例如承租公房、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屋、违章建筑等。




其二,可以取得产证,但离婚时还没取得产证,例如期房、限制转让期间的拆迁安置房、已交房但产权证还没办妥的房屋等。




第二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自己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最多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不会判决所有权。有了产权证,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没有买下产权的承租公房,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宅基地房屋法院大概率是不处理的,理由一抓一大把:是家庭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是没产证的房屋;离婚后一方因户籍的迁移丧失村民待遇的。小概率处理的,一般判决获得房屋的一方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小产权房,法院要么参照第二种情况判决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要么压根不处理。看造化了。




违章建筑,法院不处理。谁给你的勇气,让法院分割违章建筑?梁静茹吗?






  • 四、婚前购房写出资方一人名字

科普一下,法律上婚前婚后是以“登记结婚”的日期为界的,不是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或者实际开始共同生活的日期为界的。




一方婚前出资购置的房屋(包括其父母出资购置的情形),只登记了出资人一个人的名字的,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种特殊情况: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虽然不改变该房屋是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请求分割这一部分。






五、婚前购房,写另一方名字




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写女方一人名字,或者女方(或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写男方一人名字,此时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一般情况下,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男女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的,则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六、婚前双方出资一方名字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的,要看购房是不是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其一,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其二,双方在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视具体情况而定,会有共有财产、借款、赠与等多种可能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无相反证据,则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七、婚后取得,写一方名字




这是最复杂的状态了,不可一言概之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明律归纳一下常见的几种情形: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即便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只写自己的名字,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若一方只支付了首付款,则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写另一方的名字,算婚内赠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4,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自家子女一个人的名字,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这个推定结论和父母婚前出资买房是截然相反的。




5,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非自己子女的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夫或妻某一方的除外。




6,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屋,就算只写了一方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8,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屋,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只归一方个人所有的,算一方的个人财产




9,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即便只写了一方或者另一方的名字,该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后所得动拆迁房,要看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动迁不改变房屋的财产性质。除非被拆迁房屋与动拆迁取得房屋产权登记不一致,则另当别论。




综上所述,婚后取得房屋,即便只写一方名字,也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般情况,个人财产为特殊情况。






八、法院怎么处理?




1, 双方协议一致,按双方协议内容处理




2, 双方都要房子的,竞价,价高者得。




3, 一方要房,一方不要房的,拿房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




4, 双方都不要房子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分售房款






九、总结




1, 协商一致的“约定”始终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法定”




2, 结婚、离婚均不改变房屋是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3, 不管婚前婚后,加夫或妻一方的名字,肯定会让该房屋变成共有财产




4, 共同出资所得房屋,基本都是共同财产




5, 婚前所得房屋,以个人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为特殊。




6, 婚后所得房屋,以共同财产为一般,个人财产为特殊。




7, 父母出资买房写自家子女一个人名字的,婚前推定为其个人财产婚后推定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总结仅供参考,实操时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本文基本涵盖了离婚分房的常见情形,按图索骥,八九不离十,建议收藏备用,以备不时之需。



本文




离婚过程中除了离婚本身之外,往往还伴随有抢孩子(争夺抚养权)、分房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两件事情。


今天明律就主要从实务角度说一说分割房子的事情,讨论一下哪些房子离婚时能分割?



因为是实用干货,所以很多地方本文就不展开不深入了,相关法条也不援引解析了,直接上结论。赶时间的,没耐心读完全文的读者,只看加粗标黑部分亦可






  • 一、协商一致,怎么分都行

按照法律规定,离婚能分的房子仅限于夫妻共同房产。因此,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房产,夫妻之外的其他人产权的房产,有他人产权的共有房产,均不属于离婚时应分割的房子。




但是,民事法律关系推崇“意思自治”原则,简单地说就是“当事人自己说了算”、“当事人约定优先于法律规定”。因此,如果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夫妻两人)能协商一致的话,其实无论什么性质的房屋都是可以拿出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的。




即,协商一致,离婚时可以分割非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




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写清楚了各自份额)和共同共有(没有注明各自份额)。分房子时,按份共有的房屋就按登记的份额计算各自份额;共同共有的房屋一般以100%除以共同共有的人数来均分房屋份额。




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时,既可以不按照产权证记载的份额分割,也可以不按共同共有人的人数均分




即,协商一致,离婚时分房子,可以突破或否定依据产权登记计算出的相应份额




离婚时的协商一致主要有两种情形: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时的协商一致;去法院诉讼离婚调解时的协商一致。其实无论在哪儿,只要是能协商一致,都算数的,都合法有效的,但务必记得变更过户是才取得房屋产权的终点,收到相应钱款才是落袋为安的终点




本文主要讨论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依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哪些房子能分割?即“诉讼分割”时怎么分房子。






  • 二、只要有名字,一定有权分

明律看过不少离婚分房子的文章,从法律规定、房屋属性、产权登记、取得时间、全款或有贷款、出资情况、父母出资、赠与继承等方面全方位全线铺开,娓娓道来,面面俱到,看得人千头万绪头晕目眩的。普通百姓看完后,一般还是搞不懂自己家的房子到底能不能分?




房子作为不动产,当然先看不动产登记了。一方判断自己有没有权利分房子,须先看房产证。




只要房产证有名字,不管房屋是婚前取得还是婚后取得,也不管是谁出资,之前是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其他人的财产,一方上了名字后就肯定有权分了。剩下的无非是按登记份额分,还是按共同共有分的问题。




请注意一种特殊情况:房产证上有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名字




此时,因为涉及到夫妻之外的其他人的权益,就不在离婚案件中判决分割该房屋。各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或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分割该房屋。




有名字的夫或妻也还是有权利分此种房屋的的,只是不在离婚案件中处理而已。




请注意前述特殊情况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其他人为夫妻生育的未成年子女




此时,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是赠与未成年子女,则该房屋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如并非赠与,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可以分割






  • 三、无产权证,等有证了再说

无产权证房屋大致可分两种情形:




其一,根本不会有产证,例如承租公房、宅基地房屋、小产权房屋、违章建筑等。




其二,可以取得产证,但离婚时还没取得产证,例如期房、限制转让期间的拆迁安置房、已交房但产权证还没办妥的房屋等。




第二种情况有明确规定:当事人自己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最多判决由当事人使用,不会判决所有权。有了产权证,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种情况就比较复杂了。




没有买下产权的承租公房,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不涉及房屋的产权问题




宅基地房屋法院大概率是不处理的,理由一抓一大把:是家庭财产并非夫妻共同财产;是没产证的房屋;离婚后一方因户籍的迁移丧失村民待遇的。小概率处理的,一般判决获得房屋的一方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小产权房,法院要么参照第二种情况判决使用,不涉及所有权;要么压根不处理。看造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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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婚前购房写出资方一人名字

科普一下,法律上婚前婚后是以“登记结婚”的日期为界的,不是以举办婚礼的日期、或者实际开始共同生活的日期为界的。




一方婚前出资购置的房屋(包括其父母出资购置的情形),只登记了出资人一个人的名字的,该房屋是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一种特殊情况: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虽然不改变该房屋是个人财产的性质。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请求分割这一部分。






五、婚前购房,写另一方名字




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出资购房写女方一人名字,或者女方(或女方父母)出资购房写男方一人名字,此时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




一般情况下,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男女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处理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的,则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六、婚前双方出资一方名字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买房,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的,要看购房是不是在双方同居生活期间。




其一,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其二,双方在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视具体情况而定,会有共有财产、借款、赠与等多种可能




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只写夫或妻一方名字,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无相反证据,则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七、婚后取得,写一方名字




这是最复杂的状态了,不可一言概之了,得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明律归纳一下常见的几种情形:




1, 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屋,即便只写了夫妻一方的名字,也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只写自己的名字,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但若一方只支付了首付款,则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写另一方的名字,算婚内赠与,属于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4,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自家子女一个人的名字,有协议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注意这个推定结论和父母婚前出资买房是截然相反的。




5, 婚后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非自己子女的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协议明确约定赠与夫或妻某一方的除外。




6,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写夫或妻一个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屋,就算只写了一方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8,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的房屋,遗嘱或赠与合同写明只归一方个人所有的,算一方的个人财产




9, 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房的,即便只写了一方或者另一方的名字,该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10,婚后所得动拆迁房,要看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动迁不改变房屋的财产性质。除非被拆迁房屋与动拆迁取得房屋产权登记不一致,则另当别论。




综上所述,婚后取得房屋,即便只写一方名字,也以“夫妻共同财产”为一般情况,个人财产为特殊情况。






八、法院怎么处理?




1, 双方协议一致,按双方协议内容处理




2, 双方都要房子的,竞价,价高者得。




3, 一方要房,一方不要房的,拿房的一方给另一方折价款




4, 双方都不要房子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分售房款






九、总结




1, 协商一致的“约定”始终优先于法律规定的“法定”




2, 结婚、离婚均不改变房屋是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




3, 不管婚前婚后,加夫或妻一方的名字,肯定会让该房屋变成共有财产




4, 共同出资所得房屋,基本都是共同财产




5, 婚前所得房屋,以个人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为特殊。




6, 婚后所得房屋,以共同财产为一般,个人财产为特殊。




7, 父母出资买房写自家子女一个人名字的,婚前推定为其个人财产婚后推定夫妻共同财产




本条总结仅供参考,实操时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






本文基本涵盖了离婚分房的常见情形,按图索骥,八九不离十,建议收藏备用,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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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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