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养育孩子需要很大一笔开销,对于有过不止一段婚姻关系的且在不同婚姻关系中均生育了孩子的人来说,孩子的抚养费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尤其是前段婚姻关系中与前任生育的孩子离婚后抚养权归前任所有,自己需要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而这笔抚养费原则上是其每月工资收入的一部分,理论上来看钱款似乎还属于现阶段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共同财产,然而现阶段婚姻关系中的还有孩子需要抚养,便导致这类群体一定程度上在抚养孩子方面的花销较大,因此于其而言能否向法院申请减少对上一任孩子的抚养费支出呢?
在不久前,上海一中院便公布了一个与此情况十分相似的案件,这是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二审最终驳回男方要求降低抚养费的诉请,依法改判男方应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足额支付抚养费。
案件情况大致为:女方离婚后独自带儿子生活,后来女方收到了男方发来的一条微信,大意是受特殊影响,他创业的公司亏损严重,加上他又再婚再育,实在负担不起每个月7000元的抚养费。男女双方此前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至孩子18周岁止。据女方所言7000元的抚养费,是根据当时男方的收入,以及女方家人没法照看小孩、需要请住家保姆等一系列因素,两人共同商定的。离婚后,男方再婚且生育了一个女儿,因此男方就减少抚养费的问题,多次找女方协商。男女双方结婚时曾共有一套两居室的住房,考虑到儿子上学方便,离婚时双方约定房子由女方及孩子居住,男方不会向男方讨要费用,等儿子小学毕业后就把房子卖掉。但男方此时却提出,要出租其中一间房间,用租金冲抵抚养费,这让女方无法接受。
男女双方协商不成,男方便开始少付抚养费了。三个月里女方总共仅收到了男方转来的3000元钱。二人再次协商,男方仍称以现在的收入情况最多只能给3000元的抚养费。男方表示他已搬到了女方及孩子居住的小区附近,就是为了方便多照看孩子,照看孩子的时间也可以用来抵扣抚养费。而女方认为,照顾、探视孩子是父亲应尽的义务。于是女方审法院提出诉请,要求男方补付之前拖欠的抚养费1.8万元,并今后每月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7000元。
最后,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男方应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根据男方创业受特殊影响、再婚再育和儿子的每月开支情况,将抚养费调整至每月5000元。
但是双方对于该判决结果均表示不服,该案件便进行了二审,二审中,法院认为:双方离婚时,不仅签署了在民政部门备案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还签署了双方私下的《离婚协议书》,在两份协议中,对于抚养费均约定为每月7000元,可见,双方对于抚养费的金额是深思熟虑后的结果。而且,从离婚后抚养费的实际支付情况看,虽有迟延支付之情形,但在一年多近两年的时间里,男方均能足额支付抚养费,可见当时约定的金额亦未超出男方的支付能力。因此,如不存在支付方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双方理应恪守离婚当时的约定。
再就是男方提出降低抚养费的几点理由来看。关于再婚再育和儿子的实际生活需要的理由,根据现有证据显示,男方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或儿子实际需要多少学习生活成本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反而,在《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抚养费每月7000元的同时,还承诺鼓励对方尽快找到真爱和幸福,明显再婚再育与否和当时承诺的抚养费金额之间没有关联。于是,中院最终判决男方补付抚养费1.8万元,并改判男方自今后支付儿子抚养费7000元,至儿子18周岁为止。
根据这篇案例来看,一审与二审的判决差异主要在于最终是降低了男方今后支付抚养费金额还是维持按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抚养费金额进行支付,也就是说在司法实践当中是有可能可以降低支付抚养费金额的,只是说申请的理由需要合理有据。
同时,从两个法院的裁判理由中我们也可以总结到可以申请降低抚养费的理由主要是抚养费给付方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支付能力,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 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
2. 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
3. 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经济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
小群与小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2015年12月登记结婚,2017年3月生育一子小黑。
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小群事业的发展,其留在家里的时间越来越少,经常需要加班、出差,因这聚少离多的关系,夫妻之间的沟通也渐渐变少,夫妻感情也日趋变淡。
于是,两人开始商讨离婚事宜,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双方最终于2021年7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八千元抚养费。
2021年12月,小群突然在朋友圈看到前妻小益即将再婚的消息,于是他就找到小益明确提出:再婚可以,但是孩子抚养权需要变更为由他抚养,他绝不允许自己的孩子跟着外姓人一起生活!
小益当即予以拒绝,甚至觉得小群是无理取闹,她也表明:虽然自己决定再婚,但还是会像以前那样悉心照顾孩子,而且自己以后也不打算再生育了。
即使小益如此表态,可小群还是不能接受小益带着他的孩子再婚的事实。
对此,双方僵持不下,那么小群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的理由从法律上而言成不成立呢?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本案中,小益并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前两种情形,小黑也尚未满8周岁,所以小群并不能据此法规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
虽说法律也规定了“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这一兜底条款,但是本人认为一方再婚并不是这里所提到的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
因为抚养权的归属更多考虑的是抚养方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以及其身心健康情况等
只要抚养方身心健康,且能一如既往地尽心尽力抚养孩子、亲子关系温馨如常、满八周岁的孩子也愿意选择该方继续一起生活,那么抚养方是否再婚并不会改变孩子抚养权的归属。
我们说是否选择再婚是每个成年人的自由,我们不能用孩子抚养权去“道德绑架”他人。
对于孩子而言,父母的温情、呵护比什么都重要。
当然,如果一方再婚后的确发生了需要变更抚养权的法定情形,那么另一方理应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申请变更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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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的话,之所以想要把孩子留在自己身边抚养,无非就是怕孩子在以后的成长过程中受什么委屈,总觉得跟着自己可以更好的照顾好孩子。有些时候,看见对方再婚的话,肯定更想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
一、女方在婚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可以。可以双方协商,协议不成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抚养权的变更,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抚养权变更到哪去办理?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即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两种方法,一是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二是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在男女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相较于到法院起诉需要走的法律程序,变更抚养权最快的方法无疑是双方协议变更。由于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对提交的材料审查十分严格,不认可单独的《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因此需要办理《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办理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只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然后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即可。
而当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不同意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人民法院审理抚养权纠纷问题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因此,符合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都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离婚一直是很多家庭逃避不了的问题,结婚时候两个人并不是很了解对方,时间久了就会产生很大的矛盾,最终矛盾激化导致走向离婚的道路,离婚时候如果有孩子就要及时的解决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变更抚养权也要走法律程序,那要更改孩子的抚养权要去哪里?
一、要更改孩子的抚养权要去哪里?
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即可,可以到公证处公证 ,也可以去法院解决。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要更改孩子的抚养权要去哪里,一般关于离婚以及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都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但是有时候也是更多的情况下都不能进行协商就要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让法院更具相关法规进行判决,这也是比较公平的处理方法。
生活中,很多夫妻离婚的话,之所以想要把孩子留在自己身边抚养,无非就是怕孩子在以后的成长过程中受什么委屈,总觉得跟着自己可以更好的照顾好孩子。有些时候,看见对方再婚的话,肯定更想把孩子的抚养权要回来。
一、女方在婚孩子的抚养权是否可以变更?
可以。可以双方协商,协议不成可以通过起诉要求孩子的抚养权进行变更。
抚养权的变更,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变更,一是双方协商解决变更,另外一种是双方无法协议时,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解决。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抚养权变更到哪去办理?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即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两种方法,一是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二是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在男女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相较于到法院起诉需要走的法律程序,变更抚养权最快的方法无疑是双方协议变更。由于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对提交的材料审查十分严格,不认可单独的《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因此需要办理《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办理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只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然后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即可。
而当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不同意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人民法院审理抚养权纠纷问题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因此,符合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都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离婚一直是很多家庭逃避不了的问题,结婚时候两个人并不是很了解对方,时间久了就会产生很大的矛盾,最终矛盾激化导致走向离婚的道路,离婚时候如果有孩子就要及时的解决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变更抚养权也要走法律程序,那要更改孩子的抚养权要去哪里?
一、要更改孩子的抚养权要去哪里?
双方协商一致签字即可,可以到公证处公证 ,也可以去法院解决。
二、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要更改孩子的抚养权要去哪里,一般关于离婚以及解决孩子的抚养权都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但是有时候也是更多的情况下都不能进行协商就要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让法院更具相关法规进行判决,这也是比较公平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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