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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存续期间,生意产生的债务由谁承担责任(生意债务是否夫妻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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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1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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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与其配偶存在大量无法合理解释的转账,应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


1.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且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购置巨额资产和共同经营的行为。同时,在双方离婚前的一段时间内,夫妻一方频繁转账给另一方,并不能就转款原因和款项性质作出合理解释的,应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出借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从银行贷款及自持大量资金的可能性,仅凭其有贷款记录无法得出案涉民间借贷存在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的结论,案涉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有效。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 最高法民申4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鲁某斌。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某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某。


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


再审申请人刘某、鲁某斌因与被申请人张某伟、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的(2020)云民终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鲁某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二审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依据不足。案涉将近2,000万元的资金往来,没有借款凭证,也无书面利息约定,仅有郭某与鲁某斌之间的短信交流记录,张某伟、郭某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刘某、鲁某斌之间存在借贷事实。


(一)张某伟、郭某通过张某静的银行账户转帐给鲁某斌、备注为“还款”的3笔款项并不是其出借给鲁某斌的借款本金。(二)鲁某斌2016年通过赵某的账户转给郭某的140万元,并没有经(2018)云05民初53号刘某与张某伟、郭某、云南保山宏勘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以下简称另案)处理。(三)鲁某斌在一审中举示的“律师见证书”足以证明鲁某斌与郭某自2012年起建立委托投资理财关系,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二、刘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涉金额巨大,超过日常家庭生活所需开支,且在案证据也不能证明张某伟、郭某所主张的出借款项属刘某、鲁某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在另案中,张某伟、郭某也未向刘某提及过本案所主张的借款事项。


三、即使借贷关系成立,借贷合同也属无效。若法院强行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张某伟、郭某在和鲁某斌发生经济转账往来期间,张某伟、郭某一共向银行借款共计8,794万元。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此类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申请再审。


张某伟、郭某提交书面意见称:一、本案已过再审申请时限,应予驳回;二、本案借贷关系成立,借款本金及利息认定清楚,证据充分;三、郭某与鲁某斌之间的投资理财关系涉及到的金额仅为80万元,且不在本案诉讼请求之内;四、鲁某斌、刘某所提到的140万元转账已经另案判决,本案无遗漏款项;五、郭某所出借资金均为自有资金,在借贷发生期间无贷款记录,资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1.张某伟、郭某与鲁某斌、刘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2.刘某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案涉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第一,关于张某伟、郭某与鲁某斌、刘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据原审查明,本案双方虽未签订借款协议、借条、收条等债权凭证,但从2015年9月3日至2016年3月2日期间,郭某向鲁某斌转款有相应的银行流水,结合双方微信、短信对账记录,可以证实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郭某出借8笔款项共计957万元,截止张某伟、郭某起诉(2019年4月10日)本案之前,鲁某斌、刘某尚欠张某伟、郭某本金617万元、尚欠确认利息226.713万元。原审的上述认定,并不缺乏依据。


关于刘某、鲁某斌再审申请主张鲁某斌与郭某、张某伟自2012年开始就已经建立了民间委托投资理财关系的意见。本院认为,即使鲁某斌与郭某、张某伟确实自2012年开始建立了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也不能以此民间委托理财关系否定鲁某斌、刘某与郭某、张某伟之间还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刘某、鲁某斌没有举示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故刘某、鲁某斌的上述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关于刘某、鲁某斌再审申请主张鲁某斌2016年通过赵某银行帐户转帐给郭某的140万元应当在本案鲁某斌尚欠借款本金总额中予以扣减的意见。据原审查明,鲁某斌在2016年4月12日通过赵某银行账户转账给郭某的140万元,该笔款项金额与刘某在另案中所提交的落款时间亦为2016年4月12日的借据、收条上载明的金额一致,均为140万元;郭某与鲁某斌、李延高(系鲁某斌的个人财务管理人)在此后的短信、微信记录中也均未显示该笔款项;据此,原审根据高度盖然性认证规则,认定该笔款项已经另案处理,不应重复计入鲁某斌已归还借款。也就是说,原审认为,该笔140万元不应当在本案鲁某斌尚欠借款本金总额中予以扣减。原审根据银行流水和对账记录认定鲁某斌已归还借款本息及尚欠本息,并不缺乏依据。故刘某、鲁某斌的上述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关于刘某、鲁某斌再审申请主张郭某通过张某静银行账户转帐支付鲁某斌、备注为“还款”的3笔款项不应认定为张某伟、郭某的借款本金的意见。根据刘某、鲁某斌自述,该三笔款项的转账时间分别为:2014年7月29日转款50万元、2014年9月21日转款30万元、2014年10月13日转款70万元。即使上述三笔款项转账实际发生,转账时间也均发生在2016年4月14日双方第一次短信对账本案借款本息之前,且郭某与鲁某斌2016年4月14日第一次短信对账时鲁某斌未提及上述三笔款项。因此,原审根据双方之间的银行流水、双方2016年4月14日及此后的短信、微信对账记录认定本案借款本金正确。刘某、鲁某斌的上述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第二,关于刘某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审查明,鲁某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涉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刘某和鲁某斌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刘某自认之前与鲁某斌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民事案件中所涉鲁某斌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某斌自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2018年9月19日鲁某斌、刘某离婚)分多笔向刘某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刘某对鲁某斌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规定,原审认定案涉债务为鲁某斌与刘某夫妻共同债务,由刘某与鲁某斌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并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也无不当。鲁某斌、刘某提出的刘某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


第三,关于案涉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原审根据鲁某斌调取的贷款记录分析,贷款人均是张某伟,而郭某并无贷款记录,但案涉所有的借款均由郭某或郭某控制的张宇静的账户支付给鲁某斌,鲁某斌归还的款项也均转入上述两人名下的账户;加之张某伟、郭某分别为建筑、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伟、郭某分别有从银行贷款的可能性及自持大量资金的可能性。原审据此认为,仅凭张某伟有贷款记录无法得出案涉民间借贷存在郭某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后高利转贷给鲁某斌的结论,进而认定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原审的上述认定不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亦无不当。刘某、鲁某斌再审申请期间也没有举示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故刘某、鲁某斌主张案涉借贷合同无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刘某、鲁某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鲁某斌的再审申请。


注:案例君对原文内容已作删改,转载请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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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


编辑:朱 琳


排版:王紫暄


审核:刘 畅


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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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因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收到借款后未按期偿还本息。那么该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基本案情

张某和王某是朋友关系。2020年至2021年期间,王某三次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王某因经营饭馆需要向张某借款30万元,随后张某将30万元借款汇入王某妻子林某的银行账户。王某收到全部借款本金后,按月付息至2021年12月,之后停止付息。因借条已到期,经张某多次催款,王某一直未还本息。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和其妻子林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上,王某称本案借款系其个人向张某所借,对张某主张的借款时间和情况无异议,但妻子林某对此不知情。林某称因丈夫王某可开设的银行账户有限,因此以自己名义开户作为王某饭馆经营使用,其对王某经营期间在外借款情况并不知情,且借条没有其亲笔签名,因此自己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借款发生在王某和林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虽然没有在借条上共同签字,或其他方式表明共同借款的意思,但根据其自认的事实,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饭馆,林某通过提供名下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及向亲属借款等方式,为王某的经营提供资金,并且提供了自己的银行账户给王某用于经营使用,当属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而对于本案借款用于王某经营饭馆的事实,王某和林某均不持异议,因此可以认定本案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根据法律规定,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林某以其对本案借款不知情为由,主张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和林某共同偿还本案的借款本息。




律师说法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964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司法实践中,认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借款用途。可以从借款凭证载明的借款用途,借款款项的资金流向以及具体用途,夫妻双方自认的借款用途等入手,查明实际借款用途,以确认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如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超出日常开支所需债务,但借款用于投资经营,且所获利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是夫妻收入


三是夫妻双方对于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或意思表示追认债务,比如还款、共同签名等,则可以确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总的来说,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应参照夫妻是否共同参与管理、对一方所负债务是否知晓、对另一方所负债务是否有偿还的意愿、一方所负债务形成的收益归属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3岁男子贷款50万创业,32岁妻子不签字:夫妻关系存续期债务怎么算

2年前,当时33岁的大龄男子通过同学介绍,与32岁女子一见钟情,半年后领结婚证,外人看来,两人的结合十分般配。然而,这对新婚夫妻却在孩子刚出生时就分居了,男子提出离婚。2年的时间,他们发生了什么?




丁莹莹一直带着女儿在娘家,丈夫刘聪不管不问,还提出了离婚。


岳父丁国平说,当初就是看刘聪“长相安全”,这才同意了他和女儿的婚事,没想到自己相中的女婿,如今变脸了。


女婿刘聪家中经济殷实,父母都是公务员退休,自己还在市中心开了个超市。


可在孩子出生后的两年里,刘聪没有给过丁莹莹一分钱生活费,也很少关心孩子。


丁国平回想起来,事情的转折,就是在孩子出生的那一天。






“他讲让我把孩子带回丁家,姓丁,他不愿意承担责任,想回到单身状态”,丁国平气愤的说。


丁莹莹十月怀胎,丈夫刘聪为何不仅没有体恤,反而对母女如此不屑,他究竟是怎么想的呢?


丁莹莹独自回到的婚房内查看,但是丈夫并不在。


丁莹莹离开一年多,这套160平的大房子,沙发上、床上到处都是衣服,显得十分脏乱。






丈夫刘聪,仿佛更享受这样自由懒散的单身生活。


丁莹莹不解,当初情投意合的丈夫,怎么会在小孩出生后性情大变,甚至要求回到单身汉的状态呢?




两年前,33岁的刘家的独子刘聪,终于娶媳妇了,刘家父母筹办了一场风光的婚礼,花了家中不少的积蓄。






丁莹莹解释说,自己为什么会搬回娘家,是因为婆婆擅自要将两人的婚房出租。


“有人要租,说2800块钱一个月,我说她们没离婚,就没租。”婆婆李桂香辩解道。


既然婚房并未租出去,钥匙也在丁莹莹的手里,难道仅仅因为与婆婆李桂香的一个小误会,丁莹莹就一年不回家吗?






就在这时,刘聪闻讯赶回了家中。见到妻子和岳父的到来,他显得十分冷静。


婆婆急着给两人解释,说因为儿媳任性、儿子倔强,两人就一直这样执拗的僵持着。


听完婆婆的说法,丁莹莹却说事情真相并不是这样的,其实就是刘聪不想要自己回家,这是真的吗?






就在这时,岳父丁国平掏出了几张纸,上面是他记录的有关女婿刘聪的一些行为。


“你之前是不是威胁莹莹说,不在贷款上签字就离婚,”岳父说。


“根本不是这样的。”刘聪急着解释道。


原来,刘聪在一家大型外贸超市做采购,在孩子出生之前,他却选择了辞职创业,他需要50万的贷款,作为他的启动资金。


如果以夫妻的名义贷款利息会低,于是,刘聪想让丁莹莹也在贷款上签字,被丁莹莹拒绝了。






“你根本就没有想和我一起承担风险。”刘聪指责着。


“你要是没有偿还能力,我们的生活怎么办?”丁莹莹回答。


妻子的行为让刘聪感觉十分失望,刘聪坦言正是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自己才会选择创业。


当时刘家一致同意用这个老房子,去贷款50万作为启动资金,不会对丁莹莹的生活造成任何影响。


但是,丁莹莹没有同意。于是,刘聪只能选择其他途径筹款。现在他的创业趋于稳步发展,于是他铁了心要离婚。




那么,这对感情岌岌可危的夫妻,当初又是如何结缘的呢?


当初两人都是大龄青年,三十好几尚未婚配,家里一直都在催婚。






在父母的催促下,刘聪正好碰到了同是大龄未婚的丁莹莹,相处不久便决定结婚。


丁莹莹因为是家中独女,十分强势,这让刘聪觉得十分累。


“你自己说,平时做饭百分之九十是谁?”刘聪生气的质问。


“是,你是做的多一点,但我结婚前就怀孕了呀。”丁莹莹解释道。


更过分的是,妻子丁莹莹连点外卖都只点一份,根本不管丈夫刘聪。


丁莹莹的行为,在刘聪看来都是自私的,看不到她为家庭的一点付出,而刘聪开始后悔当时的选择,觉得自己选错了妻子。


当初刘聪创业需要贷款50万,丁莹莹没有同意签字,婚后用彩礼钱买的车,也从未给刘聪开过。


丁莹莹承认丈夫的好,也承认自己有做得不好的地方。


如今她只想丈夫将自己接回家过日子,不要再这样僵持下去了。


可刘聪却并不同意 他觉得自己很可笑,把婚姻变得如此糟糕,他只想快点结束这段婚姻。




为挽回这段婚姻,丁莹莹寻求了调解员邹美红。


刘聪坦言,自己一直对丁莹莹有着惧怕心理,总会担心自己哪里做得不好而受到责备。


尽管一切事情的出发点都是好意,但丁莹莹从不会领情,只会挑刺,这样的生活让他想逃离。






“你们的矛盾最开始是可以扼杀的,为什么没有制止,是因为你们俩一直在对抗,想在家里争个你高我低?”调解员邹美红一针见血的指出。


作为独生子女,丁莹莹从小备受呵护,尤其是父亲丁国平对她的宠溺,让她很少去为别人考虑。


或许曾经过于强势的话语和行为,让刘聪对自己十分惧怕,但现在为了挽回这段婚姻,丁莹莹都愿意去改。


邹美红建议,既然当初决定在一起,那对方想必是有不少优点的,放下各自的锋芒,才会收获更多的温柔。






那么,刘聪和丁莹莹如果离婚,涉及夫妻关系存续间的债务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故事中,如果刘聪和丁莹莹要离婚的话,刘聪为开超市的50万贷款,由于丁莹莹并未在贷款上签字,且两年间刘聪并未给丁莹莹任何生活费,故应当认定为刘聪的个人债务。




婚姻需要经营,不会经营婚姻的人,无论长到多大,都过不好婚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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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当时33岁的大龄男子通过同学介绍,与32岁女子一见钟情,半年后领结婚证,外人看来,两人的结合十分般配。然而,这对新婚夫妻却在孩子刚出生时就分居了,男子提出离婚。2年的时间,他们发生了什么?




丁莹莹一直带着女儿在娘家,丈夫刘聪不管不问,还提出了离婚。


岳父丁国平说,当初就是看刘聪“长相安全”,这才同意了他和女儿的婚事,没想到自己相中的女婿,如今变脸了。


女婿刘聪家中经济殷实,父母都是公务员退休,自己还在市中心开了个超市。


可在孩子出生后的两年里,刘聪没有给过丁莹莹一分钱生活费,也很少关心孩子。


丁国平回想起来,事情的转折,就是在孩子出生的那一天。






“他讲让我把孩子带回丁家,姓丁,他不愿意承担责任,想回到单身状态”,丁国平气愤的说。


丁莹莹十月怀胎,丈夫刘聪为何不仅没有体恤,反而对母女如此不屑,他究竟是怎么想的呢?


丁莹莹独自回到的婚房内查看,但是丈夫并不在。


丁莹莹离开一年多,这套160平的大房子,沙发上、床上到处都是衣服,显得十分脏乱。






丈夫刘聪,仿佛更享受这样自由懒散的单身生活。


丁莹莹不解,当初情投意合的丈夫,怎么会在小孩出生后性情大变,甚至要求回到单身汉的状态呢?




两年前,33岁的刘家的独子刘聪,终于娶媳妇了,刘家父母筹办了一场风光的婚礼,花了家中不少的积蓄。






丁莹莹解释说,自己为什么会搬回娘家,是因为婆婆擅自要将两人的婚房出租。


“有人要租,说2800块钱一个月,我说她们没离婚,就没租。”婆婆李桂香辩解道。


既然婚房并未租出去,钥匙也在丁莹莹的手里,难道仅仅因为与婆婆李桂香的一个小误会,丁莹莹就一年不回家吗?






就在这时,刘聪闻讯赶回了家中。见到妻子和岳父的到来,他显得十分冷静。


婆婆急着给两人解释,说因为儿媳任性、儿子倔强,两人就一直这样执拗的僵持着。


听完婆婆的说法,丁莹莹却说事情真相并不是这样的,其实就是刘聪不想要自己回家,这是真的吗?






就在这时,岳父丁国平掏出了几张纸,上面是他记录的有关女婿刘聪的一些行为。


“你之前是不是威胁莹莹说,不在贷款上签字就离婚,”岳父说。


“根本不是这样的。”刘聪急着解释道。


原来,刘聪在一家大型外贸超市做采购,在孩子出生之前,他却选择了辞职创业,他需要50万的贷款,作为他的启动资金。


如果以夫妻的名义贷款利息会低,于是,刘聪想让丁莹莹也在贷款上签字,被丁莹莹拒绝了。






“你根本就没有想和我一起承担风险。”刘聪指责着。


“你要是没有偿还能力,我们的生活怎么办?”丁莹莹回答。


妻子的行为让刘聪感觉十分失望,刘聪坦言正是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自己才会选择创业。


当时刘家一致同意用这个老房子,去贷款50万作为启动资金,不会对丁莹莹的生活造成任何影响。


但是,丁莹莹没有同意。于是,刘聪只能选择其他途径筹款。现在他的创业趋于稳步发展,于是他铁了心要离婚。




那么,这对感情岌岌可危的夫妻,当初又是如何结缘的呢?


当初两人都是大龄青年,三十好几尚未婚配,家里一直都在催婚。






在父母的催促下,刘聪正好碰到了同是大龄未婚的丁莹莹,相处不久便决定结婚。


丁莹莹因为是家中独女,十分强势,这让刘聪觉得十分累。


“你自己说,平时做饭百分之九十是谁?”刘聪生气的质问。


“是,你是做的多一点,但我结婚前就怀孕了呀。”丁莹莹解释道。


更过分的是,妻子丁莹莹连点外卖都只点一份,根本不管丈夫刘聪。


丁莹莹的行为,在刘聪看来都是自私的,看不到她为家庭的一点付出,而刘聪开始后悔当时的选择,觉得自己选错了妻子。


当初刘聪创业需要贷款50万,丁莹莹没有同意签字,婚后用彩礼钱买的车,也从未给刘聪开过。


丁莹莹承认丈夫的好,也承认自己有做得不好的地方。


如今她只想丈夫将自己接回家过日子,不要再这样僵持下去了。


可刘聪却并不同意 他觉得自己很可笑,把婚姻变得如此糟糕,他只想快点结束这段婚姻。




为挽回这段婚姻,丁莹莹寻求了调解员邹美红。


刘聪坦言,自己一直对丁莹莹有着惧怕心理,总会担心自己哪里做得不好而受到责备。


尽管一切事情的出发点都是好意,但丁莹莹从不会领情,只会挑刺,这样的生活让他想逃离。






“你们的矛盾最开始是可以扼杀的,为什么没有制止,是因为你们俩一直在对抗,想在家里争个你高我低?”调解员邹美红一针见血的指出。


作为独生子女,丁莹莹从小备受呵护,尤其是父亲丁国平对她的宠溺,让她很少去为别人考虑。


或许曾经过于强势的话语和行为,让刘聪对自己十分惧怕,但现在为了挽回这段婚姻,丁莹莹都愿意去改。


邹美红建议,既然当初决定在一起,那对方想必是有不少优点的,放下各自的锋芒,才会收获更多的温柔。






那么,刘聪和丁莹莹如果离婚,涉及夫妻关系存续间的债务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故事中,如果刘聪和丁莹莹要离婚的话,刘聪为开超市的50万贷款,由于丁莹莹并未在贷款上签字,且两年间刘聪并未给丁莹莹任何生活费,故应当认定为刘聪的个人债务。




婚姻需要经营,不会经营婚姻的人,无论长到多大,都过不好婚姻生活。


夫妻之间,遇到问题不能老是求助父母,而是要学会两人商量着解决,给予对方关心和支持,成为彼此的依靠,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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