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年轻夫妻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父母为减少小夫妻的经济压力,经常会出资首付款或者部分房款购房,把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那么此种情况下,新的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颁布后,夫妻离婚后房屋产权如何界定分割呢?
一、法规对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该解释已废止。
综上对比,民法典颁布前后,父母婚前出资购房裁判规则未发生变化。
二、情形列举及裁判倾向
1、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种情形无争议。
2、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
婚前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考虑房屋的合同签订情况、购房款支付情况、双方婚姻关系持续时间长短,并结合双方对案涉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应分割的财产比例。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参考案例一)
3、一方父母部分或者首付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对方)名下,其余由夫妻贷款共同还款,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产权时,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出资部分实践中争议较大,存在如下认定方式:
(1)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该出资部分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参考案例二,注:案例为父母全额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可类推适用)。
(2)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登记在对方名下,房产(包括出资部分)为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按照夫妻共有财产规则分割。(参考案例三,注:案例为父母全额出资情形,举重以名轻,可类推适用)
案例一: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珠中法民一终字第854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5月20日,赖晓玲、何栋文与交通银行珠海分公司签订《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总额为493000元,贷款期限20年,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每期还款额为3173.49元。本院采纳赖晓玲在一审的陈述,即何栋文父母出资42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不管房屋所有权的登记者在谁名下,婚前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因此赖晓玲主张是对双方的赠与的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已经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酌情多分了赖晓玲涉案房屋的权益。
案例二: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字266号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查明:李娜与杜立明于2010年10月13日在抚松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08年11月10日,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购买住宅楼一处,李娜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将该住宅楼登记在自己名下。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李娜上诉主张位于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应为夫妻财产的问题。杜立明父母在杜立明与李娜婚前出资购买白山市春江花园房屋的本意是为自己子女结婚提供居住条件。该房屋是双方当事人婚前由杜立明父母出资,虽然由李娜经手购买,但李娜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是杜立明父母对其双方的赠与,所以杜立明父母的出资应当认定为对杜立明个人的赠与。该房屋在婚后出售后购得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住宅楼,因该住宅楼不能因双方婚姻关系的确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抚松县抚松县抚松镇龙鼎小区6号楼1单元402室应为杜立明个人财产。
案例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7)粤1303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涉案房产是在原被告登记结婚之前购买,房产登记在被告蒙某名下,因房屋是由原告父母出资购买,应认定涉案房产是原告一方出资购买的。该房购买时,原告方并没有表示房产归被告一方所有。粤高法【2012】24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5条,以结婚为目的,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对该房屋一般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参照上述规定,原告诉请确认位于惠州市××区淡水桥××村北环路众望花园××层××房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各占50%份额,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以上为小兵查询到的裁判案例,可以协助您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小兵提示:以上为小兵根据法律法规已有司法判例所作倾向性判断,具体到个案,因不同的案情,不同地区不同的裁判指引,可能会出现裁判结果的不同,望各位读者注意。小兵本想一次性将父母婚前婚后出资,全额部分出资等不同情形的房产产权认定及分割说清楚,奈何内容太多,只得分多次讲解。如果觉得有用,点赞关注后续不迷路。
作为父母,总想要给子女最好的东西。
比如在子女婚嫁时,有经济实力的父母会想要给子女准备一套婚房,因为他们觉得房子能让子女有自己的家,未来还有可能升值,是很好的家庭财富传承方式。
大部分普通家庭的父母则会选择婚前替孩子付首付,婚后孩子自行还贷的方式来买房。
不过这就容易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如果婚后加了配偶的名字,这个房产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吗?如果未来感情破裂,房产会不会被一分为二?
01
婚前父母出首付,婚后加上配偶名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最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就发布了一个此类型的审理案件:
曹某和聂某于2014年相识相恋,很快便谈婚论嫁。
为了让儿子聂某顺利结婚,聂某父母在婚前出资35万元为儿子首付了一套婚房,房屋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
登记结婚以后,房产证加上了妻子的名字,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但之后的房贷还是一直由聂某及其父母进行偿还。
不过好景不长,夫妻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甚至闹到法院起诉离婚,曹某要求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
大家觉得这套房子会被判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是,会。
因为聂某在婚后主动把曹某的姓名写入房产证,视为聂某对于曹某的自愿赠与行为。因此,这套房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上述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是简单的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的共同所有。
不过综合考量了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限较短、聂某及其父母对家庭财产贡献度较大等因素,房屋并不适合平均分配。
法院酌情考虑了离婚后曹某需要照顾双方的婚生子女,支持曹某和聂某在房屋的分割比例上在扣除剩余房屋贷款后按照30%、70%分配。
所以最终判决结果是离婚后房子归聂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聂某继续偿还,由聂某给付曹某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
02
如何避免传承给子女的财富外流?
其实很多父母都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婚前给自己子女贷款买的房,婚后由子女还房贷,即使加上了配偶的名字,房子依然会属于自己的子女。
这是错误的。
因为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贷的房子,偿还的部分也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面对婚姻财产分割时,共同财产并不是简单的一人一半。法院会根据双方实际婚姻情况、购房出资情况以及抚养婚生子责任等等因素,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的按比例分割。
那么父母想要给自己子女一份确定的财产,即使离婚房子属性也不会变化,可以怎么做?
第一个方法是,婚前或者婚内由父母出资全款买房,再写一份赠与合同,声明这套房是专门买给自己子女的,这样的话,这部分就是子女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属性也不会产生变化。
不过这也不是万无一失的规划,可能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比如婚后夫妻因为一些生活需求卖掉原来的房子换个新的房子,这个时候原先的个人财产就会发生混同,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可以考虑另外一个方法:父母通过保险的方式给子女买婚房来避免混同。
婚前首付买完房子以后,尾款给孩子配置一个年金保险,再设立一个个人专有账户,这个账户只用于接收年金和支付房贷,年金期间设计成和按揭贷款期间一致。
这样安排保单的投保人是父母,夫妻两人无权自行退保。
并且个人专有账户起到了财产隔离的作用,可以有效避免婚后混同。
如果夫妻两人想要卖房,必须将剩余贷款还清,所以不会草率处理,需要进行一系列新的规划。
万一子女不幸身故,身故保险金归父母所有,财产不会外流。
不过并不是所有家庭都可以在婚前一下掏出这么多钱的,有一个更加简单明了的方法:签婚前协议。
婚后个人收入多少归个人所有,多少作为家庭消费开支,家庭重大事宜决策,包括买卖房屋、对外投资,还有过错责任等,都可以在婚前协议里进行明确规划。
03
结语
父母总想给孩子最好的,儿子结婚、女儿出嫁,各种婚车、婚房、陪嫁、彩礼一样不落,都是为了孩子的新生活能过得更好,但是这些都建立在孩子婚姻生活幸福的前提下。
我们也要做好别的的打算,图之于未萌,虑之于未有,这样才能降低婚变带来的财富风险。
01
摘要
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后父母继续为子女归还贷款或者婚后由小俩口归还贷款。将来离婚时,两种情况对房产处置有区别吗?请看以下两个案例!
02相关案例
案例1:男方父母婚前为儿子交付首付款购房,婚后继续还贷,房产为父母对儿子个人的赠与财产
王某茹与陈某山系初、高中同学,后确定恋爱关系,相处多年后,于2015年09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女儿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产生矛盾,感情发生变化。在一次争吵后,王某茹就带着女儿回了娘家,双方开始了分居生活。
分居六个月后,王某茹见夫妻和好无望,就于201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山离婚。
法院审理案件时,陈某山也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双方共同居住的婚房的性质认定及处置问题,双方分歧较大。陈某山认为该房产为自己的个人财产,王某茹不认可此说法。
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陈某山的父母在陈某山婚前为其购买了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总价款为120万元元,陈父交付了首付款75万元,余款45万元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陈某山婚前自行偿还一部分,婚后和王某茹双方共同偿还了7万元,陈某山母亲代为偿还30.8万元。
法院认为:
该套争议房产系陈某山父母于双方结婚登记前出资首付款为陈某山购买,产权登记在陈某山一人名下,故该房产属于陈某山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婚后还贷,除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外,另有陈某山母亲两笔共30.8万元还贷。其中有20万元为陈某山母亲汇入陈某山账户,此款又在短时间内存入房屋贷款账户,用于了偿还房屋贷款;另有10.8万元为陈某山母亲直接存入房屋贷款账户。
陈某山的母亲偿还的是陈某山婚前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故陈某山父母在其婚后为陈某山婚前购买房产的出资,应视为对陈某山个人的赠与,王某茹主张该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分割,无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
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王某茹抚养,陈某山支付抚养费;该套房产归陈某山,陈某山补偿王某如3.5万元。
案例2:男方父母婚前为儿子交付首付款购房,婚后由小俩口还贷,房产婚后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徐某晴、马某海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从2012年起,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吵架时马某海曾经动手,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徐某晴曾于2018年4月起诉要求与马某海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后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徐某晴报警后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案件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共同居住的房产争议较大。
法院查明的情况:
财产状况,徐某晴、马某海婚后共同财产有中华牌轿车一辆,现值为1万元;
登记在马某海名下,建筑面积90.16平方米房产一处。该房产由马某海父母在婚前为其购置,首付款20.5万元由马某海父母为其交纳,婚后双方已经偿还贷款18.9万元,尚欠贷款1.78万元,双方认可现值为50万元。
对于该套房产,双方争议较大。
马某海主张,该套房产由自己婚前父母给自己购买,婚后的房产的增值为自然增值,不是收益,应为马某的个人财产。徐某晴认为该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马某海婚前购置的登记在马某海名下的涉案房屋,首付虽由马某海父母出资,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房屋归马某海,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马某海对徐某晴进行补偿。
最终判决:
中华牌轿车一辆,登记在徐某晴名下,考虑该车辆一直由徐某晴使用的情况,判令该车归徐某晴所有,其给付马某海车辆折价款5000元;
关于登记在马某海名下房产一处,尚欠贷款1.78元,双方认可现值为50万元,考虑该房产的首付系马某海父母交纳及房产现值等实际情况,判归马某海所有,尚欠贷款由其负责偿还,马某海给付徐某晴折价款13.8577元。
03分析点评
上述两案的判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1中,双方居住的房产,婚前由陈某山父母购置,登记在陈某山名下,陈某山父母支付了首付款。此部分为陈父母对陈某山的赠与财产。
婚后,该套房产的贷款仍由陈父母偿还,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也为陈父母对陈某山个人的赠与财产。因此整套房产均为陈某山的个人财产。
(二)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2中,马某海婚前购置房产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房产登记在马某海名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法院判决房产归马某海,马某海须给予徐某晴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
04启示
(一)婚后父母为子女名下的房产还贷,须保留充分的还贷证据方能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对于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想为子女归还贷款,因还款也需要通过子女的账户,而子女账户支出的款项有时很难界定
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父母在子女婚后代子女归还房屋贷款时,须保留充分的代还款证据,如注明用途的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二)婚前父母代付首付购房,如想拿到婚后增值权益就需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如今房价高企,大多数年轻人购房都需要父母的资助。很多地方,父母也有给儿女购置婚房的习俗。
但如何购置,购置后如何还贷,就影响到了双方未来的财产状况。如果想在婚后获得将来的房产增值收益,就要力争共同偿还贷款。
有人会问,如果男方有收入,而女方不工作在家带孩子,没有收入如何共同还贷呢?
事实上,婚后无论男方还是女方的收入,除极个别情形外,没有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无论哪方还贷,都属于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还贷,离婚时都会认为此部分为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带来的增值权益。
比如案例1中,如果婚后双方共同归还贷款,日常生活的开销遇到困难再寻求父母资助,这样房产的增值部分,就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的结果截然不同。
05 结论
我们不提倡啃老,但如迫不得已需要啃老,也要有规划有艺术的啃老,才不至于在将来离婚时一无所获!
01
摘要
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支付首付款,婚后父母继续为子女归还贷款或者婚后由小俩口归还贷款。将来离婚时,两种情况对房产处置有区别吗?请看以下两个案例!
02相关案例
案例1:男方父母婚前为儿子交付首付款购房,婚后继续还贷,房产为父母对儿子个人的赠与财产
王某茹与陈某山系初、高中同学,后确定恋爱关系,相处多年后,于2015年09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
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女儿出生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及性格差异产生矛盾,感情发生变化。在一次争吵后,王某茹就带着女儿回了娘家,双方开始了分居生活。
分居六个月后,王某茹见夫妻和好无望,就于201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陈某山离婚。
法院审理案件时,陈某山也同意离婚。但是,对于双方共同居住的婚房的性质认定及处置问题,双方分歧较大。陈某山认为该房产为自己的个人财产,王某茹不认可此说法。
法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陈某山的父母在陈某山婚前为其购买了房屋一处,建筑面积为140平方米,总价款为120万元元,陈父交付了首付款75万元,余款45万元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本息陈某山婚前自行偿还一部分,婚后和王某茹双方共同偿还了7万元,陈某山母亲代为偿还30.8万元。
法院认为:
该套争议房产系陈某山父母于双方结婚登记前出资首付款为陈某山购买,产权登记在陈某山一人名下,故该房产属于陈某山婚前个人财产。
关于婚后还贷,除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外,另有陈某山母亲两笔共30.8万元还贷。其中有20万元为陈某山母亲汇入陈某山账户,此款又在短时间内存入房屋贷款账户,用于了偿还房屋贷款;另有10.8万元为陈某山母亲直接存入房屋贷款账户。
陈某山的母亲偿还的是陈某山婚前个人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故陈某山父母在其婚后为陈某山婚前购买房产的出资,应视为对陈某山个人的赠与,王某茹主张该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分割,无法律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
准予双方离婚,女儿由王某茹抚养,陈某山支付抚养费;该套房产归陈某山,陈某山补偿王某如3.5万元。
案例2:男方父母婚前为儿子交付首付款购房,婚后由小俩口还贷,房产婚后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徐某晴、马某海于200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4月某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从2012年起,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吵架时马某海曾经动手,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徐某晴曾于2018年4月起诉要求与马某海离婚,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不予离婚。
后双方再次因生活琐事发生冲突,徐某晴报警后再次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案件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共同居住的房产争议较大。
法院查明的情况:
财产状况,徐某晴、马某海婚后共同财产有中华牌轿车一辆,现值为1万元;
登记在马某海名下,建筑面积90.16平方米房产一处。该房产由马某海父母在婚前为其购置,首付款20.5万元由马某海父母为其交纳,婚后双方已经偿还贷款18.9万元,尚欠贷款1.78万元,双方认可现值为50万元。
对于该套房产,双方争议较大。
马某海主张,该套房产由自己婚前父母给自己购买,婚后的房产的增值为自然增值,不是收益,应为马某的个人财产。徐某晴认为该套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
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马某海婚前购置的登记在马某海名下的涉案房屋,首付虽由马某海父母出资,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离婚时双方应协商处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房屋归马某海,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由马某海对徐某晴进行补偿。
最终判决:
中华牌轿车一辆,登记在徐某晴名下,考虑该车辆一直由徐某晴使用的情况,判令该车归徐某晴所有,其给付马某海车辆折价款5000元;
关于登记在马某海名下房产一处,尚欠贷款1.78元,双方认可现值为50万元,考虑该房产的首付系马某海父母交纳及房产现值等实际情况,判归马某海所有,尚欠贷款由其负责偿还,马某海给付徐某晴折价款13.8577元。
03分析点评
上述两案的判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
(一)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案例1中,双方居住的房产,婚前由陈某山父母购置,登记在陈某山名下,陈某山父母支付了首付款。此部分为陈父母对陈某山的赠与财产。
婚后,该套房产的贷款仍由陈父母偿还,婚后房产的增值部分,也为陈父母对陈某山个人的赠与财产。因此整套房产均为陈某山的个人财产。
(二)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婚后共同还贷,房产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案例2中,马某海婚前购置房产并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因房产登记在马某海名下,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故法院判决房产归马某海,马某海须给予徐某晴共同还贷部分的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
04启示
(一)婚后父母为子女名下的房产还贷,须保留充分的还贷证据方能视为对子女的赠与
对于婚后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父母想为子女归还贷款,因还款也需要通过子女的账户,而子女账户支出的款项有时很难界定
为避免将来产生纠纷,父母在子女婚后代子女归还房屋贷款时,须保留充分的代还款证据,如注明用途的银行转账记录等等。
(二)婚前父母代付首付购房,如想拿到婚后增值权益就需要婚后共同偿还贷款
如今房价高企,大多数年轻人购房都需要父母的资助。很多地方,父母也有给儿女购置婚房的习俗。
但如何购置,购置后如何还贷,就影响到了双方未来的财产状况。如果想在婚后获得将来的房产增值收益,就要力争共同偿还贷款。
有人会问,如果男方有收入,而女方不工作在家带孩子,没有收入如何共同还贷呢?
事实上,婚后无论男方还是女方的收入,除极个别情形外,没有约定的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无论哪方还贷,都属于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在还贷,离婚时都会认为此部分为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带来的增值权益。
比如案例1中,如果婚后双方共同归还贷款,日常生活的开销遇到困难再寻求父母资助,这样房产的增值部分,就转化为了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的结果截然不同。
05 结论
我们不提倡啃老,但如迫不得已需要啃老,也要有规划有艺术的啃老,才不至于在将来离婚时一无所获!
新婚姻法婚前买房2018,新婚姻法婚前买房子算谁的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婚前父母出首付贷款买房, 离婚怎么办手续(婚前父母出首付贷款买房, 离婚怎么办)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86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