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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离婚和别人结婚可以构成重婚吗女方(没离婚同居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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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08: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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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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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离婚和别人同居是重婚吗,什么是重婚罪?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那么,没离婚和别人同居是重婚吗,什么是重婚罪?


网友咨询:没有离婚之前和别人同居了这算不算重婚罪呢?


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可以认定为是婚姻法的重婚。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而这都是婚姻过错。


没离婚和别人只是同居的话是不构成重婚罪的。但是,如果领取了结婚证的话就构成了重婚罪。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1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的两种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重婚是违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立法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按照《婚姻法》上的定义,事实婚姻是指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也就是说,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以夫妻名义;二是公开同居生活;三是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于第一个要件,双方须以夫妻相称,这一点可以根据同居双方的供述认定。


同居必须是和夫妻的共同生活具有完全的同一性或者适格性,包含夫妻生活的实质内容:


(1)双方须有同居生活的事实,而且这种同居须是长期的、稳定的,若是短暂的、随时可以结束这种关系的同居,则不能认为是事实婚姻;


(2)双方须有夫妻关系的实质内容,如双方相互间以夫妻身份相对待,具有共同的财产,双方相互扶助,相互扶养,具有稳定的两性关系,具有共同的经济生活,具有共同的社会生活等等。可以说,上述内容是认定“事实婚姻”的实质性要件。


没有离婚,和别人同居,究竟会不会构成重婚罪?

经常会有人咨询类似的问题——没有离婚,和别人同居是不是构成重婚罪?


一个一个回答,比较麻烦,现在就做一个统一的回答——


我国的婚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事实婚姻,一种是法定婚姻。


94年2月1日之前没有进行婚姻登记,但是存在事实上同居的认定为事实婚姻。94年2月1日之后就不存在事实婚姻这一说了。


重婚罪属于刑事案件。重婚罪的构成要件是:


1、前面有一个合法的婚姻存在,不管是事实婚姻还是法定婚姻都可以。


2、而后一个婚姻关系的存在不一定是法定的,也不一定是事实的。只需要向外界公开表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就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情形存在:


因为现在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并非全国联网,所以有可能你在河南已经登记了,但是到新疆或者甘肃还可以再登记一次婚姻关系。


这种情况就是存在两个从形式上来看完全合法的婚姻关系,属于最典型的重婚罪。


而就刚才描述的情况来看,有一个婚姻关系存在,与其他人同居的话,不一定能构成重婚。


因为无法确定后一个同居关系是否以夫妻的名义对外声称或者邻居是否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这个事实目前不确定。


重庆一夫二妻案:男子与两位妻子同居一室,为啥不构成重婚罪?



重婚在法律上是绝对禁止的,但是2010年,重庆的一位男子娶了两个妻子......




案情回顾



任某是重庆綦江县某村的一个农民,他这一生可以说是充满了戏剧色彩,总共结过三次婚。第一任妻子,在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中身亡。在这之后两年,任某认识了自己的第二任妻子熊某。那时,是任某初到贵州的某砖厂打工,在此期间,同是重庆的熊某引起了他的注意,由于二人是老乡,两人的共同话就多了起来。




平时的工作中,任某还经常帮助熊某,一来二往下,任某表达了自己的爱意,熊某没有嫌弃任某已经结过婚,对他的遭遇反而感到同情。






1993年,任某和熊某走到了一起。同年11月,二人结婚领证。任某本就是一个老实憨厚的人,村民对他的评价都还不错。婚后,任某对熊某很疼爱,大事小事都依着她。




变故说来就来,两人结婚不到四年,熊某突然从家中消失不见,任某找遍了村落的地方,仍没找到熊某的身影。任某报过案,但还是没能知道熊某到底去了哪里。




任某带着三岁的儿子,守在家中,每天他都会呆在门口向远处张望,这一等就是五年。




无论怎样,日子还是要过下去,任某一人将孩子拉扯到8岁,每次孩子问他妈妈去哪了,任某都沉默不语,良久之后才回答:“妈妈很快就会回来,很快的。”




村里的人看到了任某这5年来带孩子的辛苦,于是张罗着给他再找一个对象。之后在村民的介绍中,任某与蔡某相识,蔡某是一个性格温和的人,这一点任某觉得很满意。




二人在一起后,任某心想总要给别人个名分,他与蔡某生活一段时间后,于2002年年底结婚。此时,他并没有和熊某离婚,他拿着村委会给他开出的“婚姻状况说明”(状态栏为“丧偶”),去和蔡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证,两人成为了合法夫妻,也了了蔡某的一个心结。






婚后的生活平平淡淡,任某还是会时不时地打听熊某的下落。2010年,任某从警方那得到消息,熊某被找到了,就在县城的一户村民家中。任某激动得一夜未眠,带着孩子去见他那失踪13年的母亲。再相见时,任某满头白发,熊某面容憔悴。两人相拥在一起,抱头痛哭。至此,熊某失踪案告破。




据办案人员调查后得知,熊某失踪的那天下午,被同村的李某碰到。熊某天生就有点智力障碍,被李某所骗。李某带着熊某回到家中,把她关在一个屋子里面。




李某见熊某老实听话,之后就带她一起去新疆打工。打工的时候,李某发现熊某的智力好像存在缺陷,于是对她产生嫌弃的心理。




1999年,李某带熊某返回老家,之后以1000元的价格把熊某卖给了石角镇的罗某。熊某在罗某家一呆就是11年,在此期间两人生有一个女儿,任某与熊某相见时得知其已经8岁了。




妻子失而复得后,任某非常开心,但是蔡某还是觉得自己名不正言不顺,生活中感到非常尴尬。即便如此想,她与熊某还算相处融洽,三人同吃同住,晚上住两个房间。




时间久了,也难免会被人说闲话,有不少村民打趣任某娶了两个老婆。任某思考一段时间后,还是决定和其中一位妻子离婚。之后,任某与蔡某协商离婚,离婚后二人还是在一起生活,一同照顾孩子和熊某。






本案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重婚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任某与熊某没有离婚是怎么和蔡某结婚的?




綦江县当时结婚,需要出具村委会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而民政部门不会对材料的真伪性进行核查,所以导致任某与两人同时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任某有重婚的嫌疑。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已知对方有配偶;与之结婚。




满足两个要件构成本罪,蔡某与任某结婚时并不知道其还有一位没有离婚的妻子,所以不构成重婚罪。任某以为有了村委提供的“丧偶”证明就已经属于离婚状态,故其也不构成重婚罪。




在熊某找到回家后,任某知道了与其婚姻关系没有解除,此时还与蔡某一起居住就构成重婚罪。任某选择与蔡某离婚,蔡某离婚后愿意留下跟他们一起生活,法律对此没有要求,故也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李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罗某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拐骗、绑架熊某后,因为其智力存在缺陷,后卖给罗某,从中获利1000元,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调查取证下,李某最后会被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




买方罗某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考虑到熊某已经回去和任某生活,罗某家中还有一个孩子,对罗某最后应该会判处缓刑。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内容无关,供叙事使用




重婚在法律上是绝对禁止的,但是2010年,重庆的一位男子娶了两个妻子......




案情回顾



任某是重庆綦江县某村的一个农民,他这一生可以说是充满了戏剧色彩,总共结过三次婚。第一任妻子,在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中身亡。在这之后两年,任某认识了自己的第二任妻子熊某。那时,是任某初到贵州的某砖厂打工,在此期间,同是重庆的熊某引起了他的注意,由于二人是老乡,两人的共同话就多了起来。




平时的工作中,任某还经常帮助熊某,一来二往下,任某表达了自己的爱意,熊某没有嫌弃任某已经结过婚,对他的遭遇反而感到同情。






1993年,任某和熊某走到了一起。同年11月,二人结婚领证。任某本就是一个老实憨厚的人,村民对他的评价都还不错。婚后,任某对熊某很疼爱,大事小事都依着她。




变故说来就来,两人结婚不到四年,熊某突然从家中消失不见,任某找遍了村落的地方,仍没找到熊某的身影。任某报过案,但还是没能知道熊某到底去了哪里。




任某带着三岁的儿子,守在家中,每天他都会呆在门口向远处张望,这一等就是五年。




无论怎样,日子还是要过下去,任某一人将孩子拉扯到8岁,每次孩子问他妈妈去哪了,任某都沉默不语,良久之后才回答:“妈妈很快就会回来,很快的。”




村里的人看到了任某这5年来带孩子的辛苦,于是张罗着给他再找一个对象。之后在村民的介绍中,任某与蔡某相识,蔡某是一个性格温和的人,这一点任某觉得很满意。




二人在一起后,任某心想总要给别人个名分,他与蔡某生活一段时间后,于2002年年底结婚。此时,他并没有和熊某离婚,他拿着村委会给他开出的“婚姻状况说明”(状态栏为“丧偶”),去和蔡某办理了结婚登记证,两人成为了合法夫妻,也了了蔡某的一个心结。






婚后的生活平平淡淡,任某还是会时不时地打听熊某的下落。2010年,任某从警方那得到消息,熊某被找到了,就在县城的一户村民家中。任某激动得一夜未眠,带着孩子去见他那失踪13年的母亲。再相见时,任某满头白发,熊某面容憔悴。两人相拥在一起,抱头痛哭。至此,熊某失踪案告破。




据办案人员调查后得知,熊某失踪的那天下午,被同村的李某碰到。熊某天生就有点智力障碍,被李某所骗。李某带着熊某回到家中,把她关在一个屋子里面。




李某见熊某老实听话,之后就带她一起去新疆打工。打工的时候,李某发现熊某的智力好像存在缺陷,于是对她产生嫌弃的心理。




1999年,李某带熊某返回老家,之后以1000元的价格把熊某卖给了石角镇的罗某。熊某在罗某家一呆就是11年,在此期间两人生有一个女儿,任某与熊某相见时得知其已经8岁了。




妻子失而复得后,任某非常开心,但是蔡某还是觉得自己名不正言不顺,生活中感到非常尴尬。即便如此想,她与熊某还算相处融洽,三人同吃同住,晚上住两个房间。




时间久了,也难免会被人说闲话,有不少村民打趣任某娶了两个老婆。任某思考一段时间后,还是决定和其中一位妻子离婚。之后,任某与蔡某协商离婚,离婚后二人还是在一起生活,一同照顾孩子和熊某。






本案中,涉及到哪些法律问题?




律师说法



本案涉及重婚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任某与熊某没有离婚是怎么和蔡某结婚的?




綦江县当时结婚,需要出具村委会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而民政部门不会对材料的真伪性进行核查,所以导致任某与两人同时存在法律上认可的婚姻关系,任某有重婚的嫌疑。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已知对方有配偶;与之结婚。




满足两个要件构成本罪,蔡某与任某结婚时并不知道其还有一位没有离婚的妻子,所以不构成重婚罪。任某以为有了村委提供的“丧偶”证明就已经属于离婚状态,故其也不构成重婚罪。




在熊某找到回家后,任某知道了与其婚姻关系没有解除,此时还与蔡某一起居住就构成重婚罪。任某选择与蔡某离婚,蔡某离婚后愿意留下跟他们一起生活,法律对此没有要求,故也不构成犯罪。




本案中,李某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罗某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李某拐骗、绑架熊某后,因为其智力存在缺陷,后卖给罗某,从中获利1000元,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调查取证下,李某最后会被判处五至十年有期徒刑。




买方罗某则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考虑到熊某已经回去和任某生活,罗某家中还有一个孩子,对罗某最后应该会判处缓刑。




对此案,你们怎么看?



注:图片内容无关,供叙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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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4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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