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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共有房产怎么办(夫妻离婚后共有房产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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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0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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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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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房产不用再争了,“新标准”下,以后一律这样处理

夫妻之间本就是搭伙过日子,可谓“夫妻恩爱到白头,日子清贫也不愁”,从来没有人结婚时就想到要离婚。可随着房价持续走高,房子成为一种投资品,一些人动了歪脑筋,竟拿夫妻离婚后财产对半分割的相关法规当谋财的工具。


靠结婚离婚分房产的新闻越来越不新鲜,如今国家出台“新标准”,能否真正打击到这种投机倒把的行为?离婚后的夫妻双方,应该怎样划分房屋产权?


房子属性或许需要重新定义

著名主持人白岩松曾对如今的高房价做出过锐评:


“高房价不仅摧毁了年轻人的想象力,还摧毁了年轻人的爱情。”


这句话一出,激起了众多年轻男女的强烈认同,如今网络频繁出现的戏言是:“自己工资的增长幅度远远比不上房价的增长幅度。”但即使出现这种情况,年轻人仍需要努力攒钱凑房子的首付。


年轻人这样的压力来自于长辈,一到大学毕业,父母的催婚使年轻人头疼。此时的年轻人在职场上刚刚起步,薪资仅能维持自己的生活,但父母总是要求年轻人尽早结婚成家。


虽然夫妻能够拥有自己的房子,但在这种模式下存在各种不确定的隐患。


自疫情发生以来,经济下行导致背上房贷的年轻人偿还不起每月的贷款。据相关数据,仅是2021年,全国的法拍房高达168万套,这些房子无法偿还贷款被法院拍卖,背后是将近170万个面临支离破碎的家庭。


高房价带来的危害并不止这些,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将结婚当成赚钱的工具,他们结婚的目的并不是寻找托付终身的另一半,而是看中对方的房产,两人“奉房成婚”。结婚不久后编造各种理由离婚,这样就可以白白得到一半房产,而这种房产往往是受骗的一方全资购买。


如今高房价已经成为常态,房价大幅下跌反而会影响经济的发展,目前政府的主要工作为维持房价的稳定,不令其继续涨价,并限制个人购房、防止炒房,体现出房子住人的属性,摒弃其商品的属性。


因此整治如今婚姻市场的乱象成为相关部门最应该处理的问题,此次新出的条律涉及到夫妻双方房屋产权的内容,正是要终结这一乱象。


离婚后房子怎么分?新规这样写……

根据新修订的规定,法律重新定义了夫妻之间房产所有权的三个方面。即夫妻个人所有的房产、夫妻共同房产以及靠遗产或赠与获得的房产。夫妻离婚后房产不用再争了,“新标准”下,以后一律这样处理。


夫妻个人所有房产分为三种情况:


  • 一是夫妻其中一人结婚前使用自己的钱全款买房,且产权登记只有出资方的名字;
  • 二是夫妻婚后其中一人的父母全款为孩子买房,产权登记仅有孩子的名字,没有其配偶的名字;
  • 三是夫妻婚后其中一人全款买房,产权登记仅有自己的名字。

如果符合这三种情形,则即使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房子的所有权仍归出资方所有。此时房子属于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自然无法通过离婚获得一半房产。


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全款买房,房产登记有夫妻二人的名字;二是夫妻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为其全款买房,房产登记有夫妻二人的名字;三是夫妻结婚后两人贷款买房,房产登记为一方或双方的名字。


第四种情况较为复杂,双方结婚前后由一方的父母支付房子的首付,贷款由夫妻共同承担,产权登记若为出资方,首付为个人所有,房贷归夫妻所有;产权登记为两人时,则首付被视为赠予行为,夫妻共同所有首付及房贷。


根据共同所有房产的条例,夫妻二人若离异,如果双方对财产分割没有事先约定,则按平均分割的方式将房产与房贷分给两人;如果事先有约定,则按照约定进行分割。这样一来,夫妻二人既同时享有房产,又将共同承担债务,即使双方离婚,也不会产生仅由一方背负债务的问题。


通过遗产或赠与获得的相关条例规定,夫妻结婚后,一方通过遗嘱或赠与获得房产。如果遗嘱或证明中规定了房产的所有权,则房产视为个人所有,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则视为共同所有。


很多夫妻在结婚后还会为孩子买一套房子。这时如果房产登记为夫妻及孩子的名字,则房子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分割时均分给父母及孩子;如果仅登记孩子的名字,且孩子没有成年,则视为夫妻共有,如果孩子已经成年,则视为夫妻的赠与行为,房产只属于孩子,夫妻没有权力分得房产。


这些新标准无疑使夫妻间拥有了对等的权利,也迫使将婚姻当成生意的人彻底放弃,夫妻通过法规获得了更加纯洁的关系,没有利益参杂的关系最能维持长久。


婚姻不是“儿戏”

与此同时,条例还对于当前居高不下的离婚率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即夫妻登记离婚后的30天内,如果有任何一方后悔当时冲动的行为,都可以向相关单位撤回离婚申请,反之30天后,双方才能到相关单位继续办理离婚。而如果双方长时间没有前往办理,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


当下的社会充斥着对利益渴求的浮躁气息,夫妻间经常会因日常生活中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动干戈,原本仅需三言两语就能调和的夫妻关系升级到冲动性地靠离婚解决,而在这之后双方总会产生后悔的情绪,却又因放不下面子而不再回头。


这一新规定给予了双方足够的冷静时间,使美好的姻缘不至于因一时冲动而毁灭。


自古以来一直有“一日夫妻百日恩”的道理,从古至今人们都十分注重夫妻和睦、家庭和谐,如今的一些人却把婚姻当作儿戏,甚至当成一门生意。


长此以往,社会的道德将会崩坏,家庭又是孩子成长的庇护所,这样的形势也将影响下一代人正确价值观的形成,进而影响国家未来的发展。


结语

离婚后夫妻双方应该怎样划分房屋产权?相信通过上面的介绍大家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


但婚姻不是儿戏,如果是有孩子的家庭,原生家庭给孩子的影响更是深远,因此不管是做出结婚还是离婚的决定,都要慎之又慎。


随着新标准的出台,法律给予公民的保护势必会将“为房骗婚”这一苗头彻底扼杀,婚姻也会回到最初的本质。“大家”由无数的“小家”组成,“小家”若能安稳,“大家”将会强大;“大家”强盛起来,“小家”将会获得富裕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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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起,夫妻离婚后,房产统统按照“新标准”分配,不用再争了

根据中国经济周刊报道,3月18日北京大学国发院院长姚洋发布了一个视频,在视频中姚洋明确表示:“现在我见到年轻人,我都会劝年轻人说你们不要去买房子,没有一个国家说30岁就自己去买房子的,劝了也没用,特别像男生,要没房子哪行,女朋友同意,丈母娘也不同意,没办法,这是社会已经形成了这样的一个气氛”。




的确,正如北大教授姚洋说的那样,随着时间的流逝对于当代年轻人来说,买房基本上已经成为了结婚的“门槛”,如今结婚三件必备的东西就是:房子、车子和“票子”,其中房子是最为基本的配置。究其原因,主要还是由于当前房价过高,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当前城镇家庭资产中主要以实体资产为主,实体资产中房产占比高达7成以上,如今房子不仅是生活居住的基本保障,更是经济实力的一种象征。


前不久贝壳研究院发布了一份报告,报告表示不论是一线城市,还是新一线、二线以下城市,女性购房者的占比均在提升,有74.6%的受访女性认为,婚前需要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且越年轻的女性这一观念越强烈。此外,根据某婚恋网站的调查报告统计数据来看:45%的男性以及74%的女性只接受买房结婚,并且这个比例还在逐渐增加。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正面临着严峻的人口形势,最近5年出生率出现了“5连跌”,2021年人口出生率仅为7.52‰,新增人口数量为1062万人,同比2016年大幅减少43.63%。许多专家认为导致新生人口数量降低的主要原因是年轻人不愿意生、不敢生了,但鲜有人注意到造成当前人口出生数量逐年减少也与离婚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根据安居客公布的数据来看,2017年~2021年房价排行前五的城市与离婚率排名前五的城市完全一致。民政部公开数据显示,从2003年到2021年,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上涨19年。


如著名主持人白岩松说的一样:高房价不但毁灭了年轻人的想象力,更毁掉了无数年轻人的爱情。正由于当前房价过高,很多家庭一辈子甚至几代人的收入都捆绑于其中,因此夫妻在离婚后房产往往也成为了必争之物,也出现了不少“闪婚”、“骗婚”的问题。《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白皮书》统计数据显示70.52%的离婚诉讼涉及子女抚养问题,85.25%的离婚诉讼涉及房产分割问题,由此可见房产分割问题因素已经超过了子女抚养问题,许多家庭夫妻更是因此对簿公堂。




为了避免上述问题加剧,最近几年我国也在不断修改《婚姻法》,在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也提到了婚姻房产的分割问题,根据最新修订的《婚姻法》来看,3月起夫妻离婚后,房产统统按照“新标准”分配,不用再争了:


1、属于夫妻个人房产的情况


一般来说,这三种情况下的房产属于夫妻的个人房产:1、夫妻其中一方在结婚之前用自己的资产全款买了房子,并且房产证上只写了购买方的名字,那么房产属于个人所有;2、夫妻结婚前(结婚后),其中一方的父母给子女全款买了一套房,并且房产证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视为父母的赠与行为,房产属于个人所有;3、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其中一方用能够证明的个人资产全款买房,并且产权上面只登记了出资方的名字,那么这类属于夫妻个人所有房产。


简单总结一下,一般来说属于夫妻个人资产的有三个要素,首先是用个人资产全款买下的房子,其次是房产证上只登记了出资方的名字,并没有登记配偶的名字,最后是其他人的赠与行为,并且产权证上只登记了其中一方的名字,一般这样的房产属于个人所有,另一半无权分割。




2、属于夫妻共有资产的情况


如何界定夫妻共有资产呢?有四种情况:1、夫妻结婚前,其中一方面使用全款买房,但在结婚后登记了另一方的名字,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因此属于共有资产;2、婚姻续存期间,其中一方的父母全款买房,并且在房产证上登记了双方的名字,视为父母的赠与行为,属于共有资产;3、夫妻结婚后,两个人一起买房并且还房贷,那么这时候无论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都属于双方共有财产。这也是最为常见的情况。


最后一种情况比较复杂,但也是十分常见的情况:夫妻结婚前,其中一方个人或者其父母出资“首付”部分,剩余房贷部分由双方婚后共同偿还,那么离婚后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出资方的名字,那么“首付”部分属于个人资产,房贷部分属于共同资产,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则首付以及房贷部分均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资产。




3、继承以及赠与子女房产的分配问题


婚姻续存期间,其中一方通过继承父母获得的房产,如果父母立下遗嘱明确房子归子女个人所有,那么住房属于夫妻个人资产,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则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资产。


许多家庭在自己买完房后,也会提前给子女准备一套房子。那么夫妻离婚后,房产该如何分割呢?1、如果产权证上登记了夫妻以及孩子三个人的名字,那么按照三等分均等分割;2、如果房产证上只写了子女个人的名字,且子女没有成年的话,属于夫妻间共有资产,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则视为父母的赠与行为,房产归子女所有,父母无权分割。


为了降低离婚率,最近几年也在不断发布新规,比如民法典中增设了一条“冷静期”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主要是避免夫妻之间由于“冲动”而离婚的问题。




不仅如此,许多省份也在发布新规保障女性权益,比如产假延长,目前全国已有二十多个省市发布了鼓励生育的政策,把过去的产假时间大幅延长,最低的省份都延长了60天,对于二孩三孩家庭,产假延长到90天以上。此外,新的《计划生育法》增加了一个“育儿”假期,规定父母每年享有一定的育儿假期,十几天到几十天不等。部分地区产假和育儿假等各种假期加起来,最长能够达到350天。


另一方面许多专家也在提出新建议,比如任泽平建议进一步完善女性就业权益保障,并对企业实行生育税收优惠,加强保障非婚生育的平等权利。专家汪泓建议实行差异化的个税抵扣以及经济补贴措施,覆盖从怀孕保健到孩子18岁或学历教育结束。相信随着一系列的新规发布,未来离婚率能够明显降低。


婚姻法修改后,离婚当事人如何分割房地产?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婚前购买的房地产归购买方所有,婚后购买的房地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原来结婚满8年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规定已经取消。


现实生活很复杂,根据婚姻法的原则规定,离婚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分割房地产。其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大一点,但是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分割房地产。


超彩房掌柜把经常遇到的问题归纳总结,希望能给当事人一点启发。


问题1: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超彩房掌柜解答:


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问题2: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除外。


问题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问题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地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超彩房掌柜解答: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草案来看,最高院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角度,认为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酌情予以考虑合理分割。


问题5: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房屋原来是按份共有,婚后转化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各半分割。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问题6: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超彩房掌柜解答:


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问题7: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8:如何确定购房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


超彩房掌柜解答:


河南高院不直接考虑产权证的取得时间的影响因素,而以签订购房合同取得“期待权”的时间及付款情况为考量因素。购房合同签订在婚前,且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的,即使在婚后继续还贷,在离婚时该房产仍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为宜。但河南高院是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为节点,详见《河南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


问题9: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问题10: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竞价;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问题11:离婚时,涉及房地产其他共有人(包括父母、子女与第三人),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涉及第三人也同样如此。离婚后再起诉,案由可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共同共有纠纷,视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以登记为准,涉及家庭成员的,应该是共同共有,应该视为家庭共同财产析产分割。涉及第三人,根据约定按份共有,未约定按出资比例确认。




《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修改后,婚前购买的房地产归购买方所有,婚后购买的房地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原来结婚满8年变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规定已经取消。


现实生活很复杂,根据婚姻法的原则规定,离婚的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如何分割房地产。其实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大一点,但是需要遵守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分割房地产。


超彩房掌柜把经常遇到的问题归纳总结,希望能给当事人一点启发。


问题1: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是否可认定父母的购房出资是明确表示为向夫妻一方的赠与?


超彩房掌柜解答:


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以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问题2:夫妻双方婚前都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若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除外。


问题3: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问题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地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增值部分,如何分割?


超彩房掌柜解答:


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导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但是,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草案来看,最高院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的角度,认为婚前房产婚后增值部分,法院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应酌情予以考虑合理分割。


问题5: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出资并贷款购买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房屋原来是按份共有,婚后转化为共同共有,原则上各半分割。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各半分割。


问题6:父母为子女结婚所给付的购房出资是否均构成对子女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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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的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问题7: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8:如何确定购房时间在婚前还是婚后?


超彩房掌柜解答:


河南高院不直接考虑产权证的取得时间的影响因素,而以签订购房合同取得“期待权”的时间及付款情况为考量因素。购房合同签订在婚前,且在婚前支付首付款的,即使在婚后继续还贷,在离婚时该房产仍应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为宜。但河南高院是以产权证取得的时间为节点,详见《河南高院民一庭“婚姻家庭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


问题9: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一方承租或由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本身蕴含的价值如何归属和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单独归属问题;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使用权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部分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照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问题10: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竞价;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问题11:离婚时,涉及房地产其他共有人(包括父母、子女与第三人),如何处理?


超彩房掌柜解答:


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涉及第三人也同样如此。离婚后再起诉,案由可能是离婚后财产纠纷、分家析产纠纷、共同共有纠纷,视具体案件确定。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地产以登记为准,涉及家庭成员的,应该是共同共有,应该视为家庭共同财产析产分割。涉及第三人,根据约定按份共有,未约定按出资比例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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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9月1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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