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创作挑战赛#
1、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1、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总体而言,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1、无论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也不论其分得多少夫妻共同财产,均应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3、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拍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扣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今天的打卡就先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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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小菜鸡,大城市里的一枚小小打工人,被坑了太多次之后,下定决心学点法律知识,保护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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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
小编发现有朋友在后台给我们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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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这是很多朋友
特别是已婚人士都很关心的一个问题
如果夫妻中的一方
对外借款而未能归还
这个债务
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今天
小江江来大家解答啦~
先来看看《民法典》的相关条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问
夫妻俩贷款购买一处房子,购房贷款合同是以丈夫小绿一个人的名义与银行签订的,但小绿未能按时足额还款,这时候妻子小红是否共同担责?
该笔借款用于购买房产,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产生的债务,且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妻子小红需共同担责。
答
常见的夫妻共同债务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并不是两人成为夫妻以后
所有的债务都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
例如:
一方赌博欠下的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小插曲:赌博,为我国法律所明令禁止,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出借人明知举债人所借债务用于个人赌博的,其债权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
借钱前量力而行
借款后及时归还
诚实守信
不要让自己和家庭陷入窘境
编辑 | 一颗土豆儿糖
离婚时,除分割财产之外,经常被问到的就是关于债务是否要共同承担的问题,常见的如对方拖欠信用卡、对方赌博欠下大量外债、对方创业欠债等等,对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3种情形:第一,双方共同签字的;第二,虽只有一方签字,但债务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第三,虽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系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分情况来分析。
Q1共签一定是共债吗?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毫无疑问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比如A、B系夫妻,A向C借款,B作为配偶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该笔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配偶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说明配偶明知债务存在,且认可借款行为,应当属于“共债”;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是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应当属于“共债”;
第三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同,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说明配偶不是债务人,债权人对此也是明知的,因此不属于“共债”。
笔者赞同属于共债的观点,作为成年人,签字需谨慎。
Q2家庭日常生活的范畴是什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日常生活需要指的是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常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回到开头的问题,一方欠信用卡,如果是用于买车、买房、缴纳孩子学费等,即便是一方欠的债,仍是夫妻共债,如果是用于赌博、包养小三、购买奢侈品等,那由其个人偿还。
Q3如何认定共同意思表示?
除了共同签字之外,事后追认也视为共同意思表示。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曾在答记者问指出,事后追认只能通过明示的形式进行,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但还有观点认为,如果配偶对债务知情,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讨债时,配偶不否认,甚至还代为偿还的,也应视为事后追认。
Q4何为共同生产经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最新解答》中,共同生产经营通常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的情形。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创业,所负的债务毫无疑问是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创业,另一方是全职太太,享受过另一方创业的盈利,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
笔者曾接到过这样的咨询,女方是公务员,男方在家炒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开支全都由女方负担,后来男方炒股失败欠下大笔外债,笔者认为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债”。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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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除分割财产之外,经常被问到的就是关于债务是否要共同承担的问题,常见的如对方拖欠信用卡、对方赌博欠下大量外债、对方创业欠债等等,对于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是如何认定的呢?
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此可见,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有3种情形:第一,双方共同签字的;第二,虽只有一方签字,但债务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第三,虽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系用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或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分情况来分析。
Q1共签一定是共债吗?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的,毫无疑问是夫妻共同债务,但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比如A、B系夫妻,A向C借款,B作为配偶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该笔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呢?
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配偶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说明配偶明知债务存在,且认可借款行为,应当属于“共债”;
第二种观点认为尽管是以担保人的名义签字,只要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应当属于“共债”;
第三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与债务人的法律地位不同,所承担的义务也不同,以担保人名义签字,说明配偶不是债务人,债权人对此也是明知的,因此不属于“共债”。
笔者赞同属于共债的观点,作为成年人,签字需谨慎。
Q2家庭日常生活的范畴是什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9条,日常生活需要指的是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事项,包括日常用品购买、医疗服务、子女教育、日常文化消费等。
回到开头的问题,一方欠信用卡,如果是用于买车、买房、缴纳孩子学费等,即便是一方欠的债,仍是夫妻共债,如果是用于赌博、包养小三、购买奢侈品等,那由其个人偿还。
Q3如何认定共同意思表示?
除了共同签字之外,事后追认也视为共同意思表示。
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曾在答记者问指出,事后追认只能通过明示的形式进行,如电话、短信、微信、邮件,但还有观点认为,如果配偶对债务知情,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讨债时,配偶不否认,甚至还代为偿还的,也应视为事后追认。
Q4何为共同生产经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最新解答》中,共同生产经营通常指夫妻共同决定生产经营事项或者一方授权另一方决定生产经营事项的情形。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创业,所负的债务毫无疑问是共同债务;如果一方创业,另一方是全职太太,享受过另一方创业的盈利,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债务。
笔者曾接到过这样的咨询,女方是公务员,男方在家炒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开支全都由女方负担,后来男方炒股失败欠下大笔外债,笔者认为该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债”。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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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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