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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是多少呢(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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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0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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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本文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含义以及构成要件以及离婚精神损害案件的具体操作。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损害就有赔偿,无损害无赔偿。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


本文分析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含义和构成要件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含义以及构成要件以及离婚精神损害案件的具体操作。


  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损害就有赔偿,无损害无赔偿。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而对于离婚过错赔偿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离婚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所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为限。


  ①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配偶他方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过错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即是种非财产上损害,而这种非财产上损害其实质就是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对另一方配偶权的侵害,并因配偶权的侵害给无过错方造成了较严重的精神痛苦和肉体痛苦。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始于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行,且《民法通则》也从总体上确认了配偶身份权的存在,但却没有配置侵权民事责任,所以《婚姻法》专门规定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来调整婚姻家庭中对无过错方的侵权。调整这一问题的制度在日本民法中又称其为离婚抚慰金制度,有时亦称为离婚原因抚慰金制度。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即配偶一方实施了违背《婚姻法》的行为。包括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而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是指有过错的配偶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致使离婚,造成过错方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的违法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并造成无过错方配偶遭受精神损害的直接原因。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而言,只需侵害人具有过错即可。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为的心理状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但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过错而言,一般过失是不能构成的,只有在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方可构成。而这里的重大过失是指,侵权人违反夫妻间基本的注意义务,即侵权人完全可以预料到自己的行为将夫妻关系所带来的严重后果,而怠于注意并不为相当准备。而配偶一方由于一时疏忽之轻过失所造成的侵权行为,因其违法性不高,基于家庭和谐之考虑,尚属“情有可原”,应认为不得请求损害赔偿为宜。②[page]


  二、关于离婚案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操作。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为离婚案件中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离婚中的精神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3、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不论是协议离婚的情形,还是诉讼离婚的情形,无过错方均可以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在协议离婚时,双方可以将协商一致的损害赔偿数额及给付时间约定纳入离婚协议的内容;而诉讼离婚时,双方也可就赔偿形式、数额及给付时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


  4、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间。


  我国的新《婚姻法》未作解释,根据新婚姻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在离婚时未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之诉。因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宗旨在于填补损失,慰抚无过错方的精神,并制裁违法行为,精神损害仅限于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


  通过以上对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概念的阐述,笔者现就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及离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发表下个人见解。


  (一)关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我国台湾学者将离婚损害分为离因损害、离婚损害。离婚损害其实质是引起离婚的原因,即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离婚损害是离婚本身对婚姻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前者必须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后者应是法律上对弱者保护的特殊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实际上规定了离因损害,司法实践中对因离婚对弱者造成的损害,因法律无明文规定,一般采取分割财产时对弱者适当照顾的原则进行救济。笔者认为,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权益,将来修改《婚姻法》或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进行明确时,都应从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两个方面进行考虑。


  1、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从构成离婚损害的角度来分析,离婚本身应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这体现了法律对弱者的保护。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是男女双方为了永久相伴生活并负起婚姻家庭的社会责任,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结婚证书是这种协议的法定书面形式。就此而言,婚姻作为合同或相当于合同,一方提出离婚(无论理由、目的是什么可看做是合同一方毁约),经法院或相关部门调解无效,导致婚姻家庭解体的,正常履行婚姻义务的配偶方自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这种精神损害,依侵权行为理论解释,在法的构成上,尚属不足,如果解释为救济因离婚所产生的损害而设定的法律保护政策较为妥当。[page]


  ③《日本民法典》有类似的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责配偶一方的生活有重大损害时,法官可允其向他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


  ④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法律依据。在亲属法中配偶关系是血亲、姻亲得以产生的基础,离婚事实的产生受到损害的受害方,不仅是婚姻合同中的另一方配偶,还包括合同受益人,即配偶的子女和与配偶双方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父母,从发挥家庭的社会功能来讲,把离婚本身作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这是建议《婚姻法》规定离婚本身成为受害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法定情形的现实依据。


  2、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保护的是离婚案件中受害方因过错方侵权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法律应从符合侵权行为构要件的离婚原因中,选择对婚姻关系危害较严重的情形,将其规定为离婚侵权行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的侵权行为主要有:


  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益严重。笔者认为,应当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婚外性行为有下例6种: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卖淫、嫖娼、通奸、第三者插足等。


法律快车


离婚不只有财产分割,有时还要算清精神赔偿的账丨确认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裁判规则

据《新快报》报道


在离婚一年多后


广州的小丽起诉前夫阿满


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阿满在与小丽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生儿育女,违反了夫妻应当互相忠诚的法定义务,影响到家庭的稳定与和睦,破坏夫妻感情,导致二人的婚姻关系破裂。阿满在与小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其行为对小丽造成了伤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法判决阿满赔偿小丽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今天,小编就离婚诉讼中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为读者提供以下案例和观点


本文共计 4591 字 丨 预计阅读时间 3 分钟


法信·裁判规则


1.离婚案件中法院应根据实施家暴的过错方的综合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子女抚养权等问题——李金(KIM LEE LI)诉李阳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和同居关系中,只要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殴打行为,即构成家庭暴力。施暴方是离婚案件中的过错方,无过错方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暴力发生时的情境以及过错方的经济能力等情节确定赔偿数额。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时,人民法院应当将家庭暴力列为重要考虑因素。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案号:(2012)朝民初字第0304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因配偶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结合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而定——李安英诉方浩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非法同居,违背了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的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感情破裂而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过错方的过错程度、给对方造成的精神损害程度等情节酌情判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


案号:(2007)—中民终字第14123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3.夫妻一方隐瞒事实侵害了另一方亲权、人身权等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据过错程度及其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沈某1与杨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夫妻一方未将婚前与他人行为受孕的事实告知另一方,导致另一方误认为孩子是亲生子女抚养多年,其基于父亲身份所享有的亲权、人身权等权益受到了侵害。该侵权行为虽然不属于我国《婚姻法》中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情形,但依社会公众的一般性判断,已对被侵权一方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人民法院结合侵权行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侵权行为人应给付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


案号:(2017)苏0621民初2903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法信·相关观点



离婚诉讼中,影响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


关于精神抚慰金数额的确定,在实践中,我们还应当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1)过错方实施过错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如过错方除了与他人同居外,是否还对无过错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在后面的情况下,应当给予无过错方较多的精神赔偿费。


(2)无过错方对离婚是否有可归责的过错。前文所述过错,是指《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而言。而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如果无过错方具有其他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但是又不构成第四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时,应当考虑适当减少对其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例如本案中乙沉溺于麻将牌之中,对丈夫和老人不闻不问的行为就属于减少精神抚慰金数额的一个因素。


(3)过错方的经济支付能力。如果无过错方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支付会导致过错方背负非常沉重的经济负担而导致严重地大幅度地降低其生活水平,则应不予支持或者适当减少。


(4)性别因素。一般而言,离婚会对婚姻关系的双方都造成精神损害,但由于男女社会角色的不同,男性在承受精神痛苦的能力方面比女性更强一些,所以当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女性一方时,应根据其性别给予更多数额的赔偿,以体现对女性的特别保护。


(5)婚姻持续时间。婚姻关系越长,双方对婚姻家庭投入的就越多因而无过错方所受到的精神损害应该是越大的。


(摘自《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孙国鸣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311页)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虑的因素


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精神损害赔偿本质上与财产损害赔偿的责任构成要件并无不同。精神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自然应遵循这一归责原则。所谓主观过错,是关于侵权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的描述。


过错一般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行为将要产生的后果,希望这种后果发生或者听任这种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虽然预见了但轻信可以避免的主观心理状态。换句话说,过失是行为人对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的疏忽或懈怠,是对法定注意义务的违反。因此,致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过错程度是否严重,是故意还是过失,应该成为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要求。


将这一原则应用到审判实践中,就是要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做到:


1.侵权人没有过错的,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2.在侵权后果大致相同的情况下,故意侵权致人损害的当事人较之过失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当事人责任要重,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相对要多一些;


3.对于过失致人精神损害的当事人,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相比较,前者支付的精神赔偿金数额要高一些。这是《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第一层涵义。


侵权人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需要结合起来考虑的问题。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本质上不可用金钱计量,金钱也并不能像填补物质损害一样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起到填平损害的作用。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主要是基于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侵权行为的可归责性及道德上的可谴责性作出的主观评价。


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兼具抚慰、惩罚和调整功能。精神损害的性质决定了损害后果是由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单纯考虑某一种因素所得出的结果并不科学。例如: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与否,与受害人的主观状态,特别是其心理承受能力有密切的关系。同样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当事人身上,可引起不同的后果。例如,同样受到侮辱,有的人可能感到无法容忍而自杀或精神分裂,另一个人则可能只是感到愤怒。


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时候,不仅仅要看到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后果,还要结合侵害人的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侵权情节加以考虑。一般说来,审判实践中结合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侵权人的侵害手段、侵权场合、行为方式考虑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时应注意:


1.从损害后果上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的,较造成受害人一般精神痛苦的,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重;


2.从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看,在公众场合,公然侮辱、诽谤他人,采取恶劣手段侮辱妇女,造成重大影响的,较一般后果、影响不大的侵权行为,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要重。也就是说,从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看,侵权行为的道德可谴责性越大,侵权人所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就相应地应该加重。


是否应当将侵权人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因素考虑,是《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过程中引起争议较多的一个问题。


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将侵权人的经济承担能力作为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数额的依据,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实施同样侵权行为的人,有钱的就多赔,无钱的就少赔;对于受害者来说,受到有钱的行为人侵害,就可以多获赔偿,受到没有钱的行为人的侵害,就要少得赔偿或得不到赔偿,这种做法直接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其实,这种观点是片面的。民法的一项基本功能就是平衡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其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就是在特定情况下,授权法官基于公平的考虑,斟酌侵权人与受害人双方的经济情况,判令侵权人赔偿受害人一部或全部损失的一项法律规定,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失去的利益平衡得到恢复。


精神损害赔偿有着许多不同于财产损害的特点:一是精神损害是无形的,其本身无法以金钱数额的多少进行计量,因此,不能单纯以给付数量的多少体现判决是否公平;二是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功能上看,受害人是否从精神上得到满足,往往也不是由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绝对数额决定的,只要能够给侵权人以惩罚,就能够起到安抚受害人的作用。如果受害人看到侵权人因为他的侵权行为而承担的责任对于其经济状况来说已经属于一种惩罚,常常能够感到一种安慰从而接受这样的裁决。


相反,如果法院判决加害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远远超过其支付能力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实际的赔偿,则不利于起到安抚受害人的作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另一个功能是调整作用。目的是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如果法官在作出裁决时不考虑侵权人的责任承担能力,使判决的结果在当事人之间造成新的重大的利益失衡,会使判决的执行变为不可能,从而使人民法院裁决的公平性、公正性受损。


处理侵权赔偿纠纷案一般要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侵权行为地又可以分为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害人可以选择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行为结果地提起民事诉讼。又由于侵权人和受害人可能分属两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所以,受诉法院常常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就参考哪一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而发生分歧。


由于精神损害赔偿不同于财产损害赔偿,不需要针对受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大小作出准确的裁决,本着诉讼经济的原则,为了免去法官在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作出裁决时考察受害人或侵权人住所地平均生活水平的麻烦,《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法官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只将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作为考虑因素。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唐德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63~66页)


法信·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诉讼离婚精神损失赔多少

诉讼离婚精神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亦视为无过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诉讼离婚精神损失: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主张该损害赔偿方须对离婚无过错,如果该过错未导致离婚亦视为无过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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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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