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两口吵架这种事几乎随处可见——老公今天又在外面喝得一身酒气回家了,老婆今天又不小心买了两瓶化妆品。情绪就像一个持续充着气的气球,吵架,其实也是一种调节情绪的好方法。可一旦夫妻一方有犯罪、出轨、背叛等行为,另一方离婚的念头就算有九头牛都拉不回来了。
一场冲突吵到法庭,就像一艘巨轮行驶到冰山之上,沉与不沉只是时间问题。那么在离婚当中,一方犯罪,比如男方因强奸罪而入狱了,这时候女方可以要求离婚吗?法院会依照女方的要求判决吗?
男女任何一方要求离婚都是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到国家保护。任何一个人都没有权利摧毁,我们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制度,就像结婚一样,离婚同样合法合理。
离婚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时,除结婚证之外,两口子结婚的时候带什么证件,离婚的时候就带什么证件。《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必须要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前商量好孩子的事和财产的事也是必不可少的。
夫妻在一起生活这么多年,虽然有吵闹,甚至会有出轨的行为,但总会有一些人在做出背叛行为的时候还爱着对方,协议离婚没那么快就将对方抛到一边。即使两人都同意了,也会对财产、债务、孩子等问题发生冲突。
因为男方犯强奸罪而需要起诉离婚的,需要做出三个步骤:第一步,由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中有规定,对法院的选择遵循原告迁就被告原则,除非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样。其他情况下原告需要到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起诉。
第二步是最基本的:原告向法院申请立案审理的时候需要提交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诉讼费。第三步,法院核实情况后才会进行调解,可是像强奸罪,女方肯定是难以接受的。因此,对于无法调解的由法院开庭审理。
2014年,江苏发生一起女婿侵犯岳母未遂案。作案人徐某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为此案,徐某的妻子潘某对自己的丈夫无比痛恨,她怎么也没想到与自己共枕这么多年的丈夫会是这样的人,她只后悔当初为什么自己要选择徐某。
潘某怀着气愤、怨怼将徐某告上法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从这个法条来看,徐某犯罪对象是家庭成员,虽然未遂但严重伤害了潘某的感情,应当准予离婚的。但在2015年3月,徐某被诊断出急性而短暂的精神障碍,徐某在作案的时候是处于意识混乱的时候。
法院认为,徐潘书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两名男孩,彼此之间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女方有义务履行照顾患病的丈夫的义务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法院一审驳回了潘某的诉讼申请。
徐某虽然有精神疾病,但是他的行为严重伤害到妻子潘某和这个有两个小男孩的家庭,为什么法院一审会驳回潘某的请求呢?因为潘某没有实际证据证明她所陈述的离婚原因,法院也检查了被告的精神状态和辨识能力,最终从婚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这一原则,宣判驳回潘某的诉求。
纵使这是一个正当且合法的原因,但只要是正常人,谁能够接受自己的身边人曾经做过这样恶劣的事情呢?潘某在一审判决后向法院上诉,要求再审,她在之后审理中不仅提到强奸未遂的事情,徐某的暴力行为和二人长时间分居导致感情破碎也是其主要原因。最终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潘某与徐某离婚。
最高法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具体意见》中指出,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火气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强奸罪属于刑法中的暴力性犯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性质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男方犯罪,情节严重到以至于完全破裂夫妻感情时,女方可以根据《民法典》与《意见》的相关规定与男方协议离婚,男方不予接受的或者以各种理由推脱的,女方可以在搜集男方刑事判决书、夫妻二人感情破裂的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犯罪不是离婚理由,夫妻感情破裂才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理由,如上文所示,法院是以维系夫妻感情作为判决基础的。所以,当男方犯罪到夫妻感情破裂,女方就可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如今这个世道,做人难,作为一名女性,那是难上加难。这结婚容易离婚难,如今有个离婚冷静期,这离婚都不好离了!
有人说为什么女性结婚要叫新娘?那不就是给家里的傻儿子取了个新来照顾他的娘吗!
隔壁日本的男明星男演员婚内出轨了,老婆得陪着一起道歉。还要一直把责任往自己身上扯,说都是因为自己不好,才让老公出了轨,接着声泪俱下地弯腰道歉。搞得是她自己出轨了出来认错一样。
那她那个真出轨了的老公呢?那就是个摆设,错那是不可能真认错的。
有人可能觉得,那我们大中国可不兴这样啊!
确实,我们不兴这样的。
我们也就“且行且珍惜”咯!
也就在网上曝光一下,逼着老公认错回家咯!
真认真考虑离婚的还是少数,总想着家庭圆满最重要;总觉得犯错一次而已,得给次机会,改过了就好了。
我是男的,我表示我认错的时候说的是真心话,之后又犯错了那是我又错了嘛!
那对于真心想离婚的女士来说,老公出轨正好是个离婚的好理由,毕竟离婚冷静期还怕老公不配合。
那说得更严重一点,如果老公被强奸别人,可以算作出轨证据,用来起诉离婚吗?
很久以来,都有一个法律问题存在争议,那就是强奸犯的妻子起诉离婚时,能否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通常理解的“出轨”,主张离婚或赔偿?
与这个问题类似的还有,与妻子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关系,比方小三之类,仅仅因为只是被抓住了一次,或是有聊天记录为证,能够主张离婚或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一般人理解,强奸他人,不仅是犯罪行为,更是对妻子的不忠诚,理应作为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充分理由。
但是,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结果却是让很多人失望了。
以下的两个案例,丈夫都是些混蛋犯强犯,妻子去法院上诉想离婚,结果却是这样。
在强奸奸罪的离婚案件,法院的以往判例中,另一方很有可能不仅得不到赔偿,而且连离婚的诉求都得不到支持。连你上诉的几百块都得自己付!
案例一: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被告长期在外搞第三者,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又因强奸罪被判刑六年,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其行为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法院最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已二十三年有余,并生育一女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现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但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并表示出狱后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对待原告及女儿,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
法院不止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这案件受理费150元,也由原告张某负担。
案例二:
原审判决认定:高某、郭某甲于2010年相识并恋爱,于2011年4月6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5日生育女儿取名郭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2年3月9日郭某甲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3月22日以强奸罪被原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高某于2013年6月17日曾起诉离婚,被原审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驳回离婚诉讼请求。2014年3月13日,高某再次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离婚;2、女儿郭某乙与高某共同生活,郭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
原审法院认为:高某、郭某甲的婚姻基础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现虽因郭某甲判刑造成夫妻感情下降,但双方并无法定离婚情节,只要能够互相谅解,多加沟通,夫妻感情尚有得到改善的可能。视目前情形高某、郭某甲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对高某要求与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负担。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甲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举行结婚典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陈某乙。2010年被告因犯强奸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告曾于2013年1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于同年11月18日撤回起诉。2014年5月2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律分析:
一、陈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入狱,张某可以起诉离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 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本案中被告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且该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张某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已二十三年有余,并生育一女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现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但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并表示出狱后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对待原告及女儿,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齐律说:
代理过离婚案件的律师都知道,即使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如家暴、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等情形的,法院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般也不会判决离婚,这就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了潜规则。这种潜规则在未来可能还很难被改变。笔者希望司法者依法裁判而不是依潜规则裁判,这也是人民法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欢迎关注@齐律说法 ,让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
被告:陈某甲
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举行结婚典礼,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陈某乙。2010年被告因犯强奸罪被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告曾于2013年1月24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于同年11月18日撤回起诉。2014年5月28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律分析:
一、陈某甲因犯强奸罪被判入狱,张某可以起诉离婚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 婚姻法 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本案中被告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六年有期徒刑,且该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应当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张某可以以此为由起诉离婚。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至今已二十三年有余,并生育一女孩,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被告现因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但其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造成的严重后果,坚持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并表示出狱后一定痛改前非,好好对待原告及女儿,原、被告应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双方以不离婚为宜。判决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
齐律说:
代理过离婚案件的律师都知道,即使存在法定准予离婚的条件,如家暴、因感情不合分居满2年等情形的,法院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般也不会判决离婚,这就是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形成了潜规则。这种潜规则在未来可能还很难被改变。笔者希望司法者依法裁判而不是依潜规则裁判,这也是人民法院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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