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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何收集对方出轨证据证明(收集出轨证据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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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02: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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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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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出轨,如何有效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


近年来,离婚率攀升,尤其是因为婚外情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逐年增多。当你偶然发现对方有出轨行为时,作为普通人,根本不知道如何有效地收集以及固定证据。那么,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方法有哪些呢?一般情况下,要取得“捉奸在床”的证据几乎不可能。所以,要尽可能多地搜集间接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这样才能在诉讼中占据有利地位。


一、有效固定对方与婚外情对象的聊天记录


很多当事人,在发现配偶出轨时,第一时间能想到的就是把暧昧的聊天记录胡乱地拍照、截图。殊不知,这种方式完全是徒劳的,因为这种方法根本不能固定聊天记录中两人的身份信息,所以并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按照以下操作,有效地对微信聊天内容进行固定:


1、将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一一选中,然后合并转发至你个人微信对话框,至少要连续转发对方与出轨对象几天的聊天记录,以防对方到了法庭辩解,不承认。转发之后,要把对方微信里面的记录删除,以防对方发现导致发生不必要的争执。


2、将对方与婚外情对象的聊天记录用自己的手机录制完整的视频,视频录制内容需要做到将微信对话内容和主体信息相关联。简单操作就是把对方与婚外情对象的对话内容,由前到后,通过录像的方式录下来整个对话过程,且录像内容要清晰,视频拍摄初始时要拍下来对方的微信号和微信号中绑定的手机号码,并点击对方婚外情对象的微信号,以固定聊天对象。在时间充裕的情况下,还要将所拍录视频所涉的聊天记录、主体对象微信号主页一一拍照留存。全部拍摄完毕后,一定要保存好拍摄器材和原始视频文件,且不可删除,因为法院开庭要核对原件,否则将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检查对方的微信收藏、支付宝订单、淘宝订单、京东订单、微博私信、其他社交软件的私信内容,具体聊天内容都可以参考上述微信聊天记录取证方式。


二、对方主动承认的书面材料、聊天记录、录音等


在做到上述第一步之后,已经初步拿到了对方出轨的实锤证据,保存好所有原件后,就可以找对方进行对质了。一旦婚外情事实被揭露,对方出于对你、对家庭以及对孩子的愧疚、亏欠心理,情急之下很可能愿意写“保证书”、“道歉书”等,承诺不再与婚外情对象来往,这个时候一定要保存好类似的书面证据。当然通过微信等聊天记录、自己偷录的音频资料等也可以达到对方自认婚外情的效果,但需要注意的是聊天记录、录音等必须是未经修改的,所以一定要保存好聊天记录原始记录,即使截图保存后,也要保存好手机微信里面的对话框原件。这时候,如果因为生气不想与对方沟通,可以拉黑对方,但千万不能删除对方,因为拉黑的话,聊天记录内容不会删除,一旦删除,聊天记录就很难再恢复。


四、警方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当你发现对方有嫖娼的行为、住宿宾馆的票据或者你发现对方与第三者共同同居生活后,可以拨打“110”报警,由公安介入,传唤对方与婚外情对象过去公安派出所做笔录。民警一般会询问对方与婚外情对象的姓名、身份、彼此之间的关系等问题。报警之后保存好报警回执,万一发生诉讼,则可以凭报警回执去公安派出所调取当时的报警笔录。


此时,切记不能为了掌握配偶与第三者同居的证据,而擅自闯入他人住宅进行取证。因为这样取证的方式不合法,可能会引发私闯民宅等侵权问题,严重者会涉嫌侵犯他人信息罪等刑事犯罪行为。


五、有些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处理,会有一些处理材料,这些也可以作为对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书面证据材料提交,不过,这些材料一般只有公制单位、国企、事业单位等才会有,一般私营企业是不会有这些处理文件的。


六、邻里、同事、朋友、亲人证言


日常生活中,对方与婚外情对象长期同居生活,一般会有知情的邻里、朋友、亲属等予以出庭作证,说明客观事实情况。此时,最好能证明出轨一方与其他人以“老婆、老公”相称,或其动作、行为足以让周围邻居信为是夫妻关系,又连续在一起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以上,或者两个人虽然对外不以夫妻相称,但有持续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一般来说,要达到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的时间。而婚外情对象生病时,你的配偶以丈夫或妻子的名义在婚外情对象的病历上面签名、陪侍,或婚外情对象有生育私生子女,你的配偶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男女方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共同生活的辅助证据。


综合来说,婚外情证据一般是比较难收集的,但是遇到具体的情况,希望每个当事人都可以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因为不懂如何收集证据而错失良机。


注意:很多人为了掌握配偶有外遇证据,往往会聘请私家侦探等非法机构的人员对其配偶进行跟踪、偷拍,然后获取对方有外遇的证据照片。通过这样方式取得的拍照摄像,很可能因为侵犯隐私权,被认为是非法取得的证据而不被采用。甚至,因为此不当的取证方式,可能涉嫌触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名,最终锒铛入狱。面对配偶出轨,大家还是要理性、合法地收集对方的出轨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幼柏律师团队干货分享|教你如何收集有用的婚外情证据


近期被一部电视剧《你安全吗》里面的“大数据4步教你抓奸”攻略刷屏。


1、查看微信步数,判断运动量。


2、转发淘宝购物链接,判断有无转发给第三人。


3、绑定百度网盘,实时云备份照片和通话记录。


4、将滴滴的紧急联系人绑定成自己,打开默认分享行程。




作为一名专注婚姻家事的律师告诉你,电视剧攻略也就图一乐,真干货还得由专业人士支招。


在现实生活当中,上述的抓奸攻略,操作意义不大,即使你完全按照上述指引操作,也只能给你感觉你老公外边有人了,但是所获取的东西却很难摆在台面上,或者根本不能称之为证据。因为所得来的信息均没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说服力,证明力度不大,直白点来说就是:不能实锤。


所以,一方出轨,该如何在合法的范围内收集有用的婚外情证据呢?跟踪、偷拍、上门堵人、找私家侦探,这些方法可取吗?




干货分享:


1、在家里和男方的车上安装摄像头或录音笔,进行录音录像。


2、若能打开手机的话,翻开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若有可疑的聊天对象,迅速以截屏录屏的方式转发保存好男方与小三的聊天记录(需出现双方的微信个人主页)。


虽然聊天记录可以删除,但很多婚外情关系是靠金钱维持的,转账记录是删除不掉的,迅速导出全部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对于“520”、“1314”的暧昧转账需要格外留意,可能会在转账记录中有意想不到的发现。


3、在交易流水中查询有关酒店的支付记录,若知道开房酒店的名称,可以凭结婚证去酒店前台请求帮忙查询。


不过酒店为保护客人隐私,一般不会提供,但不妨尝试一下,说不定酒店前台好心就愿意帮你查询了呢,这对你来说是一个直接且重要的证据材料。仍然不行的话就需要到诉讼阶段由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前往查询。


4、发现并保存男方与出轨对象的亲密合照、视频记录。


5、若发现男方经常前往小三居所,你又知道小三居所的,更需多加留意,因为男方肯定会多次前往小三居所约会。如果你在他们的住所附近发现他们出双入对,你可以及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录像或拍摄。


6、如自身时间相对充足的话,也可以自己去跟踪、偷拍,但前提这些拍照录像必须保存在自己手机上,若存放在别人手机就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法院不会认可。


另外,我们一般不推荐当事人委托私家侦探,价格贵不说,往往还做不出效果,净花冤枉钱,还可能涉嫌侵犯隐私等法律问题。


7、如男方愿意回归家庭的,可以让其手写一份“保证书”(需明确小三的姓名和身份信息,以及交代双方发展婚外情的时间线、转账记录等),也可以趁着男方有悔改之心,双方即刻签署“婚内财产协议书”,该协议书签字即生效,先保住自身财产,尽量减少损失。(PS:婚内财产协议书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起草)


以上就是收集婚外情证据的干货分享。在双方缺乏一定信任基础,不妨多个心眼,留意对方的手机信息和行程轨迹。若双方出现感情危机时,在获取初步的出轨证据之后,不管是在起诉小三还是离婚诉讼中,你极大可能占据主动地位。


「民法典婚姻编」第五期 如何收集对方“出轨”证据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大家好,这里是支律师就【民法典婚姻编】进行的第五期普法解答专题分享,本期的主题是:“如何收集对方“出轨”证据。”


“婚外情”不仅违反基本道德,也属于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一夜情”、“嫖娼”、“与第三者同居”等“婚外情”行为一直是破坏家庭、破裂婚姻的主要“祸因”之一,不少夫妻因为婚外情最终走向离婚的结局。在离婚纠纷中,如何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呢?


一、收集对方“出轨”证据的意义


1、认定存在婚外情,无过错方依法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即,如过错方存在婚外情,属于“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或“过错方与第三者进行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依法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会根据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酌定判决支持一定金额的离婚损害赔偿。


除前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下情形,部分法院依然会酌定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1)过错方习惯性嫖娼的导致离婚的;


(2)虽未构成同居,但过错方多次与第三者发生关系且屡教不改导致离婚的;


(3)过错方在婚内因婚外情生育子女,且无过错方在不知情情况下抚养多年,最终发现真相而导致离婚的。


2、过错方存在“婚外情”,是法院考量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


在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中。是否存在“婚外情”,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重婚”和“同居”是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即过错方存在婚外情,属于“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或“过错方与第三者进行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依法应准予离婚。


(2)由于婚姻涉及家庭伦理、社会稳定,法院通常对“准予离婚”采取保守和谨慎态度,因此,即使双方存在众多矛盾但并无法定应准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通常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在此离婚纠纷中,存在“婚外情”因素,则会提高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几率。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因婚外情离婚的案件,虽然在第一次诉讼离婚中离婚成功率较低,但在第二次离婚中,法院通常都会予以准予。


3、双方签订有《忠诚协议》,无过错方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在《忠诚协议》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况下,即使该婚外情未到达“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也有权依据《忠诚协议》的约定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或主张过错方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外情证据如何收集


(一)婚外情证据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认定存在婚外情的证据,通常由如下证据构成:


1、过错方就“婚外情”事实所写的“保证书”、“忏悔书”。


2、过错方因“通奸”、“嫖娼”被公安机关调查询问的相关询问笔录、出警记录。


3、家庭因“婚外情”事宜,由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调解的书面记录。


4、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第三者的转账、与第三者互相间发有特定含义数字金额的转账记录。


5、与婚外情相关的照片、录音、录像。


6、过错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开房记录。


7、过错方因婚外情而被所任职单位处罚、处理的书面文件。


8、邻居、亲人、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第三者自认的证人证言。


9、过错方婚内存在非婚生子的亲子鉴定,过错方婚内生育子女非无过错方所生的亲子鉴定。


(二)婚外情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1、关于“婚外情”的“保证书”、“忏悔书”


“保证书”、“忏悔书”要避免过错方系受胁迫的状态下做出,建议:


(1)撰写“忏悔书”“保证书”的过程可以进行拍照、录像;


(2)完成的“忏悔书”“保证书”可以由过错方手持拍照;


(3)同时要注意“保证书”、“忏悔书”出具前过短的时间内不要出现可能影响过错方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特定事件。


例如: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2月12日被告所写保证书,承诺了不再和赵某有任何来往……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确实是在发现被告过错后通过报警等措施给被告造成压力而使之出具保证书,被告目的为平息激化的矛盾及维护家庭稳定,故可视为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


如过错方受胁迫做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保证书”、“忏悔书”,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可能不被法院予以认定。


2、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应当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仅就聊天记录进行截图、拍照,则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不被法院予以认可的风险。


3、与第三者的转账、与第三者互相间发有特定含义数字金额的转账记录,无须通过所谓“特殊渠道”、“私家侦探”的方式取得,在离婚案件立案后,可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相应的机构进行查询取证。


4、拍照、录音、录像、开房记录的取证要避免取证违法


我国的法律保护夫妻之间的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任何侵犯隐私权、公民人身自由权所取得的证据,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


例如:


(1)通过跟踪所拍得过错方和第三者的照片;


(2)通过窃听装置所取得的录音;


(3)通过偷拍装置所取得的录像;


(4)委托“私家侦探”、“狗崽”所取得的影视资料、开房记录,因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而违法,涉嫌公民信息买卖相关的刑事犯罪,因此不具有证据“合法性”;


(5)破门而入捉奸在床的影视资料。


5、如何确保拍照、录音、录像证据、开房记录的合法性呢?建议如下:


(1)首先,拍照尽量在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对过错方和第三者的亲昵行为的拍照,作为存在婚外情的佐证;


(2)录音应以通讯录音(微信语音、视频的录屏,电话通话录音等)、面谈录音为妥;但要避免录音内容系“双方协商、沟通感情的对话”;


例如: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终153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提交的录音系双方协商解决自身感情问题时的对话,并非“出轨”时的情形,不能据此认定当时的对话均系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对所谓的“出轨”予以否认,因此,仅有原告在协商时的陈述,而没有基础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不能对“原告有出轨行为”进行认定”


(3)录像,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例如在离婚案件立案后,可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过错方与第三者居住的小区物业调取相关的视频资料;前往过错方与第三者开房的酒店调取相关视频资料。


(4)开房记录,开房记录因涉及公民隐私,通常不对外公开,因此,在有初步线索的情况下,可向申请法院依职权取证。在司法实践中,当是否存在“婚外情”成为案件关键争议焦点,且已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的情况下,部分法院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直接由法院向相关酒店核实客户入住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婚外情”。


5、邻居、亲人、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以及第三者自认的证人证言,应当注意:


(1)确保证人能出庭作证,非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其书面证言法院不予采信。


(2)证人有限选择与无过错方不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证人建议选择两个以上,司法实践中通常由“三人成证”的司法惯例。


6、对于认定“婚外情”的证据,一定不能形成“孤证”(亲子鉴定除外),孤证是指仅有录音、仅有照片、仅有聊天记录、仅有证人证言等证据单一的情况。孤证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不强。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据以“孤证”认定存在“婚外情”。因此,在“婚外情”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多种证据的收集,使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优势证据。


三、结语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对“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的分享,旨在期望更好地保护“因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案件”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以期一定程度上降低或平衡其心理及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


同时,也劝谏“别有用心”的人,千万不要用法律的技巧、程序的正义去肆意地侵犯他人的隐私、去给他人“设套”,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也呼吁所有的家庭,无论是出于对双方深厚感情的追忆与延续,还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家庭责任的重视,亦或是对夫妻感情不易的认知,请珍惜结发情,远离婚外情!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大家好,这里是支律师就【民法典婚姻编】进行的第五期普法解答专题分享,本期的主题是:“如何收集对方“出轨”证据。”


“婚外情”不仅违反基本道德,也属于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行为。“一夜情”、“嫖娼”、“与第三者同居”等“婚外情”行为一直是破坏家庭、破裂婚姻的主要“祸因”之一,不少夫妻因为婚外情最终走向离婚的结局。在离婚纠纷中,如何收集对方“出轨”的证据呢?


一、收集对方“出轨”证据的意义


1、认定存在婚外情,无过错方依法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即,如过错方存在婚外情,属于“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或“过错方与第三者进行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依法有权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依法会根据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当地生活水平,酌定判决支持一定金额的离婚损害赔偿。


除前述“重婚”和“与他人同居”的情况外,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下情形,部分法院依然会酌定支持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1)过错方习惯性嫖娼的导致离婚的;


(2)虽未构成同居,但过错方多次与第三者发生关系且屡教不改导致离婚的;


(3)过错方在婚内因婚外情生育子女,且无过错方在不知情情况下抚养多年,最终发现真相而导致离婚的。


2、过错方存在“婚外情”,是法院考量是否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


在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案件中。是否存在“婚外情”,对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会起到一定的影响作用。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重婚”和“同居”是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准予离婚的条件之一。即过错方存在婚外情,属于“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或“过错方与第三者进行同居”的情形,无过错方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在调解无效后,依法应准予离婚。


(2)由于婚姻涉及家庭伦理、社会稳定,法院通常对“准予离婚”采取保守和谨慎态度,因此,即使双方存在众多矛盾但并无法定应准予离婚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离婚诉讼中通常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在此离婚纠纷中,存在“婚外情”因素,则会提高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几率。在司法实践中,通常因婚外情离婚的案件,虽然在第一次诉讼离婚中离婚成功率较低,但在第二次离婚中,法院通常都会予以准予。


3、双方签订有《忠诚协议》,无过错方取得“婚外情”证据的,在《忠诚协议》被认定为有效的情况下,即使该婚外情未到达“重婚”、“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无过错方也有权依据《忠诚协议》的约定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或主张过错方少分、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外情证据如何收集


(一)婚外情证据有哪些?


根据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认定存在婚外情的证据,通常由如下证据构成:


1、过错方就“婚外情”事实所写的“保证书”、“忏悔书”。


2、过错方因“通奸”、“嫖娼”被公安机关调查询问的相关询问笔录、出警记录。


3、家庭因“婚外情”事宜,由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调解的书面记录。


4、聊天记录、电子邮件、与第三者的转账、与第三者互相间发有特定含义数字金额的转账记录。


5、与婚外情相关的照片、录音、录像。


6、过错方与第三者之间的开房记录。


7、过错方因婚外情而被所任职单位处罚、处理的书面文件。


8、邻居、亲人、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第三者自认的证人证言。


9、过错方婚内存在非婚生子的亲子鉴定,过错方婚内生育子女非无过错方所生的亲子鉴定。


(二)婚外情证据收集的注意事项


1、关于“婚外情”的“保证书”、“忏悔书”


“保证书”、“忏悔书”要避免过错方系受胁迫的状态下做出,建议:


(1)撰写“忏悔书”“保证书”的过程可以进行拍照、录像;


(2)完成的“忏悔书”“保证书”可以由过错方手持拍照;


(3)同时要注意“保证书”、“忏悔书”出具前过短的时间内不要出现可能影响过错方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特定事件。


例如: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终286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审法院认为,2017年12月12日被告所写保证书,承诺了不再和赵某有任何来往……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确实是在发现被告过错后通过报警等措施给被告造成压力而使之出具保证书,被告目的为平息激化的矛盾及维护家庭稳定,故可视为非被告真实意思表示。”


如过错方受胁迫做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保证书”、“忏悔书”,其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可能不被法院予以认定。


2、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应当委托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仅就聊天记录进行截图、拍照,则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不被法院予以认可的风险。


3、与第三者的转账、与第三者互相间发有特定含义数字金额的转账记录,无须通过所谓“特殊渠道”、“私家侦探”的方式取得,在离婚案件立案后,可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相应的机构进行查询取证。


4、拍照、录音、录像、开房记录的取证要避免取证违法


我国的法律保护夫妻之间的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任何侵犯隐私权、公民人身自由权所取得的证据,其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


例如:


(1)通过跟踪所拍得过错方和第三者的照片;


(2)通过窃听装置所取得的录音;


(3)通过偷拍装置所取得的录像;


(4)委托“私家侦探”、“狗崽”所取得的影视资料、开房记录,因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而违法,涉嫌公民信息买卖相关的刑事犯罪,因此不具有证据“合法性”;


(5)破门而入捉奸在床的影视资料。


5、如何确保拍照、录音、录像证据、开房记录的合法性呢?建议如下:


(1)首先,拍照尽量在公共场合,在公共场合对过错方和第三者的亲昵行为的拍照,作为存在婚外情的佐证;


(2)录音应以通讯录音(微信语音、视频的录屏,电话通话录音等)、面谈录音为妥;但要避免录音内容系“双方协商、沟通感情的对话”;


例如: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9民终1539号《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提交的录音系双方协商解决自身感情问题时的对话,并非“出轨”时的情形,不能据此认定当时的对话均系各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对所谓的“出轨”予以否认,因此,仅有原告在协商时的陈述,而没有基础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不能对“原告有出轨行为”进行认定”


(3)录像,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例如在离婚案件立案后,可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前往过错方与第三者居住的小区物业调取相关的视频资料;前往过错方与第三者开房的酒店调取相关视频资料。


(4)开房记录,开房记录因涉及公民隐私,通常不对外公开,因此,在有初步线索的情况下,可向申请法院依职权取证。在司法实践中,当是否存在“婚外情”成为案件关键争议焦点,且已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的情况下,部分法院会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直接由法院向相关酒店核实客户入住的相关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婚外情”。


5、邻居、亲人、朋友、同事的证人证言以及第三者自认的证人证言,应当注意:


(1)确保证人能出庭作证,非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其书面证言法院不予采信。


(2)证人有限选择与无过错方不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具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3)证人建议选择两个以上,司法实践中通常由“三人成证”的司法惯例。


6、对于认定“婚外情”的证据,一定不能形成“孤证”(亲子鉴定除外),孤证是指仅有录音、仅有照片、仅有聊天记录、仅有证人证言等证据单一的情况。孤证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且对待证事实的证明力不强。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据以“孤证”认定存在“婚外情”。因此,在“婚外情”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多种证据的收集,使证据间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或优势证据。


三、结语


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对“如何收集婚外情证据”的分享,旨在期望更好地保护“因婚外情导致婚姻破裂案件”中无过错方的权益,以期一定程度上降低或平衡其心理及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


同时,也劝谏“别有用心”的人,千万不要用法律的技巧、程序的正义去肆意地侵犯他人的隐私、去给他人“设套”,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最后,也呼吁所有的家庭,无论是出于对双方深厚感情的追忆与延续,还是出于对子女的关爱、家庭责任的重视,亦或是对夫妻感情不易的认知,请珍惜结发情,远离婚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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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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