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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二次婚姻效力(重婚第二次婚姻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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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5-01 0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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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女子改名换姓后再婚 法院:第二段婚姻无效

陈杨 曾飞霞 封面新闻记者 曹菲


女子13岁时从云南被拐卖到四川安岳,户口改大年龄后,以王美这个身份信息与张某领了结婚证。几年后,她去成都打工,重新上户改名为王慧,按照自己的意愿又与赵某登记结婚。


同一个人,两个姓名,两段婚姻,哪一段才是合法的呢?成都青白江法院审理认为,王美在未与张某离婚的情况下,使用王慧的身份信息与赵某结婚,已构成重婚,第二段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1980年,王慧在云南省巧家县出生。在她13岁(1993年)时,被拐卖到四川安岳县一户张姓人家。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张家人为她办理了名为王美的户口,还把年龄改大了几岁。上户后,王美与张某顺利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为其生了一个女儿。


2000年,王美偷偷逃离了安岳县,来到成都打工。2008年,她结识了一名赵姓男子,用王慧的身份与赵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又生了一个女儿。


2019年,公安机关核查发现,王慧与王美系重户人口,公安机关按规定注销了王慧的户籍信息,保留了王美的户籍信息。王美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慧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成都青白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情况下,婚姻是无效的。


王美与王慧系同一人的两个身份,王美在与张某未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又使用王慧的身份信息与赵某办理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重婚。故法院依法判决王美(曾用名:王慧)与赵某的婚姻关系属于无效婚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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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以案说“典”


条文 案例 解读,让民法典从法律文本走向你我他


无效婚姻



重婚(重婚可不仅仅是作风问题)


法言俗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民法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以案释法


案例一张某与李某于198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张小某。2004年,张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李某知情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已于1981年与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张某是有配偶的人,其有配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属违法行为,张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那张某与王某在民法意义上仅是同居关系,但在刑法意义上,因张某本人有与李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先,且二人继续共同生活期间,其又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也构成刑法上的重婚。如果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由上可以看出,所谓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


案例二王某(男)和江某(女)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自己经营一家陶瓷公司,而江某在一公司上班。1997年1月,王某因生意关系认识了只有23岁的李某。王某为李某买了一套房子,经常借出差之际与李某同居。一年多后,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的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李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江某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各产生什么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所以《民法典》规定重婚无效,也就是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关系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处理,子女按照非婚生子女处理。


重婚还可能坐牢。张某与李某存在合法婚姻,但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既是民法意义上的重婚,也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婚。民法意义上,李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登记无效,还可以请求张某作为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刑法意义上,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的,婚姻无效。有什么样亲属关系的人属禁止结婚情形?到底谁和谁不能结婚?这些亲属关系都包括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甚至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有姑表兄妹结婚的习俗,为了拆迁利益一家族内成员间结婚是否合法?《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婚姻法》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以案释法


“姑表亲,亲上加亲”,对吗?赵某某的父亲和张某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关系,赵某某是张某某的表妹。由于农村的老观念,张某某和赵某某表兄妹结亲,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赵某某和张某某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赵某某于2013年8月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某认为他们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婚姻关系已经持续30多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亲结婚是违反道德和有悖伦理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均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仅是对近亲的具体范围规定不一致。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本案中,张某某和赵某某虽然在1978年结婚,仍应当受1980年《婚姻法》调整。近亲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于调解,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婚姻关系具有的持续性、人身属性等特征,使之不同于合同、侵权类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婚姻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据此,2013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5间房屋,赵某某分得西2间、张某某分得东3间,各自房屋所对应的院落归各自所有,由赵某某出资在双方房屋及院落的分界处建设一道院墙。高高垒起的院墙结束了这段长达35年的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01


何谓直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曾祖(外祖)父母与曾孙(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02


拟制直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所谓拟制血亲,是指亲属关系的形成不是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其他的法律事实的情况,如因为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直系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对存在这样亲属关系的人之间能否结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1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禁止结婚的限制适用于直系拟制血亲。无论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03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内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


04


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看,只要没有血缘上的禁忌,拟制旁系血亲间是可以结婚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不到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法言俗语


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时,民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现实中,存在利用私人关系违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如此产生什么后果呢?


以案释法


王女与杨男于1998年7月23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两人办证时,杨男出具的生日证明为1976年7月8日。半年后杨男因公意外死亡,有包括15万元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共23万元的遗产。由于遗产的问题,杨男的父母和王女发生纠纷。后来,杨男的父母去婚姻登记部门查看两人的婚姻登记年龄,发现杨男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8日,而杨男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6年8月8日,因此,当初领证时杨男差15天才够结婚年龄,后经查证杨男确为1976年8月8日出生。此种情况下,杨男的父母遂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王女没有权利继承杨男的遗产。


法官说法


因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上述案例中,王女到底能否继承杨男的遗产?《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杨男与王女结婚当时不满22周岁,若当时提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年后,杨男已达法定婚龄,此时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以支持。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消失,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故王女依法享有对杨男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存在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以案释法


梁某平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生前居住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社区。2019年9月,梁某平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娄某就自愿来照顾舅舅梁某平,并与梁某平一起生活。为获取梁某平财产,2019年9月29日,娄某与梁某平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为纠正娄某的错误,娄某母亲梁某某遂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述案例中,娄某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因梁某平已经死亡,故娄某为被申请人。因娄某与梁某平系舅甥关系,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法院依法确认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转自:江必新、张甲天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习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



老案:“重婚”情形消失后的婚姻,还有效吗?难解读的婚姻问题?

我是一名商业律师,我总是用商业视角解读法律,包括婚姻,我一直认识婚姻是男女签订的一份生活一辈子的合同,这个合同的表现形式就是结婚证,既然是合同就会发生解除,结束和终止的情况,当然,但愿有情人将婚姻的合同进项到底,但是,如果你和她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合同,你将如何面对呢?是争取认定她有效呢?还是在无效的痛苦中不能自拔,今天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张大伟是成功人士,原配叫刘春梅,婚后关系甚好,育有子女,张大伟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朱晓燕登记结婚。又过了几年后,张大伟与刘春梅离婚,继续与朱晓燕生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张大伟因疾病突然去世,其子女因继承财产与朱晓燕对簿公堂,认为朱晓燕与其父在原配婚姻存续期间再次结婚,是重婚行为,应属婚姻无效,不享有继承权。朱晓燕认为其有合法结婚证,婚姻有效,故要求继承张大伟财产,我随后与同行探讨并认真的研究了婚姻法,对其理解如下:


一 张大伟在其和刘春梅婚姻存在期间与朱晓燕登记结婚是重婚的行为,是无效婚姻

这一点你应该很好理解,我国的《婚姻法》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张大伟也真是狗胆包天,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结婚,显然是重婚,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就算便宜他了,所以,违反婚姻基本制度的婚姻好理解,绝对就是无效婚姻,但是,这样的无效婚姻并没有人去撤销或者诉讼认定无效,那张大伟其与朱晓燕的结婚证也就在违法的盖子里显现成合法的表现形式。


二 张大伟在与刘春梅离婚后,其与朱晓燕的婚姻就变成了有效合法,受到法律保护

重婚的概念隐含的意思就是一个人有两个婚姻关系,既然有一个婚姻关系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那当事人之间就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了,随着前一个婚姻的结束,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那当事人显现的婚姻必然就合法有效,因为,这个结婚证毕竟是国家颁发的,在重婚期间,也没有人对第二个婚姻提出撤销,和异议,那其必然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三 没有法律规定,并不是没有法理解释,能用法理解释通的,就应该得到支持

现在,我们在回到合同的思维解读这两段婚姻的效力,张大伟和刘春梅的婚姻可以理解定义为第一个合同,张大伟与朱晓梅的婚姻可以理解为第二个合同。两份合同到底谁有效呢?很明显,在张大伟婚姻存续期间,在与她人结婚属于无效。但时,随着无效情形的消失,那第二份显然就有效了,是不是我没有提供出你理解的道理?就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定理解婚姻,那就能轻易地判断出第二个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朱晓燕完全可以继承财产。


最后,说一点,婚姻真的就是一份合同,你能履行多久是你造化,当时你一定要记住,无效婚姻就是无效合同一样,不受法律保护,婚姻要合法、更要有效。


我是一名商业律师,我总是用商业视角解读法律,包括婚姻,我一直认识婚姻是男女签订的一份生活一辈子的合同,这个合同的表现形式就是结婚证,既然是合同就会发生解除,结束和终止的情况,当然,但愿有情人将婚姻的合同进项到底,但是,如果你和她签订了一份无效的合同,你将如何面对呢?是争取认定她有效呢?还是在无效的痛苦中不能自拔,今天就遇到这样一个问题?


张大伟是成功人士,原配叫刘春梅,婚后关系甚好,育有子女,张大伟在婚姻存续期间又与朱晓燕登记结婚。又过了几年后,张大伟与刘春梅离婚,继续与朱晓燕生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张大伟因疾病突然去世,其子女因继承财产与朱晓燕对簿公堂,认为朱晓燕与其父在原配婚姻存续期间再次结婚,是重婚行为,应属婚姻无效,不享有继承权。朱晓燕认为其有合法结婚证,婚姻有效,故要求继承张大伟财产,我随后与同行探讨并认真的研究了婚姻法,对其理解如下:


一 张大伟在其和刘春梅婚姻存在期间与朱晓燕登记结婚是重婚的行为,是无效婚姻

这一点你应该很好理解,我国的《婚姻法》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度,张大伟也真是狗胆包天,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她人结婚,显然是重婚,没有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就算便宜他了,所以,违反婚姻基本制度的婚姻好理解,绝对就是无效婚姻,但是,这样的无效婚姻并没有人去撤销或者诉讼认定无效,那张大伟其与朱晓燕的结婚证也就在违法的盖子里显现成合法的表现形式。


二 张大伟在与刘春梅离婚后,其与朱晓燕的婚姻就变成了有效合法,受到法律保护

重婚的概念隐含的意思就是一个人有两个婚姻关系,既然有一个婚姻关系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那当事人之间就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了,随着前一个婚姻的结束,重婚的情形已经消失,那当事人显现的婚姻必然就合法有效,因为,这个结婚证毕竟是国家颁发的,在重婚期间,也没有人对第二个婚姻提出撤销,和异议,那其必然符合法律规定,完全是合法有效的。


三 没有法律规定,并不是没有法理解释,能用法理解释通的,就应该得到支持

现在,我们在回到合同的思维解读这两段婚姻的效力,张大伟和刘春梅的婚姻可以理解定义为第一个合同,张大伟与朱晓梅的婚姻可以理解为第二个合同。两份合同到底谁有效呢?很明显,在张大伟婚姻存续期间,在与她人结婚属于无效。但时,随着无效情形的消失,那第二份显然就有效了,是不是我没有提供出你理解的道理?就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定理解婚姻,那就能轻易地判断出第二个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朱晓燕完全可以继承财产。


最后,说一点,婚姻真的就是一份合同,你能履行多久是你造化,当时你一定要记住,无效婚姻就是无效合同一样,不受法律保护,婚姻要合法、更要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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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0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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