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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他项权证办好了以后银行放贷的可能性非常大,但也并不意味着只要有他项权证银行就必须放款,例如在此期间申请贷款的当事人因经济类型的犯罪被逮捕了,那银行就肯定不会放贷了。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33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房产抵押贷款是指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以借款人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便在未来偿还贷款时作为担保。当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或金融机构通过司法途径后有权将抵押品申请拍卖以清偿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因此,对于银行来说,抵押贷款通常比其他类型的贷款更加安全,因为借款人需要提供有价值的资产作为担保。
用房产证进行抵押贷款需要在当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将房产抵押给出借人。在办理好手续后,出借人能取得房屋他项权证。他项权证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了房产抵押等权利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也就是说,他项权证是一种证明房产所有权及其上存在的其他权利的证件。他项权证是房产抵押贷款的必要文件之一。
那么,办理抵押贷款应该注意些什么呢?
一、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一并办理可以减少风险,因为这样可以确保抵押登记及时完成,有助于保障借款人和银行的权益。
二、避免被“套路贷”。为了避免套路贷的风险,借款人应该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贷款。此外,借款人还应该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和财务信息,不要将这些信息泄露给不信任的人。
三、仔细审核借款合同。因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双方权益都具有约束力。审核借款合同可以帮助借款人更好地了解贷款的相关条款、利率、还款方式等,并注意借款合同中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了解违约条款和罚息情况。
总之,房产抵押贷款是一项风险较大的贷款形式,借款人在选择贷款机构和贷款产品时要慎重考虑,并了解相关风险和条款。此外,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也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还款,避免逾期还款等不良影响。
日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安康市一名企业老板因骗取安康农商银行贷款获刑。
判决书显示,2019年2月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安康市宝宝食品生物科技公司法人代表金某保犯贷款诈骗罪。
指控显示,2012年7月,金某保因建房,以女儿金某名义向农村信用社(现改制为安康农商银行)申请贷款180万元。彼时,安康农商银行要求金某保提供抵押,金某保遂伪造一份土地他项权证交予农商银行。2012年12月,银行发放贷款后,金某保将其中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贷款到期后,金某保联系中断。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汉滨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系列的审查,并查明上述事实。
具体来说,此案源于金某保盖房投资。2012年,金某保欲建设商品房,但资金缺口较大,便向安康农商银行申请建房贷款500万元,经过银行审查后,只同意发放300万元贷款,并要求金某保提供了抵押以及担保。但由于还有200万元资金缺口,金某保同时找到安康农商银行原文武信用社张主任和信贷员马某想继续贷款,因其公司在农商行有贷款,根据规定,身为法人代表的金某保无法以个人名义再向农商行申请贷款,金某保就以女儿的名义提交了贷款申请资料。
经过文武信用社几次研究之后,要求金某保提供抵押资料。金某保在无法提交抵押资料的情况下,看到办假证的小广告后,按照上面的联系电话联系了做假证的人,伪造了一个他项权证,并交给了文武信用社。之后文武信用社并未核实他项权证的真假,并于2012年12月向金某保发放贷款180万元。
2015年11月30日,金某保此笔贷款到期。由于经营效益不好,以及房屋无法及时售出,金某保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并与安康农商银行联系中断。三年时间,金某保共计偿还利息11笔,共计44万元。2016年4月,安康农商银行选择报警,两年后金某保被抓获归案。
针对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对金某保犯贷款诈骗罪的指控,汉滨区人民法院基本认定了金某保的犯罪事实,但是认为金某保在通过提供虚假他项权证取得农商银行贷款后,主要用于建房、为公司购买原材料等活动,并支付44万元利息,其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骗取贷款罪。因金某保行为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对其处罚。
2020年1月20日,汉滨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金某保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日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披露一份刑事判决书,显示安康市一名企业老板因骗取安康农商银行贷款获刑。
判决书显示,2019年2月1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安康市宝宝食品生物科技公司法人代表金某保犯贷款诈骗罪。
指控显示,2012年7月,金某保因建房,以女儿金某名义向农村信用社(现改制为安康农商银行)申请贷款180万元。彼时,安康农商银行要求金某保提供抵押,金某保遂伪造一份土地他项权证交予农商银行。2012年12月,银行发放贷款后,金某保将其中1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贷款到期后,金某保联系中断。
对于检察院的指控,汉滨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系列的审查,并查明上述事实。
具体来说,此案源于金某保盖房投资。2012年,金某保欲建设商品房,但资金缺口较大,便向安康农商银行申请建房贷款500万元,经过银行审查后,只同意发放300万元贷款,并要求金某保提供了抵押以及担保。但由于还有200万元资金缺口,金某保同时找到安康农商银行原文武信用社张主任和信贷员马某想继续贷款,因其公司在农商行有贷款,根据规定,身为法人代表的金某保无法以个人名义再向农商行申请贷款,金某保就以女儿的名义提交了贷款申请资料。
经过文武信用社几次研究之后,要求金某保提供抵押资料。金某保在无法提交抵押资料的情况下,看到办假证的小广告后,按照上面的联系电话联系了做假证的人,伪造了一个他项权证,并交给了文武信用社。之后文武信用社并未核实他项权证的真假,并于2012年12月向金某保发放贷款180万元。
2015年11月30日,金某保此笔贷款到期。由于经营效益不好,以及房屋无法及时售出,金某保未能偿还贷款本息,并与安康农商银行联系中断。三年时间,金某保共计偿还利息11笔,共计44万元。2016年4月,安康农商银行选择报警,两年后金某保被抓获归案。
针对汉滨区人民检察院对金某保犯贷款诈骗罪的指控,汉滨区人民法院基本认定了金某保的犯罪事实,但是认为金某保在通过提供虚假他项权证取得农商银行贷款后,主要用于建房、为公司购买原材料等活动,并支付44万元利息,其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贷款诈骗罪,而是骗取贷款罪。因金某保行为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对其处罚。
2020年1月20日,汉滨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结合其他证据,最终认定金某保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不动产权证书婚姻法,不动产权证书的法律效力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他项权证抵押安全吗(他项权证已抵押是否能成功)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85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