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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从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持续优化城镇化空间布局和形态、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部署了多项任务。近日,各地方政府据此也陆续发布了具体实施措施。
不过农民最关心的还是这些政策发布后,自己是否会得到实惠。相当一部分村民都盼着自己家能遇到征收,以此来改善自己的住房环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甚至借此可以变成“城里人”。
为了在遇到集体土地征收时,能第一时间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合理,在此之前,咱得提前了解一下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知道知道征收补偿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都该补啥,补给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所占比例和分配比例。
一般而言,土地补偿费在这两项补偿中占比不超过50%,而安置补助费的占比则不低于50%。
区片综合地价是一种预设性标准,在征地没有发生时已经由各省级政府部门统一制订出来并公之于众。省级政府部门在制定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由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土地补偿费并不会直接支付给农户个人,而是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经村民会议商议表决,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权利。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并接受监督。
安置补助费则必须专款专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实践中最后一种情形较为多见,即安置补助费大部分情况下是应当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人所有。
其中,大家最关心的还是对自己住宅的补偿。针对农村村民住宅,征收方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这里面需要提示被征地农民以下几点:
1.房子是谁的,青苗谁种的,谁有权得到相应的补偿费。
2.补偿款没到位,征收方就没有权力让村民搬迁,铲除、毁坏其他地上附着物甚至拆除村民的合法房屋。
3.宅基地上住宅房屋和所种植青苗、作物的价值,如有必要均可委托专业评估确定。被征地农民要有对高价值装饰装修、青苗作物等的取证意识,提早保留好证据。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也就是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补偿项目,村集体不能再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里试图“扣除”这部分费用甚至予以截留。
新修订的《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实行预存制度。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在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审批前,应当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预存至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并保证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在对征地行为(一般认为是县级政府的征收土地公告行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进行审查的过程中,社会保障费用是否落实也是重要的审查点之一。
当然在实际征收中的情况会比较复杂,征收方对村民本应得的补偿总是容易做出能少补就少补,能不补就不补,减损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譬如好好的住了几十年的住宅,征收时就被征收方说成是违建,要强制拆除;还种着青苗的土地,一夜之间就莫名其妙被夷为平地了;一直都在本村生活居住劳作且户籍动都没动过地儿的村民,突然就被告知不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了等等。
因此,在明律师提醒咱们村民朋友:早了解,早准备,在有征地补偿消息时,第一时间和专业律师沟通具体情况,寻求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帮助,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尽早尽快的拿到属于自己的合理补偿。这样,征地对于咱农民而言才会是一件真正的大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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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自2021年9月修订后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施行以来,各省都开始陆续出台自己的“土地管理条例”或者“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日前,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公布,并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的新规中尽管没有对农村征地的具体程序和补偿细节问题作出更多细化的规定,但仍有一些涉及征地、宅基地管理的亮点值得大家关注。本文,在明律师就第一时间带各位被征地农民梳理一下其中的新规定,提示大家需要注意的问题。
以往,房地产价格评估多是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开展的,集体土地征收领域法规中并未有对评估程序的明文要求。
在一些地方,对宅基地上房屋的“重置成新价”仍采取“按表乘以面积”的固定计算模式,并没有引入评估的流程。
此次修订的《实施办法》在第33条规定,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评估原住宅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应当评估宅基地和住宅的价值,一并作出补偿安置。
也就是说,对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货币补偿这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评估是必经的步骤。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所确立的评估操作流程,有评估就必然会涉及评估机构的选定、入户实地查勘、初步的分户评估结果公示和正式评估报告的送达等一系列环节。
被征地农民要像城里人一样,牢牢把握住评估程序中的重要时间节点,及时行使协商、投票、抽签或摇号选定评估机构,全程参与并监督实地查勘以及申请复核和专家委员会鉴定等权利,确保自己的宅基地上房屋能估出一个合理的价值来。
顺便一提,那种直接给出不同房屋结构的重置价值标准的“一刀切”计算模式已经严重不符合当下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独立在地上附着物之外给予补偿的精神了。再碰上那种简单粗暴“一张表”的算法,农民大可予以明确拒绝,要求征收方依规履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职责。
大家都知道,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是村集体而非某个农户,因此在过往的实践中,土地补偿费是允许村委会或者村集体部分“留用”的,各地的做法都不一致,由此引发的纠纷也不少。
安徽省在《实施办法》第38条中是这样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被征收的土地已经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的80%以上归被征地农户所有,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全部归被征地农户所有;被征收的土地未确权到户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绝大多数农用地和宅基地都已完成确权登记工作,农户手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权证)。这种情况下,土地补偿费部分村集体至多留用不超过20%,其余的都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新规同时还明确,土地补偿费不高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0%,安置补助费不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60%。
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加有力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补偿权益,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通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土地、拆除房屋在以往属于法规中相对模糊的地带,由此引发的争议也较多。
《土地管理法》第66条仅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却未对“适当补偿”予以明确。
安徽省在《实施办法》第60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即“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土地,应当对原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涉及宅基地及农村村民住宅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也就是说,对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有房屋的“收回”和“征收”补偿安置标准是一致的,对宅基地使用权和住宅房屋的价值都需要给予补偿,而不能出现“只管地不管房”,在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强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农民朋友的是,《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强制征地、拆除房屋行为采“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并未提及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存在。这也再次提醒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将权利救济的起点尽量向前提,务必确保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的复议或者诉讼。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己赢得更大的协商、博弈空间,为提升补偿结果创造条件。遇到拿不准主意的地方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后再采取行动,切勿盲目操作而将本属于自己的机会丧失殆尽。
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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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农村征地全面进入“新法阶段”以来,各项法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归属、落实期限和计算标准等问题始终受到被征地农民的关注。
程序再重要它也只是程序,如果实体上补偿安置得合法、合理了,农民感到特别满意了,程序上的许多事情也没人愿意去计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发布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在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专章规定中列入了不少精细化的内容。本文,在明律师就专门给大家说说这部分与农民权益最直接相关的实体层面问题。
我们先来看农民朋友们最为关心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一项。按《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该项的具体补偿标准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28条是这样规定的:
1.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按照综合补偿价筹集,也可以按照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筹集。
2.按照综合补偿价标准进行筹集的,应当不分地类、区片,按照统一标准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行专户管理,在街道(镇)范围内统筹调剂,多不退、少不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在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基础上与所有权人协商,据实补偿。
3.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标准中未涵盖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的,或者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这一大套法言法语翻译过来就是,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首先应当按“综合补偿价”或者“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由县级政府筹集,但在具体到每户的补偿中,若农户、土地经营权人不认可所谓的“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也可委托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在明律师初步认为,这里面的“综合补偿价”更适合用于大面积普遍种植同一种作物的区域,比如某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农田主要用于种植水稻、玉米等基础性农作物。
而在种植种类相对多样的区域,则不宜选取这种补偿款筹集方式,而应当首选“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区分不同种类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补偿款筹集。
“多不退,少不补”,万一所涉片区内从事特种种养殖的经营者较多,补偿费用或将难以调剂。但对被征收人而言,只要对“一刀切”的标准不满意不认可,就有权提出委托评估的诉求。
我们要提示大家,如果在这一环节中就是否评估等问题与村集体、乡镇街道出现争议,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到委托评估的机会。
征收集体土地中的土地补偿费依法归村集体所有,这点新法旧法都是没有争议的。南京市在这一新规的第32条中规定,区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发展实际,按照规定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并实施。
据此可知,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绝非村集体、村委会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也不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能够完全说了算的。
一是不少于70%的补偿费用需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即可供村集体“留用”的比例不得超过30%;二是留用这30%的具体去向,要接受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而不能村里面自己瞎定。
若农民认为剩余这部分补偿费用去向不明或者用途不当,涉嫌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则可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进行反映,两主体似乎皆有对此类村民自治行为监督、纠正的职责。
在以往一些人的概念中,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一样,也是由村集体领取并开会分配使用的。但事实上,这种理解已不符合当前各地的规定。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32条就规定,安置补助费归安置人员所有,由区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
签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协议时,安置人员应当书面确认安置补助费是否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确认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认不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人员本人。
换言之,安置补助费究竟是否抵缴社会保障费用,决定权在被征地农民而不在村集体、乡镇街道。这就要求被征地农民在签订“社会保障协议”时注意相关内容的表述和选择,将选择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安置补助费将不会被打入到村委会、村集体的账户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该笔费用的支付、使用不会受到村一级的过多干预。
最后,在明律师带大家来理解一下南京市新规中提出的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公式(第29条):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被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2.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3.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人数;
4.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可以看到,这里面的补偿费用标准大多是直接公开、网上可查的。若被征地农民对这些标准存在疑问,则一定要在征地项目启动之初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明确提出,并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听证程序。
而土地面积和安置人数这两个数据则要由土地现状调查来确定,这提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重视“调查”环节,确保亲自参与、监督全过程,出现异议要及时提出并委托律师介入,尤其是不可在任何书面材料上盲目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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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农村征地全面进入“新法阶段”以来,各项法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归属、落实期限和计算标准等问题始终受到被征地农民的关注。
程序再重要它也只是程序,如果实体上补偿安置得合法、合理了,农民感到特别满意了,程序上的许多事情也没人愿意去计较。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发布了《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在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专章规定中列入了不少精细化的内容。本文,在明律师就专门给大家说说这部分与农民权益最直接相关的实体层面问题。
我们先来看农民朋友们最为关心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一项。按《土地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该项的具体补偿标准需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28条是这样规定的:
1.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可以按照综合补偿价筹集,也可以按照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筹集。
2.按照综合补偿价标准进行筹集的,应当不分地类、区片,按照统一标准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行专户管理,在街道(镇)范围内统筹调剂,多不退、少不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根据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在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基础上与所有权人协商,据实补偿。
3.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标准中未涵盖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种类的,或者所有权人对特种种植、特种养殖补偿标准有异议的,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评估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这一大套法言法语翻译过来就是,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首先应当按“综合补偿价”或者“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由县级政府筹集,但在具体到每户的补偿中,若农户、土地经营权人不认可所谓的“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也可委托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在明律师初步认为,这里面的“综合补偿价”更适合用于大面积普遍种植同一种作物的区域,比如某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农田主要用于种植水稻、玉米等基础性农作物。
而在种植种类相对多样的区域,则不宜选取这种补偿款筹集方式,而应当首选“具体类别补偿指导价”区分不同种类的青苗和附着物进行补偿款筹集。
“多不退,少不补”,万一所涉片区内从事特种种养殖的经营者较多,补偿费用或将难以调剂。但对被征收人而言,只要对“一刀切”的标准不满意不认可,就有权提出委托评估的诉求。
我们要提示大家,如果在这一环节中就是否评估等问题与村集体、乡镇街道出现争议,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来争取到委托评估的机会。
征收集体土地中的土地补偿费依法归村集体所有,这点新法旧法都是没有争议的。南京市在这一新规的第32条中规定,区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定专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不少于7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发展实际,按照规定制定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方案并实施。
据此可知,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绝非村集体、村委会想怎么定就怎么定的,也不是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能够完全说了算的。
一是不少于70%的补偿费用需要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即可供村集体“留用”的比例不得超过30%;二是留用这30%的具体去向,要接受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而不能村里面自己瞎定。
若农民认为剩余这部分补偿费用去向不明或者用途不当,涉嫌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则可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乡镇街道进行反映,两主体似乎皆有对此类村民自治行为监督、纠正的职责。
在以往一些人的概念中,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一样,也是由村集体领取并开会分配使用的。但事实上,这种理解已不符合当前各地的规定。
《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32条就规定,安置补助费归安置人员所有,由区政府在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足额支付。
签订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协议时,安置人员应当书面确认安置补助费是否全额抵缴社会保障费用。确认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确认不抵缴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人员本人。
换言之,安置补助费究竟是否抵缴社会保障费用,决定权在被征地农民而不在村集体、乡镇街道。这就要求被征地农民在签订“社会保障协议”时注意相关内容的表述和选择,将选择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有一点是可以明确的,安置补助费将不会被打入到村委会、村集体的账户中,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该笔费用的支付、使用不会受到村一级的过多干预。
最后,在明律师带大家来理解一下南京市新规中提出的补偿安置费用计算公式(第29条):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费=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具体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被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2.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3.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人数;
4.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综合补偿费=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土地面积。
可以看到,这里面的补偿费用标准大多是直接公开、网上可查的。若被征地农民对这些标准存在疑问,则一定要在征地项目启动之初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阶段明确提出,并及时委托律师介入听证程序。
而土地面积和安置人数这两个数据则要由土地现状调查来确定,这提示被征地农民一定要重视“调查”环节,确保亲自参与、监督全过程,出现异议要及时提出并委托律师介入,尤其是不可在任何书面材料上盲目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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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国家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84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