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能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吗?
耕地等农用地也能入市吗?
城里人能买宅基地吗?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
事关农民切身利益
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
怎样审慎稳妥推进
如何确保试点成效
以下“二三二”要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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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制度解析
在“两项前置条件”中
关于“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
2019年6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2020年12月,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文件针对当前村庄规划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从政策方向上提出了意见指导,在实际操作上作出了明确要求。
关于“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
2022年1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提出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在“三项负面清单”中
关于“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第六十四条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关于“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关于“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在“两项重点机制”中
关于“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
2022年9月6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会议强调,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重大调整,必须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县(市、区)数量要稳妥可控。要坚持同地同权同责,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中交易,适用相同规则,接受市场监管。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合理布局各用途土地。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要求。
2021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
提出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农行济南分行坚持把服务乡村振兴做为全行工作的重中之重,聚集金融服务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等重点领域,积极创新产品和业务模式支持济南市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继2019年全国系统内率先创新落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产品,助力济南市成功完成全省村集体股权质押融资试点任务之后,2022年9月30日,农行济南分行通过向济南市市级重点项目——历城区云台山田园综合体项目投放贷款2100万元,实现了济南市首笔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和全省农行系统首笔乡村人居环境贷。这一突破为激活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金融价值,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全面铺开和向纵深发展,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金融支持均提供了典型经验。
2021年12月27日,济南市区内首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历城区港沟街道芦南村成功出让。该地块为商业用地,由济南诗酒田园科技有限公司竞得,拟用于云台山田园综合体项目建设。芦南村位于济南市2022年内重点突破的美丽乡村先行样板区——历城港九片区核心区域。云台山田园综合体项目正是打造该样板的重要载体。该项目依托当地山水自然环境和山楂、小米等特色农业资源,建设内容包括林果示范园、生态观光园、农业双创孵化中心等农业、旅游设施,致力于打造集生态涵养、文化传承、休闲观光等功能于一体的有机综合体。项目建成后预计能够为当地提供就业岗位近1000个,实现人均收入约2万元/年,有效提高当地农民生活水平。
农行济南分行在获悉该项目信息后,第一时间组建工作专班,高层对接区政府及项目业主,了解融资需求及项目进展。由于该项目属于一、二、三产业融合类项目,经营建设内容涉及农业、加工业、旅游业等多个行业,面临的内外部市场环境较为复杂,受疫情等因素影响近两年相关行业经营数据波动较大,项目未来经营收入不确定性较强,缺乏有效担保,项目调查评估难度较大。针对上述情况,项目专班团队在全面收集掌握相关行业政策和数据信息的基础上,先后5次赴企业及项目现场调查了解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和未来经营计划;从项目规划前期介入,制定专属金融服务方案,合理设定贷款金额、利率和还款期限;创新担保方式,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担保,有效解决项目融资担保难题;高效完成项目方案设计、融资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测算等“一站式”金融服务。在前期深入跟踪调查的基础上,从正式发起业务流程仅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成功投放项目贷款2100万元。同时,农行还利用开展项目合作的机遇,多次组织党员干部赴芦南村学习交流党建和乡村振兴先进经验,组织业务人员进村走访,积极推荐强村贷、齐鲁富民贷、惠农e贷等乡村振兴系列贷款产品,为村集体和村民上门提供金融服务,获得地方党政、项目业主及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
通过该项目的落地,农行济南分行履行了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使命,助力济南市乡村振兴重点项目落地,有效促进当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从金融方面有效助推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济南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加快入市,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同时有利于缓解核心城区土地资源短缺的紧张局面;有利于改善当地农村人居环境,提升村民就业和收入,协助济南市完成打造美丽乡村先行样板区的年度目标;将业务经营与党建有机结合,开启了“党、政、银、企、村、民”共同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的新模式。(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记者 段婷婷 报道)
导读: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3月1日,自然资源部开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准确把握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要求,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王广华出席并作培训动员讲话。
王广华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做出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中深化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从牢牢守住底线的原则中深化对改革复杂性的认识,稳妥有序推进入市;从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中深化对改革规律性的认识,持续深化试点;从强化系统观念的要求中深化对改革整体性的认识,协同推进改革,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大调整,要紧盯关键问题,确保试点成效。”王广华要求,入市工作要做到“二三二”,审慎稳妥推进试点。
要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备注:2020年12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备注:2022年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完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要紧盯“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备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备注: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备注: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王广华强调,入市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各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心怀“国之大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统筹协调,既要落实牵头任务,又要加强配合;要坚持守正创新,既要审慎稳妥推进,又要创新突破;要坚持协同联动,既要聚焦重点任务,又要兼顾全局,确保入市试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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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9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3月1日,自然资源部开展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视频培训,深入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总体部署,准确把握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要求,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自然资源部党组书记、部长王广华出席并作培训动员讲话。
王广华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党中央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和发展阶段,做出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建设农业强国的战略部署中深化对改革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政治站位;从牢牢守住底线的原则中深化对改革复杂性的认识,稳妥有序推进入市;从总结过去的实践经验中深化对改革规律性的认识,持续深化试点;从强化系统观念的要求中深化对改革整体性的认识,协同推进改革,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工作落实。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涉及各方面利益的重大调整,要紧盯关键问题,确保试点成效。”王广华要求,入市工作要做到“二三二”,审慎稳妥推进试点。
要抓住“两项前置条件”,加快完成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特别是实用性村庄规划(备注:2020年12月1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登记(备注:2022年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快完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提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前,应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未登记或者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得入市交易);
要紧盯“三项负面清单”,不能通过农用地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入市(备注:《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对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作出合理安排),不能把农民的宅基地纳入入市范围,符合入市条件的土地不能搞商品房开发(备注:2021年6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要探索“两项重点机制”,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机制,保护农民集体和个人权益、保障市场主体愿用、会用入市土地的权益保护机制。(备注:2021年12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允许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依据规划改变用途入市交易。在企业上市合规性审核标准中,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给予同权对待)
王广华强调,入市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个环节,各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心怀“国之大者”,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统筹协调,既要落实牵头任务,又要加强配合;要坚持守正创新,既要审慎稳妥推进,又要创新突破;要坚持协同联动,既要聚焦重点任务,又要兼顾全局,确保入市试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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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抵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贷款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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