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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立案到结案的时间是多久(行政处罚立案到结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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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9 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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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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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后最长多长时间结案?

2022年12月19日立案。


已经过去两个多月。


还是没有收到开庭通知。




我真的想知道法院立案后,


最长多长时间可结案?




立案的时候,


法院说一个月左右。


等通知。




两个月过去了,


还没有任何消息。




老百姓打官司为什么这么难?


都不知道该相信谁了。




坏人为什么这么器 张?


就是因为把你们骗的走投无路,


诉说无门。


他们还能天天逍遥法外。




而且以骗为荣,


以欺骗为本事。




嘲笑被骗的人。


笑话我们是傻子。


说被骗的人有神经病。




要钱就给。


随便编个理由就行。




说我们太好骗了。


为什么我这么容易相信别人?




善良没有给对的人。


以后要多长点心眼。


不要谁的话都信。




时间对每个人来说都是公平的。


一个人做好自己的事情都不容易。


哪有什么心思去管别人的事。




以后好好做好自己。


好好的赚钱,


好好的爱自己。




根据民事案件,


一般情况六个月必须结束。


特殊的情况可以延迟到一年。


专家评析 | 行政处罚常见问题及提高执法能力建议

行政执法是行政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能够有效地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行政执法案卷是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是行政执法水平的集中体现及行政处罚行为的直接载体。《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去年5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行政处罚数量逐增,笔者通过总结历年食品药品及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案卷中常见问题,并对提高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能力提出建议,从而达到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目的。


一、行政处罚常见问题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主要证据不足。在案件事实与主要证据之间的关系中,主要问题是主要证据不足,无法印证违法事实。缺乏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如有的案卷只有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形成证据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调查清晰;如对需要查证医疗费用及医保基金支出数额未询问当事人予以确认;如直接根据审计部门移交的线索,未经本部门调查取证核实,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键违法事实记录过于简单,违法事实与证据反映的事实有出入。如对当事人认定不清,决定书中当事人的名称前后不一致,未提取有关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据材料不充分。体现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无注明具体的提交日期。没有说明照片等证据的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证据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复印件未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当事人也未签字或盖章。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也未注明原因,对现场笔录更正,未让当事人捺手印。询问证人多人同时进行,或集体询问证人、采取开座谈会或者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可能导致证人之间进行串通相互影响。


3.自由裁量证据缺失。对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等法定情节缺少相关证据证明。给予从轻处罚决定,但案件调查报告、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文书、法制审核意见书均没有相关从轻处罚具体情形。


4.处罚不全。按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证据中发现多个违法行为,只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二)法律适用不准确。


1.引用法律条款与违法事实不对应。如当事人实施了重复收费等一般违法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其存在骗取医保基金的故意,却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及《条例》第四十条按欺诈骗保予以处罚。


2.违法增加或减少处罚种类。未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社会保险法》《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含“警告”,却作出了“警告”处罚。违反《条例》第十四条,未经责令责令改正,直接按拒不改正处以罚款。


3.法律法规运用不够具体。有“漏引”、“错引”现象;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不规范、不完整,如适用法律法规未具体明确到条、款、项、目。


4.未及时更新适用新法律法规。2021年7月15日新《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文书引用的法律法规未及时更新,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依旧引用旧《行政处罚法》的条款。


5.法律依据引用不充分。制作文书时,违法行为直接引用《条例》法律责任部分,却忽略了应履行或遵守的义务或责任部分,如“串换诊疗项目”,正确的表述应是违反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第三十八条第X项予以处罚。


(三)执法程序不合法或有瑕疵。


1 .超期立案。《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办案期限有所规定,部分案件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收到线索后超过15个工作日未予以立案,且无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的文书。


2.超期结案。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处罚决定在无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期的情况下自立案之日超过90日仍未作出。


3.程序超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或在告知的听证期限内(5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但文书中并无当事人放弃听证意思表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时间超期仍未予以处理。


4.集体讨论不规范。重大案件无集体讨论记录,或以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形式代替,或参加集体讨论人员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缺少对参加人员陈述的记录和参加人员的签名。


5.未依法移送。调查终结,涉嫌其他部门职能的,未依法予以移送;如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未移送给司法机关,涉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未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6.未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回避权利告知的缺失,没有告知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救济权利告知的不准确,没有告知复议、诉讼救济途径或复议途径表述不规范。陈述申辩权利未告知,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7.法制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审核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部分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意见只简单地表述为“同意”,未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未从违法事实的证据、处罚程序、法律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此外,个别案件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为同一人,程序不合法。


(四)自由裁量不当或说理不足。


不重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说理。大部分案卷引用了自由裁量规则,但是未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从情节、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方面进行说理,特别是从重、从轻处罚缺乏说理。如某案件当事人并无从重的情节,却作出了顶格5倍的处罚。


(五)执法文书选制作不规范。


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不规范、综合性不强、说理性不足、文字表达水平不高。书写存在用笔不当、涂改、漏项、笔误、代签名、前后不一致等问题。


1.违法事实表述过于简单或者不清。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无法看清案件全部事实,甚至在处罚决定书没有写明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证据及陈述申辩意见。


2.文书项目填写不全,缺项漏项。“当事人”一项填写不完整,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性别、年龄、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签字栏误签或漏签情况,受理、立案、结案等文书负责人签字一栏签字混乱。《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签字时不写“以上记录我看过,情况属实”字样。


3.现场检查笔录不规范。如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被检查人没有逐页签署姓名。检查地点不填或检查时间填写不规范。现场描述不客观不全面。


4.审批流程不完整。审批表等文书中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栏目中只有签名没有明确写出相关意见或没有签署日期。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六)文书用语不当。


现场笔录对违法行为所涉医疗费用或耗材数量的描述笼统,如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询问笔录》使用有引导性、诱使性或结论性倾向的语言;或询问人先描述了案件事实做出结论,当事人只回答“是”“否”。或未经深入调查即在现场检查笔录对行为进行了定性。


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议


全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于2019年起逐步组建,《条例》施行前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进行查处,主要查处欺诈骗保行为。2021年5月1日《条例》实施后,如重复收费、串换项目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一般违法行为才有法可依。加上医疗保障案件查处现场具有时间紧、人员多、案情复杂的特点,执法文书易出现疏漏、误判断等。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在基层行政执法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随着医疗保障领域立法速度的加快,《医疗保障法》纳入了立法计划,一批规章和文件也相继颁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有一支好的执法队伍来实现。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队伍不断发展,为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及维护基金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笔者对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培训,提升能力。一方面,抓住“关键少数”,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管好“绝大多数”,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办案实操,探索形成规范的执法标准,着力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


二是善于学习,注重专业。做好医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基础要对医学、医保、物价和法律等知识的了解、认识和融会贯通。所以,执法办案人员要注意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各方面的知识,拓展知识领域,提高综合素质,才能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做到抓问题准确、办案思路明确、调查方向正确。


三是评查案卷,加强监督。被评及评查他人案卷是提高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水平的有效办法。法制机构还可以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发现问题。


原标题:行政处罚常见问题及提高执法能力建议




编辑 | 符媚茹 刘新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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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于民事诉讼法第152条,即一审普通程序的结案期,本文只讨论开一次庭就出裁判的这种一般情况。


普通程序的时间普遍大于简易程序,大约是2到3倍。一般的普通程序,是从立案开始6月结案。注意,但像是申请鉴定等相对额外的事项,不计入审限。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这个特殊情况,主要指的是法院的特殊情况,比如近期案子实在太多、近期法官案件量压力大、司法资源不够等,而不是主要指的是你的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而法院批准,这个程序你很难知道,大多数当事人被动就这么接受延期了。


如果1年的时间还不够,那你这个案子,是不是有利益的输送或关系的影响,难免让人怀疑。


(如果你有法律问题,可以直接私信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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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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