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常存在认定困难。诈骗罪和合同诈骗罪是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关系,两罪规范的都是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诈骗行为是否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而对于“合同”的理解则成为区别两罪的关键。司法实践和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符合《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即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基本条款,具备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既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但该“合同”需要反映当事人之间具有财产内容的市场经济下的交易关系。对于单纯的借款合同、贷款合同、保险合同等应排除在外。
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经常表现为以下五种形式:(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当事人财物。
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
1.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订立合同。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约定的内容必须受市场秩序所调整,不受市场秩序调整或者主要不受市场秩序调整的“合同”,如不具有交易性质的赠与合同,婚姻、监护、收养、扶养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以及主要受劳动法、行政法调整的劳务合同、行政合同等,不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2.行为人是否实施与合同内容有关的经济活动
要认定合同诈骗罪,行为人必须实施与合同约定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即具有与签订、履行合同相关的筹备、管理、经营活动。即使合同条款中明确了双方在经济活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但行为人根本不存在任何筹备、管理、经营活动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实施任何与合同内容相关经济活动,“合同”就意味着仅是一个道具,未实质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仅是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
3.“合同”是否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且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要认定合同诈骗罪也不够,还必须要求合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这便是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在认定上的第三个区别要点。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实践中认定难点。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来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也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 骗取财物”为标准来判断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本质是被害人基于合同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对于只是利用合同形式,但被害人之所以陷入错误认识并非主要基于合同的签订、履行,而是合同以外的因素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应认定为诈骗罪。 所谓“利用合同”,是指通过合同的虚假签订、履行使得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交付财物,实现其非法占有目的。换言之,该合同的签订、履行行为是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
从立法史来看,现行刑法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系在1996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1996解释》,现已废止)的基础上形成的。《1996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后1997年刑法修正时,立法机关考虑到合同诈骗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此,“合同”是合同诈骗罪不可或缺的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缺少“合同”这个基本构成要素的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即使行为人与被害人订立了合同,且行为人实施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经济活动,要认定合同诈骗罪也不够,还必须要求合同系导致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而作出财产处理的主要原因。“合同”对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理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合同约定的利益内容,导致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理。二是基于合同的保障功能,导致被害人作出财产处理。如果被害人陷入认识而作出财产处理与行为人和被害人订立的合同无关,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关于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适用冲突把握,实践中主要集中在合同诈骗罪不构成的情形下能否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同诈骗行为,按照特别法与一般法处理原则,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同诈骗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的,不应代之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案证据既不能证明也不能排除属于刑法明文列举的类型化合同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的,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个别案件中穿插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和诈骗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诈骗罪的,可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民事欺诈行为: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其陷于错误判断,并基于此错误判断而为意思表示之行为。民事欺诈行为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是民事行为的一种,只不过由于民事欺诈行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法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民事欺诈行为又称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包括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欺诈一方必须是出于故意,二是存在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三是受欺诈的一方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受欺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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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长期争论的问题是,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人们习惯于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是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于是想方设法提出二者的区分标准。其实,这种研究方法并不可取。
民法上的民事欺诈概念,并没有将合同诈骗排除在外,而是包括了刑法上的合同诈骗行为。换言之,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是一种包容关系,合同诈骗只是民事欺诈中的特殊情形。既然如此,就不能讨论二者之间的区别或者界限。民法上的民事欺诈行为,也可能触犯刑法上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一个案件事实,总是具有多重属性,常常牵涉多项法律,以不同的法律规范为指导归纳、评价案件事实,就会得出不同结论。据以指导的法律规范不同,对案件事实得出的结论就不同。于是,有的人会以民法规范为指导讨论案件事实,认为案件事实属于民事欺诈;有的人会以刑法规范为指导讨论案件,认为案件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显然不能认为,只要在民法上得出了案件事实属于民事欺诈的结论,就不能从刑法上得出案件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的结论。认为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可谓没有以刑法规范为指导归纳案件事实,使以民法为指导的归纳与判断,取代了以刑法规范为指导的归纳与判断。如果认为,只要某种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的规定,就不得再使用刑法,那么,刑法必然成为一纸空文。例如,遇到杀人、伤害等案件时,人们都可以说“这在民法上属于侵权行为”,事实上,民法理论也经常将杀人、伤害案件作为侵权案例讨论。但是,法官决不能以此为由,否认杀人、伤害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杀人罪、伤害罪。因为杀人行为、伤害行为既是民法上的侵权行为,也是刑法上的犯罪行为。所以,以案件事实符合其他法律为由否认其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妥当。基于同样的理由,以案件事实属于民事欺诈为由否认其构成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明显不当。
或许有人认为,如果将民法上的民事欺诈认定为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就混淆了民事违法与刑法违法的界限。其实,所谓民事违法与刑法违法的界限,基本上是一个假问题。所谓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实际上只能是诈骗罪与不构成诈骗罪的民事欺诈的界限。于是,问题便在于:以什么为标准将民事欺诈中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挑选出来以犯罪论处?显然,凡是符合了合同诈骗罪的成立条件的行为,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检察官与刑事法官通常不必追问该行为在民法上是否属于民事欺诈。
一种观点认为,诈骗必须是“空手套白狼”,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必须表现为没有交易的情形;只要行为人与对方当事人实施了一定的交易行为,就不成立合同诈骗罪。在本书看来,这种观点难以成立。这是因为,诈骗罪原本大多发生在交易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履行合同所要求的义务,即使表面上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交易行为,也不能据此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例如,甲公司通过伪造产权证明,利用合同将没有产权的住房冒充有产权的住房出售给他人的,即使客观上将房屋交付给他人,也不妨碍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再如,将已被全部开采并无矿藏的矿山出卖给他人的,同样成立合同诈骗罪。
不能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过履行合同的行为,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不履行合同所要求的义务,即使表面上为被害人实施了某种行为或者存在交易行为,也不能据此否认合同诈骗罪的成立。前述合同诈骗罪的第三种行为类型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不能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诚然,如果说民事欺诈都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这一区分标准或许也是成立的。然而,民法并没有将非法占有目的排除在民事欺诈外。另外,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行为人利用合同诈骗他人使之处分财产,而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能肯定合同诈骗罪的成立。由于主观目的的认定难于客观行为的认定,所以,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成为认定合同诈骗罪的一个关键问题。在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首先,要考察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凡是使用刑法所规定的欺骗手段的,原则上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除非有反证。其次,要综合考虑其他情节,包括行为前、行为过程中以及行为后的各种情节。例如,对下列情形可以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双方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其余货款的;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等等。
不能认为,只要可以按民事欺诈处理,就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这种观点是对谦抑性的误解。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意味着对于任何个案都首先考虑、判断能否按照民法处理,只有当民法的处理不能令人满意时,才适用刑法。一旦解释者在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对刑法所规定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合理解释,那么,对于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就应当以犯罪论处。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是指以虚假的陈述、隐瞒事实、欺骗、威胁等手段,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做出错误决定而获利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总之,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是企业和个人之间不道德、不公平的交易行为,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是指以虚假的陈述、隐瞒事实、欺骗、威胁等手段,让对方在签订合同时做出错误决定而获利的行为。其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总之,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是企业和个人之间不道德、不公平的交易行为,损害了受害者的利益,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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