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山东高法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
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常有这样的疑问:“对方把我打成轻伤,他应该赔偿我多少钱?”或者“我被对方打成八级伤残,对方要不要被判刑?”前者是想基于伤残等级请求对方赔偿,后者是想基于伤情希望能够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可见,大多数当事人不知道什么是伤情鉴定,什么是伤残鉴定。本文就伤情鉴定、伤残鉴定二者的区别及与伤残鉴定有关的鉴定作简单介绍。
伤情鉴定,又称损伤程度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致伤因素所致人身损害的等级划分,对损伤伤情的严重程度进行鉴定,评判是否构成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伤残鉴定,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的鉴定,是指依据相关标准规定的各类损伤(疾病)后遗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所对应的等级划分,对后遗症的严重程度及其相关的劳动能力等事项进行鉴定。
一、伤情鉴定、伤残鉴定的区别
1. 适用范围不同
伤情鉴定,适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伤情鉴定结论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伤残鉴定则适用于民事案件,伤残鉴定结论多用于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2. 鉴定机构不同
伤情鉴定是由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伤残鉴定一般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请法院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3. 鉴定时机不同
伤情鉴定的鉴定时机: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2)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残鉴定的鉴定时机:伤残程度鉴定需被鉴定人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类型来确定鉴定时机,普通案件一般为伤后3-6个月)。
4. 依据的技术标准不同
伤情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标准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该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5. 等级划分不同
损伤程度分级:重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
致残程度分级: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二、与伤残相关的其他鉴定
1. 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在治疗终结后,仍需他人帮助、护理才能维系正常日常生活。
护理依赖程度:躯体伤残或精神障碍者需要他人护理所付出工作量的大小,分为完全、大部分和部分护理依赖。
鉴定时机:躯体残疾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本次损伤治疗终结后进行(根据不同损伤情况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 3-6 个月,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精神障碍护理依赖程度评定应在治疗满 1 年后进行。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1147-2014)
2. 误工、护理、营养时限评定
误工期: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的时间。
护理期: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自理困难,全部或部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
营养期: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
鉴定时机:应以外伤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及体征稳定为准(根据不同损伤类型确定评定时机,一般在伤后3-6个月鉴定,具体情况由鉴定人判断)。
技术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 1193-2014)
三、注意事项
1. 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程度鉴定若是针对活体损伤,一般需要被鉴定人前往鉴定机构查体;
2. 涉及专项检查的,被鉴定人要配合鉴定机构的检查。
四、被害人拒绝做鉴定怎么办?
问:伤情鉴定是否必须被害人到场?被害人拒绝做鉴定,能否依据诊断证明等进行鉴定?
答: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一般方法是由法医进行活体检验,即对被害人进行直接检验。除此之外,由于条件所限或者失去其他检验时机,可以采用文证检验的方法进行,即根据检验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具体可以向鉴定机构的法医进行咨询了解。
对需要进行伤情鉴定的案件,被害人拒绝鉴定的,可以进行沟通说服,并告知其可能出现的不利后果。如其无正当理由仍不配合的,应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视其为拒绝鉴定。在此情况下,如果法医认为可以采取文证检验的方法,可依据现有病历、图像、检验报告、诊断书等得出鉴定意见。如果不能得出明确鉴定意见的,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相关审查结论。
在我们的身心遭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必定会选择向相关的单位或者是个人要求其赔偿,在赔偿之前,我们会进行相关的司法鉴定来确定伤害的类型和赔偿数额。那么,人身伤害伤残司法鉴定范围是怎样确定的呢。今天找法网小编来为你解答人身伤害伤残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以下是整理的相关内容及法律法规。
一、人身伤害伤残司法鉴定范围是怎样确定的
司法鉴定开展的业务范围包括:由人民法院委托,正在审理的案件中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
其他解决纠纷的单位如单位保卫部门,公安局派出所,妇联,计生委,劳动人事部门等委托的有关损伤程度、损伤判定、伤残程度、亲子关系鉴定。由人民法院委托的民事赔偿案件中当事人及刑事案件中有关被害人精神状态与特发事件的关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心理状态评估。
由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涉及死亡,损伤判定,损伤程度,伤残程度,伤与病的关系,亲子鉴定及与诉讼案有关的医疗纠纷等法医学、医学鉴定、文件检验等。
二、人身伤害伤残法医鉴定的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三、人身损害伤残司法鉴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准备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通常情况下,受理鉴定申请的鉴定机构会有专门的表格,将鉴定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证据,逐一清点、标注、装订、编号,列在一张清单上,由提交人审核后,签字确认。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现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在工作中,尤其是高危工作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的几率越大。
在劳动者发生事故受伤之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该怎么做呢,小保也有过科普。可戳下方链接复习~
工伤发生后怎么办?一文带你了解工伤认定及待遇!
但看完,还是有不少朋友困惑,那伤残认定呢?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
因此,小保特意查阅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对此进行了整理。
工伤鉴定=伤残认定?
法律网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不是一回事!
1、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申请鉴定主体不同
1、工伤认定: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
2、伤残鉴定:只能是伤者本人。
申请鉴定前提条件不同
1、工伤认定: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工伤鉴定申请者的申请;
2、伤残鉴定:申请者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不同
1、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
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
2、伤残鉴定:
《受伤人员受伤评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伤者精神状态、生理机能、街跑结构的异常及其对生活的影响。
申请鉴定需提交的材料不同
1、工伤认定: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资料、职工工伤情况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等);
2、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
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
1、工伤认定: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
2、伤残鉴定:医疗终结后,提出申请。
看完,大家弄懂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不同了吗?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在后台留言哦~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现在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越来越高,在工作中,尤其是高危工作劳动者发生劳动事故的几率越大。
在劳动者发生事故受伤之后,需要进行工伤认定,该怎么做呢,小保也有过科普。可戳下方链接复习~
工伤发生后怎么办?一文带你了解工伤认定及待遇!
但看完,还是有不少朋友困惑,那伤残认定呢?和工伤认定有什么区别?
因此,小保特意查阅相关的政策法规,并对此进行了整理。
工伤鉴定=伤残认定?
法律网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不是一回事!
1、工伤认定: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2、伤残鉴定:伤残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
申请鉴定主体不同
1、工伤认定: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近亲属、雇佣单位均可;
2、伤残鉴定:只能是伤者本人。
申请鉴定前提条件不同
1、工伤认定:鉴定主体已经取得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出具的职工决定书,也即没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工伤鉴定委员会不会受理工伤鉴定申请者的申请;
2、伤残鉴定:申请者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如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
申请鉴定的依据、内容不同
1、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和《职工工伤与致残程度》,
内容包括:工伤医疗终结期、停工留薪期确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
2、伤残鉴定:
《受伤人员受伤评定》,伤残鉴定的内容包括:伤者精神状态、生理机能、街跑结构的异常及其对生活的影响。
申请鉴定需提交的材料不同
1、工伤认定: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书、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包括职工个人情况资料、职工工伤情况资料、医疗机构诊断资料等);
2、伤残鉴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残疾诊断证明等。
申请鉴定的时间不同
1、工伤认定:治疗期满(伤者病情相对稳定后),可以提出申请。
2、伤残鉴定:医疗终结后,提出申请。
看完,大家弄懂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有什么不同了吗?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在后台留言哦~
什么是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司法鉴定伤是根据什么鉴定(大连司法伤残鉴定中心)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48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