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5月份,经自由恋爱,女子黄某与男子季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因生活琐事不断,两人经常发生争吵,2018年2月份,双方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享有探视权;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因男方在南京务工,每周只能回来一次,小孩平时均由爷爷奶奶照看,临放暑假时由女方接走。女方照看期间,愈发觉得女儿由其照顾最佳,于是向男方提出变更抚养权,但遭到对方拒绝。经协商无果后,女方遂以前夫无暇顾及女儿生活起居为由,要求变更监护人。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以女方主张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黄某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与被告季某于2014年5月20日办理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女儿季小某。2018年2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季小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2020年9月24日,原告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原抚养关系是对父母双方抚养条件、孩子基本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因此,抚养条件是否发生不利于被抚养人的重大变化是判断抚养关系是否需要变更的重要标准。本案中,男方虽然在外务工,但每周仍坚持回去一次,且孩子平时由爷爷奶奶妥善照顾,原告主张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上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还需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父母双方协议离婚后,因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依法对抚养权作出变更的。
司法实践中,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形一般由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双方协议变更,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后诉请法院,依法进行司法确认或裁判。另一种是出现法定事由变更,实践中,离婚时抚养权一旦确定,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否则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具有抚养权的一方因身患重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不能继续抚养子女等,造成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的。比如,原抚养一方当事人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甚至因违法犯罪而服刑的;再有抚养一方当事人再婚并育有子女,造成孩子身心健康产生消极影响的。
第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愿意跟随其中一方共同生活,并且具备抚养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如果孩子明确表示跟随另一方生活,是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后抚养权的。
第四,其他正当理由变更的。因社会现实的复杂性,法律无法一一作出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使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小孩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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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具有法定事由,应予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具体的法定事由: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变更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1.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的两种形式。
孩子抚养权的变更,有两种形式:一是双方协议变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意思是说夫妻之间可以私下协商,然后请求法院予以变更;二是一方以起诉方式要求变更。但是,无论采取那种方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都需要法院的认可。
2.关于变更孩子的抚养权诉讼和审理。
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在新情况下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的离婚问题和夫妻财产的处理问题,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之时不存在(或已解决)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因此,它不是原离婚案件诉讼程序的继续,也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错误的纠正,所以,应当作为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另外,依据《民诉320点意见》,变更抚养权、监护权的诉讼(变更之诉)管辖为,第10条,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4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离婚之后变更孩子抚养权的,若是父母可以协商一致进行变更,自然也就不用到法院去起诉。换句话说,如果双方在这方面产生了争议,就只好依法提起诉讼,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实现变更抚养权的目的。不过,不管采取哪种方式变更,最终还是要得到法院的认可才行。
子女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上天给予这份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分开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抚养。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就无法变更了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原告徐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生一女孩徐某某。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徐某某由被告陆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陆某抚养了徐某某一段时间后,就将徐某某送至原告处交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抚养小孩。为便于小孩今后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徐某某的抚养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
本案中被告仅抚养了徐某某较短的时间,就将小孩交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其并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各自经济能力、双方身体状况、照顾孩子的时间以及孩子本身的意愿综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到更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尽力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当然,从更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说,婚姻美满的家庭能给孩子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我们还是衷心希望夫妻家庭以和为贵,也只有相互尊重和理解才能保持婚姻长久
喜欢本文的朋友,欢迎点赞评论!想get更多相关法律知识?还有"婚姻家庭"的问题?可以直接点击文章末尾左下方的"了解更多",和刘毅律师在线交流。
子女是上天对父母的恩赐,是上天给予这份婚姻最美好的馈赠。即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也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父母分开生活,子女通常由一方抚养。那么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是否就无法变更了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原告徐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生一女孩徐某某。2014年双方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离婚协议书中明确徐某某由被告陆某抚养。原、被告离婚后,被告陆某抚养了徐某某一段时间后,就将徐某某送至原告处交由原告抚养,被告不再抚养小孩。为便于小孩今后生活,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变更徐某某的抚养关系。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归属,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依法予以确定。
本案中被告仅抚养了徐某某较短的时间,就将小孩交由原告抚养,被告对其并未尽到监护职责,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哪些情形下可以变更抚养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法院会结合父母双方对于抚养孩子的意愿、各自经济能力、双方身体状况、照顾孩子的时间以及孩子本身的意愿综合确定孩子的抚养权,最主要目的是为了找到更加适合孩子成长的环境,尽力保护孩子健康成长。
当然,从更有利于孩子的角度来说,婚姻美满的家庭能给孩子带来更好的成长环境。我们还是衷心希望夫妻家庭以和为贵,也只有相互尊重和理解才能保持婚姻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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