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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立案怎么办理(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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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4-29 06: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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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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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受理报案怎么办?三招搞定

如果公安机关不按照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办呢?如果要进行申诉,它有几种方式可以进行,如果对公安机关立案有异议,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接下来律图网的小编为大家解答“派出所不予立案应该怎么办”,带着问题我们一起往下看。


当派出所不予立案,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进行申诉:


1、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表示不服的话,是可以进行复议申请的。进行复议申请的时候应当向派出所提出。控告人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后,最迟要在七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具体复议的理由应该在申请书中做出详细说明。派出所也应该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且需要通过书面的形式通知控告人知晓。


2、申请评审

要是控告人对复议决定表示有异议的话,则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往后推的七天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请复议。根据法律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也必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七天之内,结合实际的情况依法作出决定。若是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撤销不予立案的决定的,那么可以要求下一级派出所执行决定命令。


3、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诉讼请求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提起申诉。并且检察院有不进行立案的理由的,派出所需要在接到检察院通知的时候起七天内,说明不进行立案的原因理由和事由,并且需要以书面形式答复人民检察院。


当派出所作出立案决定的时候,必须立刻将立案决定抄送交由人民检察院。派出所仍然认为不应当进行立案的时候。但是检察机关认为有理由进行立案的,必须告知派出所进行立案。派出所也应该当接到检察院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立案决定,并且需要将立案决定抄送交给检察院。


公安机关不给立案怎么办?

生活中,我们虽然不经常和公安机关打交道,但是偶尔也会遇到一些麻烦,当遇到麻烦去报案,但是公安不给立案,自己又觉得公安的做法不对该怎么办呢?


立案,意味着什么?本篇不再叙述,请看上一篇,本篇只告诉你如果公安不立案,我们该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知道我国有一个诉讼制度叫做立案监督,就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违规立案的行为是有监督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审查,并区别情形处理。也就是说如果不立案,公安机关会有一份不予立案决定书,拿着这份决定书去检察院,检察院区别情形予以处理。


第一,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过或者情节显著轻微的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


第二,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告诉投诉人或机关。


第三,确实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属于被投诉公安机关管辖的,且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认为其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人认为公安机关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立案侦查,此时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投诉,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确实存在违法等行为,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认为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撤案。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过程,实际是对公安机关行为的监督。


所以,生活中如果不幸有被损害到自身利益,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现在公安机关的把关也是非常严格的,所有执法活动严格依照法律,如果确实发生错误,相信立案监督程序绝对可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不给立案,可以找检察院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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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犯罪行为时,我们可以采取报案、举报、控告等形式让公安机关介入立案调查,但如果公安机关不给立案的,是否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进行监督,也即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察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❶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❷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❸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❹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市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 注 意:




侦查监督部]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通知控告检察部门,由其在10日以内将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和根据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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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是监督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进行监督,也即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具体而言,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察侦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❶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


❷ 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


❸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❹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市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




★ 注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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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13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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